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三期被解除待遇如何计算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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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相关概念
  (一)&三期&: &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 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规定。)
  (四)哺乳假: 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5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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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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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44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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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哺乳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法律规定之解析
  (一)三期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补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享受产假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健康、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前或期满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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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期&女职工旷工的处理
  由于女职工在&三期&(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活把握。但若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效的《》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也就是说,不是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四)医疗期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期女职工长病假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请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可以作相应处理。比如:一个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就算超过了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遗: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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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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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称,这个称谓不怎么规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款,但是,实践中针对“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生育待遇、加班安排、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由于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损害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各种劳动纠纷,尤其是作为公司的HR,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具体的问题和纠纷。为此,小儒整理了最常见的关于三期女职工的18个问题及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一、三期女职工的含义是什么?答: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期间。法律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二、产假的含义是什么?答: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产假存在的争议为,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取代了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后者规定的产假天数为90天,则新旧法律衔接之际,女职工尚处于产假期,应当如何确定产假天数?一般来说,产假天数的增加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将法律衔接之际的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有利于女职工的原则,适用新法98天的规定应当更为合理,也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三、各个地方性规定中的&奖励产假&应当如何理解?答:一般在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假,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过需要注意&奖励产假&的适用首先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次达到晚育条件(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如不符合这两项条件的,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孕期待遇篇四、孕期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设定了禁忌岗位,即以下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工作:(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再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作量方面给予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五、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名义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答: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六、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答: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误解,主张撤销协议。笔者认为且不说,女职工怀孕不自知的证明责任难度比较大,仅从解除协议和女职工怀孕两件事的关联性来看,这两者本身是独立的事件,不具备关联性。女职工协议解除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即便女职工知悉其怀孕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做出协议解除的决定。而重大误解是对协议内容的误解,而非对协议之外情况的误解,因此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并不妥当。七、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知悉已怀孕,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天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情形,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八、孕期女职工不能辞退吗?答:部分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管理存在误区,认为孕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其实对孕期女职工的解除保护,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职工非过错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如孕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孕期女职工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产期待遇篇九、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以分娩时间为界限,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条款用了&可以&,可以并未强制性规定。因此实务中如职工预产期提前或者推迟,应当允许职工自行调整产假的安排,以职工自主申请为准。十、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答:对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此处&工资&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固定工资,不包括以绩效工资为主的浮动工资,概因女职工产假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产假期间不存在绩效考核或者浮动工资的内容,对其仅支付固定工资。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的一项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按照西安的标准,小张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15(难产)+15(晚育)=128天,生育津贴=×128=52965.5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128=5885元,由公司补足。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规定也有所差别,建议在处理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篇十一、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应该如何办理?答:生育保险的办理目前涉及两个问题:生育保险的办理机构和生育保险的缴费。以西安市为例,依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应当在日(《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行之日)后30日或者单位开办后30日内到各级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开户。生育保险的缴费,目前是按照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过需要注意,生育保险虽然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其有最低限制,如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经办机构会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生育保险待遇全国各地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三部分:1、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般参照生育保险报销目录和最高限额予以补贴;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主要针对生育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3、生育津贴。十三、单位如果缴纳了生育保险,职工就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吗?答:单位如仅仅单纯缴纳了生育保险,并不一定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计划内生育,即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胎、二胎政策;2、在定点的产科、妇科医院生产或流产。目前各统筹地区绝大多数医院都具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主体资格;3、分娩前累计缴费时长符合规定。以西安市为例,其规定是分娩前累计缴费时长最低为10个月,即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分娩前最低缴满10个月生育保险费。如此职工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十四、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该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答:就当前来说,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一般是女职工。男职工仅在晚育期间享受10天的护理假。不过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如依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也就是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未参加的,仅能享受生育医疗补贴一项待遇,且最高补贴额度为法定额度的50%。十五、假定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答:当前部分企业未能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此也产生了赔付的问题。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简单地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十六、如果单位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因为某些原因未能连续缴费,这个应当如何处理?答:对此问题各地规定不一,还是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19条也规定&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中断缴费,否则会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断享受。哺乳期待遇篇十七、如员工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对其岗位应当如何安排?答: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十八、哺乳期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转自:儒思HR人力资源网(HR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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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三期员工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三期员工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用人单位依据
我2005年11月进入公司工作,中间在再次签署劳动合同,合同与2011年9月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在这个公司5年,工资拿到手一直是1800左右(扣除五险,没有公积金),比...若三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三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七个月,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突然辞退,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正常情况下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合...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待岗协议,在待岗两个月后公司又...可以要赔偿金,还有可以申请失业的。 申请失业金的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就是先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将解除合同证明(注明是单位解除的)原件和填写失业登记表还有《就业失业手册》去办理,完了拿《就业失业手册》再到社保部门将合同原件和社...工作差两个月就两年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多少?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如下内容: 1. 企业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为12个月工资。月...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年限不超过...待岗之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一、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才会赔偿,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本人工资,其他情形无需赔偿。 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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