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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政审面试、体检时间已公布!
/ 作者:福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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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微网提示您,本文标题: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政审面试、体检时间已公布!
想报考军队院校的同学
收好这条信息啦!
2个时间点要记牢:
1、6月13日至22日,自行到报考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参加政治考核,逾期不予办理。
2、面试、体检时间安排在6月27日至28日。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的,可参加6月28日下午的面试体检,逾期不再组织。
好啦,接着看具体有哪些要求吧!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1.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2.报考按本一线录取院校的考生,高考成绩应不低于本一线下20分(含20分);报考按本二线录取院校(仅为武警警官学院和武警特种警察学院)考生,高考成绩应不低于本二线。
3.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均截止日)。
4.参加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省教育考试院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配合。各人民武装部要会同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组长,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各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高考结束后, 及时通知意向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于6月13日至22日,自行到报考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参加政治考核,逾期不予办理。各人民武装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联系,集中力量,对意向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登记,发放《考生须知》,会同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并做出明确结论。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到当地人民武装部领取本人的《政治考核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面试点报到,参加面试和体检。没有经过政治考核或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军队院校招生面试体检:
1.组织形式。2017年军队院校在福建省的招生面试体检工作,采取“分片设点、异地同步”的方式,在全省设立2个面试体检点,
福州点:主要承担福州、南平、宁德、三明、平潭5个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任务,面试体检地点在福州总医院第二住院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2号);
泉州点:主要承担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5个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任务,面试体检地点在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180号)。
1、由省军区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配合,面试工作人员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从军队院校选派。
2、省军区招生办对面试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编组,每组3人,共同面试考生。各面试现场设立1个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
3、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生面试完毕,面试人员应立即填写面试表,并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面试表由各组负责人签字后当场交还考生本人(面试工作人员不得将面试表带出面试点)
1、体检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牵头协调,各体系医院具体负责,省教育考试院配合,体检工作与面试工作同步展开,所有考生先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体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体检。
2、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合格包含指挥专业合格、装甲专业合格、测绘专业合格、雷达专业合格、水面舰艇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潜水专业合格、空降专业合格、特种作战专业合格、防化专业合格、医疗专业合格、油料专业合格、其它专业合格等。
3、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体检合格考生名单7月2日14:00前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7月2日18:00时前向省军区招生办提出复查申请(联系电话:3、),并于7月3日上午8:00前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①面试。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标准,按2008年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表》的内容与要求执行。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②体检。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体检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颁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号)执行。由原总政治部明确的体检项目所需费用全部免除,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考生和家长的费用。
①6月26日,分别在福建省军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福州鼓楼区白龙路2号)、泉州军分区金星酒店(泉州市鲤城区东街118号)会议室召开招生面试人员培训会,统一面试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强调有关纪律。
②6月27日至28日组织面试体检工作。面试体检具体时间安排:6月27日上午福州点为福州地区,泉州点为泉州地区;6月27日下午福州点为宁德、南平地区,泉州点为漳州、龙岩地区;6月28日上午福州点为三明、平潭地区,泉州点为莆田、厦门地区,6月28日下午机动。各地区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所指定的体系医院参加面试体检,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的,可参加6月28日下午的面试体检,逾期不再组织。
③7月2日,省军区招生办将第一批合格考生信息刻录光盘送交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7月3日,省军区招生办将最终全部合格考生信息刻录光盘连同军检表送交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军队院校招生录取:
严格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军队院校招生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报考志愿,按招收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最后附上考生须知!
