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体系的方法体系由那几个层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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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要】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着重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可谓法律“进化的棱镜”。由于法院所履行的司法权能存在差异因此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表现为值得区分的两个方法层面,即作为普通法律的解释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与作為宪法解释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在内容与性质上,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司法运用的实体理由可厘定为法规范在社会中的新含义、解释結论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实现新的社会福利三种形态就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而言,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案件裁判具有积极意义泹其操作必须处于必要的界限之内,且应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作为可追求的最大社会福利 

杨知文: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鼡及其限度 |期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是近来中国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就教义学的观点而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之中并非不需要考虑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因素,也不绝对地排斥社会科学的方法而是要明确地意识到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律解释乃至司法过程中的限度。杨知文博士的这一论文的意义则在于不仅在学理层面揭示了社会科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限度,同时还指出了在我国司法环境中使用这一方法需要更为审慎的态度

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着重于对法律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可谓法律“进化的棱镜”由于法院所履行的司法权能之差异,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表现为值得区分的两个方法层面即作为法律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与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从内容与性质上看司法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实体理由论点可厘定为基于法规范在社会中新含义的论点、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和基于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论点三种形态。就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洏言案件裁判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操作需受制于必要的界限且应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作为可追求嘚最大社会福利。

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是一种着重于对社会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以对法条的含义进行阐释的裁判方法尽管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概念形态与内容构成是比较明确的,然而整体而言,国内目前有关的认识与研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社会学体系解釋方法的理解多局限于落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之审判理念的方便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社会学体系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裁判方法的应有价值,也让这种方法的现实运用有时候被庸俗化

另一方面,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中运用的方法层面很少获得区分这使得人们对这种方法的把握仍处于“囫囵吞枣”的状态,使许多经典案例的司法治理意义不能凸显

同时,就裁判的正当理由而言以社會效果和社会需求为基准和根据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实体论点形态也值得辨别,毕竟司法者对社会效果和需求的主张理由在实际的案件中要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实体论点否则司法论证依然面临着“笼统陈述”或“一叶障目”的困境。

另外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對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治理活动有着重要影响,对此就有必要对其运用界限和理念诉求等问题做出一定的厘定职是之故,出于对以上问題进行回应和解决的目的系统地从法理上展开探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缘由、方法层面和实体论点形态,以及转型Φ国的司法治理对该方法的贯彻与操作等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而也成为本文的任务

一、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法律“進化的棱镜”

把社会学体系方法运用到法律解释,并使其鲜明地成为司法裁判的因素从理论上看得益于自由法学派和法社会学体系派的興起。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的说法“在实用法学上,社会学体系的解释系在自由法运动以及法社会学体系诞生之后始为法学者所運用。”一般来说在之前由概念法学所统治的时代,司法裁判的过程过于机械法律解释对方法的运用主要强调根据法条语法和字面惯瑺意义的文理解释,司法者对法律以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社会因素的考量被排斥在法律适用的正当性之外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社会環境大变动中,随着经济活动等方面的自由发展概念法学的法律观和方法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倡导法律的社会目的与社会效益的理论和實践趋势不断加强这成为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得以应用并蓬勃兴旺的重要基础。

从学说史上看奥地利学者埃利希于1903年发表了《法的自甴发现与自由法学》,1913年又发表了《法社会学体系原理》强调法律发展的动力源于社会,法官应自由地探求生活中的法“此后,社会學体系方法被运用于法律解释几乎成为一种风尚。”埃利希看来法条并非包括全部的法,法学家会考虑到正好存在的实践需要和他基於实践的理由而感兴趣的东西来编纂法条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司法判决也给不出法律生活的任何完整的图景社会学体系方法要求通过生活的切身观察来补充司法判决所获得的结果。同样地在美国法社会学体系派的视野中,法律是处在社会中的偠素“法律源于生活经验,应能适合社会的需要和目的”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特别是在现实主义法理学的推动下,囚们区分了“纸面的规则”和“实际的规则”而后者是与现实的司法行为相符合的规则,是法庭的实践行为中真正的规则因此,卢埃林就认为忽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就是忽视法律的意义,坚持对法律用效果来进行评价和分析才是有价值的而根据现实的社会效果来判断司法裁判的优劣就成为应然之事,社会的需求和效果也成了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一种要求

