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上帝造人中的两造是哪两造

台湾 离婚民事判决书-冯晓辉律师-法邦网
台湾 离婚民事判决书时间: 15:53:42&&&&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台湾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96,台上,67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号上 诉 人 乙○○( HUEI MEI KAO)诉讼代理人 陈铭堂律师被 上诉 人 甲○○诉讼代理人 方智雄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离婚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九十五年度家上字第六七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主 文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理 由本件被上诉人主张: 伊与上诉人於民国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签立离婚同意书,并经见证人黄水成、许重吉签名盖章见证,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於两造签订离婚同意书时,已发生离婚效力,两造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纵认两造前揭离婚不生效力,惟两造於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协议离婚後,即不再同居,实质上已无夫妻关系,上诉人并於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独自携子罗壹离台赴美定居,复於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将户籍迁出国外,迄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伊於第一审法院声请调解时,两造已分居三十余年,双方情份早已断绝。上诉人自认将伊出资在美购置之房屋擅自出售得款据为已有,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返台後,将户籍设在其名下之台北市○○○路一五五巷十三号三楼,仅在准备将该屋变卖,并无回家与伊复合团聚之意。上诉人迁居美国事先未经伊同意,其间并无不能返台与伊同居之正当事由,已构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离婚事由,且两造已分居三十余年,不可能再维持婚姻关系,亦有民法同条第二项之离婚原因等情,先位声明求为确认两造间之婚姻关系不存在。备位声明请求准两造离婚之判决。上诉人则以:伊系一时玩笑而於离婚同意书上签名,并无离婚之真意,故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且伊不认识离婚同意书上所载之证人许重吉,许重吉签名时亦未徵询其是否确有离婚之意。两造并无所谓个性不合,两造系为子女罗壹前途而移民美国,伊与子女在美国之生活费,则由被上诉人收取房租後,补充部分汇给。伊多次有返台之意,惟被上诉人以子女学业与机票费用,不赞同伊携子返台,改由被上诉人赴美相聚。嗣子女成年,学业告一段落後,伊即返台与被上诉人相聚等语,资为抗辩。原审将第一审所为被上诉人败诉判决予以废弃,改判如其先位声明,无非以: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为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所明定,两造於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签具离婚同意书,并经见证人黄水成、许重吉签名盖章见证,自应按当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之规定。依当时之两愿离婚,并不以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必要,而夫妻於离婚後未即办理离婚登记之原因很多,上诉人以两造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抗辩两造并无离婚之真意,应非可取。又系争离婚同意书之内容是由上诉人所书写,为上诉人所自承,上诉人并於其上签名、盖章及盖手印,参以两造均毕业於东吴大学法律系,对於当时法律关於两愿离婚之要件,自不得诿为不知,则知悉当时两愿离婚并不以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必要之情形下,当不至因玩笑而书写离婚同意书并於其上签名,且事後又将该离婚同意书留存而未予销毁。离婚为终止婚姻关系之重大事由,衡诸社会常情,夫妻间多以极慎重之态度对待,鲜有以此作为玩笑,纵或有之,亦多仅是口头上说说,当不至於形诸书面,且大费周章由双方於其上签名、盖章、盖手印,并请二位证人签名为证,是本件系争离婚同意书既由上诉人拟好後,於其上签名、盖章、盖手印,并由被上诉人签名、盖手印,由证人黄水成签名盖章,及证人许重吉签名,证人黄水成并证称「我和两造是同学,住在同一条街,所以原告(即被上诉人)只要和被告(即上诉人)吵架,就会来找我评理,两造吵架的频率很高,有时候还会打架打到受伤,一段时间後,两造认为无法继续婚姻,签名时是在原告(即被上诉人)家中,当时两造在场,当时两造都有表示要离婚的意思,我有问过两造是否要离婚,所以我才同意盖章」等语。上诉人抗辩两造并无离婚之真意,系争离婚同意书是双方开玩笑写的,应无可取。又两愿离婚证书关於证人之盖章,并未限定须与证书作成同时为之,亦不限於协议离婚时在场,或与当事人熟识之人始得为证人,仅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即得为证人。查两造与证人黄水成系东吴大学法律系同班同学,许重吉则为法律系隔壁班同学,为上诉人陈明在卷,其抗辩不认识许重吉,难认为真,且证人并不须与当事人素相熟识为必要,许重吉亦不以两造协议离婚时在场,及於书据作成同时签名为必要,仅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即可。证人许重吉证称:「那时候两造已经闹到要离婚闹得很厉害,所以就找我签名,那时候我在咖啡厅签名的。当时原告(指被上诉人)和我在场,我记忆中被告(指上诉人)有来可是又走掉,那时候我没有碰到过被告,我没有问过被告是否有离婚的意愿,那天原告告诉我他已经和被告约定好要离婚,所以我才签名」等语。