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莎慈善晚会捐款名单法实施后社会组织发动内部会员捐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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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12.2《慈善法》颁布,我们要做的仍有很多 | 公益服务网 | NGO发展交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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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两会已经拉开序幕。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每年一届的全国两会究竟离有多远?除了通过媒体“围观”两会,我们还可以做什么?有人用行动回答了这些问题。两会前,我们收集了一些“民间提案”,这些提案基本都已经通过寄信、公开倡议等方式向向人大/政协代表传播。
《慈善法》颁布,我们要做的仍有很多
孕育十年的《慈善法》全文终于在官媒正式亮相。《慈善法》的出台作为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已进入全面法治化时代。
《慈善法》构建了慈善行业整体制度框架,但里面不少内容还需细细填充。该法3月16日颁布,9月1日正式生效,半年准备期算算其实并不长。我们需要做的事,还有很多。
· 慈善组织的具体认定标准
· 慈善组织切实可见的“特权”
· 网络募捐的平台管理
· 慈善信托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
· 管理费用的比例适用
作为行业首部综合性的基本法,《慈善法》不仅涉及到慈善组织,还涉及到慈善信托和多种慈善行为;不仅涉及到主管机关民政部门内部职权划分,还涉及与慈善行业关系甚重的财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仅需要考虑将来的实施细则,也需要考察与现行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任务不可谓不艰巨。
慈善组织的具体认定标准
《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特别是关于新设组织登记的规定,被公认为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是对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无论是新设组织登记,还是存量组织认定,都离不开慈善组织认定这个环节。虽然对于新设组织法律条文没有采用“认定的表述”,但我们认为新设组织的登记应该是将三大社会组织的法人身份的获取和慈善组织资格认定两个环节合二为一了。
慈善组织资格关乎组织后续享有募捐、税收等特定权利,关系甚重,按照《慈善法》规定的标准,如何认定其为慈善组织?从法条定义可知,慈善组织首先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那么现有的一些获取合理回报的民非理应被排除在界外。其次,我们看到,除了慈善宗旨和面向社会进行慈善活动这项条件之外,其他在人员、财产等方面的标准和三大组织设立的标准看起来没什么实质区别。然而,仅“慈善宗旨”和“面向社会进行慈善活动”这两项作为对社会组织社会效益的考察,就足以考究多时。
首先,慈善组织的慈善宗旨须是绝对和排他的吗?比如,有的会员型社会团体,如环保协会,本身宗旨主要是实现某类慈善目的,但其宗旨同时也包括服务其会员(包括部分营利性环保企业会员),这种同时带有互益性的社会组织如何认定?其次,组织的服务人群和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对慈善组织资格判断构成显著影响?比如,针对高收入群体的教育机构是否会被认定为缺乏“面向社会”的慈善性而被排除?服务费用和市场价格基本持平的医疗、养老机构是否满足要求,等等。
这些问题不是中国独有,有的在英美等国的争议也持续至今。比如英国某些私立学校,因服务范围基本限于高收入群体,同时还享有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被公众指责有失公平,被要求撤销慈善资格,或是被监管机关要求对其招生政策和共享资源进行调整。
以上这些问题,由于《慈善法》规定尚比较原则,那就只能留待实施细则明确。
慈善组织切实可见的“特权”
要获得慈善组织资格,前提条件是成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一旦拥有慈善组织资格,则可以具有“公募资格”和“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用地、金融等促进措施)的显著特权的资格。
但这不意味着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就能自动享受这两个特权,一般还得经过两年考察期或是依税法认定。因而,这两种特权对慈善组织吸引力有多大还有待考证。从我们已做的关于慈善组织募捐状况的调研中我们发现,首先,不少现有社会组织对公募资格并没有十分渴求,在实践中,公募和私募的界限并不分明,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通过与公募组织合作、挂靠等很多途径也能募到善款,而没有品牌和实力的机构就算有了资格也很难募到。其次,由于税收法定原则,《慈善法》里无法对具体的税收制度做出规定。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还得依《税法》来实现。如果财税部门的步伐太慢,对现有制度没有实质性突破,该税收优惠对社会组织吸引力还是有限。
为获得这两个“特权”,慈善组织很可能需要在组织治理和运行上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在内部组织架构、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满足比一般社会组织更高的标准。如果在实践中,权利和义务不相匹配,慈善组织只是“看上去很美”,社会组织们自发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有可能缺乏动力,而更乐于留守在社会组织相对宽松自由的天地里。
总之,“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获得公募资格所需的“内部结构健全和运作规范”的标准和程序等细节必须在《税法》和实施细则中尽早明确,尽可能减少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切实地为慈善组织的认定提供动力。
网络募捐的平台管理
