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广西省百色市干部学院壮壮自治区市长信访局,详细地址有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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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参加广西投资合作项目对接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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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8日至22日,自治区副主席陈刚率全区14个市分管副市长、投资促进局局长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赴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开展项目对接洽谈活动,先后在杭州、宁波、上海等地举办广西投资合作项目对接座谈会。副市长廖伟东与我市投资促进局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 & 据悉,在杭州、宁波、上海举办的专场对接座谈会上,我市积极宣传推介百色投资环境、投资项目和区位优势,主动与客商对接交流,并成功签约了4个合作项目,总投资9.75亿元。这4个项目分别为,广西百色智东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县本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百东生态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启动区)都市娱乐公园项目,百色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浙江麦斯特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LED路灯、照明产品、发光二极管开发项目,以及与上海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产聚合硫酸亚铁净水剂固体12万吨、液体26万吨项目,靖西市人民政府与江苏南通佳华钢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年产12000吨钢结构加工生产项目。
&&&&在杭州期间,廖伟东与市投资促进局有关负责人考察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广西商会和颐高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转自右江日报)
图一为广西投资合作项目对接座谈会现场
图二为广西(上海)投资合作项目对接座谈会项目签约现场
&图三为广西投资合作项目(宁波)对接座谈会项目签约现场广西区信访局合谋刁难戏弄信访人被曝光广西百色市委市政府在办理隆林县近100名党政干部法官检察官集体信访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所作“答复” 颠倒是非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信访人不服依法请求自治区党委复查,广西区党委委托区信访局“复查”, 而区信访局却暗中串通并积极配合支持办理机关百般刁难戏弄信访人,并设计中断了“复查” 工作引起公愤。详见新浪 “特别访民博客” :[url].cn/u/[/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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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谁将这些党政机关、政法系统的党员干部逼上了上访之路?    
八年前,2002年3月底,隆林县委、政府及人大突击下文罢免108名县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及法官、检察官。当时这些人,有的还在千里之外的广州等地出差,有的还在田林、西林两县的边僻村寨抓国家重点工程天生桥水电站库区移民点的移民安置工作,对所发生之事全然不知,得到单位和家人通知后才匆匆赶回,而在县內的这部分人,被县委组织部分级分批进行集体或个别“谈话”,连住院留医的人也不放过,派人到病床前逼迫写辞职报告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问其原因,回答是搞机构改革县委决定实行“30年工龄一刀切”,凡到2004年底工龄满30年的都作为分流人员,一律不给参加竞争上岗,统统提前退休,不办退的也不再安排工作,以后谁没有工作岗位财政就停发工资自谋出路。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及工龄满30年提前退休要“本人提出要求”等规定,大家感到问题严重都想找书记、县长反映要求纠正这种严重侵害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错误,但都不见人影,电话联系其答复总是出差或下乡有事找组织部,而找组织部又总是回答说“这是县委决定,找我们也沒办法”,东躲西推无人理睬,找多了他们干脆说谁有意见就自己去找上面领导说,隆林就是要这么做,因此受害者们联名向上反映而引起信访事项发生。    
然而,此信访事项至今历时八年,曾先后两次惊动中央领导机关,先是中央组织部责成广西组织部门调查处理,2003年3月区党委组织部派来了两名调查人员,但只到隆林县开了一个下午的所谓 “调研会”后就一走了之,信访人不服继续不断上访,2007年全国人大又在信访件上签署“请调查处理并汇报”的重要批示,同年10月中旬百色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到隆林县“调查核实”开始受理,但至今两年多时间未“办结”,办理期间反复进行了三次“答复”,但没有一次符合法规要求,且其违法程度一次更比一次严重,信访人不服依法向自治区党委请求“复查”,广西区党委“委托”自治区信访局复查,而区信访局不但不履行复查和督查督办职责,反而暗中串通并积极配合办理机关倒行逆施百般刁难戏弄信访人,明知办理机关所作的三次“答复”都严重违反信访法规,且第三次“答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仍给予支持,信访人又反复向该局领导和区党委致信反映但总是百呼而无一应,后来信访人进行网上投诉,区信访局竟来电话说没有百色市委的“答复”我们不懂怎么复查,仍旧撒手不理,致使信访事项久拖未决。    
是谁将这些党政机关、政法系统的党员干部逼上了上访之路?是什么迫使这些衣食无忧的书记、局长、主任、主席、法官、检察官不顾名声甘愿加入到常被一些人谩骂为“精神病患者”和“刁民”的访民行列当中?又是什么促使这些一直为党和政府效命的县直机关各部门领导人一反常态成了“特别访民”向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讨说法,并下定决心,不怕牺牲,不畏权贵,一直长期坚持不懈地在艰难、曲折的上访路上进行不屈的斗争?详情见《上访人拜托区直机关向区党委书记传递的信》、《剖析三次“答复” 错误观点和违法行径》等(随后发)。    
今年春节后听说县里又收到本信访转办件,领导要找有关人“谈话”,但至今仍未见有动静,上访人不知漫漫上访路何处是尽头?但敢问有法不依,立法何用?违纪违法不纠不究,空谈依法行政和以法治国何益?掩盖矛盾,包庇错误,纵容放任违法乱纪者肆虐,社会怎能稳定和谐?领导机关官官相护,违法办事,如何服人与取信于民?又怎能维护党委政府威望和形象?    
  揪心的控诉与无奈的法规    
为使大家对隆林县“一刀切”真相的了解,下面摘录部分受害人所陈述被“逼退”情况与上访诉求意见内容,从中便可对本信访事项起因与意义的认知。    
时任县妇联主席黄女士日写道:我出差广州回到单位,单位的同事对我说:“你已经被免职了,说你工龄已满30年,要你提前退休”。 当时我很生气,我才45岁按退休年龄还差10年,论身体和工作经验都不应该逼迫我退休。想找他们讲道理,可他们说:“通也得通,不通也得通,谁叫你们的工龄己满30年” 等等。强行逼迫我提前退休10年,剥削了我们的平等权利和工作权利,致使我的心灵和人格受极大的创伤和凌辱。    
时任县委办公室机要秘书岑女士日写道:2002年5月的一天,由时任县委办主任××召集所谓接近提前退休条件的五位办公室干部职工开会,他说:“现在喊你们来你们应该懂了,要你们在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一个也不留,你们各自抓紧办理不要把时间拖下去了,你们是县委办的,不要拖后退,别的部门都在办了,现在提前办还给增加几级工资,并且以后工资福利待遇还得与在职的一样,有机会提升工资同样享受直到法定退休为止,过了这次机会下一批就沒有优惠政策了,不办退原单位也不给你们工作了,也不允许参加竞争上岗了,作为分流人员三年后你们的工资也将与财政脱勾了,到那时侯你们沒有单位谁给你们发工资” 等等,根本不由我们自愿不自愿的了,也不给我们考虑的余地了,然后就派通讯员拿退休报告表发给我们填,逼得我们走投无路,沒有田地,沒有工资如何养活家人儿女?当时我很伤心,很失望则违心地不知不觉地填“服从”了。到现在为止,我的退休证还没盖上批准退休单位和接受安置单位两枚公章呢!(下续)    
  揪心的控诉与无奈的法规(续)     
时任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先生日写道:本人一直艰苦在乡下四年多时间连续分别到天生桥移民库区和田林县移民搬迁点工作,众所周知,做移民工作既复杂矛盾多,难度非常大,本着为移民生活保障和安定,哪里需要哪里艰苦到哪里去,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工作,不辞劳苦,趴涉山水,走村串户做耐心细致疏导工作和测量田地等大量工作,有时挨饿饭、饿到肚子痛和头晕眼花。可是突然有一天我得到通知:“你被免职了,不给工作了,给你回来办提前退休”, 我的心似乎“呯”的爆炸,非常悲愤,为移民为民政工作艰辛万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一下子不给我工作了呢?……本人回来就被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陈××(现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叫去训话了,当时也有十几位科级干部在一起,她说:“你们已够30年工龄了,县领导规定给你们提前退休,要在日前办退的还有优惠政策给你们增加几级工资,以后上级有调资机会你们同样享受,过了30号才办退手续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了,但是同样给你们退休,一个也不留,不办退也不允许参与竞争上岗,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自然沒工资领了。”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每个家庭,如果不办退又将产生怎样的后果?按训话中说后三年就自然消失彻底与财政脫勾,那下去的生活怎么过?被迫无奈只能挥泪办退了。(下续)
  广东也是一个样
看来地方政府都已经被腐败分子牢牢控制!!!!!!!!!!!!!!!!!!!!!!!!!!!!!!!!!!!!!!!!!!!!!!!!!!!!!!!!!!    亲爱的温总理啊!!!!!!!!!!中国普通老百姓的公平正义只有去你的办公室要了 !!!!!!!!!!!!!!!!!!!!!!!!!!!!!!!!!!!!!!!!!!!!!!!!!!!!!!!!!!!!!!!!!!!!!!!!!!!!!!!!!!!!!!!!!!!!!!!!!!!!!!!!!!!!!!!!!!!
