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银天下 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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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控诉银天下骗局 请还我被骗走的109万
发布时间: 20:41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整理 | 浏览:1200 次
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的90后,是一群所谓专攻金融学的高材生,信心满满,心高气傲,志在必得。想不到在自主创业的道路上刚刚迈出第一步,便在上海融金汇银银交易平台上跌了一个大跟头。
&我输了,输的有些莫名其妙...&田亮(化名)有些沮丧,有些无奈。&不过上海融金汇银银公司为我人生成长上了极为深刻的一课!&田亮又不无感慨。
上海融金汇银银天下市场部陈爱清十多次打电话(有电话记录)通知田亮,说他们公司有一个&岁末捞金&活动&,是由他们从美国请回来的专家指导操作,保证赚钱。结果短短9天时间,田亮的109万就打了水漂!上海融金汇银银天下市场部陈爱清略施小计,轻轻松松成为&岁末捞金&的赢家。【详情见后面微信聊天图片】
田亮接受该平台刘涛专家(一部分由陈主任转述)的指导,几乎全部为反向操作。而另一位朋友柯某在广东金祥银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银天下为同一集团)投资同类产品,,1天之内,账户从50万变成负11万。
上海融金汇银银天下交易平台是一场?我们不敢相信,甚至不愿、不会那样去想!大学里没有教授过这样的课程,社会大学原来如此丰富?
9天时间,109万化为水漂
这样的白银投资平台害死人!
12月1日,在银天下投资顾问的强烈推荐下,田亮将150万投入银天下白银现货投资平台,购买了&岁末捞金&产品。银天下工作人员反复说,这是专门针对贵宾的超值回馈产品,而且承诺一定赚钱,全国只有50人可以购买,还有从美国回来的专家一对一指导。初出茅庐的田亮,对银天下投资顾问的话及专家的实力深信不疑,将150万家当全部投了进去。
没想到,在专家刘涛的直接指挥下,大资金入市第一天的12月1号,田亮就直接巨亏110万。虽然曾对专家的指导多次提出质疑,并咨询是否要及时止损,但得到的回复是:&不要紧,它怎么跌,就还会怎么涨回来!&结果,跌跌不休无尽头。田亮的150万,瞬间变成40万。
之后的12月2至5日,田亮根据自己的判断,慢慢将账户从30万做到70万,收回了一小部分亏损。
(17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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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年超30吨矿产金产能,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席位,具有黄金生产、冶炼、回购、交易代理等全产业链资质。紫金钱包依托集团的全产业链资源,在深圳水贝成立了“类黄金银行”体验店并向全国扩展,“紫金钱包”平台为用户提供线上黄金投资托管、线下存金提金、黄金租赁服务,形成了黄金O2O投资、消费、金融一体化的新商业模式,打造我国“类黄金银行”优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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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紫金金行从目前市场的投资环境考虑,黄金毕竟属于高端产品,很难普及到大众。所以,紫金金行向总公司紫金矿业集团提交申请,成立一个以中端产品白银为主的类似紫金钱包的白银投资消费平台。由此,福建紫银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并推出白银投资消费商城紫银钱包。
这是紫银天下商城界面,从各方面都已经很完善,在商城看到的白银价格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国际白银价格,属于真正的符合市场消费的民间投资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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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学习讨伐骗子拿会自己的血汗钱,希望看见本帖子的人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本人QQ希望大家转发,谢谢!
关于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非法经营贵金属现货业务的索赔申请:本人在...
大家一起学习讨伐骗子拿会自己的血汗钱,希望看见本帖子的人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本人QQ希望大家转发,谢谢!