网络募捐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这是最富有争议规定之一。为了加强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避免近年来高发的诈捐和多平台重复捐赠的出现,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无疑是相对高效的,但这无可避免地会限制现实中募捐自由与创新。基本规则既然已定,如要在自由和秩序之间更好地平衡,后续的实施细则是关键。
基于现实案例,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募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方式:
一种是专门从事募款的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包括名为众筹实为募捐的行为)。如腾讯乐捐、新浪微公益、淘宝众筹等。
另外一种是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主动或者被动发布募捐信息。比如某大型门户网站在其公益资讯板块上,主动发布或经请求发布募捐信息;比如募捐人利用微博“打赏”功能获得捐款(如去年的滨海爆炸案中的微博诈捐案件)或者利用贴吧、微信服务号等社交媒体账号等进行募捐,这种情形下,这类网络平台作为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在海量且分散的信息中对募捐行为进行识别以及对募捐人的资质审查和行为管理应当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
在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需要界定哪些是“慈善信息平台”?是否包括目前常见的专业募款平台?是否包含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不难想见,如果平台指定过窄,可能会对募捐创新造成过多限制;如果平台指定过宽,得考虑到是否能够实现立法规范的初衷,以及网络运营商能否承担其应尽的验证和管理义务。
其次,需要明确指定的实质标准以及公平透明的指定程序。实质的标准可能会包括,平台的资产规模,募款相关业务年限和风控能力、过往的合规性记录等等。标准的制定上,应当考虑到安全性和创新性的平衡,为初创的平台预留一定的空间。平台的指定上,应当遵循准则主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裁量,尽量避免重现当初公募权垄断及挂靠引致的管理无序和坐收管理费的现象。
慈善信托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
如果说《慈善法》中多个制度都是对现有社会组织改革成果的确认,那么慈善信托可以说是在创新上的闪亮明星。可惜的是,信托本身就比较小众,不为公众所知晓,更不用说慈善信托了。所以慈善信托在立法过程中的关注度被募捐和管理费用等话题轻易超越,虽然不足为奇,但总有些可惜。
为了激活沉睡十余年的公益信托,扫除信托法中的规定不明所带来的障碍,《慈善法》几易其稿,下了不少的功夫。和公益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政府干预程度明显减少,以便最大程度彰显其制度上的灵活性,丰富公众参与慈善的路径和模式。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关于慈善信托的募款行为。我们暂且不论慈善信托成立后寻找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的行为究竟赋予什么名称比较合适,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一个募集善款的行为。从立法意图来看,立法者将慈善信托设置得比较宽松,但是并无意赋予其公开募款的权利,即便法条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按照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通知,信托公司承办的公益信托可以进行公开宣传,所以据此推断慈善信托可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募。从国际经验上看,慈善信托的公募权一般没有限制,但是我国的慈善信托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特性,加之商业信托的私募性质非常明显,所以,慈善信托的募款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允许实质上的公募行为,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如何实现慈善信托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慈善信托备案制本已比较宽松,信托监察人非必设机构,信托运营情况只需要报告和公开即可,也没有支出比例等强制性要求。试问,按照目前《慈善法》和信托法律法规,假设慈善信托可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募款,备案后也可能有税收优惠,同时民政部门不太干预信托运营,慈善信托是不是比慈善组织的自由度要多太多呢?笔者一直支持推动慈善信托在实践中的发展,但从慈善法原则性的条文中看,慈善信托似乎和慈善组织有构成“不公平竞争”的可能。根据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一致的原则,实施细则应当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监管细则,以避免慈善信托成为规避监管的手段。
另外,还有相当多需要明确的问题,比如,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如何实现?信托公司承办的慈善信托监管如何与信托公司主管机关银监会进行更好的衔接等。
管理费用的比例适用
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管理费用比例的存废,15%和10%的高低之争随着《慈善法》的尘埃落定慢慢降温,而法律也设置了特殊情况可以突破的灵活空间。不难推断,这个比例的影响究竟会有多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续的执行。
首先,必须明确管理费用的范围。按照现行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如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算作公益项目支出而非管理费用。如果依此界定,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10%的管理费用的压力就不及大家所预想的那么高。如果不依此界定,很可能对不少组织造成较大的压力。
其次,明确开的“口子”怎么适用。
第一,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的管理成本有约定。从法条上推断,如果多个单项捐赠约定的管理成本比较高,最终导致超出年度法定的管理成本比例,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完全可以突破法定的10%?