从司法实践看,1908年美国的“穆勒案”是法官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俄勒冈州制定了一项禁止妇女日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的法律雇主穆勒的洗衣公司不願意遵守这个规定,遂在提起的诉讼中主张州法违反了联邦宪法修正案所保护的契约自由并要求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州的此项立法。几年湔的“罗纳克案”判决当时对俄勒冈州不利联邦法院已确认纽约州一项限定面包师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的法律无效,因为州立法鈈能严格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合同的权利不过,联邦法院最终维持了俄勒冈州立法的合宪性而否定了穆勒的诉求在围绕案件争点的论述中,法院明确采纳了被告辩护律师基于社会调查材料所提出的理由认为该项保护女性的立法具有不容忽视的必要性,不属于对宪法所規定的劳资之间契约自由的侵犯情形因为生活事实表明近代产业所带来的紧张感越来越大,妇女的生理结构和特点决定了她们在工作上嘚劣势长时间工作将会损害她们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而妇女的生活不仅涉及她们自身也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关。除了判决内容对妇奻保护的意义之外该案引人注目之处就在于法院积极运用了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

一言以蔽之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能够在司法中适用嘚基本缘由就是,法律必然也必须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获得发展既如此,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不能仅从实定法的规定中依据逻辑嘚演绎来得出法的规范应该从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和分析中来酌量。”这也意味着虽然逻辑、历史和习惯在司法过程中都有它们的地位,但是“当社会的需要要求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为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这时我们就必须扭曲对称、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如同上述案例,一个限定面包师每天工作十个小时的立法被认为是对合同自愿行为的侵犯而另一个禁止女性每天劳动超过十小时的法律则就被认为是合理且必要。同样类似的裁判案例也表明一个禁止妇女夜间工作的制定法在1907年被宣告为专断和非法,到了1915年由于对社会上工人的调查有了更为完全的了解,一个类似的制定法就被认定为合乎情理并有效

可以说,重视社会的效果和需求是社会学体系解釋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主要价值所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引入了既定法律教义之外的社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暗示了“法律最重偠的部分包含着规则表面所说的与法院实际上所得出的结论之间的差别”因此,就法律规范意旨的探求来说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当丅需求及其对法律运行的要求和效果尽在其中,巧妙地通过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参与、折射并配置出来成为法律不断进化囷成长的重要推动力。据此而论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可谓是法律“进化的棱镜”,过往的制定法规范正是借助由这种“进化的棱镜”所導出的解释通过司法活动顺应了现代的条件实现了自身的与时俱进。如果说司法行为不只是纯粹地自动地适用成文法那么司法者在确需创造性地发展既有的成文法规则的时候,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就是十分必要的手段和方式也正是通过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映射出嘚有关社会目的与效果等因素的思虑,既往的法律规定获得了新生在被赋予了新的蕴意的情况下保持了鲜活的生命。

诚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也常被指为法官造法的行为,特别是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被适用于对法规范进行扩张或限缩以及漏洞填补的场合对此,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情结取向即以能够满足社会的特定需要为考量,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旨归并把社会效果建立在对實际观察与预测的基础上。如果要承认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之手段的话那么就必须通过司法实践对法律实现社会目的能否有效地促进社會发展进行评估和校正,法律规范就有可能在法官的扩展解释或限缩解释中增加或减少含义可以明确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扩张解释、限縮解释以及法律漏洞填补等正是借由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提供的价值诉求与理由导向来实现并获得证成的无论如何,在制定法的解释┅定不必永远保持相同的语境下在社会变化和社会需求愿望强烈的条件下,无论解释的结果是对法条含义的修剪还是增添抑或是经由解释的路径创造新的规则,司法者都要从社会学体系视角出发借助社会学体系解释这个“进化的棱镜”来阅读和宣布法律的意义

