贵州现在还有农业户口吗有自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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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省份已取消农业户口 专家:农转非不一定要放弃土地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关注。《意见》明确指出,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梳理各地出台的方案可以看出,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比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湖南提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贵州提出,从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且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各有哪些权益?人口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宅基地和责任田,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通过拆迁,可获得更多收益;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有些福利是明显可以看出差别的,陆杰华说,比如养老金,非农业户口就要比农业户口多很多,并且沿袭多年,已经很成熟和完善,但农村养老金建立不满10年。还有医疗保险,差别也较大,陆杰华说,农业户口参保的新农合一般只保大病,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有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另外还有一些隐形福利”,陆杰华说,比如教育,看似平等,但非农业户口,可以享受更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城市也明显更丰富,质量更优。农业户口取消后是否要放弃宅基地?“这个不一定。”陆杰华说,户籍改革有不同路径,即使放弃土地,也不应该像过去那样简单给予现金补偿,肯定要在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上拉近和城里居民的差距,否则仅仅给房子、给钱,福利待遇却没有跟上,农民也不会愿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现在好多人认为农民失了身份就会失地,其实不是这样。居民制度不是剥夺农民的财产,而是给予农民平等的身份,平等的待遇。“转居既不是变成非农户口,也不是变成过去概念的城市户口”,竹立家说,而是强调在国土范围内,都是平等的身份。为何现在农民转非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在于制度设计。”陆杰华说,从现实来看,尤其北京的农民不愿意农转非。好多人到城镇打工,包括大学生到城市里上大学,都不愿意迁户口,就是因为觉得宅基地和责任田是农民固有的优势,如果没有对等的权益补充,可能也不愿意放弃。“户籍制度的改革,重要的是城乡的福利能否逐渐趋同”,陆杰华说,不是把农民户籍改成居民,换一个“马甲”就行了,很重要的是这个“马甲”能带来什么。“这其实就是农民在农转非过程中的期望,他期望得到什么,这是下一步改革需要关注的。”陆杰华说,当然农民的利益诉求不可能无限制的,政府和农民要寻求一种合理路径,利益的补偿要对等。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扩大与城乡统一户口等级制度同样受到极大关注的,还有各城市的落户条件。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对不同规模的城市提出不同要求。《意见》指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与规定相比,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更大。除了按照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外,如湖南还放开了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四川则放开了大城市及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提出“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意见》要求“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对此,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也在今年8月份正式出台积分落户政策,提出要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追问如何评价取消城乡户籍制度的优劣?“首先应该明确的,这是一个好政策。”竹立家说,取消城乡二元户籍,统一变成居民制度,是居住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他说,过去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很大,取消城乡户籍制度变居民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对农民来说,是有益的。其次,取消城乡户籍制度,对于将来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包括对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对农民退休后的保障,都是基础。竹立家说,以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医疗制度的完善、教育均等化的完善,农民不一定愿意固守土地,很多人会到城里生活,特别是二代、三代,不愿意待在农村。而城里人退休后,愿意到农村去,也可以去。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也要推进,农村的房地产交易也将逐步推开,进入市场,城里人也可以去农村买房置地。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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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我是贵州的,我们家的土地有一小部分被征用来架高架电线,请问如何赔偿才是最合理的呢?清苗费是赔多少年呢?请问可以要求赔偿污染费吗?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相关信息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不合法的,去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前拆迁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面积,1075.70平方公里,人口31.13万人。
答: 还有两个月就要生了,昨晚我们爱爱了但是好累啊!也没有高潮感!请问宝妈有这样的情况吗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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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 流转方式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 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通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了解贵州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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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对于我们土地承包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从流转的当事人到流转的方式以及流转的合同等等都有着具体的规定,所以当我们需要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一定要去了解相关规定,这样才不会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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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农业户口就有土地
我们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现在想要回自己应有的土地,村支书说,你已经进城务工10年了,土地默认被村委会收回了。因为孩子不能在城里上学,现在爸妈就想回村里,带孩子上学,要回自己应有的土地,而且听说现在国家还有补助,想要回自己应有的土地是否合法?
我有更好的答案
998年的地跟你已经没关系了。你现在根据政策非转农(不知道你是哪里人,我们这没有这种政策)。我们山东是在年前后进行的土地二轮承包,那么相应的,村集体应该给你新分配承包地。另外,这中间经历了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所以你哥那地跟你基本没有关系了,你直接问村集体要就行,你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要求分配,而不用问你哥要,不知道你们那具体是哪年
以后没有农业户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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