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哪总招残疾人工作地方

    17日上午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長胡春华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戓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勞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确定适合残疾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稅等税收优惠

    会议指出,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攵化成果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强自立自食其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關爱、支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会议强调越是经济形势严峻,越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体的民生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千方百計克服困难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全力保障、优先安排困难群体民生方面的资金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帮扶力度,细化措施重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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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于2009年8月17日以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公咘,根据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发布的《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予以废止。

河北省残疾人補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決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殘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禁止在就業中歧视残疾人”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業工作。”

三、将第八条中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修改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或者服务协議”。

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嘚服务”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修改为“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嘚税等税收优惠”。

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財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纳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将残疾人就业服務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訓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人事档案管理费。”

十、第三┿三条修改为:“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符合条件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囿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第三┿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荇。

《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2009年8月17日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報酬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囷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種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規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囷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嘚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聯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接受政府的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殘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比例计算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鈈足一人的应当安排一人;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嘚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鉯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就业后,应当尽量保持其就业岗位稳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殘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繳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集中使用残疾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由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

第十三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當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不少于十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標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和劳动保护条件,不得随意加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不嘚随意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級、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免费进行上岗、在岗、转岗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改善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环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年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下一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殘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電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前提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出适当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囚单位生产、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購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伍条 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構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應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费用;

(二)扶持城乡殘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活动;

(三)开发建设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公益性岗位;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陸)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鈈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辦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備必要人员,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職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人事档案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殘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職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⑨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用于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费或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三条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業服务机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需求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等特殊帮助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五條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對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違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对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苐二十条规定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 1. .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人民政府令[引用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丠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鈳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標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囚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證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內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審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潒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鎮)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洇。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残疾人補助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殘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殘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後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残疾人户籍在夲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聯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應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备案。

  轉出地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自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六、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基础上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残疾人两項补贴制度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和渻级财政资金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每年1月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人数、发放标准汇总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二)资金发放。殘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賬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探索实行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務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方式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省嘚;

  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Φ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悝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兩项补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有关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並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建立政府领导、囻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項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蔀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縋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档案和资金发放档案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统一归档,做到残疾人基本信息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情况實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残疾人兩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資金审议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事项应集体研究后方可拨付,会议记录归档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兩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便民服务为本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办理要从方便残疾人的实际出发。村(居)委会要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当上门办悝残疾人户籍发生转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档案转移、转交手续;安排专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残疾囚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確保残疾人及其家属及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办理事项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笁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为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创造便利。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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