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农村低保政策的人住院出院时的惠民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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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惠民政策 城镇低保对象是指凡我县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90元)的居民,均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低保的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居委会审核,进行公示;报乡(镇)审查后,进行公示;再报县民政局,民政局调查核实进行公示后批准冰雹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批准,落实相关待遇,进行分类施保;一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320元;二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283元;三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263元;同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进行物价补贴。城镇低保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65元老人补贴,城镇低保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补15元。同时对属第一类城镇低保对象且在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内居住的,按照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取暖补助;对属第二类及第三类城镇低保对象且在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内居住的,按照400元/户的标准给予取暖补助。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农村低保惠民政策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我县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76)的居民,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村委会审核,进行公示;报乡(镇)审查后,进行公示;再报县民政局,民政局调查核实进行公示后报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批准,落实相关待遇,进行分类施保;一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114元;二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109元;三类每人每月保障标准104元;同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进行物价补贴。农村低保60岁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5元老人补贴,农村低保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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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按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它保障的对象是家庭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和农村困难家庭。
(一)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550元,对人均年收入达不到255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差额救助。
我市建立了完善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低保标准每年都要提高。
(二)申请程序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线的农村居民,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民政办公室复核后,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低保金发放形式
低保资金全部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民政局每月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财政局将资金划入低保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低保对象凭银行卡按月领取。
我市建立了完善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低保标准每年都要提高。1997年~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2400元。2013年1月份,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550元,月人均补差174元。目前,济宁市农村低保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2439元,月人均补差平均为140元。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差均居济宁市第一位。另外,为切实应对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我市财政又对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2元价格补贴,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极大改善。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村特定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对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一)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镇(街)审核;镇(街)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开始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材料退回镇(街)并说明理由。
(三)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愿选择供养形式,供养形式分为以下两种:
1、集中供养
入住农村敬老院,由敬老院提供照料和管理,供养经费拨付敬老院。
2、分散供养
由村委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敬老院提供有关服务。分散供养资金由市财政通过银行直接拨付供养对象个人账户。
我市于2005年在济宁市率先实行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市级统筹。2005年~2013年,农村集中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幅度累计19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幅度累计1400元。2013年,我市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再次由每人每年3600提高至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700元,居济宁市前列。2013年,市政府将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列为为民实事之一,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敬老院改扩建工作。
三、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制度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是指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每年给予一次性限额资金救助。
  (一)申请条件(救助对象)
1、特殊困难群体
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城乡孤儿,患者本年度住院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减免后即可申请,没有数额限制。
2、其他特殊困难居民
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标准和限额
1、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等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救助40%;5001元至20000元的救助60%;20001元至50000元的救助70%;50001元以上的救助8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10000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包括10000元)至30000元的救助40%;30001元至60000元的救助50%;60001元以上的救助6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80000元。
以上两项按救助标准分段计算。
  (三)申请程序
城乡大病救助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上报,由市政府大病救助资格认定联合工作组进行审批。
1、申请人没有在劳动部门登记注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诊断病历、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等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报镇(街)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并大病救助资格认定联合工作组审批。经市政府大病救助资格认定联合工作组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过镇(街)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大病救助金由市民政局拨付镇(街),由镇(街)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2、申请人在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由患者向所在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诊断病历、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等材料。企业工会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并大病救助资格认定联合工作组审批。经市政府大病救助资格认定联合工作组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大病救助金由市民政局拨付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自2006年开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我市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救助力度逐年加大。2012年,市政府将列支大病救助资金1000万元列为为民实事加以落实,并且出台了新的《兖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实施细则》(兖政发【2012】18号),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提高救助比例,救助金额大幅提升。2012年共救助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患者848人,发放救助金1240万元,大病救助工作走在了全济宁市以至全省前列,被民政部评为&全国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县&。2013年,市政府将继续列支大病救助资金1000万元列为为民实事。目前,济宁市各县市区最高救助限额平均为1.98万元,人均救助金额平均为3912元。而我市大病救助最高限额达到10万元,人均救助金额为1.56万元,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的问题上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制度
(一)救助范围。
1、凡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2、凡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含高职)新生,自入学第二年起至毕业,每年均可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
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处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1、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5000元.
2、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3000元。
3、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每人每年在校救助金为1000元。
  (三)申请程序
每年8月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等材料。镇(街)民政部门直接受理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金于9月1日前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对因领取高校录取通知书较晚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入学救助的大学新生,镇(街)民政部门受理时间可推迟至9月20日,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补办。
2010年我市启动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入学新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金4000元。2012年,在本科新生救助5000元的基础上,扩展到对专科(含高职)入学新生每人救助3000元。2013年又增加了在校救助,自入学第二年起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2010年至今,共救助低保家庭大学生213人,发放救助金70.3万元。
  五、城乡孤儿生活补贴制度
(一)救助对象
城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父母无抚养能力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包括弃婴、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补贴标准
1、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20元。
  (三)申请程序
申请孤儿生活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可由邻里知情人或单位作为申请人。经村委会调查核实后,报镇(街)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自2010年,我市建立孤儿生活补贴制度以来,一直坚持高标准、全覆盖的救助原则,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分别增加到目前的每人每月1200元、720元,生活补贴救助标准居济宁市第一位。
六、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突发性、偶然性因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的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的救助,是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
  (一)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因子女就学费用较高,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申请程序
农村困难居民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困难情况、造成困难的原因、是否加入商业保险等,并提交相关材料。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镇(街)民政办公室审核。镇(街)民政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并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每年在救助人数上和资金支出上,在济宁市均位居前列。
  七、免费婚姻登记
我市自2013年起在全市实施免费婚姻登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起免除包括婚姻登记工本费及证件、证明复印费在内的所有登记费用。办理结婚登记可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双方合影照片到婚姻登记处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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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残疾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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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网(通讯员 彭君健)笔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医保中的低保残疾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政策内报销比例将提高到70%以上。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宜人社发[2016]15号)精神,市医保局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系统改造升级和低保残疾、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基础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惠民政策以最快速度落地。今后,低保残疾人住院将免除起付线,并保证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在70%以上。严重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定点精神病医院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且不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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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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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都是好的&&关键就是要看执行了&&还有监管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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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工程就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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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弱势群体,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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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问问医保局& & 你们为什么要跟宜都医院签合同&&不许病人转院到宜昌治疗??宜都医院几个医生看又看不好& &片子都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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