1.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报考按本一线录取院校的考生,高考成绩应不低于本一线下20分(含20分),报考按本二线录取院校(仅为武警警官学院和武警特种警察学院)考生,高考成绩应不低于本二线。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均截止日);参加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2.高考结束后,6月13日至22日期间,意向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自行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登记并进行政治考核。
3.凡报考军队院校(不含公安、边防、海警)的考生,都应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军区招生办共同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面试和体检。考生应及时到当地人武部领取盖有政治考核合格结论的《政治考核表》,并自带合格《政治考核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体检。由原总政治部明确的体检项目所需费用全部免除,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考生和家长的费用。
4. 2017年军队院校在我省的招生面试体检工作,采取“分片设点、异地同步”的方式,在全省设立2个面试体检点,福州点主要承担福州、南平、宁德、三明、平潭5个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任务,面试体检地点在福州总医院第二住院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2号);泉州点主要承担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5个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任务,面试体检地点在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180号)。
5.面试、体检时间安排在6月27日至28日。面试具体时间安排: 6月27日上午福州点为福州地区,泉州点为泉州地区;6月27日下午福州点为宁德、南平地区,泉州点为漳州、龙岩地区;6月28日上午福州点为三明、平潭地区,泉州点为莆田、厦门地区,6月28日下午机动。各地区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所指定的体系医院参加面试体检,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的,可参加6月28日下午的面试体检,逾期不再组织。参加上午的体检考生不可吃早餐,参加下午体检的考生可适当吃一些不油腻的清淡食物。
6.所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面试、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当天的7:00至17:30之间到报到处报到。报到处每日上午7:00开始报名,11:30停止报名;每日下午14:30开始报名,17:30停止报名。
7.考生报到时须持本人《政治考核表》、身份证、准考证和3张1寸正面半身免冠红色底版近期彩色照片。
8.面试时,考生须在面试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面试表》栏目中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本人所在县(市、区)、考生号等基本情况和报考军校动机,贴好照片,并按面试工作人员要求完成所有面试项目。每名考生只有一张《面试表》和《体检表》,考生填写时应认真仔细,防止错填、漏填或涂改。
9.考生面试结束后,面试合格的考生要注意提醒面试小组负责人在《体检表》中面试结论栏里签署面试意见,再持本人《准考证》和有关表格前往体检点参加体检。体检前,应对照体检点入口宣传栏,弄清所要检查的全部项目,考生体检项目不全视为不合格。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大声喧哗,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进入体检场所,严禁找人代检或涂改体检结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体检资格。考生对体检程序、项目等不清楚时,可向体检工作人员咨询,体检工作人员对合理的问题有义务立即做出解答。
10.考生完成体检项目离开体检点时,应主动将《政治考核表》、《面试表》、《体检表》(简称“三表”)交由工作人员收回,严禁考生私自将“三表”带走,违者按不合格认定。体检合格考生名单于7月2日14:00前公布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7月2日18:00时前向省军区招生办提出复查申请,并于7月3日上午8:00前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查,复检合格人员名单于7月5日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11.面试、体检期间,1名考生允许1名家长陪同前往各指定的面试体检点,但家长不得进入面试体检区域。考生及考生家长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面试和体检工作区域。整个招生工作期间,如考生或考生家长发现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可随时向省军区招生办、省教育考试院举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并公布。考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试和体检的,应立即与省军区招生办联系(省军区招生办电话: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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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呢?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多年来,陕西省商南县不折不扣落实兑现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探索优抚安置的新途径新办法,暖了&兵心&,赢了民心。
  该县制定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达3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达5万元。近4年来,全县96名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全部阳光安置到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发放待安置生活费120万元,安置率、上岗率、满意率均达100%。
  同时,坚持优待抚恤政策优先,保障优抚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目前,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71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36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768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2.23万元。仅,全县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18户296万元,为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140.8万元,4年来为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金2496万元。
  该县还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双包双促&扶贫攻坚范畴,及时享受5万元产业发展贴息贷款、免费技能培训等扶持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年满60周岁的给予生活补助;全额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发给重点优抚对象100&2000元门诊医疗补助费,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新农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对住房困难的,优先享受安居工程、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等扶持政策。20多年来,商南县无责任退兵,也没有发生一起涉军越级上访事件。
  相关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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