  揪心的控诉与无奈的法规(续)  
时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专职党组副书记张先生日写道:二00二年,隆林县委在机构改革中,不分青红皂白,不讲文凭,不讲水平,不讲政绩,不讲身体状况,更不讲政治素质,只凭满30年工龄为“标准”, 进行一刀切,强逼凡在这个“标准” 范围内的人员全部退休。我就是其中之一员。当时,我35年工龄,54岁,按国务院的规定,尚有六年的工作时间,可是,当时的隆林县委组织部长找我谈话,说:“你已经满30年工龄了,按县委机构改革的规定,你要退休”。 当时,我说:“我的身体还好,从法官的任职条件来说,我还能胜任”。 组织部长说:“这是全局,你要顾全大局,政府行政部门都已经搞完了,就剩下法院、检察院了,你们不能影响大局”。 我说:“我回去考虑”, 部长又说:“经县委研究决定,你的领导职务己免了”, 我说:“领导职务免掉不要紧,只要我是个法官就行了”。 当我回到院后,我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汇报,领导说:“你给院长说一下(当时代理院长是王登仁),由院长出面与县组织部商量,不要搞一刀切,要保留骨干”。院长向组织部汇报后,还是不行,并且还要他做我的思想工作,一定要退!院长找我谈话后,我拿着高院的文件再次去县组织部找领导,接待我的是陈××副部长,我把高院的关于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的规定文件给她看,陈副部长连看都不看并说:“这是你们系统的,我要执行县委的。如果上面认为你是骨干的话,你叫上面调你走吧!”我再也沒有说话的余地了。过后,组织部三天两头催法院,法院院长又找我,说:“看来不退不行了,大家都退得,还是退了吧”,就这样,为了不影响这个“大局”, 所以只好在退休表上签字,但并非是我的意愿。(下续)
  时任县公安局法医某支部书记吕先生日写道:当时是县委书记阙建林亲自抓公检法三家,经常深入公检法召开三家领导会议,公安局长农××、政委覃××也曾多次召开公安局提前退休人员会,主管各科室领导、政工、纪检工作人员也同时上阵,层层施加压力,天天找人谈话,他们当时的口号是凡是30年工龄上50岁的都一律办理提前退休。否则,不安排工作,全部下岗,要我这个支部书记带头,一定要按他们规定的规格人人写提前退休报告,如果6月30日前不把报告交到组织部,不但你们下岗,连我们局领导、政工、纪检干部都受到处分,所以要求你们人人过关。由于种种压力和逼迫,本人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思想上很混乱,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后来得知地区组织部、编委联合下文通知政法机关人员分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本人正是业务技术骨干,职称高,又是隆林县公安局技术头子……30年中曾荣获广西首届100名破案能手,荣立三等功各一次,9次受到地县公安系统嘉奖,15年被评为地县局先进工作者,两次出席广西公安系统表彰会,三次出席百色地区政法系统严打表彰会……因而我多次找局领导和县委组织部,跟他们讨个说法,仍是无个结果,在这关键时刻,承担家庭经济主力的我,确实是怕下岗,最后捏着鼻子恼怒之下写了提前退休两行字的报告。    
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黄先生日写道: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隆办(2007)11号文件在县公安局正式向全体民警传达。当天我在乡下搞案件,几天后回来局长农××找我谈话:“按文件规定凡工龄已满30年的统统提前退休,不得讲条件”。 当时自己在未得听文件精神的情况下认为这是中央精神,必须无条件执行,于是即写了申请书打算办。过后不久即四月二日百色地委组织部、地区编委办联合下发《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注意保留公、检、法机关业务骨干的通知》明文指出:“要注意保留公、检、法机关有足够的办案业务骨干,不搞人员分流政策一刀切”, 自已又在查阅隆办(2002)11号文件规定“本人愿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人实际,认为自己还不属于提前退休对象,可以不办理退休。其理由有几点:一是当年自己才46岁,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本人愿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属非强迫性;三是自己在历年的岗位年度考核中圴获称职,优秀档次以上,属优秀公务员;四是自己从警二十多年,任公安局副局长十多年,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属业务骨干;五是身体健康,素质好,学历要求达到,属年富力强;六是本人所在单位定行政编制169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166人,清理提前退休33人,退休之前缺编3人,退休之后缺编37人。从编制差额数可以说明县公安局不是机构澎胀,超编超员,无岗可聘的单位;七是法律法规赋予自己仍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于是本于又收回了原写的申请书并向组织提出不同意提前退休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又向公安局党委写了要求参加竞争普通民警岗位的报告,然而自己的合理合法要求却遭到各级领导严厉回击:首先是公安局领导在每次会上都当着全体民警的面直接点名,这些人必须一律办退一个不留,不能给参加竞争上岗。果然,六月七日公安局正式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打报告要求公安机关不搞竞争上岗活动。从行动上堵塞了我参加竞争上岗的去路,接着就是县委副书记唐××、组织部长石××、副部长陈××和政法委书记林××等领导层层分别找谈话,他们公开抛开隆办(2002)11号文件精神,赤裸裸地威胁道:现在退还得“6十2” 那么高的待遇还不做,过了机会以后就沒有了,你想通也得退,不通也得退,如果你不退就不给在公安局竞争上岗,只能到其它部门或企业去参加竞争,万一竞争不上你自己找单位,找不到单位一年以后停发你工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五月份起,他们几乎每天都要喊去谈话一到两次,说话份量一次比一次重,施加压力的程度也一次更比一次大,直到我办退的那天他们都还不罢休。因此,我在种种欺诈、威胁和逼迫之下,被迫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违心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结果下午四点多石××又再次喊我到他办公室去谈话逼我必须马上办退,一气之下我把刚办得的退休证甩到他面前并严厉地句问:你们是否给我领两份退休金?如果允许的话我马上去办第二本。一句话弄得石哑口无言,狼狈不堪。从上述事例可以说明和证明我办理提前退休不是本人自愿,是县领导釆取欺诈、威胁、逼迫的手段而被迫办退的,而且他们免掉我的职务也是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实施的,两者都是属于侵犯人权行为。因此在向县委政府反映意见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上访,依法維权。    
时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先生日写道:月份,我被隆林县委组织部的领导多次找去谈话,给我施加压力,威胁说,你们这些人员是这次次机构改革分流对象,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如果在2002年6月底前不办理退休,后果是难以想象等话。在这种情况下,我违心地填写了退休申请表,实际上是被强迫退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心里难平啊!要求拨乱反正,恢复工作;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侵权渎职者的法律责任。    
时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先生日写道:六月中旬一天,县委组织部陈××副部长又通知我们到组织部会议室开会,喊我们尽快办理退休手续,并威胁说“如果在六月三十日前谁不办理,过了六月三十号以后同样强行办理,同时不得享受有关那几级工资” 等等的话,事后几天检察长黄建棻发现我沒有去办理退休手续,就找我说“现在退休上面给那么几级工资也该退了,如果在六月三十号以前不去办,超过三十号你同样得去办,到时就不得享受那几级工资了”并要我写上辞去副检察长的报告书,次日县人大常委会即下文全免去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我是在这样的逼迫情况下才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时46岁。我要求一恢复被非法剥夺的合法权益,二追究非法剥夺我们合法权益的时任县委主要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书记的责任。    
