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里有民间借款,或者高利借款那些什么金融的要先付审核费的或者手续费的就不要联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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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种民间借贷都叫“高利贷”
乐山大佛 | 未央网
其实我们很多老百姓分不清楚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到底有啥区别,部分人认为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或者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很难分的清楚,今天大佛就来分析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主要有哪些典型特征。
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他们主要共同的特征就是都是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大佛个人认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最关键的就是看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非法的,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利贷"。
那么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才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借贷又是不合法的呢?
关键是看借贷协议上面约定的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如下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目前主要的利率分界线主要就是月息2分,即年化24%。年化24%以下的部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年化24%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条款还有一条隐含的意思就是年化24%到36%部分的利息,如果已经付了的,借款人不能再索回,如果未付,可以不付。从法理上讲是这样的,但实际案例执行起来,可能就会有一定难度,举一个曾经遇到过的案例,2012年、2013年时,整个网贷行业利率都非常,部分年化收益率超过36%的平台也比比皆是,这一部分平台中出问题最后雷掉的也很多,但截止到目前也未见有任何一家平台要求投资人返还超过年化36%部分的收益。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网贷平台签的借款协议上面的利息,一般来说年化都是低于24%,甚至部分平台利息低至月息只有7、8厘,更多的还是把大部分费用算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里面,所以投资人也没必要担心平台放贷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绝大多数网络借贷行为都是收法律保护。估计只有“法盲”式的放贷公司才会在借款协议上面写月息高达10%等明显具有高利贷典型标志的借款协议。
好了,本次就写到这里,下次有机会再聊一聊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其它条款,我们大家也争取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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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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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其用意是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既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的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那样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对此,一个不假思索的回答可能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道德”,这当然也是一种回答,事实或许也如此。—— 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答案上。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下面我们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什么是“高利贷”?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是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联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否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对高利贷定义有这样一种解释,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从股市投资讨论中我们知道,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以20%的数字定义的“高利贷”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 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的投资品种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差异。当我们界定借贷的合理利率时,不能以诸如20%的个人愿望作为标准,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债务交易契约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以及以前的执法水平低下,产权和契约保护还不可靠的社会环境下,投资者因交易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高。为什么各省的金融发展差别这么大?那么,高利贷到底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有的省和有的国家金融很发达,而另外一些省和国家则不然,则以极高的借贷利率而存在?下面让我们看看中国历史上各省份的高利贷和经济发展的一些具体状况。