足见两造确系因要离婚而找许重吉於离婚同意书上签名,其签名时上诉人虽已先行离去而不在场,惟两造既系为请证人许重吉於离婚同意书上签名,而约许重吉见面,且许重吉已知悉两造要离婚,上诉人并亲自到场,系争离婚同意书复为上诉人所书具,而经被上诉人告知两造已约好要离婚,已足认证人许重吉对於两造确有离婚之真意,已有见闻,其既亲身见闻两造有离婚真意,并已签名於离婚同意书,自非无效。两造确有离婚之真意而签立离婚同意书,并经二名证人签名为证,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已生两愿离婚效力,纵被上诉人嗣仍与上诉人一起生活、为上诉人处理房屋出租事宜及收取租金汇付,并赴美探视,於已消灭之婚姻关系并无影响。上诉人以此抗辩两造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无足取。从而被上诉人诉请确认两造间之婚姻关系不存在,应予准许等词,为其判断之基础。惟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所谓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固不限於作成离婚证书时为之,亦不限於协议离婚时在场之人,始得为证人,但究难谓非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亦得为证人。本件证人许重吉仅证称:「那时候两造已经闹到要离婚闹得很厉害,所以就找我签名,那时候我在咖啡厅签名的。当时原告(指被上诉人)和我在场,我记忆中被告(指上诉人)有来可是又走掉,那时候我没有碰到过被告,我没有问过被告是否有离婚的意愿,那天原告告诉我他已经和被告约定好要离婚,所以我才签名」等语(见第一审卷第六十七页反面)。是证人许重吉签署两造离婚同意书既未与上诉人碰面,亦未询问上诉人是否离婚之合意,果尔,则两造间之协议离婚,是否已具备上开法定要件,自非无疑。证人许重吉究竟有无亲闻或亲见上诉人确有离婚之合意,有待事实审法院进一步厘清。本件事实尚未臻明了,本院无从为法律上之判断。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非无理由。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判决如主文。中  华  民  国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审判长法官 刘 延 村法官 刘 福 来法官 黄 秀 得法官 吴 谋 焰法官 李 宝 堂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书 记 官中  华  民  国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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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身赛-孔卡两造乌龙+吊射破门 上港3-2拉练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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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在热身赛中3-2击败斯洛伐克米加瓦斯巴达克队迎来首胜,孔卡制造两粒乌龙并且打进加盟后的首粒进球。
网易体育2月11日报道:时间2月11日晚,正在土耳其拉练的上海在热身赛中3-2击败斯洛伐克米加瓦斯巴达克队迎来首胜,制造两粒乌龙并且打进加盟后的首粒进球。 孔卡卖力训练
在海外拉练的首场比赛中,上港2-2战平罗马尼亚甲级联赛球会克拉瓦约大学队,完成了自己的上港首秀。第二场面对马其顿劲旅列伯尼基队,孔卡首发出场角球策划了一粒进球,帮助上港1-1战平对手。和米加瓦斯巴达克队之战,孔卡继续首发,颜骏凌、武磊、蔡慧康、金周荣和、海森、也都登场,则因伤休战。孔卡在第20和22分钟连续主罚角球迫使对手自摆乌龙,而在上半场快结束前,孔卡吊射得手,打进加盟上港后的首粒进球。下半场上港队被对手连进两球,但最终守住了胜果,以3-2击败对手迎来海外拉练首场胜利。主教练埃里克森对《体坛周报》表示比赛结果比较乐观,“对于上港队来说,现在处于一个提高的过程。距离中超开打还有1个月,相信球员们届时可以调整到最佳状态。”对于球队上半场以及孔卡的表现,埃里克森说:“上半场踢出了想要的风格,这是上港队未来应该追求的比赛风格。孔卡拥有魔幻的左脚,在定位球方面有很强的能力,是我们的重要武器。我曾经执教过贝克汉姆,上港没有小贝,但有孔卡,他也是一名任意球高手。”
本文来源:网易体育
作者:王毅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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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造具备”及其他——关于古代法学文献若干注释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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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名称 ] 两造拾光
彭祖百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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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详情
“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知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解析这里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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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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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知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解析这里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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