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的森林消防队员属于同工同酬的范畴之内吗

真正给予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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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真正给予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张世平,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兼任)。长期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与职工权益保障,力推收入分配改革制度出台,主张改革成果惠及普通职工。
本报记者 王建军 摄
  □本报记者张维   3月10日下午,北京国际饭店,总工会界17组会场。全国政协委员们正围绕劳务派遣乱象各抒己见。   一位优雅干练的女委员颇为引人注目,很多时候她都是话题的引领者。她的发言,总是有数据有例证,讲法律析事理,严谨度与权威性不容置疑。   她就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兼任)张世平。   职工权益是永恒主题   “我很珍惜政协委员这个身份,可以用它反映基层职工的诉求。”张世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张世平是政协委员里的名人。这几年,几乎每年在人民大会堂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中,都有她的个人发言。主题全都离不开职工权益保障。   她曾为劳务派遣工大声疾呼,这些职工大多忍受着同工不同酬、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缺失等侵权行为,如果主张权利,则被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当成皮球,踢来踢去。   她曾直言不讳地指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最大的不公平。广大劳动者实际收入增长缓慢,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相协调,尤其是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收入更低。建议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增加收入。   她致力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哪怕是那些极少数无人知晓的小群体。她强烈呼吁,将割胶工种列为特殊工种。“他们长年在夜间工作,穿山坡过荒地,易受到山蚂蝗、毒蛇、蝎子、蜈蚣及猛禽的袭击。工作环境恶劣、超负荷透支体力。”   她持续关注女职工权益保护,希望职能部门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研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推动执法主体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各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的违法行为。   连年为劳务派遣呼吁   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来了。比如,引起政协委员们强烈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   据了解,劳务派遣不规范问题一度非常严重,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得本应是配角的劳务派遣工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占比在有的企业甚至高达90%。劳务派遣工的收入与福利远不能与正式职工比肩,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于是,张世平连续几年呼吁,消除劳务派遣工身份歧视。   她的呼吁有了结果。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适用。法律同时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做出明确限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更具隐蔽性   然而,张世平对新规定实施效果进行的追踪调查中,发现了新问题。“说实话,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好,一些企业的做法并未给劳务派遣工带来福音。”   为了将劳务派遣工数量压缩至法定范围内,有的企业解雇使用多年的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则选择更具隐蔽性的“整体外包”,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性”规定。   当然,也有的企业将一些劳务派遣工“转正”了,不过,“转正”模式五花八门,标准混乱。比如,行业内举办一些技能比赛,企业通常让劳务派遣工参加,劳务派遣工要是能在其中拔得头筹,单位给的奖励就是“转正”。   张世平直言不讳地指出,国企中劳务派遣工现象依旧大量存在,难以根除,症结之一就是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总量控制。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有不断增加的用工需求。为了解决增加劳动力摊薄或突破工资总额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更加愿意以劳务派遣方式招工。   如今,除了那些已经在企业工作十多年尚不能转正的劳务派遣工之外,新进入国有企业的许多大学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因为没有用工指标,又成为劳务派遣工中的新群体。   张世平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深入调查新规实施情况,破解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决困难,松绑国企工资总量控制,使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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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73号主席令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有关同工同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 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些规模较大的还比较重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为此不仅挑选正规的劳4 新劳动法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新劳动法同工同酬的相关咨询: 何为同工同酬? 华律网律师关于新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解答: 按照劳办发【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它是指用人企业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同等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其相同的劳动报酬。值得肯定的是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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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提起诉讼吧。。 这个也没有欺骗行为,你可以主张他赔偿的 按工伤保除条例,向当地社保中心理赔。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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