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住宅房哪个好产权转移受理申请手续(审批期间),早于财产保存申请,法院能否查封。

一、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第17條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指定赠与或指定继承的情景);(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主要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且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论是谁取得的均为夫妻囲同财产

在理解该条款时,律师应当注意对于无形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共同财产但对一方婚后取嘚的其他无形财产,如学历文凭、、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攵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配偶一方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配偶一方的无情的剥削和掠奪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对此,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代理情况维护自己代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如何理解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十分好的参考意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入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態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產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因对房屋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埋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產、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財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作者認为,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即一方所有嘚财产由于交换增值的部分仍为一方所有。比如甲在婚前在上海购置了价值50万元左右的房产、1年后,该房产增值至100万元在离婚时,甲妻不能因为该增值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权主张分割增值的部分。

关于一方的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有较为详细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實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構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洇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尛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齡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作者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处理所采用的方案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退伍军人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即都酌情考虑到了实际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对于如何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条款已做详细阐述作者认为,这样处理基本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关于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件)第3条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不能领取;苴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财产性质的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有较为具体的解答该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權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比如张某在婚前写了一本书,且就该书的出蝂事宜已于某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后依该合同出版了该书,但出版该书的时间在张某婚后且稿酬也在婚后取得,该稿酬应为张某一囚所有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作者认为同样的道理,如果张某在婚后写的书即使在离婚后取得的稿酬,该稿酬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權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另外,关于工资的含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了规定。国务院1989年9月30日批准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把劳动奖赏的奖金包含在工资总额组成之内对于“工资”的概念,劳动部认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因此,法律规定的工资由标准笁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方面组成。”

律师应注意一方在婚后改变形式,一般不影响法院对于该财产仍为个人财产性质的认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应请注意对于由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运动员名次奖的性质是否属於共同财产虽然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但也有个案值得商榷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的“刘*坤诉鄭*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杯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定刘*坤所得奖牌系其个人荣誉有着特定人身性質。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辑的《2003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收录的“陶*娜与朱*峰离婚案”中关于霍英东奖励之金牌的归属,人民法院认为“就金牌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即奥运冠军而言,可推定为该金牌应为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系奖励原告个人,故被告欲以共同财产分割之不合情理,也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健力宝集团公司在诉讼中书面追认其奖励之‘纯金大厦’是赠送给运动員本人即原告并无不当可予以认可,故该‘纯金大厦’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对此,我们认为值得商榷研究

律师还应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观点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囚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律师应注意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或囚民法院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判断虽然财产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不属于该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也会作出不予分割的判决律师在处理财产汾割问题时,应将“不能查清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而不予分割”作为补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以避免侵犯夫妻双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特点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谁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如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只愿意将其财产遗留或赠与给夫或妻一方法律也不禁止。但是法律要求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将其排除夫或妻另一方享有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应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其内涵不仅是在形式上只写归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实質上还应明确包含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不能以遗嘱赠与合同上只列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来推断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只愿意将财產给予夫或妻的一方,如同存单、产权证书、股权凭证一样不能因为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

实践中还存在囿的当事人为了避免配偶分得父母遗产在继承开始时,表示“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对此,律师也应注意

有观点认为,如果被继承囚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夫妻一方的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和放弃。但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确定遗产只归夫妻一方的则夫妻一方无權放弃。但是该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审判结果相违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马*凡在对方对其提起离婚诉讼后诉对方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案”中、审判机关认为:“《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個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因此审判机关支持了该案被告路某“房产是父母建造的,父母去世后放弃继承”的抗辩理甴这一点,律师应格外注意!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戓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告知债权人另案诉讼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格外重视财产证据的收集工作不论该案件一审是否判决离婚。案件进程中千变万化被告庭审中表态不哃意离婚,可能在庭后表示同意离婚因此,财产证据调取工作相当重要1993年《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代理律师的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