时任县矿产局局长蒋先生在日写道:当年未满48岁的我,从局长岗位被强迫提前退休,当时组织部领导找我们谈话时,釆用一种欺骗和恐吓的手段,口头上承诺今后我们调资一律与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而事后并没有履行组织上的诺言,并威胁说,凡是不办提前退休者,就只发一年的工资,作分流人员处理。对隆林这次机构改革采取的“一刀切” 的横蛮做法,本人当时就十分想不通,后经到区人事厅、区组部上访了解,全广西乃至全国都没有这种做法,完全是一种违背中央、不负责任、坑人害人的“土政策”,是莫大的错误做法。本人被迫提前退休后,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尤其到南宁时,别人总认为我犯了什么错误才被赶下台的,很多亲戚朋友都投以轻视的目光。这对一个对革命满腔热情的人来说,是莫大的伤害,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巨痛。为此,本人強烈要求组织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此事。    
时任县直属党委书记陈先生在日写道:2002年4月某天,时任县委组织部长的谢德強找我和几个同志到组织部谈话,谢说:县委已决定,凡是满30年工龄的,一律免职,一律不准参加竞争上岗,一律办理退休。你们是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要与县委保持一致,维护县委的威望。我说:文件上规定要“本人愿意”,这样做岂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逼迫就范,与情与理与法都不合。谢不正面回答,而是反复强调这是县委的决定,必须执行。我提出:非要这样做的话,能不能让我们不上班,不要“6+2” 的工资,不办退,待遇和在职一样,待年龄够60岁时,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做既基本符合公务员条例,也是对爱护干部的一丝慰籍。谢回答:这不行,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办退,如不办,满一年后停发工资。并且谢还承诺,你们办退后,以后调资,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办理。在这种以权压法的逼迫下,我们只能扼腕叹息,叹息我们不能报效国家,正值青春年华时被权力抛弃为废人。那年我才46岁,整整提高了14年。几年来,我们精神受到压抑,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我们揭露此事真相,一是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而呼吁!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第七十八条规定退休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第七十九条关于工作年限满30年提前退休的规定:“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     隆办(2002)11号文关于工作年限满30年提前退休的规定:“本人愿意,任免机关批准”。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和“(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上述权利”。    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二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条例对追究导致或者受理信访事项中的违纪违法责任的规定更是具体明确。    隆林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一刀切” 做法严重违反上述有关法规侵害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受害党员、干部是根据上述法规提出信访事项和进行上访活动,“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可是从市到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都以权压法,在办理和复查过程中勿视事实,不讲法规,并故意弄虚作假颠倒是非,不仅让信访人无可奈何,也使法律法规无所作用处于无奈之地,明明隆林县委领导违法办事酿成冤案,上级党委不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进行纠正,反而纵容包庇任其肆虐,形成案中案,冤上冤,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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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官官相护形影,揭“公权耍赖”黑幕  —— 上访人拜托区直机关向区党委书记传递的信       
【前言】中央组织部早就责成广西区党委组织部门调查处理2002年隆林各族自治县党政干部集体请求纠正县委非法“逼退”错误的信访事项,但因地方官官相护久拖不办,直到2007年全国人大又在上访信上签署“请调查处理并汇报”的重要批示后百色市委才受理,但办理工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所作“答复” 严重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信访人依法向自治区党委请求“复查”,区党委“委托”区信访局负责复查,可是区信访局却暗中支持办理机关刁难戏弄信访人,信访人向区党委反复反映但百呼而无一应,致使受害者们长期冤沉海底,违纪违法官员飞黄腾达。今年元旦后信访人又分别向区党委办公厅各秘书处与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投寄《党不管党,怎得了?—— 拜托诸君向广西区党委书记同志传递的一封信》,仍旧无反应,其原因不外是有关工作人员未向郭书记汇报或是书记作了批示但被人扣押不发不办两种。中央三令五申重视解决突出信访问题,估计郭书记知情后不会坐视不理,故今再发信以拜托,但愿各区直机关领导人本着维护公道正义和党纪国法尊严及对上级领导与民众呼声高度负责的态度,将信传递给郭书记,也但愿郭书记不负众望责成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好。信全文如下:    
郭书记:新年好!今年春节在电视上见您陪总理慰问灾民,不象往年播“贺辞”,但我们总是忘不了您上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那年春节,电视上反复播放您致全区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新春寄语”,这曾令人激动和寄以厚望,总以为各级领导干部都会听您的话恪尽职守,可事实上却让人大失所望,如“前言”所述有关领导机关甚至自治区党委都故意不依法办理本信访事项就令人气愤不己,大体情况再反映如下:    
2002 年广西搞机关机构改革,而隆林县委故意不按文件规定实施,人员分流不搞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而擅自搞“一刀切”,把当时工龄满28年的500多名干部职工直接定为分流人员统统逼迫提前退休,除了强行罢免职务不给工作和不给参加竞争上岗外,还提出谁不办退也不再安排工作,财政停发工资,迫使大批中年党政干部其中有不少少数民族优秀党员干部和科技人员提前高达14、15年退休。然而,逼退后领导却假公济私乘机将自己亲属好友突击转工提干或从企业中拉进党政机关充编补缺吃“皇粮”,严重违纪违法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    
被逼退的党员干部反复向县委领导要求纠正但不以理睬,反而说什么谁有意见就自己去找上面领导说,隆林就是要这么做。受害者们因此向上反映,中央组织部责成广西组织部门调查处理,但区党委组织部派来调查的张××和苏××两名处长及百色市编办姚××主任仅于日下午在县民族宾馆开了一个所谓的“调研会”后就一走了之,且会前严密封锁消息,与会人员均是选择那些老弱和本无能力竞争上岗而自愿和要求提前退休者,并事先经县委组织部和编办领导逐一打招呼不许说出对县领导不利的话,会后当部分反映者知情当晚六点钟相约到宾馆找他们时,张、苏两处长皆不肯露面(有人看见县组织部一名科长和县编办主任带走躲避了),只留下姚主任在客房应付来访者,大家要求见自治区来的调查人员,可姚主任说他们一直关手机无法联系,直到夜深十二点半大家仍坚持不走,张处长才回来叫大家到会议室“座谈”,至凌晨两点钟当听完各人反映被逼退的情况后张处长说:隆林县出台的机构改革文件和上级精神沒有矛盾,问题出在具体操作时违反了程序,表示回省城后向领导反映,叫大家耐心等待不要采取过激行动,姓苏的处长一直不露面,而他们走后却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使调查工作不了了之。尽管一些同志继续反映但都象泥牛入海全无消息,反而招来更严重的迫害。比如,有位同志时任县政协常委和××局局长,因被逼退休后写材料向上反映并在开展“保先”活动时给党支部写发言稿对县委提出尖锐批评,马上被县委派下该局负责“督导”的时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宣布取消其党员资格。党内民主、党员权利、党的原则纪律和法律法规竟被这些人如此随心所欲地玩弄和糟蹋,实在令人忍无可忍。    
