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土局办理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续后多少个自然日

4621被浏览567056分享邀请回答1.3K15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3K9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国土部回复:自动续期
12月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果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介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主要内容。
国土部谈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自动续期不收费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发布后,社会各方很关注,一些媒体关注温州等地出现的少数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维护群众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此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
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
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回顾
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表示,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国土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
今天(12月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与主要内容。
王广华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办法》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二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三是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就是对环境的最好保护。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
王广华最后特别强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目的是为了划清“四个边界”,支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服务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仅仅是确权登记的统一,行业管理职责仍在相关部门,不会影响自然资源管理现有体制和格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会搞重复登记。(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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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金华的郑先生2008年通过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拍卖了一套房屋。可是,如今过去了9年,房子却至今无法过户到他名下。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10月31日讯(浙江教育科技频道记者报道)金华的郑先生2008年通过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拍卖了一套房屋。可是,如今过去了9年,房子却至今无法过户到他名下。郑先生拍卖的房子,位于金华市金厦花园小区。房子拍下来后,一家人于2009年入住,并于当年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但房管局告诉他,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要过五年才能过户。当时,房管局是将这套房屋预登记到郑先生夫妻名下。转眼五年时间过去了,2013年郑先生带着房管局开具的房屋预登记证,来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但发现无法过户,说是要补交一笔23万元的土地收益金。花18万买来的房子,怎么还需要交23万的土地收益金呢?这让郑先生一家人又吃惊又疑惑。金华国土局表示,原来,郑先生拍下的这套房子,实际上是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这种性质的房屋要想上市交易,必须要缴纳一笔土地收益金。但郑先生说,自己在拍卖前并不知道这个情况。那么,法院在拍卖前,是否知晓拍卖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又是否对房屋的用地性质进行过查证呢?随后记者来到了当初司法拍卖房屋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表示,当年经办的法官已经退休,由于事情发生的年代也比较长,他们暂时无法回复记者的问题。不过,郑先生事后却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他买的这套房子,作为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本来应该填写“划拨土地”。可是,房屋的土地证上,却错误地写成了“出让土地”。当初,他按照“出让土地”的性质拍下了房子,自然不存在土地收益金一说。后来,金华国土局发现了错误,于是,要求他补缴这笔钱,二十多万的土地收益金就这样摆在郑先生的面前。记者随后来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据了解,2006年金华市统一购买了79套商品房,用于经济适用房安置。郑先生后来拍下的房子,就是其中之一,原房东是一位廖先生。商品房变成经济适用房,性质就要从“出让土地”变成“划拨土地”。可是,在相关部门统一变更这批房屋的土地性质前,原房东廖先生已经去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证,土地性质写上了“出让土地”。后来房子的性质变了,土地性质却一直没有改过来。那么,在办证过程中,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到底有没有失误呢?记者找到了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他们发出的纠错函。里面明确指出:金厦花园15-2-401室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但金华市人民政府于日颁发给原权利人廖开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属登记错误。”现在的事实是,因为房子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属于“划拨用地”,想要过户,就得支付二十多万元的土地收益金。这笔钱,到底该谁来付呢?国土部门认为,房屋的土地收益金应该由郑先生承担,但郑先生不肯付这笔钱。他提出两个观点:第一,他在花18万拍下房子的时候,压根不知道还要再交20多万,否则,他不会去参加拍卖;第二,他当初是以商品房的价格买房,远远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他根本就没有从中得到收益,现在凭什么要交土地收益金?为此,郑先生在去年将国土部门告上了法庭。但是,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该案已经判决,驳回了郑先生对金华市国土局的起诉。不过,据记者了解,金华中院的这份判决书,在今年四月份,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撤销了。撤销原因是,由于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目前为止,房产证和土地证登记的名字,还是原房东廖先生的。省高院认为,在法律上郑先生和这套房屋还没有利害关系。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由于郑先生拍卖的房屋本质上是经济适用房。现在想要过户,必须要补交23万的土地收益金。记者了解到,土地收益金是根据地价涨幅而变动的。考虑到这些年金华市地价的涨幅,这套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未来可能还会涨价。最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表示,他们将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处理此事。争取早日解决郑先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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