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办理护照在哪里本地户口护照办理需要多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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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丢失如何补办?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补办流程
发布日期: 07:05
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 & 今晚网讯 (记者 于强 通讯员 郭佳)生活中,市民有时会遇到常用重要证件丢失后补办的情况,但在如何补办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近日,记者特别就本市户籍居民二代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丢失后如何办理咨询了相关部门。
& & 二代身份证丢失后补领程序
& & 受理单位:各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 & 应提交的材料: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
& & 办理程序:
& & 1.申领人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 & 2.工作人员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后,受理居民申请,采集人像照片和指纹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由申领人对表内项目进行核对并签字,申领人缴纳工本费后,工作人员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 3.居民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指定发证地点,凭本人居民户口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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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孩子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
09:52:25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的网友留言:4周岁孩子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没有身份证)另外,成人的身份证地址和户口本地址不一样的话,办护照需要重新办身份证吗?
  回复:您好,未满16周岁的孩子办理护照需要:孩子的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少有一方父母需要到场、孩子需要到场。成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地址不一样的话不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责任编辑: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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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君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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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
4、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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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签注要求苏州大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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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可以少排队
具体怎么办?
首先,打开【苏州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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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理范围限苏州户籍居民,通行证限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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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办理限苏州大市户籍居民(含昆山)哦,而且已经持有通行证。因为下面要填写证件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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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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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申请
JS058300GA-XK-0104
行政许可事项
昆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理时间和地点
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出入境窗口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6:30)
法定期限(工作日)
承诺期限(工作日)
江苏省户籍居民及苏州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在昆就业或就学的江苏省外户籍人员、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60周岁以下,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昆居住的华侨、部队驻昆的军人等
中国公民申请护照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在苏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苏居住的中国公民向苏州市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加注等相关业务,苏州全市有出入境受理职能,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出入境人员的窗口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0]99号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号 苏财综[2002]90号
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境传[2014]88号 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Z/SZGA 15-2014 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3 法律依据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4 申请对象和受理机构
4.1 苏州户籍居民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2 苏州户籍居民的非苏州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江苏省内户籍的,由本人向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江苏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由本人向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3 江苏省内户籍居民
由本人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4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60周岁以下,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4.1 申请护照签发
在苏州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申请护照签发,由本人向就业地、就学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4.2 申请护照换发和补发
在苏州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申请护照换发、补发的,由本人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5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60周岁以上,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在苏州连续居住,由本人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在苏州居住的华侨,由本人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护照的换发、补发以及加注申请。
4.7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5 申请时间
昆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08:30-16:30。
6 申请手续
6.1 接受面谈询问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受理机构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等相关业务,并接受单独询问以供审查。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6.2 提交材料
申请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和加注分别参照7.1、7.2、7.3、7.4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6.3 采集指纹
——对于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除了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的情况,均应当采集指纹。对于16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申请人的指纹应左手、右手各采集一枚,并按照先左手后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优先顺序采集。如无特殊情况,均应采集拇指指纹。
6.4 采集现场人像
申请人应在受理机构采集现场人像。
6.5 采集签名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场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上签名,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在矩形框内,不得压线或倾斜,各字之间距离不超过半个字,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对于不会书写汉字的少数民族申请人,可按本民族语言签署其姓名或姓或名,但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文字姓名一致;对于蒙古族或锡伯族等少数民族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旋转90度后按本民族文字书写习惯纵向签署姓名。
6.6 领取回执
对于申请人的护照申请,受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a)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b) 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所缺材料。
c)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
7 申请材料
7.1 护照签发(护照首次申领和过期重新申领)
申请护照签发的(护照首次申领和过期重新申领),应当本人亲自前往受理机构,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7.1.1 苏州户籍居民
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Z/SZGA 15-2014,下同)。
c)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d)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或者批件。
f) 如果申请人原先申办过因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应同时申请曾持照加注,并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
g)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回国证明书、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对外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及经外派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原件等)。
7.1.2 非苏州户籍居民
非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a) 苏州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除参照7.1.1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苏州户籍居民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省外户籍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簿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b)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60周岁以下,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参照7.1.1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应提交就读大专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还应提交连续6个月以上居住证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未满16周岁的子女没有居住证的可以提交6个月以上在学证明;没有在学证明的,可以提交父或母一方的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大专院校在学证明。
a)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60周岁以上,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参照7.1.1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以及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
7.1.3 华侨
属于华侨的,一般情况不受理护照签发申请。
7.1.4 现役军人
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d) 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e) 如果申请人原先申办过因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应同时申请曾持照加注,并应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
f)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2 护照换发
7.2.1 护照换发条件
护照换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b) 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c) 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d) 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e)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7.2.2 苏州户籍居民
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换发加注: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d)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或者批件。
f) 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g) 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发护照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h)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对外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及经外派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原件等)。
7.2.3 非苏州户籍居民
非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换发加注:
a) 苏州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除参照7.2.2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苏州户籍居民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省外户籍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簿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b)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参照7.2.2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提交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就读大专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未满16周岁的没有居住证的可以提交6个月以上在学证明;没有在学证明的,可以提交父或母一方的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7.2.4 华侨
属于华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换发加注: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d) 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e) 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f)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2.5 现役军人
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换发加注: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d) 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e) 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f)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3 护照补发
7.3.1 护照补发的条件
护照补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护照损毁需要申请补发。
b)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需要申请补发。
c) 有正当理由需要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7.3.2 苏州户籍居民
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补发加注: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d)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或者批件。
f) 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g) 因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h)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证明书、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对外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及经外派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原件等)。
7.3.3 非苏州户籍居民
非苏州户籍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补发加注:
a) 苏州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除参照7.3.2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苏州户籍居民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省外户籍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簿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b)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参照7.3.2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并提交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就读大专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未满16周岁的,没有居住证的可以提交6个月以上在学证明;没有在学证明的,可以提交父或母一方的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苏州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7.3.4 华侨
属于华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补发加注:
a)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d) 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e) 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f) 因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g)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3.5 现役军人
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申请换发加注:
a) 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 制证相片1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要求》。
c) 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d) 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e) 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f) 因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g)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4 护照加注
7.4.1 护照加注的条件
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曾持照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等五类。护照的加注既可以在护照签发、护照换发、护照补发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其中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的条件是:
a) 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加注。
b) 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7.4.2 提交材料
a) 曾持照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的申请,应当分别参照7.1、7.2、7.3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b) 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的申请,除参照7.1、7.2、7.3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曾用名和姓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8 办理时限
8.1 江苏省内户籍居民(含苏州户籍)办理时限
江苏省内户籍居民(含苏州户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8.2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办理时限
江苏省外户籍居民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8.3 加急办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a) 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b) 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c)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d)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9 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收费标准和依据参见表1。
表1 护照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普通护照(1997版,首次申请及原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元/本 200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号
公安部、财政部 公通字[2000]99号
苏价费[号、苏财综[2002]90号;
换发普通护照 元/本 200
补发普通护照 元/本 200
护照加注 元/项 20
10 不予签发护照情形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无法证明身份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否必须提交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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