2006年“逼退事件”主要责任人时任县委书记阙建林和分管组织人事副书记谢德强调离隆林(阙调任凌云县委书记,后提拔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提拔为西林县委书记,谢原任隆林县委组织部长多年,机构改革时提拔为副书记,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均由其一手操作和指挥,阙以刚调到隆林不久为由不理此事,任谢摆布),86名党员干部重新上访,联名请求“彻底纠正隆林县委侵权错误严惩责任人和恢复受害者们合法权益”即要求罢免上述两人县委书记职务并予纪律处分和恢复受害者工作,开始时百色市委不愿受理,签“转隆林县委政府阅处”以推诿,2007年9月初收到全国人大签署“请调查处理并汇报”重要批示的本信访件后仍不肯受理,只召开信访人“见面会”强调稳定工作,直到信访人表示再不受理将派代表在党的十七大期间上京申冤后,市委才在日(十七大开幕前两天)派调查组到隆林表示受理,但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而是千方百计隐瞒事实掩盖真相,作出的处理“答复”只是反反复复地强调隆林县出台的机构改革文件(指隆办发【2002】)11号文)符合上级规定,只字不提其具体操作工作故意违反文件规定搞“一刀切”对到2004年满30年工龄的党政干部统统強行免职不给参加竞争上岗和逼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严重违纪违法情况,用正确的一面来掩盖错误的一面,以出台文件的单方面工作来取代整个机构改革全面工作后作出“我们认为隆林县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沒有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并强词夺理提出“属组织行为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不应追究领导人责任”和“己办了退休手续要求恢复工作沒有政策依据”等答复意见否定信访事项。由于该“答复”在论证中以偏概全和偷换概念,严重违反逻辑和违背事理,经不起推敲见不得阳光,办理机关为了敷衍应付和在事后消踪灭迹不让人抓到把柄,竟采取“口头答复”办法,只通知几名信访人代表集中作口头宣布(据负责作“答复”的市编办黄副主任说是“领导叫我们只作口头通知,不让做书面答复。”详见《10月25日信访事项答复会实况(根据录音整理)》),这明显违反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规定。日发传真补作的书面答复,虽内容上不敢作很大改动(因信访人有录音材料),但又故意不作为市委文件答复,而是作为市信访办公室和调查组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联合发文通知信访人,又直接违反了有关处理答复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即百色市委市政府答复的规定(详见百色市信访办《关于隆林2002年机构攺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复印件和调查组三个成员单位《关于隆林2002年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信访事项的答复》复印件)。特别是上述两次“答复”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及行文方式被信访人逐一分析批驳得完全不能成立后,办理机关不但不思过改正,反而继续耍花招刁难信访人,在2008年元月22日再次发传真补作的第三次 “答复”,竟不顾前因后果及办理程序作“受理答复”,不作“处理答复”。为蒙骗世人,此所谓的“受理答复”,一面隐瞒不提先前所作的处理答复意见,又一面弄虚作假,擅自把信访请求事项更改为“要求解决不合理退休待遇”和故意把信访人日补寄《 “逼退” 证据材料之一》的时间充当初始上访日期,然后提出叫信访人倒转回头向县委县政府申诉不服再逐级申诉的问题,企图推脱不理。然而,这个“答复”,既全面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处理答复“(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详见百色市信访办《关于隆林2002年机构攺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信访事项受理答复》复印件和信访人《剖析三次“答复” 错误观点与违法行径(摘要)》)。    
信访人不服早在第一次“答复”之后不久日就依法向区党委请求“复查”,次月29日区信访局给信访人代表黄××同志来电话说区党委委托他们办理 “复查”,负责提出“复查答复”方案,并先后两次来电话提出“口头答复录音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和 “盖有市委公章的书面答复才符合法规” 等问题,叫信访人自己向市委提出补办,经进行多方催促才使办理机关反复作出上述三次“答复”。然而三次“答复”沒有一次符合法规要求,且违法程度-次更比一次严重,尤其最后作出的那个所谓的“受理答复”,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把早己进入办理、复查程序的本信访打转回头,而且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前情,把其过去不依办理本信访事项的种种劣迹掩盖得一干二净,可谓机关算尽手段卑鄙。但未料到,作为省级信访机关并受区党委“委托”负责复查工作的区信访局,对此不但不依法“责令改正”,反而积极配合支持,信访人派代表到该局反映,接待人员不仅一口咬定此“受理答复”合法,而且还反过来责骂信访人“越级上访”和“违反程序”并拒收反映材料。显然区信访局早已暗中与办理机关串通合谋有意推诿、敷衍、拖延和刁难信访人。从办理机关的“答复”总是一而再再而三故意“出错”到区信访局又总是故意不直接向办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而每次都要叫信访人自己向办理机关提出补办和明知第三次“答复”不是“盖有市委公章的书面答复”,且违反法定程序,而区信访局却还认可和极力支持,并从此对本信访不闻不问撒手不理以及新一届隆林县委政府明知有冤情,过去对信访人的请求一直表示因情况复杂和权限问题待市委有明确处理意见后才能答复,而此时却-反常态马上表示受理并很快作出“答复”,但其“答复”意见尽是沿用早被信访人批驳得体无完肤连市委本身都不敢认可以至最后放弃的前两次“答复”内容等种种情况看,可以说区信访局根本不履行复查及督查督办职责,而是不顾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一直在与办理机关百色市委合谋并串通隆林县委政府狼狈为奸助纣为虐连手刁难戏弄信访人和企图把本信访引上歧途加以扼杀。对此,信访人分别向该局领导和区党委去信反映,但就是百呼而无一应。中央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信访人又致信区党委反映仍不见回复,反而见公安人员时常登门和打电话监控信访人行踪,并在县委文件上出现歪曲诬蔑本伩访的内容,信访人只好到政法机关提出抗议,并进行网上投诉,日,区信访局又给信访人代表陈××同志来电话说:你们投诉要求“复查”,但沒有百色市委的“答复” 我们不懂怎么“复查”。4月16日信访人又通过邮政快件将上述三次“答复” 及其批驳材料和《我们依法上访,希望上级依法办理》的报告寄给区党委,再次提出百色市委故意不答复和答复不合法规望区党委认真复查和责成区信访局依法督查督办,但依旧没有回应。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和“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答复”,可是,百色市委自日受理本信访事项后至今两年多不仅未“办结”,而且连个合法的“答复” 都未做过。自信访人日请求“复查”至今超两年区党委也未作“复查意见”答复信访人。我们依法上访,而有关的各级领导机关甚至自治区首脑机关都故意不依法办理,党纪国法尊严何在?    隆林县委领导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乱作为”,严重侵害大批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引起信访事项,百色市委办理信访事项时官官相护以权压法“乱作为”引起信访人不服而依法请求上级复查,可是区党委却“不作为”,其授权“复查” 的区信访局不但“不作为”,而且还暗中配合支持办理机关“乱作为”,严重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党的形象a
各级领导机关“乱作为”或“不作为”是党内极端自由主义的表现,是政令不通、权力失控、监督机制失灵的表现。对“乱作为”或“不作为”者姑息迁就,纵容包庇,是不从严治党,党不管党,官官相护,政治腐败的表现,也是造成党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不能实事求是办事及引发和激化矛盾以至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根源。而下级“乱作为”并长期不得制止,多因上级“不作为”造成,本信访事项的起因和长期得不到依法办理的事实就是极典型的例子。因此,我们希望郭书记象薄熙来书记下狠心在重庆“打黑”一样下狠心在广西整顿党风官风,从严管党治党,更希望广西首脑机关区党委给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做到有错必纠,违纪违法必究,不要掩盖矛盾包庇错误放纵违法乱纪行为,尽快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好本信访事项,彻底纠正隆林县委侵权错误严惩责任人和恢复受害者们合法权益,对“逼退事件”肇事者玩忽职守官员谢德强和严重失职官员阙建林予以严厉的纪律处分并恢复被非法逼迫提前退休党政干部的工作权利,还社会以公道,使这起多次惊动中央机关的迫害少数民族地区大批党员、干部的大冤案得到全面纠正,但愿郭书记秉公办事不失众望。    
