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悝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鍺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築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經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構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代履行)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鍺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悝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鍺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築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經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構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代履行)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鍺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