关于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非法经营贵金属现货业务的索赔申请:本人在天津金融局:
2015年9月,我因为安装上海银天下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免费贵金属行情分析APP客户端,被该公司开户客服联系上。随后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客服通过QQ和我聊天,取得信任,不断发布其公司老师喊单准确率80%以上、低投资高收入的信息(详见附件2),让我相信跟着上海银天下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分析师做贵金属投资会有不错收益。我于2015年12月在该公司开户、激活开始贵金属投资。至2016年4月,累计投入人民币12万元,余额5万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万元。当我非常郁闷的时候,他们银天下的另外一个客服,又联系上我,说VIP 客户就可以享受高质量的服务,这样就很容易赚到大钱了,于是在那位小姐的保证下我可以赚到钱,于是我又开通了另外一个账户,以我弟媳妇崔元元名字开的,这也是那位客服小姐建议的。于是我怀着回本心切的态度,又想赚钱买房的心态,于日又注册了一个100万的账户,成为那位小姐所说的VIP. 事实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到,我累计在崔元元这个账户投入了135万,余额4万元,直接损失了131万。
在随后仅仅两个月的交易时间里,我发现该公司并非其描述中那样,老师喊单准确率80%。事实上,经常出现老师喊错的现象。开户之前的承诺喊单子正确率高,都是骗人的。
算一笔帐,他喊十单的准确率也就是百分之八十左右,分析师为了保持高正确率,往往买入后盈利20个点就会提醒你出局,这个时候你因为要去掉15点手续费,不过才5个点纯利润而已,你就算连着对8单,不过四十点盈利,但是损一单就是30个点,如果30个点之后你加仓,行情继续走,你会损失60个点以上,一个点一百,一百个就是一万,就这一单你就能把前面盈利的40个点都亏掉,血本无归啊,何况还有两单可能会损呢。
且该公司贵金属投资是不是现货投资,而是非法期货投资。理由如下:
1.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明确规定了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即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一)实物商品;(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该公司交易对象是以“贵重金属”为名的标准化合约。而在实际交易中,该公司交易品种、最小变动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手续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实物交收地点等合约要素在具体交易前就预先确定好,仅价格和交易时间未经事先确定。具体交易价格是交易时该公司提供的实时价格。且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3.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从交易的方式分析,客户只要通过该公司的审核,即可在该公司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开户,通过第三方托管资金,把资金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买卖的保证金,即可与该单位开展交易。就单独客户而言,客户与该公司是一对一的交易,但该公司通过发展客户的方式,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了买、卖行为,其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交易”。
4.从交易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但该公司每天可以频繁交易,一分钟甚至可以交易数次,没有履行T+5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证监办发〔号)中关于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为: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非法期货交易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该公司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结合交易明细表可以看出,客户交易并非全额付款,而是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在客户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可通过平仓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这充分说明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符合《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证监办发〔号)对现货经营转变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同时,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有限公司均无组织或从事期货交易的相关资质,违反了国家关于期货经营的特种许可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有限公司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质性的期货交易,我与该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的内容明显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两点,我提出如下申请:
1.返还我在该公司交易中的手续费、延期费和亏损金额。该笔费用由该公司所收取,具有返还条件;且该公司没有期货经营资质,却冒充自己有资质经营,其目的之一就是赚取该笔费用,其客体、客观、主观和主体均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对非法经营的认定。对该公司来说,是其非法经营获利;对我个人财产来说是物权转移,属于对个人财产的非法侵占。参考业内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的利益分配模式,要求全额返还人民币元(壹佰叁拾捌万)。
2、赔偿往返路费。该笔费用是因为该无效合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应该赔偿部分。苏州到天津往返火车票,人民币壹仟元(大写金额)
叁项合计,共要求返还、赔偿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佰叁拾捌万
恳请领导协调帮助解决困难,挽回部分损失,特此申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货、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货、黄金等金融业产品交易。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安部关于保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挠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及各地金属交易平台。骗子团伙一口一个现货交易,可是这类没有标准的物件交付,也没有现货中的物流运输及仓储,买进和卖出都是要收高额手续费,点差费,甚至还有隔夜费,此类交易的本质是空买空卖的非法期货交易,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平台,国家商务部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可以经营原油,金属、等成品的机构平台。
二:我们的资金并没有银行第三方存管,而是直接转进了交易平台帐号,由银行拉出的清单为证。你们根本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原油交易,完全是虚拟交易。
没有原油存货,也没有原油出售方,只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在软件上进行对赌,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交易,只是会员单位每个月与平台结算逐级分成。
三:开户违规。根据国家相关期货现货交易法律文件:必须要开户人亲署《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等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方能开户。属于恶意违法违规,银行可以这样开户帐户吗?
