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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一家中介公司与商人肖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其为肖先生提供厂房租赁中介居间服务。后中介公司为肖先生推荐位于沙田镇某村的一个空置厂房租赁中介但村裏想租给生产企业,得知肖先生从事物业公司行业后村里没有同意。

  10个月后中介公司意外发现村里已将上述厂房租赁中介出租给┅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且该物业公司由肖妻及另一股东李先生注册成立中介公司认为,肖先生等人串通“跳单”逃中介费遂将肖先苼夫妻、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索赔中介费及赔偿金共70万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里系因厂房租賃中介闲置太久租给了物业公司一直是由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通过其他中介跟村里沟通,而本案原告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居间服務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先生等人恶意“跳单”,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质疑客户逃中介费索赔70万

  2012年6月18日,东莞一家中介公司与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肖先生签订一份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书约定中介公司为肖先生提供承租或受让厂房租赁中介的中介服务。为防止肖先生“跳单”协议约定,如肖先生将该物业介绍给其亲友或其亲友开辦的企业均视为中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肖先生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与业主私下签订该物业的租赁或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有权要求肖先生支付佣金和违约金。

  签约当天中介公司带肖先生察看了沙田镇某村一个4万多平方米的厂区。但当时村里想租给生产企业并不想出租给物业公司,而肖先生正是开物业公司的双方没谈成。

  转眼10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无意中得知,村里已于2013年4月将上述厂区出租给了一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正是肖先生的妻子。

  中介公司认为肖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跳单”行为,導致其收不到佣金2014年9月,中介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肖先生夫妻、物业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要求他们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5万元以及违约金35万元。

  被告方:中介公司的合同是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另一家中介公司促成的,已支付了中介费用该中介工作人员多次带李先生去看该厂房租赁中介,并促成了村里跟物业公司签约

  肖先生也称,厂房租赁中介是村里的中介公司跟他签约时,并未获得村里授权而且中介公司故意不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间,该合同的违约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中介公司未促成肖先生与村里的租赁合同,无权要求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物业公司与村里的租赁合同也与他无关。

  而村里也表示村里沒有委托中介公司寻找租客,厂房租赁中介放租的信息在社会上是公开的李先生一直很有诚意要租该厂房租赁中介,但村里开始不想租給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后因厂房租赁中介闲置太久为了村民利益不受损,村里才于2013年春节后与李先生再联系最终签约。

  恶意逃單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虽于2012年6月与肖先生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并在当天带肖先生察看了厂房租赁Φ介但因承租双方有分歧未能签约,其后中介公司并未继续推进双方的洽谈化解双方分歧,居间合同未能成就

  村里后来虽然确實将厂房租赁中介出租给物业公司,肖妻是股东之一但村里刚开始并没有打算租给物业公司,只是因厂房租赁中介空置太久才出租给物業公司而且期间一直都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跟村里沟通。

  此外肖先生跟中介公司签约时间是2012年6月,而厂房租赁中介月租高达35万元村里与物业公司为了“跳单”逃避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而拖延签订租赁合同长达近10个月,显然与常理不符承租人有权選择自己满意的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合同的成立。厂房租赁中介的租赁信息是在社会上公开的中介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利用了其向肖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促成租赁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請求。

  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介未促成订立合同 不应获报酬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并未能促成租赁合同的签订依法无权要求肖先生支付报酬。

  林法官建议委托人在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时,要看清楚合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中介公司也要加强服务意识,促进承租双方签约才能谈得上合理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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