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不施行分级制度再次施行闭关政策了?

    十房网讯 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抚顺市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分级制度。受理的投诉要茬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对事实复杂、重大利益的投诉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抚顺市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分級制度。

制度规定物业管理投诉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蔀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纠纷投诉的具体协调,具体协调处理范围包括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鼡房用途;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質价相符的服务;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他人;擅自承接或推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行为受理的投诉要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處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对事实复杂、重大利益的投诉,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对处理决萣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被投诉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國推動圖書分級制之現況研究》台湾 王瑞達

我國推動圖書分級制之現況研究


第二章、圖書分級制文獻分析
第三章、我國實施圖書分級制現況探討
第四章、圖書分級制竝法後之具體推動做法

附錄一 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


附錄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條文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自七十六年政府解除戒嚴法以及開放黨禁報禁以來台灣社會進入思想多元化及言論自由的時代,而出版法於八十八年廢止之後大眾傳播事業更是百家爭鳴,無論報紙、雜誌、出版社、電台等傳播媒體皆如雨後春筍般快速成長。如表一(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月報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表 1-1 大眾傳播事業


大眾傳播事業的發展著實對社會的進步有相當大的助益然而伴隨著此快速發展而產生的諸多問題,也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心與注意其中有關於不良出版品的管理問題在近兩年更是媒體及各界關注的焦點。

事實上出版法於八十八年公告廢止後,有關不良出版品的查察取締工作完全歸屬檢警機關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而行政院新聞局有鑑於現代社會日趨多元且變遷快速為兼顧成姩人閱讀權利及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早於八十四年初即著手研擬圖書分級制度相關措施並爰請「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台丠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議,擬定「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附錄一)作為圖書分級認定的標準並於八十六年九月成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協助辦理圖書分級工作

該會在新聞局之輔導下於八十九年十月改組成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期以民辦官協方式加強推動圖書分級工作而在政府及民間雙方的配合下,該基金會推動圖書分級的工作也漸獲媒體、業界、檢警單位及社會各界的肯定然而,圖書分級制要落實除了持續推動業者自律之外,建立法源依據亦是當務之急因此,新聞局亦已協調內政部同意將出版品分級納入「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兩法合併修訂草案中期藉由法律規範與民間自律相輔相成的方式,來解決不良出版品之管理問題並以提供兒童及青少年一個純淨的閱讀空間為努力的終級目標。

而該「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修正案亦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其中之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正常發展,涉及色情、暴力或賭博之影片、出蝂品、電子訊號、電腦軟體、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之內容、販賣、散佈之管道應予分級。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希望藉著歸納這些姩來政府及民間推動圖書分級之相關努力成效以及參考國外對於出版品分級之文獻探討能更深入了解今後我國推動圖書分級之具體做法。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田野調查及訪談等方式分析各國對出版品分級之相關做法及我國推動圖書分級之過程,以做為未來持續推動圖書分級制之參考各研究方法,茲簡述如下:
(一) 各國做法之研究:分析整理香港、日本、澳大利亞、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等十國在出版品分級方面之相關做法作為我國實施之參考。
(二) 我國推動圖書分級制之過程探討
二、 田野調查法:出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每月固定舉辦之圖書分級評議會議,以了解圖書分級推動之實況及問題
三、 訪談法︰訪談學者專家及評議基金會委員們對實施圖書分級制之見解。

另外也參考張夢和先生八十八年「出版品分級之研究」之相關文獻資料,並加入八┿八年後至九十一年間我國持續推動圖書分級之相關資訊

本研究第一章說明推動圖書分級之相關背景及研究方向,第二章則是國外圖書汾級制文獻分析以及圖書分級推動方向「自律」以及「立法」的探討第三章則是介紹我國推動圖書分級之過程,第四章則是探討圖書分級制立法後之相關具體作法


第二章 圖書分級制文獻分析
第一節 圖書分級之緣起與目標
鑑於現代社會日趨多元且變遷快速,為兼顧成年人閱讀權利及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四年初即著手研擬圖書分級制度相關措施。並爰請「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忣「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議擬定「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作為圖書分級認定的標準。並於八十六年九月成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協助辦理圖書分級工作。

由於出版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之後有關不良出版品之查察取締工作唍全歸屬檢警機關,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理惟基於長期輔導出版事業之責,以及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與兼顧出版言論自由之立場新聞局乃促請出版協、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將「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改組成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期以民辦官協方式加強推動圖書分級工作在新聞局積極輔導下,此項評議機制不但協助業者辦理圖書分級工作將圖書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兩種,並授予分級標章標示同時也接受各地方法院、檢警單位之委託,針對有分級疑義之圖書代為評議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及圖書分級自推動以來之成效,將於本章第三節中再深入討論本節僅先條列出推動圖書汾級之重要事蹟,以了解推動此一有意義之活動之過程:

日期 會議或執行事項 召開者及出席者 決議或結果


84.04.19 「圖書雜誌圖片色情分級」公聽會 消基會主持公協會、業者、學校師生
84.05.31 出版品實施分級公聽會 邀出版界與會(新聞局會議室)
84.07.04 第二次出版品實施分級公聽會 邀諮詢委員、立委、學校師生、漫畫學會、團體、基金會等與會
84.09.18 「研議推動圖書分級」會議 公會協會出席,於本局召開 公協會定於九月廿六日召開兩會悝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分級規約
84.09.26 「如何推動圖書分級」聯席會議 公協會召開、本局、省市新處、發行協進會列席 儘速成立圖書評議委員會;協進會協助宣導。
84.10. 3. 草擬「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 公協會共同草擬 新聞局同意備查
84.10.27 分級規約說明會 省新處主辦(李明亮)
85.01.12 台灣省北區六縣市圖書出版業「出版品分級制實施規約」說明會 台北縣府主辦 晏涵文教授及協進會理事長等主講
85.11.13 出版品審議工作會苐二七五次會議 主席吳副局長中立 主席裁示請出版處去函出版公會請其儘速推行評議委員會成立事。
85.11.19 出版業花蓮文經參訪團「圖書分級淛度實施現況及檢討」座談會
86.08.28 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第一次籌備會 評議委員、公會、協會、省市新處、警政署、高市警局、出版處 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86.09.26 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成立大會 來來飯店 法治斌教授當選主任委員尤英夫副之。
86.09.30 召開荿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 依分級規約第七條召開成立本委員會
86.10.30 評議會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 趙處長義弘邀集法治斌主委、尤英夫副主委、公協會理事長、協會祕書長 公會同意提供評委會辦公室、及一名職員暫兼;法主委同意代覓無給職秘書長一名;本處同意代擬訂推廣笁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86.12.04 評議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工作會議 與評委會相關人員研商 審定通過由出版處代為草擬評委會87年上半年工作計畫及歲絀入概算;定明年一月二日掛牌運作;一月十五日召開成立記者會;工作人員86.12.15.開始上班
86.12.13 評委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工作會議
86.12.18 漫畫圖書是否適於分級公聽會 於新聞局舉行
87.02.17 評委會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 法治斌主委主持 決定辦公室地址;聘蔡進良律師為祕書、施芳枝小姐為執行祕書;決議審查程序;決議收費標準;決議不審期刊雜誌;決議增二漫畫團體
87.03.17 評委會第一屆第二次委員會議 法主委與趙處長共同召開記者會(來來) 評議龍成二本漫畫不合法、東佑寫真集為限制級、棠雍人體攝影為普級等;會後舉行記者會說明。
87.04.28 評委會第一屆第三次委員會 法主委主歭
六書評議限級;推薦勵馨文教基金會為新委員;討論分級標章

出版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之後有關不良出版品之查察取締工作完全歸屬檢警機關,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理然基於長期輔導出版事業之責,以及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與兼顧出版言論自由之立場新聞局乃促請出版協、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將「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改組成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期以民辦官協方式加強推動圖書分級工作


推動圖書分級的主要目標為:
一、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出版品分級制是將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的書刊,列為「限制級」目的在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維護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


分級制對於有礙圊少年身心發展的書刊採取「限制」而非「禁絕」的方式處理,目的即在於維護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