【后语】武汉阮成发市长说得好,他指出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也是一种腐败,此风不除,事业发展得不到保障。我们之所以长期坚持不懈上访,是因为早己把单纯的依法維权抗争作为反腐护法的实际行动来认识,除了争取伸冤雪耻恢复自身合法权益之外,主要还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以及推动反腐斗争的深入以促进党风官风的好转和维护好党与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然而,大批党政干部集体上访都被如此捉弄,何况一般平民百姓或者少数人上访还能有什么希望?党委、政府本应为社会包括民众、下级即弱者提供安全和正义,但是一些党委、政府却成了非正义和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企望这类领导机关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简直是请鬼看病不得好结果。如果再不从严管党治党,此风不除,真不堪设想。    
信先投寄20个区直党政机关(名单附后),敬请专转送郭书记,暂不外传。相信受拜托的单位中应有一些对上级领导与基层民众高度负责敢讲真话敢向郭书记透露真情甚至敢于直言谏言忠诚正直的党员干部和部门领导人愿意帮助我们,该不会都如前所述万马齐喑麻木不仁知情不报甚至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蒙骗上级和玩弄上访人,故再发信以拜托。是否相助,定不强求,只凭自愿,凭正义感与良心和责任心。         
拜托者:百色市隆林县被非法逼迫提前退休而集体上访的党员干部    
    投寄:自治区总工会、妇联、纪委、党校、统战部、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厅、教育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    
此信已发出一月有余尚无动静,莫非这20个区直部门领导人都不愿意向郭书记传送,或是又在哪个环节上再被扣押,该不会在邮寄途中遭査封,总之,上访人还是不敢相信各级领导都是一路货色,该不会“天下乌鸦一般黑” 都不讲正义不讲党性,但现实如此,又让人不得不怀疑。         
      /photo//55672.jpg    广东公安厅信访办造假证据 本人从未在省公安厅申请复查!    
    亲爱的温总理说公平正义你们做到了吗?    
    作者:湖贵建 回复日期: 13:31:31 
    请问广东省复查复核办公室领导:暂未发现是什么意思,是否有疑点,是否还在继续进一步调查!        证据(!)无证生产经营巨额偷税.证据(2)多收预付款不退.证据(3)造假已销售100多万. 请问领导要批捕一个巨额偷税及诈骗犯罪分子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违反法规的“答复”, 颠倒是非的见证    (一)办理机关三次“答复” 原文(话)摘录   第一次&答复&.即日会议口头答复实况(根据录音整理,)  
隆林县委组织部杨世爵部长主持会议,百色市编委办黄副主任负责答复。地点:隆林民族宾馆会议室。  杨部长:……下面我们请市编委办黄副主任给我们作答复。  
黄副主任:大家给市里的信访件市委收到后,市委领导批示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来答复。得到领导的批示以后,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和市人事局已经派工作组到隆林开展调查,调查了以后,我们形成书面汇报,向市委作了汇报。今天经市委同意,派我们几个同志下来对大家信访作答复。  
经我们调查,在2001年、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当中,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自治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也就是桂办发(2000)40号和中共百色地委办公室、百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地区直属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百色地区直属机关定编定员的通知》即百办发(号,还有中共百色地区委员会《关于机构改革中领导干部分流安排的若干规定》,也就是百发(2002)7号文精神,隆林县于日印发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也就是隆办(2002)11号文。文件明确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罝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退休年龄的党政机关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但2004年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并于同月25日召开县直干部职工大会。由于此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渠道不畅,因此提前退休成为隆林县人员分流主要渠道。为了鼓励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隆林县又结合县情出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于日印发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隆办(2002)11号文件&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也就是隆办(2002)37号,又明确“凡符合桂办发(2001)4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6月30日办理提前退休时,可在隆办(2002)11号文件规定享受职务和级别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和“凡在6月30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提前退休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享受隆林津贴计入退休费”。以后,为了完成机构改革分流工作,对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科级干部由单位领导、县组织部领导,还有分管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当时全县符合退休条件是399人,除了2人沒有办理退休手续以外,397人经组织批淮办理了退休手续。  
因此,我们认为,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上级规定实施,沒有存在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隆林各族自治县在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集体领导下进行,是有组织,有步骤推进的。是组织行为,它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在操作中不能把这工作的其它什么责任推给哪个领导,这是不正确的,而且我们执行文件也是按自治区、按上级文件执行,没有执行错误。  
第三点:在2002年百色地区12个县市都是按上级部署的机构改革步骤进行,分流政策自上而下制定,隆林是在“6+1” 等优惠政策鼓励下当时有397人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人员办了退休手续,现在你们上访信里提出要求恢复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据。我们答复是这三点。  
杨部长:……在今天上午作这个答复之前,县里也召集大家开了会,市工作组也作了调查了解,所以这个会议不再安排进行座谈,我们县里意见也服从和贯彻上级这个答复,希望老领导、老同志正确对待这个答复……  
信访人覃锦廷发言:我只说一句得了,说多也没用,我们只要求一份书面材料,其它什么也不要,也不用说了。  
黄副主任回答:因为领导喊我们下来只做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待我们回去请示领导同意以后再寄来。  信访人陈远春发言:从去年11月起反映申诉到现在,没有哪个领导讲一句说明要理与不理,十七大要召开了才急急忙忙下来……  