第二,有特殊情形无法满足的,应当报告民政部门和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哪些属于特殊情形?执行中适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以上仅仅是《慈善法》条文中比较突出的有待明确的部分,其他部分的走向随着法律解释的进一步明确想必也会逐渐清晰。《慈善法》颁布了,我们期待的,我们需要做的,仍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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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20-,办公时间:9:30-18:00《慈善法》今起施行:个人公开募捐被禁止,朋友圈也不行_网易财经
《慈善法》今起施行:个人公开募捐被禁止,朋友圈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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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慈善法》今起施行:个人公开募捐被禁止,朋友圈也不行)
个人被法律禁止。也就是说,如果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月1日开始,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正式施行,《慈善法》有哪些亮点?哪些法规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近日,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等媒体进行了解读。降低慈善组织登记门槛《慈善法》第十条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马仲器解读称,《慈善法》颁布后,我国民间慈善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出现大幅增长,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慈善法》从法律上降低了登记门槛,使得社会组织更容易取得合法身份。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 造成实际上的登记困难。而如今慈善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直接登记不再有法律障碍,改变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这也意味着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习惯在朋友圈发布求助或者募捐信息,这是否违法?对此,马仲器表示,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私益慈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而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有人在朋友圈或微博上发帖,以个人名义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陌生病人筹款治疗,这种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则被《慈善法》明令禁止。 另外,《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需进行认证。《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8月22日,民政部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诈捐悔捐都将被追责《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法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有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近年来,部分公众人物或企业组织为了 “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但获得社会美誉度后却不捐或少捐。有些组织在募集到捐款后,却挪为他用,并未用到公开募捐时承诺的用途。他们的行为,被称为“诈捐”“悔捐”和“诺而不捐”。马仲器表示,今后,此类“诈捐”或“诺而不捐”的行为将被追责。马仲器表示,捐款人在公开表达捐款意愿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否则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捐赠人发生重大变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马仲器说。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这也是《慈善法》的另外一大亮点,首次明确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此前,日《信托法》出台,将公益信托作为其中的重要章节。尽管《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早已做出定义,但经过十多年,公益信托始终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该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可能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成为制约公益事业发展的瓶颈。对此,马仲器表示,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优势,不仅无需申请法人登记,而且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较低。另外,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在他看来,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激活社会巨量的慈善资产。据了解,9月1日,国内已有首批慈善信托诞生。当天,国投泰康信托率先推出慈善信托,首批慈善信托分别是“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分别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合作,在“创新扶贫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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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宣传贯彻专报
2016年第4期(总第4期)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距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愈来愈近,在《慈善法》实施进入倒计时之际,全国及各地民政系统在系统学习了《慈善法》之后,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相继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细则,为《慈善法》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民政部在意见征集方面做足工作,先后发布基金会、民非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征集通知,广泛借鉴吸收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基层组织也开展系列活动普及宣传《慈善法》,将慈善法宣传落实到社区、家庭。
一、网络传播数据分析
据互联网信息传播数据统计在7月1日攀至最高点,指数达732,在之后逐渐下降至513(7月31日)。
图1:舆情指数走势概览图
据统计,互联网用户以“慈善法 解读”“解读”“慈善法的意义” 等关键词检索《慈善法》相关内容。慈善法来源检索词的相关度如下图所示:
图2:《慈善法》检索词相关联系图
7月,全国及各地民政系统积极学习《慈善法》内容,紧锣密鼓地开展《慈善法》宣传贯彻活动,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登上各大媒体新闻头条。具体情况如下:
网民对《慈善法》关注度从高至低(前8)的省(市)是:北京、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四川和福建。