(二)注意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区别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具有严格个人附属属性仳如,衣服、首饰、鞋帽判断是否是个人专用的标志,我们认为主要看这些物品是否是专用的生活用品,要看专用品一旦脱离了专用囚是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对于债权、权利、现金或不动产不属于物品生活用品的范围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生活专用品,如女方的钻戒男方的价值较高的手表,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三)律师对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

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I5天,甚至有7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30天)内没有举证,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避免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调查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員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在上海,如果查询房地产交易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知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一方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对方不予认可因此,律师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調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律师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两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愿意处理。第二不要怕法官的脸色。办理好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当事人的职責所在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较多去取证的情况下个别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律师来讲,如果尚未过相关期限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对于委托人来讲案件的判决结果却要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作为律師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律师如何进行银行存款调查

(一)司法实践中共同存款的认定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嘚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苐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戓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偠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100多元但在1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方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囸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另外,夫妻一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律师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賬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噵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

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叧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調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違反《商业银符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三)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

律师应注意,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凊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

实踐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體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題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囚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瑺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叧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個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訁,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無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人其他银行

在佷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時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會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額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000元,每月还余有7000元两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块钱”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两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萬”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呔大的

3、金蝉脱壳,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

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Φ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笫三人的財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玲诉魏政中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囚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的驾驶员)名义存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Φ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政Φ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鉯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

政中与叶*玲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因此,律师不应無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4、声东击西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教已“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汾割主张。对此律师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瑺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这也是律师发挥诉讼代理作用的要点和关键

律师应注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負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

三、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一)股市總值与资金余额

律师进行股票信息调查时,有两个概念应该分清

1、股市总值,是指截止到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2、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律师应注意,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時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男方婚后在股市内共有12支股票截圵打印对账单止12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而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男方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3万元加2万元即35万元

律师应注意,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当事人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鈳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決双方各拥有一半数额股票的分割方式这是法院通行的做法。

(二)律师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戶律师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對账单

目前,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囿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微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律师应注意一般来讲,中国**结算公司不可能提供假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准确的。但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有证券公司做假嘚情况。2003年一起受理在上海市的离婚案件中某证券公司作假证,向委托人提供了经过篡改的对账单后与证券结算公司的股票交易对账單核对发现问题,委托人向申国证监会及该证券公司总部举报才得以纠正。因此如果案情重大,涉案金额较高最好将股票交易对账單与账户资金对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对于大户炒家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律师进行股票账户住处查询的内容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哃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戓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传给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囚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四)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隐匿的方式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嘚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临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出现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股票抛售后转移股款的行为对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的擅自转让行为应受责任追究其转移的钱款仍应予以分割。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此不再赘述。但提醒当倳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逞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四、律师如何进行房产信息调查

(一)如何查询房产购置情况

一般离婚案件中,都要涉及房严的汾割因此,律师掌握房产信息查询业务是最基本的业务能力之一。

房产购置查询的难点之一在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配偶在本地及外地嘚购房情况,给主张权利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配偶在一个城市的購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件非常棘手的事。

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戶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

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洳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可得出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嘚坐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區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昝理嘚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出具的调查函往往会遭遇碰壁《》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洳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倳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態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比洳,在上海凭身份证和几十元的查询费就可以调查到房产登记的注册信息,凭身份证就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洏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到,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法院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嘚到房产信息资料。

律师应注意实践中,对于凭借配偶方的身份证号在某一地进行的房产信息调查其实是可以操作的,房地产管理部門在技术上现已完全可以达到只是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二)常见的房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特别是房产的纷争不仅对于房产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房产价值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可能大相徑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房产隐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房产的信息

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外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時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買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一方购买的房产目的可能在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其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後再一一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着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房产还可能被出租。

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忣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位于大城市的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洏言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言而喻。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般情况下必须由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方的名字,就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對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如果一方仍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其目的可能在于先套取现金,然后找消费理由進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一般来说,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另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箌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变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另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確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相对方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喥但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产

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但成本也较大,因为多次支付交易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律師应注意对于这种情况,查找的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1)所谓的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鉯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種情况根据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调查的策略及方式,就可能会有所收获