接着其他信访人接二连三发言,指责领导在受理信访件中不负责任,有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包庇违法者(略)。  
第二次答复,即日用 传真补作的书面答复:  
关于隆林县2002年机构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  覃锦廷、黄顺锋等同志:  
你们向市委来信,反映2002年隆林县机关机构改革,凡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都定为分流人员,被迫提前退休,现要求公平解决退休待遇的问题的来信收悉。经市委领导批示,由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三个部门组成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听取联合调查组的核实意见后,原则同意。现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由我办给予你们答复。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答复意见附后。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盖该办公章)  日  注:该答复书所附调查组“答复意见” 与10月25日“口头答复”除了删掉第二点答复内容和对其它内容作些文字修改外大体相同,故不再抄录。  
第三次答复,即2008年元月22日用传真作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受理答复&:  
关于隆林县2002年机构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信访事项受理答复  覃锦廷、黄顺锋等同志:  
你们于日致信反映2002年隆林县机关机构改革,凡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都定为分流人员,被迫提前退休,要求解决退休待遇的问题的来信收悉。现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你们申诉的问题应由隆林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为此,就你们信访申诉的问题应以书面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先由隆林县委、县政府做出正式书面答复,然后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逐级申诉。  特此答复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盖市委、市府信访专用章)  
2008年元月22日  
(二)剖析三次“答复” 错误观与违法行径(摘要)   一、第一、第二次“答复”,故意掩盖真相,颠倒是非。  
1、“答复”意见违反逻辑,歪曲事实,蓄意包庇“逼退” 侵权责任人。  首先第一点答复意见,即“我们认为隆林县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沒有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存在着以偏概全隐瞒事实的逻辑错误。“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包括确定方针政策与具体操作两个方面工作,因而“机构改革” 概念的含义就必须同时包含上述两个组成部分内容,具体即包括“出台文件” 与“具体操作”工作,缺一不可。因此要论证隆林县机构改革是否按上级规定实施,有无违反上级规定的问题时,必须同时从上述两方面进行论证才符合逻辑。可是,“答复”只说明了当时出台了隆办(2002)11号文及该文件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精神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论述了“出台文件” 的工作方面,并沒有论述到(实际上是故意隐瞒不提)“具体操作” 方面的工作情况,而隆林机构改革发生的侵权错误恰恰出在“具体操作” 工作环节上,即故意违反上级规定及11号文规定搞“一刀切”,不管其本人愿不愿意都一律逼迫提前退休,并强行罢免职务和不给参加竞争上岗,还提出不办退停发工资,而这些做法都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答复” 故意隐瞒这些情况而反复地单独強调出台文件的情况,这是企图以正确的一面来掩盖错误的一面,用单方面的工作来代替全面工作从而作出上一结论来否定信访事项,这种用偷换概念和以偏概全手法来掩盖真相,隐瞒事实,其目的就是包屁违法违纪官员。其实,隆林县机构改革只在“出台文件” 的工作上“按上级规定实施”,而在“具体操作”工作上不但沒有按上级规定实施,而且严重违反上级规定。11号文符合上级规定精神,但“具体操作” 时却故意背离该文件规定而另行了一套非法的严重侵权的“逼退”工作,结果造成了全县机构改革严重违反上级规定的事实。“答复” 竟然勿视这个事实而作出与此截然相反的答复意见,这不是故意颠倒是非吗?  
其次,答复意见的第二点,即所谓属组织行为不应追究领导人责任的问题,更是不经推敲,荒谬至极。按这种逻辑,“四人邦”反革命集团首要分子王、江、张、姚就不应被追究责任了,因为在“文革” 时他们搞反革命活动对老干部实施迫害也是有组织有步骤推进的,也是通过集体领导进行的。按这个逻辑,不就意味着判“四人邦” 的罪就不正确了?共产党毛主席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追究日本战犯罪行和推翻蒋介石反动政府也是不正确了?因为日本侵华,蒋介石反共反人民也是通过集体领导,有组织有步聚推进的。依这种逻辑还可以引出更多更荒唐的东西来,也许因此,补作第二次“答复”时这点意见就被删掉不再提出了。当然“答复” 并不在乎逻辑荒谬,只在乎能官官相护。  
第三点答复意见,即信访人“要求恢复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据”的问题,这纯属横蛮不讲道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党的政策历来是有错必纠,《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纠正”。这不是政策依据吗?党的政策和党纪党规在此为何失灵失效?党的监督机制在滥用职权者前面简直是形同虚设,可悲!  
2、“答复”一口咬定399人“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纯属強词夺理和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规.
凭什么说我们“符合提前退休条件”?隆办(2002)11号文明确规定办提前退休除了工龄与年龄符合要求外,还要“本人愿意和经任免机关批准”。我们办退并非 “本人愿意”,而是由于工龄一方面符合要求后领导通过组织手段硬逼办退,我们本身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该规定要求,而硬把我们说成“符合办理退休人员”,真是横蛮不讲理 。尤其在第二次“答复” 中,还特别提出“除了不愿意提前退休的2人外,其余397人经组织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 的问题来,企图以此“证实” 其所谓大家自愿办退的说法,这是非常滑稽也十分荒唐可笑。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还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这些上访人中,尤其是其中的科级干部,绝大部分是党员领导干部,当时大家对县领导以合法的身份,以组织形式大肆进行非法“逼退” 工作,一开始就进行抵拒,可是领导一意孤行。面对一切反映都无济于事大家只好本着遵守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而挥泪办退,以此而言,说明这些共产党员心目中有组织讲原则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至于不办退的2人,他们是在抵拒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抵赖的办法坚持对抗到底,这从党的组织原则来说是不允许的,试想假若当时这一大批共产党员都象该2人一样坚持对抗和抵赖到底,隆林的政治形势将发生不可想象的混乱状态,县委还能控制这个局面吗?党的组织原则不允许如此,大家只好以大局为重含泪办退以稳定局势。但是讲大局并不等于掩盖矛盾包庇错误,所以过后大家一直坚持反映以至进行集体上访要求纠正。可是没料到,对于这种由于领导决策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而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问题,作为上级党委的处理答复意见,竟然釆取这种态度和看法,竟然如此不正视事实和置党的组织纪律原则于不顾而提出这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指驴为马指马为牛的荒唐问题岂不可笑?倘若允许和提倡用这种观点和方法看待和处理事情,党的组织纪律原则就应当束之高阁了,倘若如此,党还能有多少生命力?  
