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报销会留原件吗审批时无工作证明原件留存吗

生育保险报销,遇到无工作证明,尴尬。 [已回复]

今年媳妇马上就要生孩子了,她本身没有工作,需要通过我的生育保险报销,可是到郑州市社保局一咨询,除了正常的材料外还需要我媳妇所在地社区(郑州市二七区郑飞社区)开具《无工作证明》,可是跑到社区一问,国务院、省市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清理一些奇葩证明,不在开具无工作证明,但是报销生育保险恰恰需要这个证明。请市长百忙之中给群众解决这一难题,到底是社保局取消材料中的《无工作证明》、还是让社区违反规定开具该证明、还是让群众放弃报销呢?

[导读]: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保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工作中,单位为个人缴纳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

制度。保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时,不仅要为女性员工缴纳,同样也得为男性员工缴纳。这样,男性员工的配偶在无工作的条件下,也能享受生育保险的优惠。

  市民张翔向新疆都市报反映,自己和妻子打算要一个孩子,在去医院体检中得知只要男方缴纳了生育保险,女方就算没有缴纳过生育保险,也可以使用男方的生育保险。但是当他真正着手办理时却发现并没有那么简单。

  张翔在昌吉市一家电缆公司上班已经4年,其间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着五险一金。2014年,张翔与妻子决定要一个孩子,他说:“由于我妻子身体一直不好,平时身体好时就打打零工,身体不好时就在家里休息,从没有缴纳过社保。”

  2014年9月,张翔的妻子怀孕了,在一次产检中,他从医生口中得知,如果男方缴纳了生育保险,女方没有工作同样可以使用。

  随后,张翔咨询了相关部门,希望妻子可以享受到自己的生育保险,但是,相关手续的办理却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起初,张翔咨询了社区,根据要求办好了各种所需材料,来到乌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却被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因是需要男方单位提供其妻子的无收入证明。

  “我妻子又没有在我单位上班,单位也不知道她是不是有收入,单位怎么能开具这样的证明呢?”这让张翔十分不解。“没有单位开具的失业证明,我该怎么办理生育保险呢?

  女方享受男方生育保险需提供无收入证明

  针对张翔遇到的情况,新疆都市报记者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热线。

  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生育保险男女都应该缴纳,其中女方自己缴纳的生育保险可以报销75%左右,男方则可以报销50%左右。男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要求为,生育当月男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连续缴纳满10个月。如果女方使用男方的生育保险,男方要提供其配偶无收入的证明。一般由男方职工单位或者其所在社区开具其配偶无收入证明,或者提供其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提供哪些材料?

  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根据有关规定,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结婚证及男职工单位开具的《配偶未就业(无劳动收入)证明》(加盖公章)或男职工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公式=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见下表)

◆代表需提供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代表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备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

备注:具体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1)婴儿出生证明(◆◇)备注: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备注: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报

(逾期未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的,不予支付)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

除第(1)-(2)项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3)诊断证明(◆◇)备注: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

需提供第(2)及(3)项主要材料

怀孕2个月以上(含2个月)4个月以下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

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

需提供第(3)项主要材料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除第(1)-(3)项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4)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备注: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丧失单位依托: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

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5)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

(7)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

延期申报:生育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申报的

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5)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

(8)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9)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报

(逾期未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的,不予支付)

三、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流程

◆代表需提供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代表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申请表》(◆)

备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备注:具体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

备注:由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可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原在部队的军龄证明(◆◇)

备注:如以下材料之一,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证、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原部队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等

机关转制或调入企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或调入企业人员,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备注:如以下材料之一,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

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原机关事业单位出

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等

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

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另,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的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申办流程,请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一、二楼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保障中心

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南沙区横沥镇劳动保障中心

横沥镇中环路54号-2

南沙区万顷沙镇劳动保障中心

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南沙区东涌镇劳动保障中心

南沙区大岗镇劳动保障中心

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南沙区榄核镇劳动保障中心

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区南沙街劳动保障中心

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珠江街劳动保障中心

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龙穴街劳动保障中心

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温馨提示: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本宣传资料适用于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申办业务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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