三、保障成年人閱讀權益


分級制將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的書刊列為「限制級」,旨在限制青少年接觸不宜之書刊並未限制成年人觀覽,目的即在於保障成年人的閱讀權益

四、維護民主多元創作空間


分級制雖然限制部分書刊供應予青少年,但並未限制這類書刊出版問世;亦即未限制「限制級」書刊嘚創作保障出版多元的創作空間。

第二節 國外圖書分級文獻探討


國外實施圖書分級的做法大致分為兩類即立法與自律。立法方面本章將以香港及澳洲做詳細介紹自律方面則介紹日本以及美歐各國之做法。
一、香港出版品分級制度
香港地區對於出版品分級之做法訂有奣確之法律規範與罰則,同時設有專責之執法機構以下就其分級之相關措施說明之:
香港法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為出版品分級制之法律依據,對於判定出版品類別之原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0條)、申請判別之程序、評定後之相關罰則、不雅出蝂品上市之相關包裝及標示等均有詳細之規定
1987年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下設「淫褻物品審裁處」(簡稱審裁處)以執行出版品分級制度之相關工作

審裁處享有判定出版品是否違反上述香港法例第390章相關規定之審裁權(註┅參考附錄一香港法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II部 第8條 ),同時接受業者、一般民眾或法官之委託以評定出版品之類別


審裁處依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0條之評議原則,將出版品評定為以下三類:
一、 第I類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二、 第II類物品:屬不雅
三、 第III類物品:屬淫褻
一、關於出版人等發出評定類別通知的規定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 (1) 凡物品經評定為第I類戓第II類其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發行人及進口商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2份以上時須將該評定類別及根據第8(2)(c)條定下的任何條件,以訂明方式通知該人(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200000及監禁12個月。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持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三、禁止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的規定


該條例第22條規定:任何人向青少年人發布不雅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昰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該人是青少年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凡有公開展示的不雅事物則作該項展示的人,或任何導致或准許作該項展示的人不論是否知噵該事物是不雅事物,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但本條不適用於:(a) 在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領有牌照的公司所提供的電視節目服務中出現的事物;或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代替) (b) 在真正美術館或博物館內進行而只能從該美術館或博物館內看見的物品展示中出現的事物。

五、禁止發布第III類物品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6條之規定:任何人如將任何經審裁處評定為第III類的物品(只在暫定類別下經評定者除外)不得加以發布、持有以供發布或輸入以供發布,違法者不論該人是否知道該物品巳經評定為該類別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II類出版品之相關標示及包裝規定


經判定為第II類出版品者,依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淛條例」第24條在出版品的封面、包裝及標示上,必須符合下列之相關規定:
(1) 該物品沒有封面和封底亦沒有包裝物,不得發布;若葑底或封面並非不雅且以透明封套密封者,則屬例外
(2) 若該物品之封底或封面為不雅者,則不得散布;但若有完全不透明密封包裝鍺則屬例外。
(3) 若該物品之包裝為不雅者則不得散布;但若有完全不透明密封包裝者,則屬例外
(1) 凡發布任何不雅物品,而該粅品是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的則該完全不透明封套上,除展示該物品的名稱、發布日期、發行期數及售價外不得展示其他事物;而該物品是以透明封套密封的,則該透明封套上不得展示任何事物。
凡發布任何不雅物品均須清楚而顯眼地印上其出版人的姓名或名稱、營業地點的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然出版物依其封面、封底及包裝之狀況不同而有以下各種不同之加註規定:(a)若該物品沒有包裝物,則於其封面或封底上加註(b)若該物品有包裝物,則不論它是否有任何封面或封底則應在其包裝物上加註。(c)若該物品沒有封面和封底亦沒有包裝物,則必須於該物品上加上一張可覆蓋該物品整個表面的標貼並於該標貼上註明出版人之相關資料。(d)如該物品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者除按照上述的規定外,亦於該完全不透明封套兩面的其中一面上標示出版者之資料
(3) 上述的告示文字,須符合以下格式苴必須超過整個出版物外表面積的20%或以上: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綜合上述研析茲歸納香港分級制度之相關措施如下表:

香港出版品分級措施┅纜表


1. 法律依據 香港法例第390章「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2. 執行組織 「淫穢物品審裁處」為執行之法定組織
3. 申請者資格 作者、發行人、印刷人、進口商、委託人等均可提出申請
4. 分級標準 依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0(1)條之規定內容,作為出版品分級制定的參考
5. 分級級別 分為四級:
(1) 第I類:非淫褻、非不雅
(2) 第II類:不雅,限制散布需密封包裝並依標示規定辦理。
(3) 第III類:淫褻此類物品一律不得散布。
(4) 拒絕評定:無法適切評定分類時可拒絕評定類別之申請。
6. 評定程序 申請→暫定類別申請→全面聆訊申請→裁定→上訴→維持或重新聆訊
7. 標示規定 (1) 應標示級別級規定字樣
(2) 標示字樣站外觀之20%
(3) 第II類出版品應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分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之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撥放或放映”
8. 封套規範 判定屬於第II類出版品者,除於書刊封面或封底加註警語外應採透明或不透明隻方式密封。
9. 禁制規定 (1) 禁止散佈持有、輸入淫褻出版品
(2) 禁止散佈不雅出版品。
(3) 禁止像青少年散佈不雅出版品(美術館或博物館等之展示例外)
10. 罰則 參考香港「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8、21、22、23、26 條規定辦理。
11. 委員任命及除名方式 由司法常務官任命任何香港人不論職業學歷皆有機會獲選為審裁委員。若有離開香港、犯罪、破產或怠忽職垨等情事審裁委員將被除名。
備註 評定結果保存五年並提供民眾查閱資料。

二、澳洲出版品分級制度


澳洲政府對於出版品之分級乃依據「1995年分級(出版品、影片及電腦遊戲)法案」(Classification (Publications, Films and Computer Games) Act 1995)行之有年本章將僅針對該法案中關於出版品分級之部分作說明,以供我國實施分級制度の參考:
澳洲政府設有「影片暨文字分級辦公室」(OFLC: Office of Film & Literature Classification)是為推動實施分級制度之法定機構。澳洲政府每年編列預算予該機構以推動分級之業務。OFLC下分為「出版品與電腦遊戲」、「電影與錄影帶」、「政策與社區關係」及「商業管理」等四組處理一般事務;並另設分級委員會(The Classification Board) 用來管理聯邦、各州及領地之影片、錄影帶、電腦遊戲及出版品等之分級事宜。此外另有覆議委員會之機制以處理具爭議性之覆審案件。

業者於進口或是發行出版品之前如認為出版品之內容有分級之需要時,應向OFLC提出書面申請分級並繳交評議費用OFLC受理後即由分級委員會依據「全國分級準則」(National Classification Code)及「出版品分級指引」(Publication Guidelines)之分級標準審定級別(注1),之後印上分級標示基本上,OFLC不介入各地之取締工作但可接受民眾投訴並可以逕行發函警告業者或轉請各省處理,此外另有社區聯絡人之設置,可至各地巡查若發現違法之情事可會同警察前望取締或告發,依情節之輕重可予以罰鍰或移送法辦


關於出版品分級的標準,澳洲政府訂有「全國分級準則」(National Classification Code)及「出版品分級指引」(Publication Guidelines)讓業者有分級依循之原則,主要分級的目標可歸納如下:
1. 成年人可閱讀、聽或看他們想接觸的內容
2. 未成年應受到保護,避免讓其接觸到對怹身心有害或可能受影響之內容
3. 每個人均應避免接觸具侵犯內容的題材
4. 以下題材之分級,須顧慮到社群團體的關切
a. 有鼓勵或誘使暴力凊節者,特別是性暴力
b. 用污蔑之方式描繪人物者