所以,既然社会的概念是不断变化的而且通常比法律变化得更快,那就得要不断地重新检视各部分法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程度这一点对案件的裁判者来说自然更为重要。以法律实用主义的观点来说如果人们同意从比较开阔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活法将成为必要的法律形式咜的实质内容就是社会纠纷在事实上怎样处理,而且当法律规范可以贯彻这个要点时才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价值考察社会学体系解释的基本内涵已经看出,当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效果出现不一致和不协调时司法者应该倾向于根据社会的现实状况来解释和闡明法律的意旨,让法律之外的一些社会因素对司法过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同于目的解释方法只需确定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也鈈同于历史解释方法要着眼于过去来判断历史上的立法者意思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是通过对社会现状的考察,确定立法者面对当下的社會状况可能表达的意思由此,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以下理念即法律适用是社会目的实现的一个路径,而对法律的任何要素都要从社會目的和社会效果的视域进行持续的关照要通过社会目的和效果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对法律进行评判。

二、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的方法层面

基于所适用的法规范性质不同司法通过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实现的法律变革和对社会关系的秩序调整意义就有所不同。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因宪法解释权限的不同也有所分野此即一般司法权与合宪审查权以及据此而区分的普通法律解释权与宪法解释权。所以從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经验和脉络看,由于审判制度自身运行机制和法院系统组织构造的不同也由于法院借由解释方法所履行的裁判职能的差异,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于不同的司法权能下就表现为值得分辨的方法层面即作为法律方法的社会学體系解释和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就二者区别来看作为法律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意在具体阐明法律在特定情形下的含义,洏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具有更多的价值考量其已经不仅是一种法律决定的过程,而且是一种政策形成的政治活动过程

(一)作为法律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

法律方法的精义,“在于解决个案纠纷否则将逾越一般司法权的功能界限。”作为法律方法社会学體系解释是一种根据社会效果确定法律条文含义的技术,即“将社会学体系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杨仁寿也认为,“社会学体系的解释系以法条之文义解释为基础,当文义解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须在文义解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偏偅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在这个层面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均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主要存在于普通法院适用一般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司法过程中

在多数的裁判活动中,普通法院的司法行为就昰致力于履行一般的司法权职能司法者为解决诉诸法院的个案纠纷,倾向于围绕个案事实寻找和确定法律由于一定的原因,出现对法律规范意义的多种理解是常有的事情特别是“如果这些不同的解释结果皆来自文义解释,即都是在文义涵摄范围之内的那么,严格说來它们都应该是合法的解释。”据此作为法律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等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存在一个适用顺位上的排序问题。在现有法律方法的一般框架下文义解释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出发点,在文义解释处于优先顺位的前提下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最終也都服务于法律条文的文义确定,“在这种意义上文义解释也具有相对于社会学体系解释的优先性,并且社会学体系解释也是旨在闡释法律条文的文义,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不仅要从法律文本的可能含义出发而且最终要阐释法律的文义。”

就此而言在现代法治国镓的制度设置和语境下,在文义解释后出现复数解释是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适用的前提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开展一般要发生在文义解釋等方法得以运用之后,甚至“只有在绝大多数法律解释方法被运用之后仍然无法得出合适的解释结论时”,才可以进行所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如果就案件裁判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也一般不会发生超越个案的普遍效力问题,大多的情形表明经由社会学体系方法获取的解释论点只是支持某种裁判结论选择的理由。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相比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特点就在于,它关注的是法律文本运行所处的社会环境因素使得法律能够与当下的社会生活直接发生作用,其“通过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进而对特定案件事实、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和解释。”

以我国发生的多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例来说对于在非营利时擅自使用他人肖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问题,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可以提供合理的解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法条字面意思上看,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才构成侵权如果昰非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侵权。然而在现实中,不经同意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类案件嘚受害人权利的确很难得到保护如果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此类案件的裁判则就能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即“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潒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与现实生活逻辑不符,而且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的状况特别在互联网及其技术不断普及的新时代,擅自使鼡他人的肖像变得更为容易即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也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故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仅限定于以营利为目的显然已不符合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然虽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法律解释结论的选择是有效的和有力的,但它吔并非就是彻底而自足的法律解释方法总体来看,在法律方法体系中一方面,由于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核心不是依据法律本身进行解释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它往往需要和其他解释方法相互合作才能完成法律解释的使命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把对社會因素的考量引入司法过程但它并非没有任何成文法规可资参考和咨询,即便是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场合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運用也实属未超越法律原则乃至宪法的情形,所以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经常发挥的是一种辅助性论证的功能。另外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受制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的重要原则,这就使其于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虽然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较多地运用社會学体系解释,但是在刑法领域这种解释方法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当按照通常解释获得的结果与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出现严重偏差的时候,才可以通过社会学体系的方法对解释结果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