3、“答复”从头到尾字里行间处处贯穿着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和哄骗欺诈的情形。 明明知道隆林县机构改革工作严重违反上级规定,却硬说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实施”;明明懂得隆林另搞一套与其它县市做法截然不同,却硬说整个“百色地区12个县(市)都按照上级部署进行”; 明知隆林“一刀切” 的做法根本找不到上级政策和法规依据,却硬说是“自上而下制定” 的;我们本人并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提前退休条件,硬把我们说成“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我们办退是由于县领导百般威逼而不得已为之,它却说是在“6+1” 的“鼓励” 和组织的“动员”下办退;“6+1” 的出台,本是一件极端荒唐之事,它却极力赞扬和美化它是“结合县情” 和“ 更优惠的政策” 等等,不择手段极力地隐瞒逼退事实掩盖侵权真相,硬把一切都说成合法化。这情形,非常象当年日本鬼子,明明是“侵略” 中国,却硬说是来“帮助” 中囯,还美其名曰“东亚共荣”, 尽是一派胡言。  
如果说隆林机构改革做法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组织实施”, 那就等于说隆林以外的其它县(市)都违反上级规定了,因为在百色地区乃至全国各地,除了隆林外沒有哪个县市搞人员分流 “一刀切”,其它地方沒有对30年工龄干部实行一律强行免职,一律不给参加竞争上岗,一律逼迫提前退休,更没有哪个县市出台“6+1” 所谓“更优惠政策” 以诱逼。再说隆林实行的“一刀切”、“ 三个一律” 和“6+1” 可真是象“答复”所言的“自上而下制定”吗?这些做法在上级文件里诸如“答复”所提到的桂办发(2001)40号、百办发(号、百发(2002)7号文件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条文依据,这不是故意撒谎和企图推卸责任,又是什么?这明摆着是官官相护和拉大旗作虎皮来恐吓人?  
4、关于“6+1” 所谓“更优惠政策” 的真相。 其实,“6+1”( 指隆办(2002)37号补充通知规定 给办退人员加6级职务工资和1级级别工资 )是当时县领导进行“逼退” 遭到激烈反抗后为了平息众怒和能够继续进行逼退工作所采取的手段,不是什么优惠政策,尤其对本有能力竞争上岗不愿意提前退休立志报效国家和人民的人来说,根本不起任何“鼓励”作用和“优惠”价值,它不过是县领导为了达到假公济私目的而玩弄借刀杀人又装善人的权术,是县领导完全勿视他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硬要强加给人并逼迫接受的极不平等的交换条件,其结果只有给那些无能力竞争上岗本就打算提前办退的人从中捡到了便宜,并给隆林这个老少边山穷集一身的国定贫困县财政加重了不少不应有的负担,也加深了隆林县机构改革工作错误的程度。说我们是通过“6+1”“鼓励” 后办退,简直是污蔑和侮辱人格,素质低没有良心不换位思考的人决不理解这种感受。  
5、第二次“答复”最后提出“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再恢复工作沒有政策依据”,这是个极典型的勿视事实勿视法规勿视他人合法权益以权压法的霸道观点。由于县领导百般威胁和逼迫,我们确实按其“规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没有得按“法定程序”办理。当时一开始县领导首先强行罢免我们的职务,我们沒有班上,后又不给参与竞争上岗,接着又提出不办退也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就停发工资,己经别无他路那能不办?这便是所谓 “按规定程序办理” 的实际内容和具体过程,这种“规定程序” 合法吗?办事不讲“法定程序” 而讲“ 规定程序” 能算依法行政?违法办了事不肯承认不愿纠正,这是什么作风?还讲不讲党性原则?讲不讲实事求是?  
二、第三次“答复” 严重违反法规和法定程序,弄巧反拙暴露了真面目。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对信访亊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办理机关三次“答复” 都严重违反了以上规定, 第一次即日作的“口头答复” 违反了 “书面答复信访人” 的规定, 第二次即日补作的传真“答复” 虽作了“书面”, 但不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市委名义发文,而以“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市信访办等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名义答复信访人,根本不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第三次即2008年元月22日传真作的 “受理答复”, 不但完全违背了以上规定所指定要求答复的三个方面内容,而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为何在进行了 “处理答复”之后,还要如此不顾办理程序和处理权限作“受理答复” 硬把本信访打转回头?显然是在耍花招蒙骗世人和捉弄信访人,然而,这不但骗不了世人,反而弄巧反拙充分暴露其肆意践踏法律法规,糟踏公道正义和死心踏地掩盖事实包庇违纪官员真面目。如果说此 “受理答复” 能够成立、合法、符合程序,那市委“调查组”及其所进行的工作就是非法和违法的,必须予以追究。《信访条例》沒有先派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作“受理答复” 的规定,更没有先进行“处理答复” 然后再进行“受理答复” 的规定,肯定此“受理答复” 的合法性,势必要否定此前市委调查组及其工作的合法性,这是明摆着的道理。尽管办理机关作此“受理答复” 时,故意隐瞒其先前曾进行的“调查核实” 与两次“处理答复” 事实的发生和存在,只字不提先前所作处理答复意见,但这不但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反而正好表明其对先前所作的“处理”与“答复” 意见已实行自行否定并全面放弃,而其先前的 “处理答复”对本信访事项都采取全盘否定,如今其先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否定之否定”,负负得正,恰恰说明本信访事项无法驳倒,不容否定,反证了本信访请求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总之,办理机关反复进行三次“答复” 的事实存在,这一事实证明了本信访事项在程序上早已进入“办理”及“复查”工作阶段,也充分证明了第三次答复作“受理答复” 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以权压法、乱法和故意刁难信访人的行为,同时说明了信访人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广西区党委“复查” 和督查督办是符合程序,符合法规的,广西区党委既不进行“答复” 也不进行督查督办是“不作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表现。  
总而言之,隆林县机构攺革搞“一刀切”逼迫我们提前退休没有政策和法规依据,是非法、违法、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及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规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事实俱在证据确凿,我们上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可办理机关百色市委却不依法“予以支持”,这到底为什么?我们向广西区党委请求“复查” 和督查督办,理由充足,有法可依,区党委至今两年时间不依法“答复” 也不督查督办,到底为了掩盖什么?太不可思议。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英明正确的,但党的各级组织如此,怎能贯彻落实?党啊!如此这般,怎能叫人再相信和爱戴?如此下去,您还有多少生命力?    (三)无稽的“结论”与滑稽的“证据”:   无稽的“结论”与滑稽的“证据”  日的“答复”,是个无稽加滑稽的“答复”。这么说并非指它故意违反法规图谋事后消踪灭迹作“口头答复”之事,而是因它由“无稽”的结论与“滑稽”的证据糊乱并凑而成,即论据不能论证论点,让“结论”毫无依据,又与调查所得情况相悖,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不是说隆办(2002)11号文有错误,而是说县委故意违反该文件规定搞 “一刀切”,不给参加竞争上岗一律強行免职和逼迫提前退休的错误,而“答复”故意回避这个问题不提,即不去论述搞“一刀切”做法是否违反该文件规定的问题,却偏偏去反复強调和陈述该文件沒有违反上级规定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岂不是多余之举?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列出别的证据了,可见“答复”作出所谓的“我们认为,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上级规定实施,沒有存在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缺乏根据,找不到证据支持,根本无法成立。而这一“结论”是所有答复意见的大前提,毫无根据不堪一击,其后面两点意见自然也就无可取之处了,难怪办理机关中途废弃了它另起炉灶。  其次,这一“结论” 完全与调查所得情况相反,是个无中生有和故意颠倒是非的谬论。这个问题在信访人请求复查报告书中陈述得很清楚,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市委工作组先后两次进隆林,第一次来进行所谓调查工作,第二次是来宣布办理结果,向信访人答复处理意见。在时间上,从首次进隆林的头一天算到公布办理结果时为止,历时13天,可是在这期间,实际开展调查了解工作真正与信访人进行谈话的时间总计不足8个小时,即13日下午4点多钟开始找第一个调查对象班××同志谈话约一个半钟头,14日上午8时分别与黄××、黄××二位同志谈话共约两个多钟头,后来由于闻讯主动赶来找工作组的几十名信访人要求而改为进行集体谈话,当天集体谈话活动从上午10点多到下午两点钟。除了进行这不足8个小时的谈话调查工作之外,工作组并没有再进行过其它诸如《信访条例》所规定举行听证或通过质询、辨论、评议、合议等方式继续开展调查了解工作,而所有这些参与谈话的信访人,包括三名个别谈话和48名集体谈话,大家都有凭有据地陈述自己被逼退的过程和冤屈情况,全部以真情实况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真实性与严重危害性,都一齐指控阙建林与谢德强是侵权事件的制造者,共同要求追究阙、谢违法违纪责任。可是,到头来办理结果却竟然无中生有地得出与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完全相反的结论,岂不怪哉?因此,完全可以这么认为,出现这种非常现象和严重问题,不是工作组在向市委汇报时故意歪曲事实,误导领导以致作出如此毫无事实根据支持,与信访人反映情况毫不相干的错误结论,便是市委领导勿视调查组调查了解所得情况,勿视信访人意见和要求,勿视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搞官官相护包庇阙建林、谢德强二人”  上述情况表明,“答复” 除了故意回避实质性问题之外,还故意隐瞒调查实情,故意放弃调查所得的重要证据不提而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且毫无证据支撑的答复意见,实属故弄玄虚无中生有和故意颠倒是非,纯属无稽之谈。所以后来办理机关中途易旨也是自然之事了,奇怪的是,原形毕露后还要改头换面粉墨登场重演旧技,岂不滑稽至极?   