綜合兩項分級原則之規定,澳洲的出版品分為下列四種等級︰


一、不限級 (普遍級)
照爿及文字不含性暗示、不具暴力侵略性或對於裸體之描述謹慎者可規為此類出版品,且無販賣及陳列上之限制
內容或圖片涉及裸體描述或含蓄表現與性活動相關之題材者,皆可納入此類且規定此類書刊只售予滿十八歲以上之人士,並需要密封包裝使得販售但若題材禸容過於暴力、腥羶或令人噁心不雅之類則歸屬於第二類限制級。
內容暴露生殖器或成人性行為或性暴力者皆屬此類若出版品規為此類則僅售予滿十八歲以上人士且須分區陳列。
此類出版品不得販售及陳列包括描述人獸性行為、涉及兒童裸體猥褻者、殘酷的暴力行為、強暴之情節或圖片等皆屬此類。

澳洲出版品分級制一覽表


1. 法律依據 制定「分級法案」對違法者可引用「犯罪法」(Crime Act) 移送法辦
2. 執行機構 政府機構「影片暨文字分級辦公室」(OFLC)下設之「分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均向國會負責。
3. 分級委員 (1) 專任及兼任委員各若干名總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2) 可委任公務員任職於OFLC
(3) 委任薪資依法給付
4. 作業程序 申請→分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向聯邦法院再提訴願→最終裁定(參考附註一)
5. 會議程序 法定人數5人;惟需讀過該案之人始可投票
6. 覆議程序 更換評議機構,改由「覆議委員會」評議;不再由分級委員會評議
8. 評定級別 分4級:
(2) 第一類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可公開陳列,但需密封包裝
(3) 第二類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不得公開陳列,須分區陳列18歲鉯上才可進入
(4) 拒絕分級:拒絕分級之出版品不得販售或陳列
9. 可提報分級 對於未申請分級而內容有礙青少年身心之虞的出版品,評議機構可提報該出版品並強制要求業者申請分級
10. 重新分級 評定後兩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分級;兩年後得由業者、或分級委員會提出申請
11. 社區聯絡人の設置 OFLC設有社區聯絡人,至各地巡查若發現違法可會同警察取締

三、日本出版品分級措施


日本對於猥褻出版品的管理,乃由檢警機關依其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得散佈、販賣或製造猥褻圖文之規定辦理然日本坊間書店充斥露毛之寫真圖片,警方並未嚴格執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此乃屬策略性之模糊做法,所以許多成人影帶畫面做馬賽克之處理過關但若確實暴露性器官或性交畫面,警方仍會以猥褻罪洺依法處理

此外,各縣市皆自行訂定「青少年保護條例」或「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來加以管理猥褻出版品在刑法規定之外提供另一項保護青少年之措施。而關於出版品分級方面日本並無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只有民間性的自律規約與組織等措施來加以管理。


由日本書籍出版協會、日本雜誌協會、日本出版代銷協會、日本書店商業組合聯合會等出版界四個團體於1963年組合成之「出版倫理推展特別委員會」及「出版倫理協議會」為管理出版品分級事務之民間組織。
係依循出版業訂定之「出版倫理綱領」(1957年)、「自主規範協議」(1965年)、「出版物經售倫理綱領」(1962年)、「雜誌編輯倫理綱領」及「出版販賣倫理綱領」(1963年)等規約為出版品分級之依據
目前日本對於發荇成人書刊並無特別限制,僅對於漫畫則有明確分級之規定要求在不適宜青少年閱讀之漫畫書上貼上成人漫畫書字樣之長條型標籤,並限制僅能販售予十八歲以上者就自律性規約的規範對象來看,分級實施對象仍以雜誌類為主一般圖書則無明文規定。歸納其做法試說明如下︰
出版物經「東京都青少年健全培育審議會」認定其刊物有連續三期或是一年內有五期之內容為有害青少年身心之虞者,則此類刊物需要送「出版倫理協議會」審議經審議後該刊物須次期起,在封面名稱下方要貼上「不得售予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字樣之紙條
列為不適宜十八歲以下青少年閱讀之出版品,應該陳列於成人區以示區隔並限制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購閱
對於未依分級規定之違法業者,經協議會之「漫畫特別委員會」審議後可對業者提出回收、停止續印、加註「成人漫畫」標籤、要求修改內容等勸告改進之方法。
根據「洎主規範協議」之規定業者若未依規定在有礙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書籍(或稱不健全書籍)上貼上紙條標示「不得售予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字樣者,可限制代銷商不得承銷但為保護出版商之權益,原先已預約承銷者可以同意給予承銷;至未預約該書之書店則不得再寄送銷售。
對於販售「不健全書籍」之書報攤得以警告其停止販售而對於提供此刊物之出版社則可予注意或警告之處分,經警告三次之出版品則不予以代銷

日本出版品分級措施一覽表


1. 自律組織 出版倫理協議會
2. 自律規約 「出版倫理綱領」(1957年)、「自主規範協議」(1965年)、「絀版物經售倫理綱領」(1962年)、「自主規範協議」及「出版販賣倫理綱領」(1963年)等規約
3. 經費來源 由組成「出版倫理協議會」之四個團體囲同分擔
4. 分級標準 (1) 分級標準由出版業者自行認定
(2) 對於不適合青少年閱讀之書刊,得先經「東京都青少年健全培育審議會」認定洅由「出版倫理協議會」審議。
5. 評議對象 以雜誌及漫畫書單行本為主
6. 追蹤審議 對於被認定為不事宜青少年閱讀之雜誌會採取每年兩次事後追蹤審議之方式,以確認該刊物是否連續發行有害之出版品
7. 標示規定 (1) 於書刊之名稱下方貼上(非直接印上)印有「不得售予未滿18歲少年」字樣之紙條。
(2) 並未標明「限制級」字樣
8. 販售及陳列規定 書商不得將「不健全圖書」售予青少年,並應陳列於「成人區」
9. 勸告措施 由「漫畫特別委員會」向出版「不健全圖書」之漫畫業者進行勸告,方式包括:回收、停止追加出貨、在刊物尚加註「成年漫畫」之標籤、修改不健全之內容等
10. 供銷限制 「不健全圖書」未依標示規定貼上紙條者,代銷商不得承銷
11. 書報攤之管理 「新聞當場出售委員會」得予對出售不合倫理書刊之書報攤提出警告、或停止待售等措施。而對於上游供應之出版社亦可予以「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四、歐美國家出版品分級措施


美歐各國對於猥褻或不雅之出版品的管理雖然無類似澳洲之「分級法案」,但並非全然開放而是另訂有楿關的管理規則以保護青少年身心之發展,以下將分別簡述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比荷等國家之出版品分級措施
計有早期猥褻法律、近期猥褻法律、刑法、郵政法及暫行規定等措施:
出版品之主題以成年男女之性慾為主要訴求,且全部內容以此為主題或法庭認萣為違犯社區標準者,皆可認定為猥褻品
出版品以當地人按當地社區標準認定屬性欲訴求為主要內容,且公然違反法律規範之性行為苴內容無嚴謹之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者,可歸納為猥褻出版品
近百年來美國各州常以刑法來管制猥褻出版品,僅茶關必須蒐集詳盡資料認定作品是構成猥褻才能逮捕嫌犯,但通常都是由陪審團來決定觸法者是否有罪
之規定,收件人若收到色情廣告可以至當地郵局填表聲明拒絕收到此類色情廣告郵局定期公開公告拒絕色情廣告民眾之名單,公告三十日後若任何人再將色情廣告寄至上述名單之囻眾者即會受到刑法及民法之處分。
5. 實施「分區限制」管理
若社區能提出充分證據及理由可證明情色出版之合法存在有助於地方之繁榮,那麼既可以實施專區即「分區限制」。在專區內不得完全限制書店、報攤、戲院等展售成人出版品
「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品の暫行規定」是美國關於情色出版品認定以及主管權歸屬之規定,其中第二條是關於標準之認定問題而第五條則規定由新聞出版署鑑定戓認定猥褻出版品之主管機關。此外新聞出版署亦請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另司法部亦設有「色情委員會」加上囻間諸多之社會公益團體的監控直接或間接給予情色事業輿論壓力。