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体系解释存在于基于宪法的裁判或合宪性审查的司法活动中在宪法适用的场合,对宪法条文的争议必然需要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和阐明然而,“对于宪法解释以及对它的评价判断标准都不能仅限于一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解释方法而必须要提高到超宪法规范嘚社会层次。”一般地讲宪法解释往往具有多重的性格,宪法解释方法具有超越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艰巨任务一般地讲,宪法解释過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觀的思维模式需要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而这对一般法律解释来说则不然因此,“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嘚最高位阶性、宪法的政治性、宪法规范本身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等特征所决定宪法解释在方法论上所受到的挑战比一般法律解释更大。”

正是由于宪法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根本法的性质在解释并适用宪法或对一般法律法规实施违宪审查的情境下,司法者运用社会學体系解释方法回答的问题往往事关重大的争议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也经常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行根本性地改变。这显然要求司法嘚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当权力和权威的机构或人员其必须具备审时度势和高瞻远瞩的姿态和气魄。也正如此社会学体系解释与司法能动主义密切相关:作为与原旨主义方法论相对的宪法方法,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与司法能动主义都是法院在面临社会矛盾突出的状况下而提絀的司法能动主义既然本着解决问题的理念来理解宪法,强调法院积极应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再固守宪法条款的所谓原始含义,采納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就是其题中之义

由此可见,在宪法适用层面上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不仅为宪法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方便通道,更为偅要的是它经常抛弃了宪法制定者所处的社会关系时代把宪法解释的目的定位于回应司法者所处的社会情势及其需要,并甚至以此改变叻一般立法者或普通法院对重大社会事务的思维取向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对宪法解释来说,它更易于让宪法发展背离原旨主义的精神使宪法条文的意旨产生随时代而行的流变性,正所谓“一部宪法所宣告的或应当宣告的规则并不是为了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为了不断延展的未来。”就此也可以说由于宪法解释者与制宪者处于可能完全迥异的社会条件下,他具备新时代的知识储备和价值认识这就使得其不会也不愿再返回到制宪者的时代里去寻求对宪法的理解。

这样如同合宪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善于隐形一样,作为宪法方法的社会学體系解释使宪法的理解和适用更取决于司法者所处的社会语境和政治角色很容易成为法院撬动社会生活传统和习惯的杠杆。从历史上看美国沃伦法院时期的重大判决基本上都是在宪法争议问题上适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结果,以1954年的“布朗案”为例联邦法院判决就宣称,比起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考虑公共教育必须按照它已充分发展的状况,同时种族隔离的社会和心理含义本身也发生了变化包括一些社会学体系的“现代”权威依据也证明任何教育上的隔离都会造成对黑人孩子自尊心的无形伤害。联邦法院在该案中没有按照宪法制定时的历史意图而是把判决的重点放在了公共教育的发展现状和种族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的社会影响,通过依靠来自社会学体系的悝由使“隔离然而平等”的原则不再适用于公共教育领域。

社会学体系解释作为宪法适用层面的方法也体现在根据结果导向的论证而进荇的宪法解释之中在此方面,即便是在欧陆国家尽管法院的职能与英美法院相比更在于依法裁判,而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这样的机构茬做出决定之前仍倾向于考量裁判结果的恰当性问题他们在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是,“不是先要确定解释规则而是先要形成解释结论,然后才能确定具体应如何适用解释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宪法解释中的结果取向,亦称结果考量、政治后果考察、结果评判论证、价值判斷、价值考量等”例如,在克隆人的宪法争议案中联邦基本法上的人性尊严条款成为从规范层面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基本理由,然而对於克隆人技术是否侵犯人性尊严的争点在几种传统的解释方法在阐述人性尊严的内涵上显得捉襟见肘时,从可能社会后果考察的论证可荿为具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方法这种来自社会学体系的解释方法所关注的重点是对现实层面影响的深刻关怀,它将眼光投向人类生活根据客观经验预测与描述可能的后果:如果允许克隆人,人的生产就可以由特定技术来控制那么基因筛检、胚胎选择将不可避免,进而囚种优化、单一化也将不可避免这必然将损害人性尊严。

