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搞明白极权主义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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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布年度十大热词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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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记者 伊文】出版著名的《韦氏词典》的美国梅里厄姆&韦伯斯特公司日前公布2012年度十大热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列第一。
据美国合众社5日报道,该公司表示,今年美国总统大选的讨论和辩论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使用频率极高,因为政客们经常探讨&美国资本主义&和&欧洲社会主义&的问题。该公司负责人皮特&索科洛夫斯基说:&在总统选举日当天,&社会主义&的使用频率大幅增加。但从全年来看,人们对使用这两个词语的兴趣都很浓厚,两个词语经常同时出现。它们是时代精神的浓缩。&
5日发表在《华盛顿邮报》网站上的一篇博客写到,2012年梅里厄姆&韦伯斯特公司选出的热词证明,没人真知道&社会主义&是什么意思。这名博客作者亚历山德拉&佩特里说,有网友认为,社会主义者是嫉恨美国的希特勒式人物;也有网友说:&我想,社会主义者只是法国人的另一个名字。&更有甚者认为:&社会主义者就是在公交车上不停跟你说话的人。&
对这一现状感到无奈又可笑的佩特里戏谑地总结了这两个词入选年度热词的真正原因:&美国人可能只是喜欢这两个词的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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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与教训新探
姚望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与教训新探邓小平理论研究
在探索之中,还在摸索之中,所以不能说我们已完全弄清楚了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但这个问题我们肯定会从不清楚到比较清楚,会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升华,认识也越来越进一步深化。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我们离开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大二公三纯”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党的工作重点不是放在发展生产力上,而是搞“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不断提高公有化程度,甚至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搞“穷过渡”、“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在政治上,就是不断强化阶级斗争,搞“以阶级斗争为纲”。在这些错误的理论和口号下,把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缺点的批评、党的高级干部中对党的某些政策的不同看法,统统看作是阶级斗争,甚至是敌我矛盾,导致了一系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发生这些失误的时候,仍然认为这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把离开生产力和共同富裕抽象谈论社会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观念,当作“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把许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共同富裕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加以反对。直到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5]才消除了以前认识上存在的困惑。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标志着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从深层次上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廓清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模糊认识。因此,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最根本的一条经验教训,就是要弄清什么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怎样搞社会主义。”[16]
第四,必须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关系分不清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区别,却是一些社会主义者的通病。社会主义产生后,由于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存在不少问题,总是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总想早日实现共产主义,结果使社会主义建设走了不少弯路。这就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关系的问题。
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些弊端,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明确地把共产主义分为两个阶段是《哥达纲领批判》的划时代意义。后来列宁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认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是同处于一个阶段,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低级阶段罢了。因此,
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前,其国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因素,资本主义的经济成份已获得某种程度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在国际上又产生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如何相处的问题,也就是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关系的问题。由于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因而社会主义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式在某些方面就不能不与资本主义有某些类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要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存在的前提,二者的经济类型都是市场经济等等。因此,“继承、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有用成果,乃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提和基础。”