这里,我们用到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农业试验所对当时全国22个省的千千万万乡村家庭的各方面经济状况所做的调查,其中包括了这些家庭所做借贷的利率分布、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合约种类等诸多详细信息。在“表1”中,我给出了其中宁夏、陕西、河南、贵州、山西、安徽、青海、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的民间借贷状况。表中第二列反映的是在这些省份民间借贷的样本中,年利率在10%到20%之间的借贷占该省总样本的百分比;第三到第六列示出其它利率区间分别占各省样本的百分比情况。在当时的统计中,全国各地没有年利率低于10%的借贷发生。从表中我们看到,宁夏的样本中没有一笔借贷年利率低于30%,所有借贷利率都超过30%。相比之下,浙江有41.2%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在10%到20%之间,有57.7%的借贷利率在20%到30%之间,只有1.1%的借贷的利率超过30%。宁夏和浙江是两个不同的极端。而一些内陆省份如陕西,位于第一个利率区间的借贷比例只占0.9%,位于第二个区间的借贷比例占大约6.6%。根据各个省份不同的利率分布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个省的平均利率。比如,宁夏的平均利率是49.6%,为各省中的最高,其余像陕西47.1%,河南39.3%。一个比较有趣的数字是山西的平均利率为38.3%,在各省中也是比较高的。我们知道由于晋商,尤其是山西票号,使山西的金融发展程度在当时全国各省中非常高,而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山西的平均利率高达38.3%,在22个省中排到第5高,为什么会这样?表中最右一栏是各省借贷中利率在30%以上的借贷的占比。从表中看到,浙江的各项金融发展指标在全国是最好的,而宁夏的金融发展水平最低。为什么宁夏的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为全国最差的?当然,部分原因是它比较穷,因生存必须的消费借贷可能不少,但那不是全部原因。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宁夏以回民占多数,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明确禁止有利息的借贷:所有的回民都是兄弟,兄弟之间借贷是不应该偿付利息的。所以,如果某人真的从事这种借贷并要求利息的话,就会受到宗教的谴责、受到周围回民兄弟道义上的谴责。换句话说,在这种环境下,当你做有息的借贷时,你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和契约风险会相当高,在债务方赖账时你还无法去正面讨债,如果去讨债,你反而要面临社会风险、会被你周围的人谴责。从放贷者的角度说,如果你所处的宗教传统要求你在放贷时不能有任何利息,而把自己辛苦劳动的所得借出后却有可能血本无归,你就会倾向于把钱留在家里,而不是把它放贷出去。如果要放贷出去,你就会要求得到格外高的风险溢价补偿,否则宁可不贷。正因为当地的宗教文化对于有息借贷的抑制,抬高了资本的成本,使得借贷市场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没有借贷;或者要求格外高的风险溢价──因为在对有息借贷充满敌意的环境下你如果还从事借贷行为,你就要冒极大的还贷风险或者讨债风险。这实际上正是宁夏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那里的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贵州和青海的回民比例也较高,因此它们的借贷利率也偏高。在今天民间金融全面受禁的情况下,实际上今天全国的情况跟当年的宁夏类似:禁止民间借贷只不过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高利贷变得更高。—— 这种结局跟当初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正好相反。陕西、河南、安徽、湖南等内陆省份的金融也不发达,其原因与回教等宗教因素当然无关,但与它们的商业文化欠发达有关,我们一会儿再回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那些因素决定了各省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首先让我们看看地理位置的差异。图1按沿海、西南、中部和西北省份四个区域计算其平均利率水平。例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这六个沿海省份的平均借贷利率是26.91%,而西北省份的平均利率是40.59%,这些是借贷市场最不发达的省份。中部各省的平均利率是33.6%,西南省份的平均利率是32.91%。我们看到,即使不考虑沿海省份的情况,在中部、西北和西南的各省之间金融发展水平也是差别很大的。也就是说,除了沿海省份这个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在决定着各省的金融发展水平。沿海省份的金融之所以发达,跟其商业历来就很发达有关。在19世纪末的铁路和20世纪的汽车出现之前,水运是唯一的规模大、成本的运输手段,这给沿海省份带来天然的经济发展优势,是内陆省份所无法比的。这不仅仅使这些地方早在唐朝和宋朝时期就进行海外贸易,而且使他们能方便地做省际之间的各种贸易。规模贸易优势让这些省份有了一千多年发展其商业文化的条件,他们比内陆更早产生了发达的商业文化。换言之,如果一个地区的商业文化越发达,对商业价值的认同度越高,那么该地的人们对契约执行的认同度就越高,也就越能为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社会制度环境。为了说明这一点,以笔者的老家湖南为例。判断一个地方的商业文化发达程度高低的指标之一是看该地人们对“投机倒把”的价值认同程度:人们越是能理解、接受“投机倒把”对社会的贡献,该地方的商业文化就越高。众所周知,湖南的革命文化历来就发达,人们反对、甚至打击“投机倒把”的情绪历来很高,以致到1990年代中期湖南各地政府还要设置路障阻拦大米、猪肉运往广东和湖北。当一个商人以一元的价格在衡阳买进大米,运到广州以5元的价格卖出时,湖南人没法接受,会认为那种暴利是“不劳而获”,不会认为这种商业活动给衡阳和广州两地的社会都做了贡献。—— 当然,如果连实物商品贸易所创造的价值都无法接受,那么对金融交易这种更抽象的商业交易的价值创造作用就更无从谈起了,于是为借贷所要付的利息回报就更被认定为“不劳而获”了。当一个社会的商业文化如此不发达时,整个社会反而会更同情、保护不还债的人,而不会站在放高利贷者的一方。这种文化环境当然增加了债务借贷的契约执行风险,使放贷者的权益容易被牺牲,因此借贷风险溢价必须升高,否则放贷人在利息不高的情况下是不会愿意把钱贷出去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则金融越不发达我们可拿各省人均耕地面积的高低来间接度量其商业文化的发达程度。一个省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大,那个省更有可能以农为主,其商业文化可能越不发达。按照上面的推理,其民间金融的发达程度可能就越低,平均借贷利率会更高。图2给出1934年各省平均利率与1914年时人均耕地面积的关系。图中的数据表明,人均耕地面积(以亩为单位)越多的省份确实有更高的借贷利率,其借贷市场也就越不发达。