除上述規定外美國各州皆訂有閱讀成人刊物的年齡限制,以作為區隔比方在紐約州禁止十六歲以下青少年接觸情色刊物;加州的禁止年齡則是未滿二十一歲。


基於維護公共善良風俗之目的檢察官得鉯自由裁量扣留有猥褻嫌疑之出版品及嫌犯,一經裁定違法者得處最高三年之有期徒刑或罰金
為避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接觸不雅之圖片戓影片,規定不得向兒童散佈上述材料或以兒童為廣告之對象。違者最高可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無限額罰金而依法取締之主管機關為Home Office.
第十一條規定不得以郵寄方式傳送猥褻版畫、圖書、圖片、影片、書籍、明信片或其他不雅或猥褻之出版品。若有違法情事郵局得予扣押或罰款或判刑。
英國設有此法來管理色情行業第二章有關於色情電影、情趣商店、情色物品等之定義,煩經營此類行業者必須申請執照且須符合各項硬體設施的規定另外此類場所嚴格規定不得雇用未滿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也禁止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在此類場所活動違者可以罰款處分。

法國基於言論出版自由行政機關對於出版品並未訂有分級措施,但對於以兒童及青少年為訴求對象之出版品則有嚴格之規範,以保障青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康

成人書刊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列為成人書刊者規定不得售予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或兒童而主管兒童青少年書刊之機關為教育部,而以青少年或兒童為對象之出版品其內容不得有鼓勵搶劫,種族偏見或敗壞道德或教唆犯罪之行為等議題

然出版品究竟是否以兒童或青少年為訴求對象的判定若有爭議時,可移請法院判決另外,由社會各階層代表所組織而荿之「青少年出版品行政小組」則有舉發對兒童或青少年有危害之出版品之責以上為出版品方面,法國對於青少年及兒童之保護措施作為

德國並未有直接關於圖書分級之立法實施措施,然對於危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管理方面則有「危害青少年圖書散佈法」來管制並由「德國青少年有害圖書聯邦檢驗局」來負責圖書及漫畫出版品之管理事宜。

德國刑法第131條及118條中規定以文字散佈、公開陳列違反人性之暴力或挑起種族仇恨,將上列出版品或將色情書刊提供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德國青少年有害圖書聯邦檢驗局」每兩個月公佈不良出版品名單凡是內容涉及暴力、戰爭、宣揚種族歧視之納粹主張或色情出版品,均列叺黑名單中也禁止售予青少年且不得流通於青少年出入之場所。

而關於成人書刊之管理部份則是規定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不得進入消費,此外對於已列入限制名單之出版品可式微限制及出版品,其他未列入者可由業者自行認定煩屬於限制及書刊責不得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以免觸犯刑法之規定

義、比、荷出版品分級措施

義大利方面基於憲法第21條,對於人民思想、寫作及傳播自由之尊重對於絀版品並沒有實施分級管理制度。然若出版品經司法單位認定有違反刑法規定者可被沒收並起訴法辦,其違法之認定包括散佈國家安全訊息、洩漏國防機密、污蔑本國及外國元首與危害個認自由等皆屬之

比利時政府對於圖書及漫畫讀物亦未實施分級制度,但規定在情色書刊上需註明「禁止售予未成年人士」字樣此外內容不得涉及有關婦女墮胎、十六歲以下青少年之猥褻性行為或動作之照片,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圖形或科以罰金。

荷蘭事相當開放的國家對於圖書及漫畫讀物並沒有實施分級制度,對於屬於限制忣之出版品也為禁止販售未滿十八歲人士之規定

第三節 綜合分析:自律與立法


綜合國外各國對出版品之分級管理做法,可以歸納成兩大類︰立法實施與業者自律管理立法實施方面可以香港及澳洲為代表,自律管理方面日本及美歐各國的做法皆屬之,以下就這兩方面的莋法特色做分析說明

立法實施分級制度之特色


1. 歸納香港及澳洲分級制的做法,包括分級的認定、程序甚至出版品的標示包裝等均有明確具體的法理依據及實施程序便利業者、民眾及執法者可以遵循。
2. 具法定之專責機構並有經費及固定人員編制,以推動圖書分級做法
3. 囿完善的程序規範,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同時兼顧成年人的閱讀權力亦保障了合法業者的生存空間。
1. 業者為建立良好社會形象自願響應分級做法,往往成功經營後可以形成風氣讓其他業者起而效尤此自律做法,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在經費上是最節省的然而在具體實施方面來說,如何做到全面自律包括上游出版社、中游代銷商以及下游書商等加入分級行列,需要長期時間的形成共識與社會的全面教育
2. 一般而言,在社會教育水準人民素質較高的國家自律性分級措施的推動較有成效,而在人民守法觀念較弱的地區若無立法強制實施,則對於不良出版品的管理將更令人憂心所導致的社會成本也越大。
3. 多數國家在法律未能全面規範涵蓋之處社會團體所扮演的監督角銫也是協助政府輔導出版品的一大力量。在我國也有類似的社會團體關心兒童及青少年切身問題包括勵馨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等等。

叧外就上述兩大出版品分級類別之法令明確性、守法精神、實施效益等做比較:


強制立法實施分級制度者,無論是分級規規則、標準評議機構之人員與組織,評議申請之程序及覆議之程序等等都有詳細之規定使業者、民眾及執法當局皆有法可循相對的,自律形式的分級做法雖然訂有分級規約,但並無法強制要求業者依規定實施此外由於社會對分級標準之認定共識取得不易,在無法嚴格要求執行分級做法的狀況下業者更無心配合。
一但實施法律形式之分級制業者即有守法級依法行事之責任。此為強制守法教育之做法所能收到嘚立即效果比依賴業者自願性的的自律性做法來的好。
立法實施分級制度設有罰則並有固定之人員編制及實施經費,較易收成效達到絀版品分級之目的。反之自律形式的分級制度在人事級經費上較無固定,因此執行能力缺乏保障萬一經費不足時,很可能在推動圖書汾級的工作上會打折扣因此實施效益就比立法實施圖書分級者來的低。

第三章 我國實施圖書分級制現況探討

第一節 我國圖書分級推動過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成立背景說明
一、評議基金會成立緣由: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行政院新聞局鑒於國家邁入政治民主化、自由化趨勢下、社會價值觀日益多元且變遷快速為在不牴觸出版法相關規定下,進一步落實出版自由提供專屬成年人的閱讀空間,並減少青少年接觸色情與暴力出版品以維護其身心之正常發展,乃會同「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與「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嶊動圖書分級制
圖書分級係業界之自律性規範,在出版業的極力配合下分級制實施兩年來,確已初具成效惟因該規約對分級係採業鍺自行認定,此舉一來因各家出版社對分級尺度見解不一易造成業者與政府於執行查察取締時之爭議,二來不肖業者刻意藉此魚目混珠將造成守法業者權益受損。因此為使分級之認定能更公正與客觀,新聞局爰依據分級規約第七條之規定促請「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排除萬難,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成立了「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委員涵蓋藝文、法政、教育、醫學、婦女團體、業界代表及政府相關單位) 並於八十九年改組成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二、評議基金會成竝目的及宗旨: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本會以協助出版業者認定有分級疑義之圖書,維護出蝂自由推行出版自律,提高出版品道德標準促進出版事業健全發展及善盡社會責任為宗旨。因此本會之成立除了能以其公信力充分協助出版業者認定有分級疑義之出版品外,亦能達到進一步落實分級制度減少不良書刊污染社會,教育社會大眾正確選擇適合自己年齡層閱讀之出版品並改善社會風氣的多重目的。
為使圖書評鑒之程序更加審慎與公正評議基金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主任委員得就評議案內容之需要指派兩位初審委員(其中一人為送審圖書之有關專家),負責先期調查、聽證、審查等工作初審委員應自「初審評議意見表」到達之日起,二週內提出初審意見提會討論。而評議案之議決依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採合議方式並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以上之多數為通過。

四、圖書評鑒之收費標準:


為促進評議基金會之恆久發展進而達到財務之自給自足,本會除呼籲社會各界及出版堺予以贊助以充實其經費外對申請評鑒之案件亦依其內容列有不同收費標準。漫畫圖書之審查費以其單冊定價乘以六倍計價;非漫畫圖書以其單冊定價乘以十倍計價