网民对《慈善法》关注度从高至低(前8)的城市是: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成都、苏州、南京和深圳。
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一个月内关键词为“慈善法”的相关文章25075篇,一周内1000篇。从文章时间分布上看,有关“慈善法”文章主要爆发在今年,且在4月至6月期间集中爆发,PC端传播速度快于新媒体传播速度。从文章内容上看,有关“慈善法”的文章主要聚焦“慈善法学习和解读”“个人募捐是否违法”“慈善信托”等关键词。
全国及各地学习贯彻情况
1.河北举办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第二期培训班宁夏举办全区民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
民政部网站日
佘瑞东强调,一要打牢“学法”这个基础。把慈善法的学习培训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全面部署。二要突出“促善”这个核心。落实改革创新措施,推进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改革。三要抓住“治善”这个关键。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规范公开募捐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江西召开江西省社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专家座谈会
日前,江西省民政厅在南昌市召开江西省社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专家座谈会。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饶剑明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江西省社会组织专家库部分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厅相关处室同志共60余人参加会议。
饶剑明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强调一是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知识竞赛、举办新闻发布会、动员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自主开展各类学习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慈善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要抓紧工作责任落实。对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25项职能,按照民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同时积极协调财政、税务、公安、监察等政府部门,共同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三是要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结合江西省实际,积极推进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试点示范,创造成绩、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和江西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同志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学习体会,对慈善法的重要意义、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互动交流。辽宁举办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举办了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民政部副司长李健、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胡振全和沈阳师范大学王海燕教授应邀请授课。辽宁省民政厅厅长石光出席培训会强调一是要把握精神要义。要全面把握慈善法广泛调整和规制的重点,全面理解和领会慈善法的改革和创新举措,切实把握慈善法放宽准入和加强监管等精神要义二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站在履行职责使命的高度,切实把慈善法的学习培训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带头学习宣传好慈善法。三是要强化社会宣传。要把慈善法纳入我省“七五”民政普法的重要内容,分层次、分对象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第二届“辽宁慈善奖”评选活动,把学习宣传慈善法作为建设慈善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形成人人关注慈善法、人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迅速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慈善法的高潮。
贵州举办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
7月21日22日,贵州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在贵阳举行民政部社工司巡视员许启大从《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角度,法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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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宣传贯彻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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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宣传贯彻专报
&&&&&&&&&&&&&&&&&&& ——2016年第8期(总第8期)
&&& 截至11月底,《慈善法》已正式实施三个月,相关配套政策文件逐步完善。各地积极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全国政协调研组赴各地调研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情况,民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相关规定,广大社会组织进行《慈善法》宣传培训工作。据统计,25家全国性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认定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上海市、温州市、贵阳市等均于本月认定了首批慈善组织。
一、网络传播数据分析
据互联网信息传播数据统计,11月1日至30日,慈善法舆情指数在11月30日攀至最高点,指数达1831,因此11月份整体舆情呈波动上升趋势&
图1:舆情指数走势概览图
据统计,互联网用户以“慈善法 解读”“慈善法&个人募捐”“慈善组织”“慈善超市”“慈善信托”“公开募捐”&等关键词检索《慈善法》相关内容。慈善法来源检索词的相关度如下图所示:
图2:《慈善法》检索词相关联系图
11月,全国及各地民政系统积极学习《慈善法》内容,紧锣密鼓地开展《慈善法》宣传贯彻活动,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登上各大媒体新闻头条。具体情况如下:
网民对《慈善法》关注度从高至低(前8)的省(市)是:北京、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山东、重庆和福建。
网民对《慈善法》关注度从高至低(前8)的城市是:北京、广州、上海、重庆、南京、深圳、杭州和武汉。
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一个月内关键词为“慈善法”的相关文章3732篇,一周内1000篇。从文章内容上看,有关“慈善法”的文章主要聚焦“慈善法解读”“慈善法组织认定”“慈善法&个人募捐”等关键词。
二、全国及各地学习贯彻情况
1.卢展工率全国政协在沪调研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11月28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就“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专题赴上海调研。当天下午,调研组在上海市政协召开座谈会,听取上海市慈善组织发展情况介绍,并与上海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互动交流。卢展工出席并讲话。