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其比较优势就越集中于土地,在该省农业就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其商业文化发展就受到了限制。正因为金融交易是所有商业活动中最高级的形式,对法治环境的要求也最高,所以在传统农业省份中就不太能够产生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法治与社会文化环境。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为什么上述这些省份的金融借贷利率会更高。从图3中看到,每个省的高利贷(这里为便于讨论将其设定为年利率30%以上的借贷)占所有民间借贷份额与人均可耕地面积之间也有着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社会文化环境越是对高利贷充满敌意,其高利贷现象则越严重。当然,我们可能会猜测之所以沿海省份和人均耕地面积少的省的平均利率低,是因为那里的收入高,也更富有。根据1934年的各省平均家庭收入数据,我们发现:家庭平均收入越高的省份,其民间借贷利率则越低。但是,这两者的相关性(-0.27)要远低于平均借贷利率与人均耕地面积的相关性(0.52),因此,收入水平不能完全解释各省的金融发达程度的差别,商业文化环境起着同样重要的决定作用。从宁夏所有民间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的数据以及图3中我们再次看到,打击高利贷的政策和意识形态的实际效果是适得其反:越是通过意识形态或者政策限制有利息的借贷,就越使利率变得更高。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和政策环境只会大大减少借贷资金的供给。而另一方面,民间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却并不会因意识形态或政策的禁止而改变太多,因为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有对金融的需求,就会时常需要借贷的支持。以我最近读到的一本书为例,书中记载山西省从唐宋开始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其频率很高,自然灾祸的发生就会导致一些对短期资金的大量需求;我们可把这些由于天灾人祸和其他像婚宴、丧事、盖房等导致的大开支通称为非经常性开支。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让人们能利用金融工具平摊这些非经常性开支对生活的影响,让我们不会因为这些突发的大开支而落到无米下锅的状态。对金融借贷的需求是自然的,也是经常发生的。尽管我们从主观愿望上反对高利贷,但简单地禁止民间借贷并不能够解决老百姓天然的金融需求。因此,对高利贷的憎恶并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理解高利贷的成因,我们也必须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要考虑为什么借款人愿意支付50%或更高的利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人也是一些负责人的家庭家长,他们在明知年利率高达50%甚至60%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借款,这只能说明他们在高利贷之外别无选择。对他们来说,通过高利贷所能得到的效用好处一定要比所付出的高利息要好,也就是说,拿到这些借款后自己能得到的好处肯定比要付出的利率成本要高,否则这些借款人不会去借的,这些是自愿的交易,通常不是被迫的。因此,对高利贷的分析并不是像我们以往想象的那么简单、片面。在我们以往的思维中,借款的人往往是些善良的老实人,而放贷者本身的品行都很差,心也很黑,所以就需要政府干预,防止那些需要借款的人被剥削。—— 这种思维或许也对,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在禁止民间金融之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老百姓上述的资金需求问题,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从老百姓那里吸收存款但不对他们做贷款,这样就逼着老百姓找地下钱庄,付出更高的高利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民间金融不是好办法,那不仅使高利贷更高,而且也为地下黑帮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试想一下,在民间金融是非法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发生债务纠纷,他们当然不能去正规法院,那不是找死吗?他们只能找地下黑帮私了了。我们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的概念,把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利益的概念运用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分析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借贷市场上保护放贷人的权益,正如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股东的权益。换句话说,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鼓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一概言之,解决高利贷的最好办法不是禁止民间借贷或打倒放贷者,而是大张旗鼓地表扬他们,保护他们的权益。机构金融越发达,借贷利率就越低最后,我们可从非个人放贷占总放贷量的百分比来解释各省利率水平的差别。这里,“非个人放贷”包括银行、信用社、合会、当铺、钱庄与商店的放贷,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间的借贷,例如由地主、富人、商人和其他个人做的放贷。“非个人放贷”这个变量反映了一个地区“专业借贷机构”的发达程度:机构放贷比越高说明该省的金融越发达。图4中横坐标是各省非个人放贷占总放贷的百分比,纵坐标是各省的平均借贷利率。从图4中看到,这两个变量之间呈负相关的关系:非个人放贷比越高,该省的平均借贷利率越低。我们也可以考察高利贷占所有借贷的份额与非个人放贷所占比例的关系。图5表明,二者之间同样呈负相关的关系,即非个人放贷的比例越高,当地高利贷的比例也就越低。民间金融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以上是我们对各省民间金融发展差别的简单分析。再进一步,我们考察1934年各省的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对其在年间人均GDP增长速度的影响。 图6给出这两者间的关系。我们看到,当年民间金融越发达的省份,这些省的人均GDP增长得越快。七十年前金融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后其经济发展的速度仍然落后。为什么我们要考察这样一个问题呢?如前面讲到的,七十年前各省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其商业文化的发展程度。