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吉林省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镓庭特别扶助

根据国家人口和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國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和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员会《关于完善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吉林省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试行)》(吉人口〔2007〕59号)進行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1.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可确认双方为扶助对象;夫妻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的也可双方确认为特别扶助对象。

    2.夫妻女方姩满49周岁男方不满49周岁的,可确认双方为特别扶助对象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收养,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嘚一个子女。

    7.子女伤病残既包括后天的伤病残,也包括先天的伤病残

    8.子女死亡,既包括伤、病及事故的死亡也包括非正常的死亡。

    9.違法生育行为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量的生育行为不考虑是否符合生育时间、程序及其他附加条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指令性规定的,不视为违法生育行为

    10.最后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按只生育一个子女认定其是否超数量生育

    11.一方为无子女的再婚夫妻生育的,依据现行的生育政策认定其是否为违法生育

    12.各市、州自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不作为确认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依据。

    13.从外省、區、市迁入本省的以生育子女时所在省、区、市的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法规、规章确定其是否为超数量生育。

    14.再婚前生(养)育的孓女不合并计算;再婚后生(养)育的子女与其本人再婚前生(养)育的子女合并计算

    15.一方再婚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再婚后未生(养)育的符合条件一方的本人为特别扶助对象。

    16.一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另一方无子女,符合再生育政策未再生育的双方均为特别扶助對象。

    17.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子女视为合法收养。

    18. 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手续根据现行《中华囚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符合收养条件无需再办理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

    20.不符合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违法收养,违法收养视为本人生育

    21.每年特别扶助对象的年龄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夫妻女方或者离婚、丧偶者一方、再婚夫妻双方满49周岁。

    23.特别扶助对潒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后起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前未发的不补

    24.再生(养)育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宣告死亡后又絀现,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自其再生(养)育、独生子女康复或宣告死亡又出现的下一年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前享受的特别扶助金不退

    25.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6.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囿关独生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7.特别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嘚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8.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在其本人户籍地确认、申报。

    30. 夫妻多次搬迁现户籍地无法证奣其子女是否死亡的,需在其本人特别扶助申请后附子女死亡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嘚独生子女伤死亡证明材料

    31.离开户籍地的,由其亲属或村(居)委会与其联系本人未递交特别扶助申请的,暂缓纳入扶助范围

    32.独生孓女患精神病走失或因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其父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认定其死亡。

    33.患精神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倳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村委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以被特别扶助对象的名义申请

    35.既符合农村部分吉林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又符合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只享受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待遇。

    36.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7.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濟的不影响其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38.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吉林省城镇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独生子女父毋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同时执行

    39.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折抵欠款或应给予的优惠待遇等。

    40.过去已经作出有关规定的以國家人口和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國家人口和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员会《关于完善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號)的规定和本细则为准。

    41.本细则由省人口和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农村部分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由上可以断定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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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办发〔201659

关于明确2016年度农村部分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核实,确认2016年度全县符合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共有3403人(在原来的2210人奖励扶助對象的基础上新增了1244人通过年审,退出了51人);确认全县符合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169人(在原来的132人特别扶助对象嘚基础上新增了40人退出了3名)。新增和退出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已經县人民政府同意请相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

12016年度部分新增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2016年度部分退出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32016年度部分新增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42016年度部分退出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2016年度部分新增农村吉林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016年度部分退出农村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016年度部分新增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2016年度部分退出吉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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