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有人在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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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
&&& 一、受理程序:辐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受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转报;辐射单位取回规模变更材料。
二、受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内,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应当提出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的申请报告(书面申请为申请单位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3、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4、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
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
5、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表2)及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均有地市级以上部门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县级部门无审批权。
市政府领导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
&&& 一、受理程序:辐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受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转报;辐射单位取回规模变更材料。
二、受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内,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应当提出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的申请报告(书面申请为申请单位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3、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4、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
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
5、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表2)及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均有地市级以上部门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县级部门无审批权。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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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ICP备号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19: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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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环[2009]79号&
各涉源单位: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县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县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监管,根据《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09〕1号)文件要求,请你们抓紧落实,按要求办理。逾期未办理将依法进行处罚。
经过排查摸清我县未办理的涉源单位有以下16家,(名单见附件2)请你们于日前带相关办证申请材料(见附件3)上报给市环保局(受理地点: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人:林志斌 &张秀珍(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2525273(市环保局)
传&&&&真:2525273 &邮箱:
附件:1、《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09〕1号)
&&&&&&&&& 2、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16家涉源单位
&&&&&&&&& 3、相关办证申请材料
漳浦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我县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16家涉源单位
1、漳浦县城关卫生院
2、漳浦县妇幼保健院
3、福建省漳浦县医院
4、漳浦县中医院
5、漳浦县旧镇镇中心卫生院
6、漳浦县第二医院
7、漳浦县赤湖卫生院
8、漳浦县杜浔中心卫生院
9、漳浦县霞美镇卫生院
10、漳浦县官浔卫生院
11、漳浦县石榴镇卫生院
12、漳浦县长桥卫生院
13、漳浦县深土卫生院
14、漳浦县六鳌卫生院
15、漳浦县沙西卫生院
16、漳浦县古雷卫生院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2份)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带来核对)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辐射安全评价内容)及批复文件、辐射项目登记表
4、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5、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案
7、专职、兼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或人员名单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设备
8、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9、厂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资质证明)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委托代理证明书
1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4、行政许可申请书
(其中13、14在漳州行政服务中心申领表格填报)
( 发布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政府主办 漳浦县数字漳浦建设办公室维护
网站备案编号:闽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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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20个工作日
不需踏勘 &&
能否网上申报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
2.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之规定;
3.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
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
5.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原文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直接下载);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辐射处处长或分管副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没有数量限制辐射安全许可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辐射安全许可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环保局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条件一、范围:在黄冈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二、条件:(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许可范围及条件(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4.满足上面“许可范围及条件”的证明材料;5.单位现在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现场核查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单位现在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条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并作出《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辐射环境安全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接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许可。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2.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不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由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承办机构黄冈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咨询方式,黄冈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监督投诉方式,黄冈市西湖一路76号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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