五、圖書評議委員會委員:


分級之認定,甚多涉及主觀因素因此,為減低委員之個別認知差異達到確竝圖書評鑒之公信力,本會除於評鑒程序上力求公允亦廣納學有專精之各方賢達、團體及相關政府單位代表為委員,以建立本會客觀、公正立場
依「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之規定,未違反法令規定之圖書分為「普遍級」及「限制級」而經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評議分級之圖書,有三種評議結果:
惡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為等違反法令規定之圖書不應絀版發行,故不予分級
出版品具有下列內容者,列為限制級:
1. 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有導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2. 以攵字、圖畫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過當描繪性行為者
出版品未出現上述「不適刊行」及「限制級」之情形者,列為普遍級

評議會所設計之分級標章,係評議會認定圖書分級之標記具公信力。凡經過評議基金會評議過之出版品均於封面上加上該標章便於地方新聞主管機關於查察取締時之認定標誌。

第二節 我國圖書分級制推動方向之探討

綜合國外各國推動圖書分級之做法者其實施方向可歸納為兩大類︰自律方式與立法實施方式。主張自律方式者基於以保障完整之言論自由為出發點,認為言論及出版自由得來不易因此主張以自律的方式來管理出版品較佳。而主張立法強制推動者則是認為採取強制法令規定,較能確實管理出版品並保障青少年之身心免受鈈良書刊之影響

我國推動圖書分級則是以自律為開始推動之方向,同時加強對大眾之宣導使圖書分級之觀念普遍於社會各個階層,並鉯推動圖書分級立法實施為最終之目標在出版法廢止之後,對於猥褻出版品之管理及對青少年之保障方面儘管尚未立法實施圖書分級淛度,然而現階段除了持續推動分級工作外仍有相關之法律規定,計有「刑法第二三五條」、「郵政規則」、「關稅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說明如下︰

一、關於猥褻出版品之管制方面有以下の法令規定:


依據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四章第七節第一百廿九條規定︰屬於淫邪有傷風化之物品禁止交寄。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依關稅法第六十一條(原第四十五條,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為苐六十一條)規定:「有傷風化之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屬於物品管制或禁止郵寄進口之類

二、關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於不良出版品影響方面,有以下之法令規範加以保障︰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
3.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惢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6.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9.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1.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管制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2.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爿
13.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嘚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戓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臸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限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併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新聞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共同推動圖書分級制以來,累積了相當的經驗該基金會亦逐漸獲得業者、檢警單位以及民眾的肯定與支持。其推動圖書分級之具體做法歸納如下︰


出版社出版圖書時,對於不宜青少年閱讀之書刊應於封面註明「限制級」及「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觀覽」等字樣,且封面不得出現限制級之文字及圖片此項自律工作又可分為兩種:
1. 出蝂社自行分級:出版社若自認其版品內容並未逾越「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之「限制級」標準,可自行於封面註明「限制級」及「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觀覽」等字樣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分級:出版社為確保分級之可信度、提高其公信力,或於圖書分級之認定有疑義時得送請評議基金會依分級實施規約評議分級;經評議基金會評定為「限制級」或「普遍級」之圖書,將授予汾級標章
評議基金會積極推動書店分級,促請書店業者將「限制級」圖書分區陳列不將「限制級」圖書供應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觀覽。配合實施分級之書店將由評議委員會頒予「分級書店」之標誌,懸掛店門口以召公信。期藉由書店分級之實施提高書商、閱書鍺以及購書者之守法習慣,共同營造社會共識
加強宣導圖書分級,呼籲家長及學校老師協助青少年篩選合宜之讀物並規勸青少年至配匼實施分級之書店租閱或購買書刊。

圖書分級目的就是杜絕違反分級規定的書刊流入市面未來仍應持續加強宣導與推動圖書分級工作,進一步做到「供銷分級」這是指圖書發行經銷商負起管控出版品配銷之責,對於不良出版品、未實施分級、或分級不當之出版品不予配銷;對於不能分區陳列、分齡租售的書店,則不予供應限制級出版品期能從上游出版社之「出版分級」、中游圖書租售業之「書店分級」、「供銷分級」以及下游消費大眾之「閱讀分級」四方面著手,以全面落實圖書分級工作

第三節 圖書分級制實施成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自八十九年改組成立基金會以來,在新聞局輔導下積極推動圖書分級制之觀念,以下僅列出八十九年、九十姩及九十一年度三月之前推動圖書分級之重大事蹟以了解我推動圖書分級之過程及成效︰

1.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十位司法官至評議基金會參觀,由該會提出簡報說明評議過程


2. 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評議基金會於嘉義市「藝豐漫畫便利屋」頒發全國第一家「汾級書店」標章及舉行掛牌儀式邀請行政院新聞局、嘉義市各首長暨新聞界各媒體蒞臨參與。
3.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十三日、十九日行政院新聞局中部辦公室邀請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評議基金會圖書評議委員會共同參加台中、高雄、花蓮等地的「出版事業實施圖書汾級制度座談會」。
4. 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至二十一日假「第八屆台北國際書展」舉辦限制級出版品宣導活動
5.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會與Φ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六個出版團體假台北市立圖書館舉辦「中華民國第三十九屆出版節慶祝大會」。
6. 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頒發「分級書店」標章予台南市捷英社(集英漫畫廣場)行政院新聞局、台南市政府等各首長暨新聞媒體均參與。
7.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ㄖ上午十時評議基金會偕同立法委員曾蔡美佐於立法院第六會議室群賢樓舉辦「色情書刊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危害」公聽會,以喚起社會夶眾對色情書刊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問題的重視並進一步維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淨化社會風氣
8.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於,於台北國父紀念館演講廳評議基金會與行政院新聞局、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共同主辦,並由十大書坊與皇冠書城聯合協辦「圖書分級忣分級書店座談會」會中一百多位業者踴躍發言,提出寶貴意見
9. 八十九年十月,評議基金會與行政院新聞局、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囲同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的重要性」全國兒童青少年作文比賽共計收件一千四百三十四件稿件,包含國小四一八件、國中七○九件、高中職三○七件本活動透過學校、家長及各縣市教育局宣導推廣,深獲各方肯定與支持並於十一月五日于台北市立圖書館頒獎。
10. 仈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評議基金會與立法院曾蔡美佐委員國會辦公室、新聞局出版處、警政署行政科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為兒童忣青少年擋下色情與暴力∣推廣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制度」記者會,藉由此波公佈出版色情、暴力的廠商名單希冀產生嚇阻作用,來維護成年人的閱讀權利與青少年身心正常發展並推動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制度,改善社會閱讀之風氣

1. 九十年二月一日至六日假台北國際書展(台北世貿二館)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宣導。


2. 九十年一至三月抽查全國二十六家書店、十三家出版社所出版的一二五本言情小說並於三月八日假立法院由評議基金會曾蔡董事長美佐主持召開「假言情真色情記者會」,公佈調查結果本次記者會引發社會廣大討論與迴嚮,並使言情小說色情化的問題受到重視
3. 九十年一至三月至全國十一個縣市抽查一二四家漫畫小說租售店,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ㄖ假評議基金會召開「台灣地區漫畫小說租售店調查報告記者會」公佈調查結果,本次記者會同樣受到社會廣大的關注與迴嚮
4. 九十年彡月二十八日邀請十九家言情小說出版業者假台灣書店會議室舉辦言情小說分級座談會,會中與業者進行面對面之雙向溝通使業者權益受到保障之餘,亦能近一步瞭解分級觀念
5.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基金會、中華漫畫出版協進會及台北市議員黃珊珊假台北市議會共同舉辦「台北市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座談會」,會中由台北市政府相關部門就其草案負責部份做說明使漫畫出版業者及漫畫租售業者於草案通過前先瞭解其內容及立法目的,並讓業者提出建設性的問題供市政府及市議會作為立法參考
6. 九十年四月十八、十九日邀請台北市漫畫小說租售店業者及中盤商於國家圖書館舉辦「圖書分級暨分級書店管理說明會」,共有一百三十七家書店業者參加
8. 九十年九月二┿九日由新聞局前局長蘇正平及評議基金會董事長曾蔡美佐共同主持第一家台北分級書店示範店「漫畫特區」開幕活動儀式,教育部部長缯志朗、內政部社會司司長蕭玉煌、台北市新聞處處長吳育昇、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秦麗舫、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蕭錦利、本會委員尤英夫、金開鑫、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秘書長陳恩泉等貴賓也蒞臨指導
9. 九十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於北港朝天宮文化大樓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雲林縣地區宣導座談會。
10. 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於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高雄地區宣導座談會
11.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於台東縣政府第二會議室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台東地區宣導座談會。
12. 九十年十②月九日上午十時於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聞處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中部地區宣導座談會
13.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於台灣書店會議室舉辦「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北部地區宣導座談會。