在听取了上海市有关部门的介绍后,调研组认为,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人员、财产和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建议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规范慈善组织各种活动并大力推动慈善组织公开透明。
调研组提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应该更多地转向监督、支持、公开和公平的关系,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性、干预性的安排应该逐渐消退,实现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彼此独立、携手合作。
2.武汉:第四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收官,选出“十佳”
9日,由武汉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与长江日报联合举办的全市第四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历时半年多终于圆满收官。通过现场大众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场外观众投票等方式,选出“十佳”和“十优”公益项目。
武汉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有1万余家社会组织,从2013年启动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4年间共筹得善款825.7万元,成功孵化80个公益项目。今年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一如既往火爆,共有266个项目报名参赛,涉及扶贫帮困、为老服务、医疗救助、就业服务、经济促进、青少年服务、环境保护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提高和方便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今年大赛首次设立了公益项目众筹机制。
截至日,“汉公益”众筹平台共募集款项元,共有6229011人次捐款支持了公益大赛,捐赠最多的是2000元。与此同时,还有5家爱心企业为公益大赛注入爱心资金256万元。
3.上海:3000万元招募优质公益慈善项目
第六届“上海公益伙伴日”日前开幕,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现场启动年度社会公益慈善项目招募计划,将投入3000万元用于资助优质公益慈善项目。
据悉,年度社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金额为历年之最,此次新的资助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益,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满足困难群体多元化、个性化的慈善需求。为老服务项目、青少年服务项目、助残服务项目、社区帮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围绕市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宗旨、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服务项目,均可参加本次申请。
项目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11月30日,有意向申报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可登录上海慈善网下载项目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后,在申报受理规定期限内将申报表和其他相关附件送交上海市慈善基金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评审办公室。
对于申报项目,将采用分类多次评审的形式进行筛选,并向社会公示。在资助项目确定后,实施工作将在2017年开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将与入围项目签订协议,并引入第三方开展受助方能力建设。在资金拨付后,开始对项目进行实时监测与监督管理。
4.温州:“黑眼睛”获《慈善法》实施后温州首个“慈善组织”牌
11月9日下午,在市审批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市民政局审批科工作人员向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颁发了标注“慈善组织”字样的登记证书。据悉,该中心是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温州地区首家获得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
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登记于2013年6月,是我市一家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由一群热衷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个体经营者、新瑞安人等组成,是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首个孵化出壳的社会组织。该中心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先后打造了“雏鹰再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爱心营养午餐”、“愿望树·关爱留守儿童计划”、“守护明天·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等一系列品牌公益项目,获得第四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铜奖、浙江省优秀志愿服务队等系列殊荣。
5.衡阳:举行贯彻落实《慈善法》座谈会
9日上午,衡阳市举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座谈会。衡阳市慈善总会会长蒋勋功与各县(市、区)慈善组织负责人、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等参加座谈。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如何将慈善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慈善组织作为公益组织应该怎样依法行善等主要内容进行发言。
蒋勋功指出,贯彻落实《慈善法》对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拓展慈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慈善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要求,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慈善工作,深刻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创新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不断凝聚力量,精心打造慈善品牌,完善慈善机制和队伍,号召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6.贵阳: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募资格审批工作
&&&&即日起,贵阳市民政局开始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工作。
  据悉,贵阳市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工作,旨在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促进慈善公益组织快速健康发展。经过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后,慈善公益组织才能依法开展慈善公益和公开募捐活动。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具体条件及办事指南,可登录贵阳市民政局官网(www.gymz.gov.cn)公告栏查询。