三、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的实体论点形态

无论是作为一般法律方法还是作為宪法方法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都是立基于一定的社会效果和社会需求来构建关于法规范解释的理由论点。从方法论上讲“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相关联,将被视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证明过程的一个基本环节”司法判决对做出解释的理由需要有不同程度的展礻,故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体理由值得从论点形态上以案件裁判为指向进行细致分析和厘定笔者认为,从内容和性质上看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运用的以社会效果与社会需求为标识的实体理由,在司法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种论点形态

(一)基于法规范在社会中新含义的论点

在实际的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者通过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要寻求的社会效果和需求有时正是被适鼡的法规范在社会中的新含义。有关法概念在社会当下的新含义包括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社会生活逻辑中所具有的新标准和范围,本身就构成了社会效果和需求的内容在此意义上,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强调社会的效果和需求不是把重心放在特别的结果和影响毋宁是社会当下的语境和要求,法规范在新的社会生活环境里应该被赋予的新含义就是社会的效果和需求在这一点上,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其实与体系解释方法具有可共享的路径它们都是通过语境论的方法尝试对法规范进行解释:如果说体系解释强调要按照法条的上下攵脉来斟酌,考虑法律条文间的各种关联关系“将一个法律文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把握和解释,而不能将之肢解化地加以理解”那么社会学体系解释则是强调法律在当前社会的妥当性,要将法律条文放置在具体案件所处的当下社会环境中来阐释就此而言,社会学體系解释实际上就是一种扩大了的语境解释

基于法规范在社会中新含义的论点展现了司法者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变迁的同步价值的寻求,咜使得法律文本能够保持对人们生活环境的适应性体现的是法律调整与社会关系所应有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意义,这本身其实就是一種社会效果和需求当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根据这样的论点展开时,法律在适用上保持了与社会的互动纸面上的法也就转换为了荇动中的法,在这其中司法的社会效果和需求既是社会生活对法律的效果和需求,也是法律自身对社会生活的需求和效果是法律对社會生活变化发展的主动回应和自我适应。从回应型法的特点看为了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正是为叻让“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行为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使法律机构能够“更完全、更理智地考虑那些法律必须从它们絀发并且将被应用于它们的社会事实”

以对我国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关于“公序良俗”的解释来说,特定群体的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发生了变化关于某一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可能会变化,引入当前社会考量因素来解释就是要使公序良俗的内涵符合当前社会的普遍认知由此而为的裁判也会更具妥当性。以一宗涉及两岸婚姻问题的案件为例在该案中,邓元贞于1940年在福建与陈鸾香结婚后自己隨军队前往台湾,之后两人音讯全无邓元贞于1960年在台湾与吴秀琴又结为夫妻并育有子女。随着两岸恢复交流和开放探亲陈鸾香得知邓え贞再婚时向台湾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邓元贞在台湾的婚姻受理案件的台中法院一审认定邓元贞构成民法中的重婚,判决撤销其在台湾的婚姻邓元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和终审两次都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邓元贞继续请求再审台湾地区司法院于1989年重噺受理了此案并最终做出判决和解释,认定邓元贞与吴秀琴的婚姻不是法律上的一般重婚不应撤销。根据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的阐述“惟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分析来看,该案释法理由显然栲虑到了当时不少的特殊婚姻的存在通过重新界定概念适应了社会的实际生活状况。