四:设置骗局,虚假交易,原油价格既不与外接轨,也不是投资者集合竞价,而是由会员单位通过软件与投资者方向后向操作,其实就是一个对赌的过程,行情任由骗子团伙摆布。在非农时期还通过断网卡盘,滑点的方式让受害者血本无归,受害者亏了就是骗子团伙平台赚了,根本没有第三方赚钱,还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五:虚假宣传,隐瞒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效益,骗取高额点差及手续费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老百姓的血汗钱。
人生一世,草木一秋,为了正义就是牺牲也无愧于天地,受害者将誓死同盟和骗子相关一切组织周旋到底,同仇敌忾,也希望有关部门关闭查封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为了避免有更多的受害者。
一是形式上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
二是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三、XXX平台不认可他们的交易机制违法。我们如何答辩?
1、对抗抗国务院2011第38号禁令和国办2012第37号文件;对抗国家六部委2010年“国六条”和2013第74号文件精神。
2、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没有期货交易或经营许可资格,以现货为名行期货之实,挂羊头卖狗肉;
3、按期货交易要素非法设置电子交易盘,其电子交易盘中借鉴期货交易要素,如委托挂单,连续竞价(三档挂单),合约交易,T+0交易,履约保证金,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统一商品数量,统一商品规格,统一最小变动值等等。
4、串通商业银行按期货交易机制非法开通期货合约转帐通道。
注:现货交易违规案例归口国家商务部监管。而我们在给国家商务部投诉后,商务部回复认为,商务部只对有实物交割的现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象这种买空买空涉嫌诈骗的非法期货犯罪,建议我们向保安部打击非法期货投资诈骗犯罪专案组举报。
四、XXX平台辩称,他们是具有实物交割的交易模式。我们如何答辩?
1,能否在金融办的领导见证下,随机抽查你们交易系统中的10个投资人的帐户,看看有几个是实物交割的。
2、能否打开你们交易系统服务器设置,验证有无暗箱?
3、能否提供你们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的合同?
4.能否提交你们的配套商品加工商的供货单?
5、能提供你们实物交割的物流商的发运单?
6、能否参观你们的仓储现场及规模?
7、能否提供政府给你们的批文原件,看看是不是允许你们违反国务院38号、国办37号规定。从事集中式标准化合约做市商或电子撮合“买空卖空”?
8、能提供你们每年上千亿成交额的纳税证明?
五、我们将以诈骗罪,刑事控告他们。其理由如下:
我们再次声明,我们不想送人坐牢,但如果你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那我们只能被逼无奈。我们以诈骗犯罪报案的几点理由:
1、以现货交易为名,以非法期货做道具,虚假招商宣传,掩盖诈骗犯罪目的。
2、以非法手段串通商业银行开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公司才适格的“银期转帐”通道,为网络诈骗资金划拨。
3、雇佣所谓的行情分析师做“交易杀手”,以高利分脏的方式推动犯罪团伙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设置交易陷阱,让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指令。
4、所有交易的实现方式均由你们的总后台或会员机构后台操控涨跌,虚拟对赌,误导投资,帐户绞杀,你们在电子交易盘上设置滑点、卡盘、修改K线、篡改订单,控制出金,榨干投资人。与警方深入深圳一家网络投资诈骗交易平台卧底调查的情况惊人的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安部作出的《关于保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有关方面不受理、不立案怎么办?我们的做法如下:
第一、投诉证监、金融、工商、商务等部门时,同时附上一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要将查处情况要求公开。例如要求金融办出具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是说针对投诉,你是如何查的?查到问题是如何解决的?交易平台没有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在向警方报案不受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保安机关办案规定要求其七天内给立案和不立案告知书。应立案不立案的,可根据《人民保安纪律条例》向保安部纪律监察部门投诉经办民警和有关保安分局。
第三、可以持有保安机关不立案的告知书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所谓的现货交易平台,都是虚拟的东西,什么黄金、白银、原油、农产品、邮币卡都是骗子,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受骗,欢迎加入现货邮币卡维权群,群号码:,大家一起学习讨伐骗子拿会自己的血汗钱,希望看见本帖子的人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本人QQ希望大家转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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