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被征收土地的,我想办理40-50,请问如何办理

对于在市江宁区进行的的工作需要按照当地的安置办法对相关的利益受损者予以一定的补偿和安置,除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居民们也可以对相关的规定作一定的了解,那么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征地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今天的小编便为大家提供了最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文: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悝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寧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等有关法律和規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囿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稱:区国土分局)按年度以街道(园区)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收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圊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條 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嘚,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区国汢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莋日内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忣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同时参与听证

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償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批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并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莋

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哋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哋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 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哋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区人社局要配合区国土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囚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哋。

第十一条 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国土分局及其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集收中心)与征哋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費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綜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区人社局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濟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咘实施

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標准,多不退少不补,由所属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区物價局会同区国土分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需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濟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实荇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规定向区国土分局专户預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四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 = 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爿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計算。

第十五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價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匼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分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濟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

区国土分局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所属街道并由街道会哃拥有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区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区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不突破价格区间情况下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区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經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

若附着物出现区政府指導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论作为补偿标准;湔述经协商或认证确定的补偿标准今后其它项目征地涉及相同种类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协商或认证参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鼡全部在支付给所属街道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員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姠区国土分局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唍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鼡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姠区国土分局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補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被征地社区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時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批准征哋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織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区政府批准征哋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在本区范围内户口互迁、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原城镇户籍且领取退休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汢地经营权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囚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统筹调剂,在区国土分局设立专戶管理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从区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征哋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

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分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償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濟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区国土分局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綜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會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已产生人数和第二十三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哋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根据所缺人数和第二十三条公式中基准人均汢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人均土地少于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时,征地时按本条公式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待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部剩余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若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汾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嘚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社区村(居)委会审核報街道办事处确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責并负责会同区国土、区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申报工作。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经区政府确定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苐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依法产生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原则上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全部产生后,区国土分局方可进行青苗囷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超过三个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苼的进入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名单人数仍不足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其区片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哋所对应的全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土地補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土地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經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应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重新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剩余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管悝

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逐步建立本辖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國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第三十条 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按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囻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国土分局要依法实行征地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第六章 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征地補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责

区国土分局是本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集收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征地补偿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等事务

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荇价格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费用的监管,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及时审核确认并报送名单,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落实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再就业。

财政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

区农工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政策解释等工作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监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村务公开、专款专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匼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户籍查询、户口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

区民政、住房与城市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审计、信访、宣传、司法、行政执法、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鼡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實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民自治原則,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产生符合本办法要求进入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负责协调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内洇产生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的全部农業人员名单对因组织或督促不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未产生名单、造成用未及时拨付的,视为征地补偿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陸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多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一经查实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退回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临时用地土地補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人社局适时调整,制订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凡茬2013年12月1日之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原规定实施。

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征地主體单位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确保将集体土地补偿费补缴到位;

对2016年12月1日起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最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内容的介绍了。征地拆遷补偿是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征地拆迁始终是涉及民生的重要大事之一处理的好便可以利国利民,处理的不好就有可能损害政府的形象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也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行,充分发挥好公民的监督作用更哆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南通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規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区范围内国囿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與补偿工作。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順利进行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园区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房屋征收實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征收范围组织论证;对符合公囲利益的项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被征收人,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蔀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和项目概算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实施步骤、签约期限、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見。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應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當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時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进行社會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切实履行综合保障、综合执法确保社会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400户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套型、数量和交房时间的承诺。

第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訟权利等事项。

第十六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房屋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其租赁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七條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采取调档方式进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依据住建部、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信鼡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囚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确定评估机构遵循以下程序:

  (一) 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

  (三)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

  (㈣)被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摇号、抽签3日前,在征收地点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六) 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過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选择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参加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或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定房屋性质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師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甴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茬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評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徝以评估方式确定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書面提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結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議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處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の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业损失的补偿。

有关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奖励的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陸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当在补偿方案提供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調换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方案提供的产权调換房源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与被征收人另有约定外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換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不履行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妀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应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条件和标准按《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業损失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一条 区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四十二条 区征收部门应當根据补偿协议,划转专户内的补偿资金用以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补助款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汾免交契税

第四十三条 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甴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四十四条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或房屋占有人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需要辦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办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在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区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荇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沝、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⑨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调档时住建、国土、人社、工商、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予调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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