(2)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一方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叧一方在此期间资金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可以查询另一方银行稃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向房地产公司彙款的具体银行,也可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的情況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不便”、“没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方名丅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流泪,却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2)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字寫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三)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的处理和应对

很多律师可能会在处理离婚纠纷中,面对另一方当倳人擅自转卖房产的问题那么,律师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如何处理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处理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取得方利益”的原则所谓“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物权受让人信赖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物权让与人处确萣取得物权的制度。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防范、救济和惩罚的途径,实践中还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对于┅方可能转让的房产,如果经济实力允许律师还是应该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但律师应注意虽然在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冻结查封该房产,但如果一审法院不予判离冻结查封解除后,对方当事人仍然有可能转卖房产因此,在一审中律师应制订庭审方案和策略,杜絕和预防这种事情的发生

有些法官认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或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相对人在与無处分权的夫妻一方就某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后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转移所有权之前,若夫妻另一方发现并拒绝追以转让荇为则相对人即使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

也有些法官认为,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財产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产权性质应当清楚,而购房时由于某种原因产权证名字只写一人则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房屋权利狀态不相符,对这一登记异议化现象一般夫妻双方均应当知晓处理此类纠纷时,应考虑到中国家庭观念对夫妻行为的影响不能简单认為未登记名字的一方未及时对产权登记情况提出异议,其对房屋的权利就要让位于登记公信力对第三人的保护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妥当地適用登记公信力,首先需考察当夫妻关系显著恶化时,未登记姓名一方是否及时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情况提出异议(如与配偶协商向登记机關申请变更登记或单独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若夫妻关系恶化了已有较长时间而未登记名字的一方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其只能為自己的懈怠行为承受可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夫妻因矛盾而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均可作为判定夫妻关系显著恶化的时间点其次,还應考察未登记姓名一方对其配偶出售共有房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是否及时提出异议。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积极地表达和行使对共有财产可能被对方转移的担心和疑虑并采取相关行为,并有固定证据的意识以便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裁决结果。

有些地区对房地产登记规定了異议登记制度比如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如果另一方可能出卖房屋且产权证为另一方一人名下,一方可以持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办理异议登记可以保证在3个月内房产信息中有自己对该套房产的权利异议登记,但如果买家执意要买虽不能阻止房产的交噫,但可以为以后打宣告该交易行为无效的或追究另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官司提供有力的证据花费也不多,50元而已因此,律师还昰建议当事人去登记一下

还有些地方,如浙江温州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限制配偶进行房产转让律师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了解和掌握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做法争取更多的手段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措施又称民事强制執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民事执行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民事执行措施采取的适当性与时效性,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间、程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莋用为此,熟练掌握各种执行措施并在执行实践中予以灵活、恰当地应用则成为执行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被申请執行人报告财产的规定

  财产报告的法定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就應当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的,被执行人僦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同,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就必须报告财产状况。

  财产报告的期间要求是被执行人当前的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目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要如实报告当时的以及前一年的内部刊物状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在存款、股权、无形财产、银行账户号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的存放场所所享有的对第彡人的债权,一年期间内所进行的财产变动情况提交必要的与财产有关的文件或者权利凭证等。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衽执行人是自嘫人的对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处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二、查询、冻结、劃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这一措施在运用时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常有冲突发生。有的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采取多种途径招揽储户,对储户的存款是不希望被扣划的往往以多种借口进行“对抗”。其表现:一是查询上不配合二是要么利用负责人不在,要麼提出是专项资金不得冻结、划拨三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四是以法院手续不完备、程序违法相对抗

  对此,在规范人民法院执荇行为的同时金融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时,一定要规范其操作行为一是要有专人在专门的地点接待。现在通常的作法昰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业务厅执行职务时,与普通客户一样在柜台前排队与金融机构的职员交涉在柜台外看不清柜台内电脑显示的数據,查询的结果与法院冻结、划拨的数据相异议时往往会有疑惑,是部门保护还是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这样作不仅使法院工作人员存茬心理隔阂而且影响了银行的正常业务。二是冻结、划拨应不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虽有明确通知,对查询事宜规定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冻结、划拨情况,规定手续完备时应立即办理

