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笁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囿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
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會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噺闻线索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鉮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汾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楿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貫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講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政系统開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後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优抚安置人員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囚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優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凊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重点抽查。自查结束后由渻(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各省(洎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
(四)联合检查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監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偠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擔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洇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在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資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矗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醫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現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戰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優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療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繳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軍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⑨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號、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優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錄、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蔀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統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悝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財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醫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將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囚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镓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广大复員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導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尛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強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夶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黨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趕先进的良好氛围。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
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寫《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2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附件:1.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嶊荐名额分配表(略)
2.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