  截至今年10月底,贵阳市登记和备案的社会组织总数(含市、区县两级)达到3966家,其中慈善公益组织166家。经过这次认定和募捐资格审批后,贵阳市慈善公益组织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7.青岛:举办公益慈善主题论坛 探讨《慈善法》实施后公益新业态
16日,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法实施与(县域)城市可持续发展”论坛暨“2016年市北公益月”启动仪式在青岛举办。据了解,本次论坛由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总会、青岛市市北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主办,由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市众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创益中心联合承办。本次论坛旨在探索《慈善法》实施后公益慈善事业面临的新业态、新载体和新途径,进一步总结社会治理工作经验,深化工作成果。“慈善法实施与(县域)城市可持续发展”论坛共设4个主题分享,1个圆桌对话主题。“‘慈善法’背景下社会组织发展机遇与挑战”由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颖露做主题分享,黎主任专注于公益慈善法律与慈善信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并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慈善事业法专家建议稿》执笔人,深度参与国家慈善法立法工作。本次论坛中,黎主任深入浅出地为社会组织解析了慈善法“精髓”,对社会组织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宝贵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院陶传进教授分享了“社会治理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相关内容。陶教授现任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曾主持(或正在主持)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课题研究,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创新治理有着深刻的认识与先进的理念,在分享中帮助社会组织准确定位其在社会创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对社会组织的战略规划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论坛后半程的主题分享首先由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项目总监邓富友对“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做了刻画。邓富友先生获社会工作硕士(MSW)学位、注册社工师,现负责恩派社会创业平台在全国的运营管理工作。广泛接触社会组织的经验让邓富友总监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有着清晰、独到的见解。
华夏公益服务中心郑壹零主任分享了“社区治理实践之‘共享价值’”。郑主任于2009年共同发起推动杭州青年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丰富的支持性社会组织工作经验让他深刻体会到“共享价值”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的重要性,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出了新思维、新路径。
在市区两级孵化器运营管理模式座谈讨论环节,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天津市和平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青岛市市北区社会组织创新工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创新发展中心的孵化器运营代表及出席论坛的部分领导,交流讨论了运营市区级孵化器的宝贵经验,并表示未来将携手合作、共同为打造功能更加全面,服务更加齐备,资源对接更为顺畅的孵化器而不懈努力。
最后,论坛在大家踊跃的交流分享中圆满落幕。本次论坛的分享内容兼具理论启发与实践指导意义,对青岛市市北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相信随着慈善法的深入落实,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更加规范和健康,社会建设工作也向着不断完善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8.厦门:开展社会组织爱心慈善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厦门市社会组织促进会最近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十佳爱心慈善先进单位”和“十佳爱心慈善模范”评选活动,旨在树立先进典型,推动社会组织慈善公益活动的深化,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多做贡献。
近年来,厦门市社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在抗险救灾、扶贫、助困、助学、助残、助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弘扬中华民族无私贡献、助人为乐的传统文化,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厦门市社会组织促进会为了激励先进,推动社会组织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十三·五”扶贫脱困战略目标的圆满完成作出社会组织应有的贡献,特决定在社会组织中开展评选慈善公益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确保评选活动的有序,规范、公正进行,厦门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制定了评选标准、评选要求、评审及表彰事宜,对最后确定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将予以表彰,并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其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9.瑞安:积极组织开展《慈善法》宣传活动
&&&&近日,由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等单位主办,市星儿爱心服务社会工作中心等单位承办的2016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暨预防儿童走失公益演出活动在市玉海广场举行。活动重在讲解《慈善法》内容,呼吁社会各界学习贯彻《慈善法》,为更好地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共献力量,共吸引500多名群众参加。
  《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慈善总会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培训演出活动,并印发宣传手册,深入社区(村居),开展覆盖广泛的宣传活动,认真组织民政系统各科室单位、各慈善分会、各级慈善组织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慈善法》。据统计,我市先后开展了培训2批次,培训人数超200名,举办广场宣传和演出活动2场,观看群众达2000余人次,印发宣传手册2000多本,切实提高市民对《慈善法》的知晓率。
10.新华公益在线募捐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19日,新华公益在线募捐服务平台上线启动仪式在河北省新河县举行。新华公益联合壹基金,为当地的贫困儿童送去了包含棉衣、文具、玩具的温暖大礼包。在活动中,6位受捐助的小朋友拿着拼图上台,拼出了新华公益的LOGO图案,这也标志着新华公益在线募捐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壹基金成为首批入住平台的基金会之一。
新华公益于今年9月通过申报、筛选、平台路演、评委提问投票打分、公示等系列流程,最终入围首批国家级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此次活动是在新华社办公厅扶贫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新华网和新华社河北分社主办,壹基金、新华网河北分公司、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新华善举基金协办。