[13]在生产关系方面,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对立关系,但是在生产力方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继承关系。可是在思想上我们曾经没有正确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把二者对立起来,看成是不共戴天的东西,结果几乎把资本主义全面否定了,认为资本主义没有什么值得借鉴之处。比如强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你死我活”,认为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凡是资本主义的,我们要反对,要抛弃;某种事物不是资本主义的就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就一定得反对;资本主义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就必须是计划经济。研究资本主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吸收它的积极成果,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对之进行批评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因此,在对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上,必须克服“左”倾思想的影响,克服存在对资本主义诸多不正确的认识,甚至歪曲的理解,克服那种把社会主义与属于资本主义的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联系在一起甚至等同起来,把不属于资本主义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的观点。
因此如何对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仍是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严肃问题,只继承不批判,那不是社会主义,而只是资本主义的翻版;只批判不继承,也不可能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继承和批判二者不可或缺。只能在批判中继承,在继承中发展,吸收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壮大社会主义的力量,在与资本主义的共处中增强社会主义的比较优势。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
应当说我们搞的就是社会主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但是长期以来,“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14]我们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建设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所以对这个问题说根本不清楚说不过去,那样就会否定我们的改革开放的成果,否定邓小平理论的光辉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对这个问题要说完全清楚也未必,因为我们只是对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认识可能比较清楚,但是这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是在我国,具备不具备世界普遍意义尚言之过早,一些基本问题,我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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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自由社会主义
【副标题】 论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的现代意义
【英文标题】 On Free Socialism
【英文副标题】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G.Radbruch’s Socialist Cultural Theory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5【页码】 1
【摘要】 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润物无声地在东亚一些国家传播开来,正像他的门生考夫曼所预见的那样。有关拉德布鲁赫的研究,日本乃至韩国都领先于中国。不过近些年来,中国的学者似乎也已发现了这颗在遥远夜空中闪烁的思想明星,越来越多的法学者开始关注拉德布鲁赫,甚至把他本作一个远方的知己。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为什么能够在身后被东西方的人们,尤其是东方的人们关注,这里面原因很多。除了他的思想方法独树一帜,以其价值相对主义离经却不叛道之外,他思想的深刻以及他语言的平易、精辟和优美,的确吸引迷倒了许多人。凡是读过拉德布鲁赫著作的人大都会有启迪的欣喜和优雅的享受。在拉德布鲁赫有关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的阐释中,他对于法治国家与人格自由的关联,对于学术自由与学术强制的分析,对于从社会主义到极权主义的危险,对于自由社会主义与其他类型社会主义的关联与不同,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平等本质,对于阶级斗争与法权斗争之间的本质关联等的深刻揭示,足以使我们感受其思想的敏锐和透彻,可又那么接近生活的现实。铃木敬夫是日本研究拉德布鲁赫的专家,他的这篇文章对拉德布鲁赫的自由社会主义思想作了现代意义上的诠释,是一篇传递宝贵文化信息与思想观点的提纲挈领之作。文章由作者本人从德文译出,编辑部作了必要的文字调整。奉与学界,共享其益。
【全文】【】 &&&&   一、序
  拉德布鲁赫在谈到社会主义时说道,“社会主义道路有很多类型,不仅有‘科学社会主义’,还有具有同等权利的‘空想社会主义’以及‘理想社会主义’的存在”。“社会主义并不是和特定的世界观相结合的。各种不同的世界观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1]“我们希望法治国家和人格自由而决不希望独裁,即使是被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东西。我们希望学术自由而不希望教条的强制,即便那是所谓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制。”[2]
  的确,社会主义的形态因民族意识、民族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也会因养育那个民族的精神土壤和那个社会体现的从封建的主从关系的解放程度、对殖民统治的反抗运动等历史变迁过程而不同。尤其是在东亚明显地体现出来的那样,国家主权受到他民族的侵害的程度和民族自尊受到否定的程度都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是何种社会主义,其顶点是――通过社会革命争取建立以“人的解放”、以自由的主体――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律意识形态。
  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致力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彻底地破坏了法律制度,此后这种“无法无天”的状态持续了10年。这使得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了未曾有过的破坏。以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迎来了崭新的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恢复了法制并加强了法制基础。成为其基石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说法律的安定性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强有力的支持是毫不为过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给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是迎合这一要求而提出来的。毫无疑问,这一目标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是,再没有比“依法治国”更能体现法的安定性和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的表达方式了。