  希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月5日,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温总理还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样的话语,让我们心里觉得温暖,因为自己是中国人,我们想,有这样的总理和政府,我们应该得到幸福和尊严,而我们,一直是为这样的政府效命,为人民谋福利的机关党员干部,我们的党和政府又怎么会让我们受冤屈呢?然而,现实中我们没有幸福更没有尊严,我们各种合法权益都遭到严重侵害,不仅被非法罢免职务和逼迫提前退休,连我们合理合法的信访事项也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串通合谋“暗箱”操作进行否定。  为什么办理机关作处理“答复”时,故意反反复复一直不按法规要求办理?这不是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和刁难信访人又是什么?“领导叫只做口头通知,不做书面答复”,这不是故意违抗法规和图谋敷衍骗人后消踪灭迹又是什么?难道他们不懂法?  为什么补作书面答复时不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百色市委市政府答复,而由市信访办公室等非有权处理的机关作“答复”? 请问这根据哪条规定?  正因为第一次答复作“口头答复”在复查中被提出补办“书面答复”,又因为补办的“书面答复”落款盖章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又在复查中被提出补办“盖有市委公章的答复”,显然其工作已处于办理和复查程序,为什么补作第三次答复时全然不顾违反程序而倒转回头作“受理答复”?请问这又是根据那条规定?  第三次“答复”,为什么不按查复意见要求办理?为什么不沿用先前所作答复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提及先前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为什么否认作过两次处理“答复”的事实?如此故意隐瞒和否认过去办理的经过和事实,难道不是为了掩盖其先前不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真相又是什么?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如果 “调查核实”沒有虚假,所作“答复”符合事理,经得起事实和法规的检验,他们会这样自行否定和放弃?如果前两次“答复”沒有错误,能够成立,还有必要提出再补作第三次“答复”吗?既然头两次“答复”经不起推敲,见不得阳光,不敢再用,不可再用,补作第三次“答复”时怎么还不思过改正,反而变本加利继续违反法规呢?领导机关这样办事、这样作风实在不可思议。  请问办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了“处理答复”之后又倒转回头作“受理答复” 是根据哪个法规?复查机关认可支持这种倒行逆施的做法又是根据哪条规定?  再问办理机关 “办理”了两年多时间一直没有作出-个符合法规的“答复”,复查机关尽管口头表示支持办理机关否定信访人的请求,但也一直不肯作出“书面答复” 道个所以然,这叫“依法行政”?这能以理服人吗?  且不用说其“调查核实”工作如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掩盖真相颠倒是非,仅仅从这三次“答复” 漏洞百出,就足以见证“权力在黑暗中运行”,说明办理机关与复查机关不讲事实勿视法规和故意倒行逆施。  尤其是作为省级信访专门机关并受区党委“委托”负责“复查”工作的区信访局,在收到并明知办理机关的三次“答复”都不符合信访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居然不依法督办,不“责令改正”,反而以“没有百色市委的答复我们不懂怎样复查”为由撒手不理而中断复查工作更为离奇。如果他们两者沒有暗中串通互相勾结哪能配合得如此天衣无缝,至使后来自治区党委对信访人依法有理有据的多次反映和请求都百呼而无一应,不能不让人对这些领导机关的“权力运行”都产生怀疑。  我们希望象温总理所说那样,党委政府依法办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都运行在阳光下,让一切都亮堂堂地进行,我们的党和政府,是阳光透明的党和政府,我们的社会,决不允许搞官官相护和滥用职权。温总理的提议,应该是社会的主流,是这个社会的主旋律。  
  是谁的悲哀?  不管从哪个角度上看,三次“答复” 都严重违反信访法规,但是尽管如此,它已实现了“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和刁难信访人的目的,并起到中断办理和复查工作的作用。  可悲,依法上访拯救不了蒙冤受害的上访人,官官相护,把法律法规、民主法制、公道正义践踏。一旦党政领导玩忽职守,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党纪政纪就型同虚设,监督机制就失灵失效,善恶、美丑、真假、是非就位置颠倒,公道不能维持,正义不能伸张,不仅贫民百姓、弱势群体、无职无权者有冤难伸,有苦难言,就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受到严重的损害和下降,本信访事项整个“办理” 过程见证了这一点,与其说是信访人的悲哀,倒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是党政领导机关的悲哀。  党中央一再强调以法治国,依法行政,重视法制建设加强民主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然而,现实中却遏制不了以权压法官官相护恶习,常常让法律法规尬尴无奈,使民主法制工作步履艰难,真不知和谐社会何时才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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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说两句 防腐问题哪国都有,至于国家如何处理腐败,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曾经有那么一个纪检部门的说过,腐败嘛,反,亡党,不反亡国,现在只能是介于反与不反之间,因为是一个大国,所以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台湾,西藏,美国,日本等等,哪个不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我只能说现在国家只能追求国民利益的最大化了,不能所有问题都能同时很完美的解决。现在不乏,一些反华势力,利用中国现在的问题,挑弄国民,但是有些事情要处理还是要处理的,呵呵,你懂的。  
以上纯属娱乐,小民论天下,飘过~~~~~~
  只见受累人在诉,但受益者是谁?....不会是领导的&要想富,动干部.&吧.......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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