11.北京:海淀民政局慈善办组织召开海淀区贯彻落实《慈善法》培训工作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为做好《慈善法》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慈善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和理论水平,海淀区慈善办于11月9日组织了“海淀区贯彻落实《慈善法》培训工作会”。全区各街道、镇民政科长、慈善专管人员及部分社会公益组织代表近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区慈善办负责人李磊进行了培训动员,强调了当前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并就下一步慈善工作的开展与各单位进行了交流。
在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的支持下,区慈善办为学员们设计了内容充实新颖、针对性强的课程。授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邀请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胜利律师,对慈善工作政策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结合实例让学员们进一步掌握了慈善法的精髓和实质。第二部分邀请了北京黑光救援服务中心培训人员为大家进行了一场社会公益机构开设项目的展示,并对社区减灾及互助自救技能进行了简单的现场教学,让学员们都能参与讨论,认真讨论,活跃气氛。最后由区慈善办负责人李磊对此次培训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希望学员们能通过这次业务培训,对慈善工作有一个新的认识,共同努力促进海淀慈善工作的更好发展。
&&&&18日,朝阳市残联组织的《慈善法》讲座在四楼多功能会议室举行,市残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来自双塔区、龙城区、朝阳县残联的工作人员50多人参加了此次《慈善法》的学习。市残联理事长吉卫东结合《慈善法》的学习和残疾人工作实际,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残疾人工作,尤其是在开展市残疾人慈善公益活动中开募捐及对募捐款物的使用与管理,要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工作;二要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会作为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慈善法》的学习,依法开展活动;三要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要依法依规整合社会资源,筹募和落实好善款善物。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贯彻,近日,市民政局、市慈善会、浑江区慈善会联合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企业、社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受到群众欢迎。
乐善好施、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互帮助、患难扶持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活动中,市民政局、市区慈善会工作人员把一张张宣传单、慈善日常性捐赠活动倡议书发放到群众手中。李女士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知识受益匪浅,视野开阔,同时困难群众得到帮助,只要人人献爱心,社会更加美好,让困难群众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14.衡阳:召开贯彻落实《慈善法》座谈会暨衡阳市第二届年度企业和个人慈善排行榜征集
为倡导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公益,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近日,由衡阳市慈善总会、衡阳日报社联合举办的我市贯彻落实《慈善法》座谈会在衡南县召开。参会人员有市慈善总会和衡阳日报社领导,各县市区慈善会会长或民政局负责人,市直部分公益组织负责人,媒体代表等。
会上,衡南县作了经验介绍。近年来衡南县慈善总会基层组织建设发展较快,基层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已经延伸到乡镇、村一级,乡镇一级积极踊跃加县慈善总会一日捐活动,其中2015年有一个镇的慈善捐赠达到了15万元,救助功能也大大增强。随后与会的相关人员都围绕《慈善法》都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和见解,同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纷纷表示,将以《慈善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舆论导向宣传,推出品牌慈善项目,把慈善做活做强。
同时,为切实贯彻好《慈善法》,弘扬和表彰年度慈善领域有关人士、单位的突出成绩,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衡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016年继续编制发布第二届《衡阳市年度企业和个人慈善排行榜》,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慈善数据,捐赠的资金物资、项目及开展的公益活动,献过的爱心等都可以上报,或者身边的好人好事也可以推荐。
本次《排行榜》编制和发布在慈善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慈善总会牵头,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组织实施,秉承开放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科学的数据采集,综合衡量年内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的贡献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凡在本市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和企业,个人年内、企业三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记录,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主报名、媒体推介和慈善公益组织推荐三种方式参与排行榜评选和发布。当选的年度“慈善人物”和“慈善企业”将列入当年度《衡阳年鉴》,并计入《衡阳市志》,以示彰显。
15.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举办慈善法系列专题培训班
为进一步宣传慈善组织认定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的相关政策,帮助社会组织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日和11月18日,社管局在深圳青年学院举办了《慈善法》系列培训。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服务处处长曾映红参加并作了开班动员,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近400人参加了本处培训。
本次培训分两期进行,培训内容丰富,第一期主题为慈善组织认定及管理,第二期主题为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及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及费用管理。培训由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专家、会计师、研究人员,就慈善法及相关问题进行授课、释疑。
高度实操性是本次培训班的主要特点。其中,根据《慈善法》及配套政策,我局重新梳理了简明易懂的申请材材料并进行菜单式要点讲解,加深了社会组织对《慈善法》及配套办法的理解程度,提升了社会组织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的效率;图解式关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的要求的讲解,为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为巩固培训学习成果,培训计划后续还将举办深度研讨沙龙,沙龙将会在12月初举行。