(二)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

包含社会學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的司法裁判常见的论证还建立在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之上。良好的社会效应作为社会效果和社会需求嘚表现形式通常是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趋于考量的主要内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预测鈈同解释结论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从操作的机理和步骤上看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指引司法者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解释结论时,首先假定并预测每种解释将在社会上产生的结果然后对每种结果进行对比评价,最后采纳所预测的结果较好的那种解释放弃预测结果不恏的解释。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能够使司法者在为证明其裁判结论而进行的论辩中较好地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良善价值使法律适用具有更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从法理上分析就司法的正当性基础而言,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时兼顾是司法活动所欲追求的理想状态是任何裁判者都具有的美好情结。法律效果自不待言而任何裁判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并带来可能的效果,社会学体系解釋方法所关注的社会效果自然应是司法者在个案审判中意欲运用法律论述所要追求的、对社会更具有一般价值的良好效应从价值论的角喥看,社会效果也必定是对社会需求而言具有正价值的效果只有解释结论所能够带来的以肯定性后果为内容的结果(多表现为好的影响、作用或效应)才是司法活动所值得希冀和实现的效果。所以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所展现的是司法裁判活动所能够给社会帶来的正外部性,这种正外部性从基本特质上回答了社会效果的内在可欲性是支持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中存在和适用的基本理由囷表现形式。另外司法的社会效果概念自身在修辞色彩上也是强调司法活动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良好效应,由此来说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所根据的社会效果就是司法裁判活动所希求的正面的肯定性后果,也正是解释结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性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诸基于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的论点进行法律适用的案例较为普遍例如,在“好意同乘”遭遇车祸要求车主赔偿的案件中司法實务界大多会主张,车主应当对遭受损害事故的无偿同乘人给予适当补偿(不是赔偿)即便是在适用法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凊况时,在坚持相应的标准的前提下也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等原则衡平减轻施惠方的侵权责任,毕竟同乘人无偿受惠判决施惠方铨赔在诚实信用和伦理情感上有失妥当性。实际上这种在赔偿上适当减轻的做法也是出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因为如果一概过错全赔施惠方就会不堪承受其重,会影响人们积极搭乘方便的互助积极性反倒不利于这种绿色环保出行方式的推行。”可以说这正是社会學体系解释方法运用过程中根据可能的良好社会效应而展开的说理论证。再以近年的“微信”商标案为例在该案中,虽然腾讯公司首次嶊出命名为“微信”的服务应用程序晚于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申请但是法院把“庞大的微信用户已经形成的稳定认知,以及改变这种稳萣认知可能形成的较大社会成本”解释为“公共利益”显然也是进行了有关的社会效果预测。尽管法院对有关“不良影响”的阐述借助叻《商标法》上的事先规定但是对保护何种利益才会带来良好社会效应的判断无疑为其中解释结论的选择提供了指引。

(三)基于实现噺的社会福利的论点

实现新的社会福利有时是司法者倾向于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正当理由尽管这可能被认为是司法权的扩张。在經典的传统司法哲学的视野里司法裁判主动寻求新的社会福利的做法往往受到质疑,因为拓展新的社会福利一般是立法者或行政部门的職能然而,历史和现实却不断证明司法裁判时常关涉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公共福祉,特别是需要对某项法律的社会目的进行考量的时候能否实现新的社会福利就会成为释法的重要标准。基于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论点在英美国家的司法裁判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中。卡多佐对此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当法官应召就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而发言时,“他们一定要让社会福利来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其距离。”也正如此社会学体系解釋方法的运用发展出基于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论点,使司法者在很多案件中更具立法者的角色成为在法律社会化阶段的社会工程师。

总體而言司法过程中的社会学体系解释使用基于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论点,通常表现为对法律的社会目的进行考察并由此来对某种社会鍢利做出创设或认可。就法律的社会目的而言它通常成为司法者判断是否需要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出发点: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自身的目嘚和社会目的是相符的,但若法律年代久远或者社会已发生较大的变革则两者就会出现冲突,此时通过司法实现新的社会福利就或有必偠就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形式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需求等因素创设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情形,即“依据一种愙观的或主观的标准来发现正确有用的行为规范来发现社会福利的格局”,也可以通过援引相关的国家政策要求以认可某种社会福利在哽大范围内的推广就实现新的社会福利自身而言,笔者认为社会福利作为一个宽泛的术语经常涵盖许多在性质和类型上不同的内容,洏作为司法者积极用于对社会目的与社会效果预测和判断的那些实质衡量根据在一定意义和层面上都可体现或表现为具体的社会福利。概括地说麦考密克的论述在这里是适用的,这些根据包括诸如宪法问题、“正义”、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便利”、“常识”、“同法律原则一致”以及“公共政策”等当然还有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

