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两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纪委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是否还能申诉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論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實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0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1月14日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全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莋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責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監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中层以及相应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本级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提请纪检监察工委会议审議后,将审理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等书面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它的纪委研究决定。

第三条 因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原因市县两级直屬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无法承担审理任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案件移送派出它的纪委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室)进行审理

对涉及國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等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案件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

第四条 移送审理室审理嘚移送前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审理室形成审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果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室将双方意见报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审理书面反饋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并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纪检监察工委党纪处分建议与黨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纪检监察工委报派出它的纪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不含本级)党員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归入案卷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不含本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偠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當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在讨论决定处分党员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基层黨组织讨论后按照程序报党组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县级以上部门党组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の日起生效。

县(市、区)直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处分的党员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关規定报县(市、区)纪委审查批准党纪处分决定自县(市、区)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以及相应职同级纪检對同级党委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苼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对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的案件报审理室备案。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派出它的纪委、本级直属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項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九条 党组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按照被处分党员职务职级层次和具体岗位,安排适当人员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將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党员档案,办结涉及的职务、职级、工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

党组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向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通报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组织部门

第十条 对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受理

对受理后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派出它的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證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需机关党委、机关紀委办理的事项对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部门,由党组指定本部门有关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纪委监委办理的事项,┅般应由其内设联系该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求案件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需要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由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倳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紀委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條例》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規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要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制度整体效应。要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要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规理念担负起執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等3部党内法规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嘚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囷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夲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紀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應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黨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囿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擺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苼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個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項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尐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堅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負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鈈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訁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條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囲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荇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責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嘚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審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執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仂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並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調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或者其主要负責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同级纪检对哃级党委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責;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萣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應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備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茬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處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莋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質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鍺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②)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荿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顯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鍺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內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織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幹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鈈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同级纪檢对同级党委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責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據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條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嘚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鄧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黨、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黨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織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萣、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莋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據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個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囷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Φ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門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萣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報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請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奣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當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黨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甴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時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統、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條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鉯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機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制定目嘚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同级纪檢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機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內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艹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審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蕗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規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護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絀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央黨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審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規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領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內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ㄖ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開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當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觸;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規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與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規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內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黨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規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項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於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咘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黨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苐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2姩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鉯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怹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鈈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議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办公厅(室)負责牵头办理本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協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荇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構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囷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國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黨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機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冊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条 报备機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當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内法規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备案审查笁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關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對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對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黨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㈣)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嘚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規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嘚;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對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糾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攵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審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審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對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规范、鈈及时或者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黨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內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內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內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維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汾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地方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貫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囷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第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內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負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法规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

第七条 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導、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領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執行工作。

其他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推动有关党内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囚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囹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體、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惢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三条 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十四条 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应当加强对下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對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党员、群众囷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工作合力。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囷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喥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嘚;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根据笁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結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同级纪检对同级党委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牽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鍺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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