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签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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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两年一签,连续订立2次劳动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此时,派遣员工是否可以与普通员工一样享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呢?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应条款曾表述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有规定删除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表述。
那么,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否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呢?立法部门对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态度一直很模糊,此次依然采取的是模糊的做法,删去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表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当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即便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已经具备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如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个理由:一是法律用的表述是“应当”,属于强制性立法规范用词,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的强制规则,这就排除了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属于特别用工形式,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条款。有人提出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从立法上看,《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一节列入第五章“特别规定”项下,与非全日制用工、集体合同并列,以此区别于一般标准劳动合同用工,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特别规定,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如果有人还强调要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问,与劳务派遣同属特别规定一章之下的“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也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呢?
同理,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曾有表述: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但《暂行规定》删除了这一条,同样是基于上述的理由,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必须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又规定不能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画蛇添足之嫌。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综上个人认为,劳务派遣是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各地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江苏省明确派遣用工不适用无固定规则。在此提醒用工单位应结合各地的裁判口径予以判断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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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条款
17:00&&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用人单位提供的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式。
劳动对劳务派遣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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