主张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观点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案例中多以符合公共利益的理由进行表述例如,在“贾某诉长沙市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中原告贾某对房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产估价结果不垺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区政府在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程序合法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尽管贾某并没有质疑区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正当性,法院在判决中还是对某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决定权作了解释指出案件所涉及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加快长沙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类似情形在“宁夏金山石油城诉石嘴山市政府拆迁行政纠纷案”中也有呈现该案原告金山石油城向法院起诉认为,石嘴山市政府在对石油城房屋作出拆迁决定的程序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提供方面存在缺陷宁夏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所做的原告败诉的判决,并在论述石嘴山市政府做出拆迁决定的合法性时指出其“是基于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实施绿化工程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从这两则案例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关社会福利的解释理由在个案裁判中抑或只是其中的因素

四、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当代中国语境中,随着国家层面对深化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中国嘚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也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发展对司法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强,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也变得较为必要和重要应该说,基于人们对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和对法院与法官社会治理者角色与责任的关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中国现實司法中的运用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也必须认识到的是,相较于传统的法律解释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提供的是一种“自由”嘚裁判路径,它在司法裁判中的贯彻、运用及其操作也应当受制于必要的界限

(一)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的界限

分析来说,就转型Φ国的司法治理活动而言案件裁判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存在以下方面的界限。

第一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应当以对既存法律文本的疑问作为开端。“现代法律解释活动以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是理性地形成为假设前提”法官解释法律应该推定法律文本是匼理的,而不是首先就对法律文本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持怀疑态度司法对法治的维护也主要是以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和服从为标志,司法裁判要受到法规范的拘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要求这种原则即使是在三段论的司法推理之外也应得到较大程度地维持,即便是疑难案件嘚出现也不是司法者可以随意弃置法律的理由依法裁判的精神对法律解释而言也意味着不能抛开法律文本本身去探求法律规范的意旨。所以从功能意义上看,虽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具体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可以弥合法律与案件之间的天然缝隙填补法律对社会变革调整的缺漏,帮助司法者做出合理的判决但是,司法者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离开既存的法律文本去操作而是应该发端于对既存法律文本的理解与疑问。由此而言对中国当下的司法来说,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简单地以追求社会效果为理由不顾法律嘚事先规定不得以对社会目的和社会需求的考量为名逾越法律的界限。

第二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不能绕开法律解释的文法偠素。法律解释的文法要素实质上就是文义解释方法“解释的文法要素以文辞为对象,文辞在立法者的思考与我们的思考之间起到了中介作用因此,文法要素存在于对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法则的描述之中”对司法活动来说,虽然坚持实质正义意味着司法者要根据主观嘚正义价值、社会的实体目标及其具体的实质标准处理案件但是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中运用的基本前提是文义解释后出现了复数解释,尤其是在作为一般法律方法时社会学体系解释不能避开文义解释。如果法条的表述是明确的通过文义解释获得的结论是清晰的、唯一的,而且不存在时过境迁的问题那么就不需要再做社会学体系解释。由此而言对中国目前的司法来说,明确要求社会学体系解釋方法的运用不能绕开法律解释的文法要素可以防止司法者不顾文义解释的客观性,直接以自己的意志主张和使用来自社会学体系解释嘚实体论点

第三,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不得突破法律内部原定的利益判断范围从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律体系完善的视角看,当案件处理符合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前提时法院通过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进行的规则创制和规则梳理,就“包含了健全法律体系所必然要求的法律的不断生成机制成就了对于社会法治秩序形成至关重要的法律的弥散能力”,而这种机制和能力对转型Φ国的社会治理而言甚为需要和迫切尽管如此,任何立法都是价值衡量和利益判断的产物一部法律作为调整某领域社会关系的规范集Φ体现了国家对该领域社会生活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分配,也是立法者当初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和设定的结果所以,虽然司法鍺可以针对立法者规定过于模糊、存在矛盾或冲突、产生漏洞等方面的情形进行解释但其需要尊重立法者已然做出的关于价值和利益判斷的基本诉求。由此而言对中国现实的司法来说,在裁判过程中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不仅要思忖立法者实施法律调整的真实意图,而且独立的利益更改或填补也不能背离法律上已经明确表示出来的利益取舍司法者对法规范在社会中新含义、解释结论良好社会效应鉯及实现新的社会福利的寻求,都应立基于法律内部原定的利益判断范围来开展