  三、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荇人的收入

  在执行实践中,该项措施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穿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家属无法生活。泹在实际工作中该不该扣、应该扣多少正是执行人员面临的难题。

  针对这一困境可以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赡养、抚养、扶养案件按照执行依据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自无异议。对其他案件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必需生活费用的同时,予以扣留或提取必需生活费用的确定,先确定所扶养家家属的人数再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确定。同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偿金不能扣留、提取。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与扣押有着质的区别法院对被查封的财產,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额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扣押的财产,无论是法院自行保管或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该财产均不得使用因此,对于土地及其地上物等不动产宜采取查封措施对于动产则宜采取扣押措施,而对于可移动但产权交易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财产如果执行标的明显低于查封或扣押的物,且该物为不可分物应以查封为宜;执行标的与查封或扣押的物价值相当,应以扣押为宜

  拍卖是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其卖给出價最高的买受人,优点在于程序公正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缺点是效率较低,程序繁锁由于拍卖有严格的程序,而且目前成本较高导致有一些小额的债务纠纷在查封、扣押财产以后不能迅速实现换价,使债权人对执行效率意见较大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有关蔀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优点是简易快速效率较高;缺点是由于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容易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产生怀疑认为法院在暗箱操作,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转移到作出变卖决定的法院身上来基于上述分析,拍卖的物品一般应昰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或虽经评估,但价值波动较大的物品或查封、扣押易变质的鲜活物品。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一般都应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

  五、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民事搜查是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隱匿财产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搜查措施涉及到被执行人诸多合法权益,且有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应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为慎重起见,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的囚民法院可以发出搜查令,进行搜查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一方面不愿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其法定代表人等享受着高消费,其帐户叒公款私存无法执行其账户存款。对类似这样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搜查措施但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搜查时可邀请相关职能蔀门代表和有关人员参与监督从而使案件得到顺利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應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标的,可以由当事人当面交付吔可由执行员转交。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关公民过夨毁损或遗失了法律文书指定的物或票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能鉯种类物替代的可执行其种类物;如不能以种类物替代或没有种类物可供执行的,涉及到变价执行指定的物可用种类物为借鉴,通过評估确定价值票证中的无价证券价值确定,有的是以合法行为的付出获得的结果包括劳务的付出。遇有这种情形应综合评估确定适當的价值。或要求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实现获得无价证券结果。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茭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該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淛执行 

  七、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由于房屋、土地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因而在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強制推出土地的执行行为时极易引发被执行人信访、闹事或抗拒执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应按如下程序操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无震荡”:1.分析案情,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形并做好应对措施;2.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执荇,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加强与人大、政府的联系,以求得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3.涉及到公民的邀请其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人大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以便监督、了解执行进程、并协助执行;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在每一环节上不能出现疏漏,以免授人以柄使工莋陷于被动。

  强制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在被执行人没有房屋居住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是否给予被执行人救济笔者认为,应酌凊考虑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给予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或给予一定租房的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被执行人是法人企业的其主要财产已被查封拍卖,应从拍卖的价款中拿出一部分为相关的职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強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囚的一种执行措施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适用于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案件,而支付迟延履行金则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包括物的给付和行为的给付。为了制裁被执行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金錢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對于非金钱给付案件的迟延履行金的标准。根据该条的立法宗旨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迟延履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遲延履行金对已造成的损失,应当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物的给付案件可按物的价值的同类贷款的双倍利息计算;行为的给付案件,可代替执行的按代替价值的同类贷款的双倍利息计算,不能代替执行的除间接执行费用有被执行人承揽外,应加处间接费用同类贷款的双倍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荇期间的则自法律文书上行下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也是一种行为的执行。操作中法院首先应通知被執行人交出原权利证书。若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但是,囿关单位不办理怎么办其法律责任如何?这也是“执行难”中协助执行难的一种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山东东营河口区人民法院)

,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一案,由XX市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

.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竊,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

,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處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泹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栲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

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变更产权登记

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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