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原先商业文化比较发达的省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经济增长的速率也应该比较快。这种推理在图6中得到支持。早先金融就很发达的地方,它们以后也更能通过民间金融把当地的资源配置好。这里,我们看到有没有“区域发展战略”政策支持的大项目并不是决定性的,更为关键的是一个省或地方有没有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和社会文化架构。如果有,该地方就更有能力调动本地的资源内生出经济增长动力。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之所以用年的各省经济增长数据,而不是更早时期的,是因为年间有8年抗日战争和多年的内战,使市场力量无法正常发挥;年间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为的政策当道,市场力量被搁置,所以也无法用金融发展或商业文化这些变量来解释。在笔者还在进行的学术研究中,有许多其它经济和非经济变量都被用来解释各省经济增长率的差别,但还没看到能取代1934年平均借贷利率的变量,这进一步说明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对各区域中老百姓收入增长的关键作用。如何放开民间金融?看到民间金融发展对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之后,我们实际上又回到了老问题:。怎样发展民间金融?如何对待高利贷现象?我们已看到,不管怎么说,禁止民间金融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也不是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那只会使两个问题都进一步恶化。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实际上,按有些估计,地下钱庄的规模目前在一万亿人民币之上,这已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是事实。一种可能的疑问是,如果采取立法和司法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地的借贷市场就能够更好地发展起来,从而使各地的借贷利率趋于一致吗?而且会降低借贷利率?我们大致可从美国19世纪末期的经验中得到启发。从1880年直到1890年,美国不同地区的同期农田贷款利率的差别也很大,美国中部山区如科罗拉多、阿肯色等传统上较不发达的各州,那里的利率一般是新英格兰各州的借贷利率的两倍左右。为什么差别这么大?金融市场的地区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地区间借贷市场的分割造成的,或者因为政府政策造成的,使得借贷利率千差万别。而在1900年之后,由于铁路的进一步发展,也由于电话和汽车的出现,使得原先经济不发达的山区各州有机会参与沿海各州的对外贸易和金融流通,这就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跨地区的融合。到了1930年左右,美国各地的借贷利率基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各地区之间的借贷利率趋于一致。
除了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外,中国目前也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分布机制。打个比方说来说,美国证交所架构的主要功能就是揭示股票的价格信息,同样的道理,也应当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如果利率和借贷信息揭示得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许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无法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深化。可以先由各地的报纸收集汇总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这样,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使关于借贷的信息流变得更加顺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各种网站也可以成为民间自发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渠道。而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这可大大加快民间金融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更好的致富和改善生活的机会,这才是长久有效的发展区域经济的途径。
本文来源:网易探索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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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鸿:护金符律师团队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擅长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与风控、金融诉讼(非法集资及债权纠纷)等。主要服务于P2P、第三方支付、电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金交所、私募、商业保理、小贷等领域。
[原创声明]
本文为护金符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来源和作者,我们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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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现金贷”掀起了一场整治风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4月14日,国家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下称《补充说明》),指出“现金贷”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要求对“现金贷”平台开展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各地根据排查情况确定“现金贷”机构名单,摸清风险底数,防止风险的集中爆发和蔓延。
