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分包公司能给工厂派遣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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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施工单位如何选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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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施工中,关于建筑劳务总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总包应如何选择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一、建筑劳务公司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 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二、劳务派遣公司
1.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 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如下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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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情况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经查阅上述修改决定,此次修改事项主要有:1、设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2、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原则,3、明确劳动合同用工为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控制人数),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4、提高违法成本。可见,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在原有基础上强化对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管理,量化标准,提高操作性,而并未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作出修改。
二、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区别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有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的规定此次并未作出修改。
(二)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其实质为施工分包中的一种类型。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务分包作出专门的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都是由非企业内部人员完成企业工作任务的生产活动过程,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员工管理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分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3)劳务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分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4)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
(一)围海股份(002586)
十四、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通过专业劳务分包公司使用具有专业技能的施工人员约 1800 人”。请明确说明此种形式是否为劳务派遣。请核查说明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说明专业劳务分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及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14)。
(一)是否是劳务派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劳务分包人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发行人的专门劳务分包公司宁波凯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混凝土、钢筋、木工等 6项劳务分包资质,杭州新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砌筑、石制作、模板等 10 项劳务分包资质,宁波市鄞州捷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砌筑、钢筋、石制作、混凝土等 12 项劳务分包资质,富阳市同顺劳务有限公司具备砌筑、木工、钢筋、混凝土等 6 项劳务分包资质。发行人与宁波凯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新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富阳市同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因此,发行人通过专业劳务分包公司使用具有专业技能的施工人员的形式不属于劳务派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号)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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