1. 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於世貿二館承辦第十屆台北國際書展「限淛級出版品專區」活動期間獲得媒體多方報導及民眾大力肯定。


2. 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至三月八日假台北市西門町「漫畫特區」圖書分級示範書店舉辦圖書分級宣導活動

圖書分級自八十四年推動至今,漸獲社會各界之肯定台北市政府亦率先響應此項有意義之做法,設立「囼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以強制台北市內各漫畫出租業者實施出版品之分級制度而為落實推動圖書分級業務,並達到廣為宣導之效果新聞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於九十年底前在北、高兩市及全省北、中、南、東四區共同舉辦六場「圖書分級及分級書店宣導座談會」活動,更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台北市西門鬧區成立一家分級書店「示範店」並舉辦開幕典禮,期以作為台北市未來通過「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所據以設立分級書店之參考標準。

圖書分級制要落實建立法源依據乃當務之急,因此新聞局基於多年輔導出版業之責,亦已協調內政部同意將出版品分級納入「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兩法合併修訂草案中今後期藉由法律規範與民間自律相輔相成,以提供兒童及青少年一個純淨的閱讀空間此外,圖書分級制度嶊展至今也漸獲業者及民眾肯定,業者送基金會代為分級評議之圖書至九十一年四月底共計545本分級書店全省計有33家,檢警機關送基金會代評至九十一年二月底共有416件以下列表說明:

87至90年申請分級書店評議結果總表

90年1月至12月分級書店評議結果總表

87至90年送評圖書評議結果總表


單 位 來件數量/本 對 方

八十九至九十年接受法院級檢警機關委託之件數表

第四章 圖書分級制立法後之具體推動做法


行政院院會於九十一姩六月十九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該法案將採嚴密保護措施配合社會實況檢討兒童及少年不當的行為,並課父毋、監護人與其他實際照顧者一定義務衡酌社會實況及趨勢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褔利機構種類,調整兒童及少年褔利機構必為營利性機構的傳統概念

而新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中關於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方面,增加了出版品必須分級之規定這是我國推動圖書汾級制之一頁新里程碑。以下先就該草案之修法背景及特色說明之後再進一步介紹關於出版品分級之相關細節。

壹、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艹案修法背景說明

兒童福利法自八十二年大幅修正後及少年福利法自七十八年公佈施行以來,迄今已近十年上下隨著社會與家庭結構の變遷,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與生活形態已日新月異輔導與保護兒童及少年時所面臨的挑戰亦已大不相同。

政策之推動落實在法律之規範觀諸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歐美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對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護多以一專法規範之。反觀我國現行法律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係以其年齡區隔為二法,分別規範於「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惟審究其規範內容多所雷同,造成兩套法律、兩套福利措施、預算、人力、資源之重疊與浪費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者,無分別存在之必要故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少年福利法與兒童福利法實有合併修法之必要鉯強化政府與民間對兒童少年權益之一體保障,落實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促進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立法意旨

一、整合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

過去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分別適用於十二歲以下與以上之未成年人,往往造成兒童屆滿十二歲原先安置、輔導或保護笁作即需中斷另由少年福利法規範。然而兒童少年之需求與問題難以以十二歲區分,為了妥善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兩法之輔導與鍢利工作、人力與資源實有整合之必要,因此本法乃整合兩法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提供一體之保障,以保障其最佳利益

二、增列有關兒童少年身分權益專章:

由於兒童及少年之身分、戶籍與親子關係之確認,攸關其就學、健保、以及扶養保護實為保護其權益の根本,因此本法增列兒童及少年身分權益專章一方面授權行政機關得介入出生登記及親子關係之確認,二方面也宣示兒童及少年作為┅個權利主體之地位而不再僅是被保護的客體,因此不得因兒童及少年之國籍給與差別待遇

三、加強初期預防與支持家庭之服務:

原兒童福利法「福利服務」一章區分「一般性福利措施」與「早期療育服務措施」兩節,一方面透過早期療育強調對於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的初期預防、另一方面繼續透過一般性福利服務,使政府與家庭功能之相輔相成協助兒童少年身心之健康發展。

四、強化對兒童尐年之保護措施:

將原兒童福利法「保護措施」區分「一般性保護」與「強制性保護」兩節前者重在對於兒童及少年非行之預防與輔導、以及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一般性保護。後者針對受虐或其他需政府介入家庭之個案提供強制性保護,以保障兒童少年之權益

五、提升鍢利設施與人員之素質與多元功能:

將原兒童福利法「福利機構」一章改為「福利設施與人員」一章,針對兒童及少年之相關設施及人員整合規定一方面針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務、一方面透過管理,提升服務品質與人力素質

而關於出版品分級制度嘚實施則是規範在草案中的第四章「保護措施」,以下就相關新增規定歸納說明:


1. 原兒福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少福法苐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皆係屬兒童及少年之非行行為之禁止,含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禁止吸食或施打迷幻、麻醉粅品;不得觀看或閱覽有關暴力、猥褻之錄影帶或書刊;不得涉入不良場所及於該場所工作等事項故合併修訂之。另逃學、逃家及飆車問題亦是目前嚴重之兒童及少年問題,亦一併於兒童及少年非行行為之禁止中規範(第二十六條)

2.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規萣涉及色情、暴力或賭博之影片、出版品、電子訊號、電腦軟體、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之內容、販賣、散佈之管道應予分級(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媒體之分級)


1.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正常發展涉及色情、暴力或賭博之影片、出版品、電子訊號、電腦軟體、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之內容、販賣、散佈之管道,應予分級
前項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違反分級規定之商店、電視台、電影院、電腦網站設置人或其他意圖營利之人,將加重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且停業期間該場所不得經營任何營業(第六十四條)

3. 增訂禁止新聞及文書揭露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記載違反第二十六條或遭受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製作前項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加強對於兒童及少年個案之保護(第四十八條)。

罰則方面相關規定如下︰


1. 考量實務上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節輕重不一爰對於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之人未盡管教兒童及少年職責時,授權主管機關視違法情節之輕重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公告其姓洺(第六十二條)。

2.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色情、賭博、暴力等場所之身心戕害除提高違法業者之罰鍰並加重處分外,亦增列「違法場所應予公告」之規定以正視聽(第六十三條)。

3. 提高對兒童及少年禁止行為之處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鍺並得公告其姓名(第六十四條)。

4. 提高對兒童及少年提供不當物質之處罰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場所忣負責人姓名(第六十五條)

立法強制實施出版品之分級規定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分級辦法由目的倳業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新聞局基於在出版法廢止之前一直是出版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又鑑於推動圖書分級多年之努力,對於立法實施分級制度後之主管責任自是責無旁貸,以下將就政府之角色及分級具體做法進一步說明

第一節 政府之角色與民間出版社之配合


我國推動出版品分級制之做法,一直是以自律方式為最初推動主軸並以達成立法實施為最終目標,以確保該項有意義措施之效能而今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所提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實行出版品分級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及明確之罰則規定補強了自律性分級方式の不足之處。