目前北上广深等地已开始对辖区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4月1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向其所有会员单位下发《现金贷产品统计表》,要求会员单位于4月20日17点之前提交反馈统计数据;4月18日,北京银监局、金融局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已确定70余家北京地区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4月19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对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单位填写《“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并于4月24日前上报协会;4月2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互金平台下发“关于定期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每月30日之前按月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
针对这次全国范围内的“现金贷”整治,笔者重点对以下几个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2、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3、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目前市场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为广泛,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P2P网贷平台等。
但有人认为,根据《通知》此次整治的机构主要聚焦于网贷平台、网络小贷平台及其他无相关资质的平台,而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两大类机构排除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外。其实结合银监会的排查名单,以及上海、广州两地互金行业自律组织向会员下发整治文件,北京地区“现金贷”排查方案可以了解到此次“现金贷”整治针对的排查对象除了网贷机构、无资质的的平台外,还包括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持牌机构。由此可见,目前“现金贷”整治以行为监管为导向确定整治对象,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均纳入了排查范围。当然,目前各地的排查情况规定各不相同,机构需根据各地的监管要求做出配合。
二、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借贷的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法定标准,即可视为构成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29条和31条,法院保护年化利率在24%内的贷款利息;对于24%-36%的部分,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已支付该部分利息要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上述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也就是说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机构贷款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利率调整标准。而对于逾期费用约定过高的,很多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以年利率24%作为调整标准。
实际上,有些平台为了规避“高利贷”的行为监管,安排借款人与不同主体签订协议,将利息和各类服务费分开计算。利息约定在36%以内,但平台收取的如管理费、审核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合计远高于36%。平台收取的逾期管理费、催收费合计也高于24%,这些费用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是否要参照《民间借贷规定》?
《通知》中认为“现金贷”平台利率畸高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而且提到“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而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否视同“利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部分费用性质及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4月14日广东省互金协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针对校园网贷业务,机构需设置借款人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穿透监管思路,此次风险排查后不排除将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贷款费用纳入监管,并规定费用上限的可能,但究竟上限是多少,还需紧密关注后续整顿情况及相关政策出台。
三、平台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涉及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来放贷,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在高利贷的催收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暴力冲突或不当的催收行为,如山东聊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刺死辱母者”案件。暴力催收可能引发刑事犯罪,比如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而暴力催收也属于本次“现金贷”整治的突出问题之一,平台或委托的催收机构应当对催收手段予以规范。
总结:此次风险排查与整治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现金贷”健康发展,预计各地区将陆续开展对“现金贷”平台的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工作,摸清风险底数。从目前的排查文件来看,虽然监管部门没有对平台收取服务费规定上限,但涉及“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在该阶段应当及时开展自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或叫停相关业务,缩小风险范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排查。(谭鸿
|护金符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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