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后每年要审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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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 个人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其中信息核对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五、两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示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备案序号:鄂ICP备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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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水乡一村民,有个儿子,今年12岁,读初一年级,丈夫在08年查出患有脑癌在湘雅医院进行了手术,09年下半年去世,负债累累,而我自己患有甲亢,不能做重体力,当年申请政府就给我办理了低保。而在今年的低保申请中,取消了我的申请,我想问我的这种条件是否还有权利享受低保,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规定_网易新闻
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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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规定
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3)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本文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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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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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政办发〔2016〕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
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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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号)要求,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基本原则和资格条件(一)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辖区经济状况和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等,科学、合理制定辖区内低保综合评定办法,规范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等现象发生。量化测算原则。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本辖区低保综合评定办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涉农一卡通数据平台,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苏木办事处是城乡低保核查认定的责任主体,承担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要不断健全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依法行政原则。充分运用统计、人社、卫计、残联、农牧业等部门的法定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二)资格条件审核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根据低保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资格条件。年,我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月)人均收入(自申请当月起的前个月)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苏木办事处申请低保待遇。二、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方式在申请人书面申明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状况后,乡镇苏木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综合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审核认定工作。(一)信息核对。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苏木办事处通过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信息进行核对。据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二)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三)综合评估测算。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参考《敖汉旗城乡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本辖区低保对象的认定体系进行评估测算,确保测算结果真实有效反映实际情况。三、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重点各乡镇苏木办事处在参考《敖汉旗城乡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做好城乡低保审核认定工作。(一)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派出驻村(居)干部,组建人以上的入户核查小组,通过实证调查、综合评估测算、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年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符合条件的填写《敖汉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附件)或《敖汉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附件)并加盖公章,于年月日前与《城乡低保减员花名表》(附件)一并报送旗民政局。同时,做好自治区数字化平台更新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在今后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将低保审核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期审核。对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审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镇按月、农村牧区按季审核。每月(季度)末日乡镇苏木办事处将本月(季度)取消低保待遇名单(含电子版)报送旗民政局,并调整更新自治区数字化平台,做到应退尽退。(二)新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敖汉旗城乡低保核查综合评定工作实施方案》(敖政办发〔〕号)和《敖汉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敖政办发〔〕号)要求,结合实际,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于年月日前完成新申请家庭低保认定工作,将《新增低保享受人员花名表》(附件)、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名单等相关档案资料报送旗民政局,并做好自治区数字化平台新增低保对象的录入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四、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成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辖区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办法,强化措施,实行乡镇领导包片包村、乡镇干部包组包户,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辖区低保家庭审核和新申请家庭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应指导低保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全部进行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事项,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隐瞒,低保新申请家庭经办人员要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旗民政局对乡镇苏木办事处所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核查协作,抓住工作重点和难点,确定合理的操作流程,不断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核查行为。(二)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苏木办事处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的要求,规范低保申请告知、申请人申报、入户核查、公示、评议、审批、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和经济状况核查等各项档案,将申请受理单、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等材料纳入档案,做到印证真实齐全,有据可查,完整体现申请、审核、审批的认定链条和责任落实。(三)主动实施临时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家庭中的落实力度,着力解决低保边缘户生活困难问题。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没有纳入保障范围,但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边缘户,主动实施临时救助,有效解决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发挥民政部门救助功能,确保低保审核认定工作稳步推进。(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承办来信来访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详细记录,认真核实,耐心解释。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在定点接访的同时,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解决低保审核认定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需答复的信访问题,各乡镇苏木办事处要及时成立调查小组入驻嘎查村(居)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处理,不得推诿,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和矛盾。(五)做好低保平台数据补录和更新工作各乡镇苏木办事处于年月日前完成低保平台数据补录和更新工作。对通过审核退出的低保对象,在信息系统内及时停保,将新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及时录入数字平台,确保系统数据与一卡通发放清册相一致。附件:敖汉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敖汉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城乡低保减员花名表新增低保享受人员花名表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2日    附件敖汉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居):户主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人口享受人口身份证号人均可支配收入享受人员情况姓名与户主关系重病(病种名称)残疾情况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家庭致贫原因(在相应内容下面用√标出,其它原因予以说明。)残疾子女就学因灾因病收入低年老体弱意外事故其它原因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在相应内容下面用√标出)轿车轻重型卡车半挂车大型农机具空调冰箱电脑饲养观赏宠物家庭住房情况(住房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其它内容用√标出)住房所属类型房屋状况房屋结构住房面积所有较好砖瓦租赁一般平房借住较差土木其它危房楼房嘎查村(居)委会意见乡镇苏木办事处审核意见经入户、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调查核实,该家庭符合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嘎查村(居)民委会(公章)年月日经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其继续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乡镇苏木办事处(公章)年月日附件敖汉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居):户主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其他享受人员情况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就业情况身份证号致贫原因(在相应内容下面用√标出,其它原因予以说明。)住房情况(在相应内容下面用√标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残疾下岗失业因病因灾子女就学其它原因楼房平房危房私有租赁借住家庭收入(前个月收入平均值)非维持家庭生活必需品(存在下列情形,在相应内容后面用√标出)劳务收入营业性收入养殖业收入数码相机或摄像机证券投资高标准装修住房养老保险金离退休金种植业收入电脑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机动车拥有两套及以上楼房存款及利息一次性安置费赡(扶、抚)养费钢琴赌博吸毒房屋出租失业保险金其它收入空调拥有商厅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经过入户、综合测算、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调查核实,该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低保条件。嘎查村(居)民委会(公章)年月日经审核小组审核,该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同意该家庭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乡镇苏木办事处(公章)年月日&附件城乡低保减员花名表乡镇苏木办事处(公章):时间:年月日序号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居)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享受人口减员人口减员人姓名减员人身份证号减员类别减员原因&&&&&&&&&&&&&&&&&&&&&&&&&&&&&&&&&&&&&&&&&&&&&&&&&&&&&&&&&&&&&&&&&&&&&&&&&&&&&&&&&&&&&&&&&&&&&&&&&&&&&&&&&&&&&&&&&&&&&&&&&&&&&&&&&&&&&&&&&&&&&&&&&&&&&&&&&&&&&&&&&&&&&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附件新增低保享受人员花名表乡镇苏木办事处(公章):时间:年月日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居)“一卡通”户主信息享受人口享受人信息享受类别享受时间享受人残疾信息备注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类别等级残疾证号&&&&&&&&&&&&&&&&&&&&&&&&&&&&&&&&&&&&&&&&&&&&&&&&&&&&&&&&&&&&&&&&&&&&&&&&&&&&&&&&&&&&&&&&&&&&&&&&&&&&&&&&&&&&&&&&&&&&&&&&&&&&&&&&&&&&&&&&&&&&&&&&&&&&&&&&&&&&&&&&&&&&&&&&&&&&&&&&&&&&&&&&&&&&&&&&&&&&&&&&&&&&&&&&&&&&&&&&&&&&&&&&领导签字:填表人: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分享:16.5K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三)群众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四)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群众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五)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组织审核,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六)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七)张榜公布。
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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