包括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在内的5家单位,日前首批获得“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据统计,截至11月22日,上海市共登记社会组织14093家,其中含基金会325家、社会团体40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9738家。
17.成都:将举行第二届公益慈善交流会暨2017年项目发布会
11月25日,成都第二届慈善交流会暨2017年项目发布会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村大院艺术空间隆重举行。本届慈交会由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指导,成都市慈善总会、成都市民政局、青羊区人民政府主办,成都公益慈善联合会承办,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7家单位共同协办。政府部门、社区、省市慈善会、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高校等120家单位参展,发布慈善项目金额1600余万元,慈善项目500个,意向对接项目资金超过3000万元。
本届慈交会以“助力慈善,聚爱蓉城”为主题。在展会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创新,将项目发布、项目路演、公益沙龙、公益集市、公益体验等有机融合。为了体现本次慈交会的创新之处,最大化的实现“平台搭建、跨界交流”的目的,整个会场由项目发布展示区、项目体验区及论坛沙龙区三大板块组成。
18.上海:“962200”热线开展《慈善法》培训工作
慈善法颁布以来,“962200”热线陆续接到社会组织及个人咨询相关信息,为了切实提升话务人员解答水平,做好“民政政务服务一号通”,市社区服务中心邀请市社团局开展专题业务培训。
市社团局安排业务骨干分两次送教上门,做到一线话务人员全覆盖。培训内容深入浅出,既涵盖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也有对最新改版的社会组织网前后台操作的介绍。话务员们认真听讲,积极思考,现场气氛活跃。
通过这次专题培训,“962200”热线话务员对慈善法的内容及法律精神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为来电解答工作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三、社会组织学习贯彻情况
1.王名教授分享慈善法与新体制
&11月2日,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北京协作者)开展“协作者课堂·趋势面对面——慈善法与新体制”专题交流活动, 86位社会组织同仁们参加了此次活动。
此次分享交流邀请公益界的重量级人物——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王名教授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分享:一是理解慈善法,王名教授结合自身参与慈善法制定过程的体会和经验从制定层次、理念层次、体制层次分享了对慈善法的理解,并重点介绍了慈善法体现的八个理念;二是认识慈善组织,王名教授分享了对公益慈善本质的理解,介绍慈善法出台后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三是围绕从旧体制到新体制、合法及价值观主流化、慈善组织之协同发展三个角度分享了对新体制新发展的分析。
11月3日,由中国慈善联合会与敦和基金会共同开展的中国青年慈善学人“竹林计划”启动第二阶段报名。“竹林计划”第二阶段针对公益慈善文化、本土慈善理论体系、《慈善法》相关政策、慈善事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模式、慈善事业的多部门合作机制、慈善事业领域的标准及其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进行资助。全国40岁以下的青年学人包括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在校硕士生、博士生、学者以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从业者、媒体从业者等均可申请。在海外学习或工作的中国青年学人亦可申请。
本次资助项目鼓励青年学人以个人名义申报,开展独立研究。在校硕士生、博士生以相关课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亦可申请资助。本项目将侧重支持青年学人在公益慈善文化方面的研究,奖励名额的比例将占30%以上。
本次报名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15日,主办方将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于2017年1月上旬公布结果并实施资助,资助总额为80万元,人数共60名。
3.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
为了推动慈善信托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运营机制,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今天在北京成立。慈善信托委员会成立后的主要工作包括搭建多方合作平台,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开展相关培训,推动慈善信托试点等。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说,当前慈善信托并没有出现井喷的情况,未来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公开募集善款政策等需要研讨。
据悉,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方式和重要载体,可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媒体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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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穗人财税公益服务中心创始人田婧结合自身的亲身经历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法规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不少业内人士还建议,鉴于落实慈善法的需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必要做进一步完善。同时,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对于慈善信托等企业关注的最新业务,如何从税收角度作出规范,也需要抓紧研究。黎颖露表示,慈善法如何与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考验立法机构和财税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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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21日报道,网络主播发钱利用凉山村民炒作事件尽管已经过去半个月了,但带给当地村民的心理阴影仍未消除。多位村民表示,至今“不相信外人”。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提及,“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如果承诺人拒不履行的,受捐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一项规定出台本有特定的背景,在过往的慈善活动中,常常出现一些企业或者富豪在电视台等公开媒体上信口开河的承诺捐款数额,骗取曝光度。曝光之后又恶意反悔,拒不履行捐赠的义务。这样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民法的精神,可是真为这事去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又比较小。为此,《慈善法》专门将这一漏洞列举出来,专治伪君子。
这些主播去凉山假装行善骗粉的行为,反倒躺上了第一枪,如今他们既然已经在网络上公开承诺了捐赠,就应当依法去兑现自己的承诺。
骗人者弄巧成拙,是世间最大快人心的事情。所以,不妨让此事成为《慈善法》第一案,让欺骗村民的主播,完成对村民的承诺。
主办方: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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