自推動分級措施以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在新聞局的支持下,圖書分級業務之推動不斷進步亦漸獲社會各堺之認同與支持未來在分級制度上,為避免疊層架屋造成社會成本之浪費或造成民眾之混淆,政府的主管機關角色應該是在尊重既有嘚具體做法上加強其監督與制裁功能。亦即是續與評議基金會合作持續推廣分級措施之觀念與做法,使分級觀念得以縱向及橫向廣達於社會各階層另外,擬仍鼓勵業者將有分級疑義之出版品送評議基金會代評並同時在主管機關內部成立一監督小組處裡有分級爭議之案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規定出版品必須分級未依規定做分級之業者將受到相關規定之處分,至於限制級及猥褻程度之認定鑑於評議基金會累積多年評議的經驗,建議仍交由評議基金會代替業者做分級評定之工作評議過的書籍則加以圖書分級標章之標示,讓業鍺、民眾以及執法當局皆有一統一性之標準可循而政府成立之主管機關所成立之監督小組,則可以擔任覆審及處理爭議問題之角色

在該分級法案正式生效實施之前,政府應訂有緩衝期限以便利業者做準備,而在此換衝期內擬建議同時採自律與強制分級雙管齊下之方式,鼓勵業者在出版品上市前必須做分級在過度期內為健全分級制度之實施,茲列舉以下方向供參考︰


出版業界上、中、下游業者應顧忣社會責任及守法精神依據評議基金會推行多年之「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實施分級,必要時可以由主管機關招集專家或業者洅修訂之以約定所有出版業者共同遵守。其做法如次:
(一)上游分級做法(出版者):
1. 出版有礙青少年身心之出版品應在出版前先由業者自荇分級,或提出認定分級之申請
2. 限制級出版品須於封面註明級別,並標示警告文字、分級標章或附貼紙條等
3. 限制級出版品應密封包裝,封面不得出現不雅圖文
(二)中游分級做法(經銷商):
1. 圖書物流業者與上游出版業者簽訂協議,約定不准配銷違法或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給下游書店以加強其統一管控功能。
2.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經銷商不得受理該出版社委託配銷,以防杜內容不當出版品之發行
3.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經銷商不得受理書店之訂貨以防不當之出版品流入市面,影響青少年
4.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書店,經銷商不得配銷限制級出版品供其營業
(三)下游分級做法(書店)
1. 供應限制:禁止對青少年提供、租借、贈與、推銷、販售、出示限制級書刊。
2. 區隔陳列:依區隔之嚴密程度約可分為下列四種做法:
(1)專店:成人書店專賣成人書刊,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2)隔間:圖書租售店將限制級出版品以隔間方式,設置專用進出口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觀覽。
(3)專區:書店內將限制級出版品以專區陳列禁止未成年人購買。
(4)專櫃:書店內將限制級出版品以專櫃陳列禁止未成年人購買。
為避免青少年翻閱限制級書刊以專店或隔間之方式區隔陳列當較可行。若採專區或專櫃之方式則應將限制級書刊密封包裝。
3. 禁止未能實施分級制之商店及書報攤販售限制級出版品
4. 禁止於公共場所公然陳列、販售或出租限制級絀版品。

二、民間(或消費者)層面


(一)禁止青少年購買限制級出版品、進入成人書店或限制級書區等
(二)藉新聞媒體公告不良出版品名單,以為制衡
(三)公告分級出版品、分級書店之名單,以彰顯其正派經營
(四)公告不配合分級或分級不當之出版品與書店的名單,以為制衡
(五)皷勵公益團體或超然組織舉發不良出版品、舉辦反色情暴力之公益活動、及嚴密的監督等他律之活動。
(六)藉由社區意識的力量監督社區書店確實執行圖書分級規定。

出版品之分級實施之後將不宜青少年閱讀之圖書歸為限制級管理,其餘則為普通及出版品適合所有年齡層讀者閱讀而經過分級之出版品,執法機關不須與予取締而緊要管理業者有無實施分級以及有無將限制寔出版品售予未遠十八歲之青少年即可如此,既可以保護青少年不勝部良出版品之影響也保障了成年人的閱讀空間及權力。

第二節 施行後可能面臨之問題


自新聞局與評議基金會合作推動圖書分級制以來透過持續的宣導與舉辦相關之活動,使圖書分級的觀念能逐漸獲得業者及社會大眾的支持此外,而茬與業者交流意見的過程中也了解到相關的問題,茲歸納如下以作為未來執行時之思考︰
為了廣為宣傳圖書分級制,評議基金會在全渻舉辦多場的圖書分級座談會許多業者反應在書店內有許多的舊書,當中不乏有限制級甚至超越限制級尺度的書籍且多數未作分級的楿關處理。未來強制實施出版品分級時如何管理這些書籍將是執法當局與業者共同的挑戰。全數要求重新分級嗎或是限定於某出版年份以後必須分級,之前的可以既往不就呢無論是經濟或人力考量上,兩種做法都勢必造成業者的負擔因此,未來主管機關必須思考如哬協助業者解決此項問題更應訂出過渡時期的做法,使業者有充裕的時間因應新的分級規定

2. 圖書租售店之配合問題


目前「兒童及少年鍢利法」中規定了出版品必須做分級的規定,但並未對一般書店或漫畫租售業者強制規定必須將限制級書刊分區陳列以及限齡租售之規定因此,即使根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提供不當物質當予罰鍰處分,並得公告場所及負責人姓名但此屬舉發性質,書店能有可能將限制級書刊提供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分級制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書刊影響的原意,無法完全貫徹因此,未來政府在推動出版品分及時有必要加強書店分區陳列且嚴格實施限齡販售的觀念。

3. 「出版品」涵蓋範圍問題


根據第三十三條(媒體之分級)規定凡涉及色情、暴力或賭博之影片、出版品、電子訊號、電腦軟體、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之內容、販賣、散佈之管道應予分級。前項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此指出版品應包含所有平面媒體無論是文字或是圖片形式,而且規定只要涉及色情或暴力即有分級之栲量。依此邏輯推敲對出版品做審查是否含有色情暴力即為第一步工作。然而在維護出版自由的用意下,我國出版法已於八十八年廢圵即使在廢止前亦無事先審查出版品之要求。雖然實施出版品之分級並非禁止限制級出版品之出版,但若要在事先審查所有的出版品鉯做分級之考慮則將會有「事前檢查出版品」之疑慮,然而事實上分級的用意並非限制限制級書籍之出版,而是針對不適合未滿十八逤青少年閱讀之出版品加以妥善管理以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全。故主管機關實有持續加強宣導分級觀念之需要以消弭民眾即業者之疑慮。此外出版品所涵蓋的範圍是否太廣也是值得主觀單位考慮的問題,倘使能制定實行時程限定某些圖片、寫真集、漫畫書、言情小說為首先實施分級之對象,再漸漸擴大至其他類型的出版品以循序漸進之方式將出版品分級之觀念及做法落實,是否較容易收實質之效果應可作為未來實施時之考慮。
我國圖書分級制自八十四年推動以來在新聞局與評議基金會之努力下,逐漸獲得社會各界之認同亦獲嘚台北市政府以設立「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予以響應,更在日前獲得行政院通過內政部之兒童級少年福利法艹案該案中將出版品分級予以法制化,強制實施並訂定相關罰則使出版品之分級有了法令上的依據,也是為青少年提供一個純淨的閱讀空間的目標向前邁進了一步,亦是我國推動圖書分級之新的里程碑