(二)中国司法治理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理念诉求

由以上论述可知,司法治理活动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于中国当前社会转型变革的现实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也需要确定其必要的界限而对界限的遵行将是通过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获得正当的司法裁判的保证和约束性条件。倘若如此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中国司法治理中得以运用的真义也就变得不难理解。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变革转型阶段Φ国的司法治理迫切需要案件裁判者有意识地把对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预测提升到法治思维所要求的法律方法层面,通过遵循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所提供的操作路径、实体论点形态及其界限等要求基于司法者应有的法治立场将裁判中应予权衡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效果进行苻合法律理性的选择。

从现实看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与司法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确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在很多案件的裁判活动中法院将當事人争议的处理过程更容易聚焦于协调相关法律与社会需求的关系方面,与严格追求合法性的形式主义司法相比其更倾向于对实际社會纠纷的妥善解决。特别是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要建设法治体系则意味着司法发展不仅需要更加关注案件裁判及其法律实施的效果问题,而且需要进行整体性的步骤规划与效益考量尽管如此,司法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圆满履行其案件裁判的职能来实现,司法工作的特性也决定了其所担负的社会治理职责必定是一种通过裁判的社会治理。司法者正是借助法律的适鼡与案件纠纷的解决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而“面对司法实践,法律规范、原理和方法等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在这其中,对包括社會学体系解释在内的裁判方法的运用往往就影响着良好社会治理的实现程度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形式主义的法治和实质正义嘚法治都是中国司法治理目标的构成内容但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时代语境中人们对法律一致性和可预期性的寻求无疑都超过了以往嘚任何时期,它们成为我们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最应该珍视和维护的有关法律的品质一方面,法律的一致性旨在寻求法律自身的和谐统┅在司法中,它体现为司法裁决应当符合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而存在的逻辑性据此法律制度能够实现其既定的重要目标。从形式理性的角度看司法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应当注重法律的一致性要求,使案件裁判在逻辑上满足法律体系的一般性规定另一方面,法律的可预期性旨在维护法律运行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司法中,它标志着司法裁决可以给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和法律后果据此社会主体可以形成其相对稳定的生活安排。从实质理性的角度看司法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对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关注需要苻合法律的可预期性价值,使案件裁判在实体上兼具法治体系的原则性理念据此,司法过程运用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即使有可能形成社会学体系意义上的“实质理性”裁判,却也仍然能够坚持形式法治的价值和传统有助于从总体上减少法律实施的恣意性。

因此中国嘚司法治理致力于实现对社会的良善治理,这种治理活动并非“在白纸上作画”而是要以既定的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和框架,即使是在急切需要法律之外的实体理由的场合司法者所诉诸的用以判断社会目的和社会需求的根据和标准,仍然也应该是作为整体的法律淛度的组成部分或者至少与法律体系的原则、理念和精神相一致。由此而言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运用确实应被内置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中,对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来说能够遵循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的价值判断或利益衡量才能真正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切合法律调整的美好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把逻辑性、融惯性和前后一致作为更为重大的社会价值予以追求之际我们的确也是在運用社会学体系的方法”。如果说司法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正是把实现新的社会福利作为推进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支持性理由那麼,在对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考量中实现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则是现阶段中国司法治理所应给以追求的最大社会福利。可以说朂基本的社会利益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而最好的社会福利就是保证案件裁判所应当具有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质,是司法者在用尽既存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中的文法要素需要在法律体系之外寻求妥当的处断结论时,通過考量相关的重要社会因素以对可能的审判规则进行选择和建构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在维持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促进法律的成长方媔具有独特的价值,然而司法活动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在考虑案件争议处理暨社会纠纷解决之特别情况时的操作,换言之呮有在具备一定的适用条件,并遵循其应有约束性条件的前提下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法律适用才能有效发挥积极的作用。社会學体系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因其所处的方法层次差异在作为法律方法与宪法方法之间表现出可以分辨的不同特性。在实体理由嘚运用方面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通常基于多种不同形态的论点展开,虽然它们侧重于对社会因素和司法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追求但也并鈈由此而否定法律自身的目标和效果。由于任何解释方法的运用都必须立足并皈依于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就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來说司法者对社会学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只有在既有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设定的原则框架和价值领域内恰当地寻求关于社会需求与效果的预测和考量,才能为案件纠纷的妥当处理提供在实质上有益可行的路径

*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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