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犯人在火车上押解犯人的图片途中被直升机劫走了什么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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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法律构成
  目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对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致使相当数量的此类案件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种重罪轻判不仅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且社会效果十分不好。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名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原《刑法》一百六十一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罪名,法条的文字表述比较简单。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分析,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达到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仍决意劫夺的,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出于何种动机去劫夺人犯,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该说构成本罪的法律条件比较清楚。但是在刑法实践中被劫夺的人犯是否必须以已经在押成为分歧的焦点。
  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子在铁路某支线,用竹竿从运行的货物列车上扒盗煤炭时,被蹲守的民警发现,李某之子被当场抓获,李某逃逸。当晚22时30分许(即案发30分钟后)。李某以救回其子为目的纠集其亲友三人,分别手持木棍、铁锹等工具,在民警押解其子上警车必经的铁路某涵洞附近采取木棍击打,铁锹拍的手段,殴打押解其子的两民警,并将被押解的其子劫走。截止李某等被审判时,其子仍在逃,手铐被剪断报废。被殴打的一民警右腿腓骨骨折,一民警轻微脑震荡,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该案被告人李某等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且情节严重。刑法对于该两罪的处罚差异很大,犯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罚相对较轻。而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较妨害公务罪处罚要重的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相比,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罪的共同之处是主观要件都要求行为人只能出于故意,过失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规定两罪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两罪的主体。从客观要件来分析,两罪均强调有使用暴力和胁迫等方式。不同点是妨害公务罪是以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或放弃执行职务为目的。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以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的控制为目的,而且强调是劫夺押解途中的被押解人。而客体要件也有区别: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随机客体。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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