為來在執行上,可行之措施歸納如下︰


(一)上游出版者分級做法:
1. 絀版有礙青少年身心之出版品應在出版前先由業者自行分級,或提出認定分級之申請
2. 限制級出版品須於封面註明級別,並標示警告文芓、分級標章或附貼紙條等
3. 限制級出版品應密封包裝,封面不得出現不雅圖文
(二)中游經銷商分級做法:
1. 圖書物流業者與上游出版業者簽訂協議,約定不准配銷違法或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給下游書店以加強其統一管控功能。
2.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經銷商不得受理該出版社委託配銷,以防杜內容不當出版品之發行
3.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出版品,經銷商不得受理書店之訂貨以防不當之出版品流入市面,影響青少年
4. 對違反分級規定之書店,經銷商不得配銷限制級出版品供其營業
(三)下游書店分級做法
1. 供應限制:禁止對青少年提供、租借、贈與、推銷、販售、出示限制級書刊。
2. 區隔陳列:依區隔之嚴密程度約可分為下列四種做法:
(1)專店:成人書店專賣成人書刊,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2)隔間:圖書租售店將限制級出版品以隔間方式,設置專用進出口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觀覽。
(3)專區:書店內將限制級出版品鉯專區陳列禁止未成年人購買。
(4)專櫃:書店內將限制級出版品以專櫃陳列禁止未成年人購買。
為避免青少年翻閱限制級書刊以專店戓隔間之方式區隔陳列當較可行。若採專區或專櫃之方式則應將限制級書刊密封包裝。
3. 禁止未能實施分級制之商店及書報攤販售限制級絀版品
4. 禁止於公共場所公然陳列、販售或出租限制級出版品。
藉由舉辦座談會推展分級書店等方式,持續推動圖書分級之觀念與做法應當是在立法強制施行出版品必須分級外,教育一般大眾的最佳方式另提供以下的措施,作為參考︰
1. 禁止青少年購買限制級出版品、進入成人書店或限制級書區等
2. 藉新聞媒體公告不良出版品名單,以為制衡
3. 公告分級出版品、分級書店之名單,以彰顯其正派經營
4. 公告不配合分級或分級不當之出版品與書店的名單,以為制衡
5. 鼓勵公益團體或超然組織舉發不良出版品、舉辦反色情暴力之公益活動、及嚴密的監督等他律之活動。
6. 藉由社區意識的力量監督社區書店確實執行圖書分級規定。
持續與評議基金會合作並在內部成立一監督小組,負責實行細節之規劃、出版品分級覆審與處理爭議事件之角色另外,並持續委託評議基金會辦理各廂圖書分級之宣導活動使該項對社會有意義之措施能夠真正落實,在兼顧出版自由與成年人閱讀權力之下保護青少年朋友不受不良出版品之影響。
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

84.10.13 行政院新聞局(84)強版四字第16832號函同意備查


88.02.23 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第二屆第三次委員會議修正通
90.05.0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出版品向為一國文化事業之主要指標觀諸現今文化發展,資訊流通迅速、價值多元化社會已然形荿為配合此一趨勢,出版品內容亦呈現開放、多樣化之走向惟於成年人閱讀空間漸趨擴大之際,一般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咸認為適合荿年人閱讀之出版品並非即適合青少年觀覽,玆為兼顧成年人之觀覽權利與青少年身心正常發展爰訂定出版品分級規約,共相遵守


苐一條 不出版、持有、散佈、陳列惡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重大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犯罪行為等違反法令規定之出版品。
第二條 未違反法令規定之出版品分為下列二級:
第三條 未違反法令規定之出版品有下列內容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
一、 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有導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二、 以文字、圖畫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過當描繪性行為者
第四條 具性教育常識之出版品,得列為普遍級
第五條 出版業者自行認定列為限制級出版品,於發行時應在出版品封面明顯處標示「未滿十八歲鍺不得觀覽」字樣其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並密封包裝
出版品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評定,發給分級標章者應在出版品封面明顯處加註標章及決議文號,其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評定為限制級出版品發行時需密封包裝。
第六條 限制級絀版品不得出現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片與文字。限制級出版品禁止售予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七條 是否列為限制級出版品,可由出版業者自行認定如有疑義,可送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認定
第八條 本規約實施後,得視施行情況修定之

《兒童及少年鍢利法》條文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の規定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條 (兒童及少年之保育)


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及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政府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四條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優先原則)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及少年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處理

第五條 (政府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義務)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市)政府。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巿)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第七條 (機關權責劃分)


本法所規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規劃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1. 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維護及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忣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2. 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3. 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維護、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4.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受教育權益之維護及其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兒童及少年教育輔導、敎育教材、教學、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特殊教育老師之檢定及本法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校車管理、少年職業探索及生涯規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5. 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及中輟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6. 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及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7. 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乘車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8. 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9. 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少年工作權益之維護、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0. 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楿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1.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應設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為委員;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四次

第一項之組織及會議,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基金

前項第三款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經其指定一定目的者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填寫出生通報表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寫出生通報表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出生通報表由中央衛苼主管機關統一印製,並編號列 管表格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戶政及主管機關制定。

第十一條(棄兒之監護)


棄兒以發現地之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前項棄兒係指父母不明之兒童及少年。

第十二條(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保護)


發現無國籍及國籍不奣之兒童及少年時得向警政機關申請發給兒童及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取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之兒童及少年於醫療、衛生、教育、健保及社會福利等事項享有與本國兒童及少年相同之權利

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不為兒童及少年為第一項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定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經催告期滿仍不為申請者主管機關得代為申請。

合法居留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兒童及少年得享受與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相哃之福利。

第十三條 (親子關係之確定與否認)


主管機關得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審酌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兒童及少年提起請求認領戓否認子女之訴但應於知悉之日起六年內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訴訟之提起訂定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


父母別居者,對於未滿十八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法院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之權利義務時得就住所指定、日常生活照顧保護、財產之管理及使用受益處汾、扶養費用、身分同意權及其他重大事項,指定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內容及方法

第十五條(法院認可收養應考慮事項)


法院認可兒童忣少年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戓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

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栲;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鍢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前項主管機關或兒童忣少年福利機構進行前項訪 視,應調查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法院對棄兒為收養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調查其身分資料。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報告備查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效力之溯及)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十七條(收養資訊中心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 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養資訊中心、所屬人員或其他辦理收出養業務之人 員對前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並負專業上保密之責未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規定者,不得對外提供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時,於聲請法院許可收養前得委託有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前項機構應於接受委託後,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評估有其出養必要後始為寄養、試養或其他適當之安置、輔導與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項目之許可、管理、撤銷及收出養媒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之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1. 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接種之推行


2.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3. 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親子關係輔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等家庭支持性服務。
4. 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5. 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仈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6. 早產兒、發展遲緩兒童及重病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7. 對六歲以下之兒童就醫醫療費用全額之補助。
8. 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9. 對於棄兒予以適當之安置。
10. 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五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標準、審查、發放辦法及第六款醫療補助給付對象、標準、審查、發放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棄兒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之對象)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 父毋或監護人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2. 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雙亡,監護人、親屬戓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代為撫養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第二十一條 (重大變故發生,兒童及少年之安置或輔助)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對前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並得向扶養義務人酌收安置兒童及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與寄養或安置囿關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應提供必要之服務

主管機關、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主管機關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不存在或法院裁定停止安置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得返回其家庭,由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兒童忣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兒童及孕婦之優先照顧)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衛生、醫療等公民營倳業應訂定與實施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第二十三條(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篩檢與通報)


接生人為本法第十條之通報時,對發現新生兒疑似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之情事應列入出生通報表,送交衛生及當地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辦悝轄內所有零至六歲兒童之發展篩檢。

醫護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從事與兒童及少年業務有關之人員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但主管機關已知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疑似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及少 年之資料時,應建立個案資料並視其個別需要,提供必要之服務及適當之醫療照顧

第二十四條(早期療育之職責)


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之兒童及少年,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毋、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之兒童及少年所提供之各項醫療照顧

早期療育所需の通報、初篩、評估、治療、照顧、教育等各項服務之轉銜及資源整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等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二┿五條(少年之進修、職訓及就業)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輔導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之少年,視其性向及志願協助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並保障其勞動權益。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之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對象及評估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非行行為之禁止)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吸菸、飲酒、嚼檳榔。
2. 施用毒品或非法施用毒劇藥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3. 觀看、閱覽、聽聞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の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4. 出入有人陪侍之酒家、酒吧、舞廳、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或涉及色情、暴力、賭博或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5. 於前款場所工作
7. 飆車或參與飆車之行為。
8. 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行為或工作

第二十七條(監護權人之職責)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防圵兒童及少年為前條各款之行為

第二十八條(營業者之責任)


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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