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在劳务派遣公司雇佣的人工 计主营业务成本借贷方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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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账务处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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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2015年11月,自治区地税局针对劳务派遣公司发票风险进行风险推送,该项工作已于2016年1月完成。通过参与本次应对,笔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税收征管有以下思考: &&&&& 一、劳务公司分类 &&&&& 目前,劳务公司主要分为完全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三种。 &&&&& 完全劳务公司,主要是给一些公司招工,招来的这部分人就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仅在用工单位工作,享受着用工单位的待遇,但用工单位并不对这些员工负责,不承担社保及其他相关责任。 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而成立的。建筑劳务公司的作用,主要是承接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并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公司,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分包工程。 &&&&& 劳务派遣公司,又称劳动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力租赁公司,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工资则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不允许收取中介费用。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简单地讲,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员工,再由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 二、劳务公司运营现状 &&&&& (一)建筑劳务公司。以奎屯为例,其建筑劳务公司大部分是2012年成立的,当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允许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奎屯市劳动部门要求所有的建筑行业成立劳务公司。这次奎屯局进行风险应对的15家公司,有4家属于建筑劳务公司,均有建筑资质,这些公司分别向各自的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分包合同,开具劳务发票,取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劳务工工资,按差额5%缴纳营业税,总包公司即建筑公司全额按3%缴纳营业税。 &&&&& (二)专为铁路系统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专门为铁路系统提供派遣劳务。以奎屯为例,目前铁路系统大约有3000人属于此类劳务派遣,主要原因一是铁路系统招工困难,二是为规避铁路部门事故的连带责任。 铁路系统财务核算比较正规,被派出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包括人员的考勤及绩效,和正式员工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月底将派遣人员的工资册及五险制作好后发给劳务派遣公司,并按工资乘以107%,作为劳务费一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资发给派遣人员及为其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公司按收入总额减去转付给员工的工资社保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 (三)其他劳务派遣公司。除上述两类公司外,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中,部分企业特别是向电信系统和银行系统核算派遣员工的企业核算比较正规。但也有部分企业虽然也属劳务公司,但多是为建筑公司提供派遣劳务或者为其他企业承担装卸搬运业务的,工资发放存在用工单位发放和派遣公司发放两种情形,未严格按照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运作。 &&&&& 三、劳务公司征管难点 &&&&&& 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规定和自治区地税局2013年7号公告中存在以下难点: &&&&&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部分企业未缴纳社保费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劳动部门对此不重视,仅要求缴纳工伤保险;二是公司自身也不重视;三是牵涉到扣缴个人款项,劳务工也有意见。加之社保费不能异地缴纳,一些公司将社保费发放到工资里,让劳务工自行缴纳。以奎屯为例,由于奎屯市和农七师隶属不同,由奎屯市管辖的公司向农七师社保局缴纳社保费时,对方按规定不予收取,反之亦然。根据规定,如果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就不能享受差额纳税政策,但若企业全额缴纳营业税,则利润全无,企业难以为继。 &&&&& (二)营业税实际税负不均。一些公司按照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一定比例给劳务派遣公司提取管理费,比例不等。劳务派遣公司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比如根据劳务公司的资质本可以提取8%的管理费,但签订合同时却达不到标准,更有部分劳务公司因竞争压力直接按人数收取管理费,每人50-120元不等,造成收取的管理费与发票开具金额的差异较大,同行业实际营业税税负不均,影响了企业纳税积极性。 &&&&&& 四、劳务公司财税处理及管理建议 &&& (一)符合差额纳税条件的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取得全部款项的账务处理 &&&&&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经查,劳务派遣公司对于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款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账务处理: 处理一:以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劳务公司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差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处理二:以从用工单位取得的管理费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劳务公司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列示的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以上账务处理: &&&& 依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专门设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性公司执行。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结算对象是&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提供派遣服务的对价,是对买入&劳动力投入&的报酬,再结合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将收到的款项全额计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处理一中的账务处理方法。 &&&&& 建议劳务派遣公司将收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不包括福利费);二为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派遣公司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即&管理费&和&劳务费&科目,将其分别核算。这样处理能将派遣收入准确地与成本相配比,有助于单位的营业税核算。 &&&&& 从税收角度分析以上账务处理: &&&&& 根据财税[号文件,自日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由于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差额纳税,个别公司存在差额计算营业税的同时适用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问题。对于以上&重复&适用税收政策的情况,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列举了四条以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但未明确列明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以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营业收入,而不能以差额的营业收入去适用&3万元以下免营业税&规定。在以上两种账务处理中均易出现该类情形,税务人员在检查其入账收入时应引起注意。 &&&&& (二)符合差额纳税条件的劳务公司取得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人员劳务费的账务处理 &&&&& 经查,劳务派遣公司对于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支付给劳务人员劳务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账务处理: &&&&& 处理一:收取的劳务费部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 处理二:收取的劳务费部分列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 &&&&&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以上账务处理: &&&&& 在成本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理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由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体现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而处理二中将劳务费部分列入&其他应付款&,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这意味着派遣单位仅将自己视为替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角色,这种做法不符合财务规定。因此,建议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处理一中的方式核算。 &&&&& 从税收角度分析用工单位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账务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公司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以上规定实际扩大了用工单位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务费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仅限于工资保险部分),并且这部分工资总额及依据其计算的相关费用限额,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合理地扩大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的支出税前支出限额,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在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引起注意。 &
作者:范学强 于水清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缴税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怎么纳税呀?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缴税的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怎么纳税呀?
来自:网络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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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分析(一)
&&& 一 劳务派遣的介绍&&&
(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 (三)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如下图:&&& (四)劳务派遣的性质 &&& 《》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六)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总局未针对劳务派遣企业出台相关的文件,相关的内容散件于总局及地方的汇算文件中,我们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参考了相关的文章,对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总结。&&& 二、派遣单位:&&& (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津地税企所[2010]6号《》也另外明确的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
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该文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三、劳务用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点在《》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也相当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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