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资规定修大车学徒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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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学徒工签劳动合同 企业被责令多支付2千元工资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33岁的小安(化名)应聘进入一家单位,当了近三个月学徒后,公司将他辞退了。小安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昨日,该案当庭调解成功,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共计2000元给小安。
  &学徒&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大专毕业的小安,学的是机电一体化。
  2014年11月,小安在网上看到某公司招工。他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明确告知,自己所学专业并非该岗位要求的专业,但愿意来公司重新学习,踏入一个新的行业,也愿意服从公司安排,从学徒干起。
  经面试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去年11月2日,小安进入该公司工作。
  &每月1800元工资,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小安说,进入公司后,他在一名师傅的带领下开始做事。今年1月28日,公司突然通知他&走人&。
  小安说,公司要他离开,他也没有办法。但小安认为,根据《法》规定,公司应当补偿他双倍工资。&他们应该补偿我3600元。&小安说,他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他600元。小安没有同意,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
  当庭调解,公司花2000元&买教训&
  昨日上午9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与庭审,记者旁听了该案。
  对于该案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基本没有异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进入调解阶段。
  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支付2000元给小安,小安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写出在该公司工作三个月的总结报告,作为结账依据。用人单位的委托人告诉记者,招聘小安时,公司人事部和财务部沟通衔接出了问题,均以为对方与小安签订了劳动合同,导致公司一直没和小安签合同。公司通过该事已迅速调整了部门职能,这2000元相当于买个教训。
  小微企业应规范用人,否则可能会承担高额用人成本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支付双倍工资自第二月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刚开始实施时,类似的案件比较多,现在很少了。&他说,现在如果出现类似案例,基本上也都是发生在小微企业。&大部分小微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就算有,经办人也经常更换。同时,这些单位的部分负责人对认识不够,很容易造成高额的用人成本。&他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条款为强制性的惩罚条款,目的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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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是指什么?例如我公司员工工资结构是否可以定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 & ???这其中哪部分属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否必须大于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大神们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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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一下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说明,如果从你的字面上来说,可以参考一下小荷月的回答。
小荷月童鞋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可以这样理解:基本工资就是相对固定的,不会经常变化的工资;
绩效工资和提成每月根据业绩变化,属于浮动工资;
还有就是奖金。
对于上述问题,该公司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本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补充一点: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关系与运用。
1、全额工资(实得工资)=基本工资+非标准工资,用于补偿金的计算。
劳部发[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2、基本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包括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结构性工资的话是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另外津补贴不在基本工资之列。
08:52 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解读 第二十条【代通知金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条文解读】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解读
  第二十条【代通知金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条文解读】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目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的月均工资还是何月工资,也没有明确是劳动者自身的工资标准还是用人单位的人均工资标准。所以,存在不明确之处。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特地对此处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而不是按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也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然,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规定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关于实践中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标准规定。本条实际上是对&代通知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使之在实务操作中有法可依,以防争议。在这里有必要对代通知金做一些解释。
  代通知金的含义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这里只是引用一下。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条、第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在出台《劳动合同法》之前,北京市就有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一些规定,比如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其第四十七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日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也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中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一定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北京市自(年开始就同时适用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体现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仲裁委员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仲委字[]号第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劳动立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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