  围绕“法的安定性和正义的矛盾”,笔者最近写了两篇中文论文。一篇是“变革期的法制与人权――从刀制到水治的转变”(2002年)。[3]一篇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现代意义――兼论不宽容的‘劳动教养制度’与‘信访制度”’(2003年)。[4]中国的读者提出的最多的问题是:作为解决法的安定性和正义之矛盾的理论之一,拉德布鲁赫的社会主义法理论是怎么界定“社会主义法”的概念的。本文是为了从总体上回答这些提问而整理的。它以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解释”来重新思考拙著《法哲学序说》(1988年)[5]中的《社会主义小考》,以揭示拉德布鲁赫的社会主义法理论在现代的意义。
  二、相对主义和社会主义
  拉德布鲁赫于1922年写了《社会主义文化理论》(Kulturlehre des Sozialismus)。这是拉德布鲁赫表明对社会主义的态度,同时也在表明他是站在“坚决反对不仅是纳粹还有和其他极权主义的非人的恐怖主义的”立场上的。[6]经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这本书于1949年第一版出版的时候,拉德布鲁赫在《后记》中写到:通过了亲身体验,我们比以前更深刻地感觉到陷入极权社会主义的极权主义的危险。采取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极权主义视法治国家为“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东西,认为如同废铁是可以扔掉的,而其结果是什么,我们已经体验过了。因此,我们要铭记即便是社会主义,一个民主的民族国家必须是一个建立在分权原则,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基础上的法治国家。我们希望法治国家、人格的自由,而对于独裁,即使那是无产阶级的专政我们也是不需要的。我们需要学术自由,而对于教条的强制,即便那是所谓科学的社会主义我们也不需要。我们需要出版的自由,并且希望政党的新闻自由。那是因为不受限制的自由意思的表达才会胜过盲目的信从而获得说服力。从前的政党新闻只是那个党的新闻,只能起到没有独立意志的传话筒的作用,也不能克服党派本性,对社会整体的舆论也起不到影响力。我们之所以肯定个人的诸自由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身包含了个人主义的缘故。那么这个时候,个人主义在共同体和自由的辩证关系内部是前提条件呢,还是终极目的呢?其实,无论是属于“共同体中的人格”抑或“工作中的共同体”,都无关紧要。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再重复诸如“你是绝世无双的,只有你那个民族才是最优秀的”这种论调。毫无疑问,我们是经过了痛苦的经验才懂得了如下道理,即:不能为了消灭个人主义而滥用各种权利、或者为了最终排除里的自由而滥用这个自由等。简言之,以后我们不能再忍为了完全否定宽容而利用宽容之事。[7](波恩基本法21条第2项参考)
  《后记》中表现出来的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很好地反映了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的社会主义观。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上的相对主义是建立在有关终极性的应然命题的相对主义立场上的。即:相互对立的价值和世界观对立统一的地方,已不能再用科学的一语性来解决这个命题。[8]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面临着自我局限性。那是因为正如拉德布鲁赫自己所说的那样:“我们相信对于终极性的价值判断‘我们不知也无法知道’这一事实”之故。[9]因此我们不以“仅在特定的最高价值判断的关系里,即:特定的价值观以及世界观范围内才确证各种价值判断的正当性”为任务之故。[10]当然,正如他明确强调的那样,那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终极性的立场以科学基础或放弃这种立场本身”。[11]但是,终极立场的决定终究是不得不委任于每个人的良心的裁决。“把每个人的任务局限于给自己的主张以充足的理由这一点上,至于每个人采取何种态度就让每个人的人格裁决,那个裁决并不是根据那个人的个人趣好做出来的,而是凭良心的裁决。”[12]
  那么,拉德布鲁赫自己凭良心做出来的裁决是什么呢?并且,在遵循“对实践理性最为强烈地要求”[13]的情况下,为了在意识形态上获取一个对立统一的、坚定不移的、斗争性的立场,[14]如何抛弃理论理性,“超越科学思考的局限性”,[15]指向了什么样的新方向呢?换句话来说,拉德布鲁赫是站在何种价值观或世界观来展开自己所特有的法律体系的呢?其实,回答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困难的。那是因为,拉德布鲁赫已经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明,对社会主义法哲学的考察中简明扼要地解答了这个问题,并且附加了说明的缘故。这些回答实在是明确而几乎没有被误解的可能性。的确,对于“应该采取什么立场”这个问题,经常给拉德布鲁赫赋予自觉意识的是他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社会主义的确信”。至于他是经过什么样的外在动机和内在途径而形成的,可以参考广为流传的拉德布鲁赫自己写的回忆录《心的旅途――我的一生的片断》(Der innere Weg―Aufrissmeines Lebens,1951)里,在这里不再赘述。[16]
  因此,以下的文章里,试图阐明至今为止被忽视的,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体系里占有重要位置的对社会主义的判断。为此,就必须以他的经典论著《法律中的人》(Menschim Recht,1927)、《阶级法和法理念》(Klassenrecht und Rechtsidee,1929)、《从个人主义法到社会法》(Vom individualistischen zum sozialen Recht,1930)等著作为基础,概括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性的法解释”的发展过程,弄清“社会法解释”(soziale Rechtsauffassung)与古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论和近代社会主义法理论所具有的关系。尤其是弄清与后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阐明拉德布鲁赫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的时候曾经向同时代的人们提倡过、并且现在还被讨论的“自由的社会主义”(freier Sozialismus)的真实含义。[17]
  三、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法律和不平等
  奠定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解释”之基础的契机,并不是号召“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共产党宣言》,也不是卡尔?马克思《资本论》中精密的论证和“民主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学”的成熟,而是他所处的那个社会、政治紧张关系频发的时代,是那个生动的社会现实,拉德布鲁赫在其《阶级法和法理念》中是这样论述的。
  如果不是从“法律秩序中享受恩惠”的人们的视觉,而是从“受到法秩序的压迫”的人们的眼光和立场观察法律,[18]就可以发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很明显地是以阶级法、特别法规、阶级司法的形式来维护有权者和有钱人的利益而压迫社会中的无力且贫困的人们之真面目出现的。并且,可以马上就能发现所谓的“法律作为历史性的法,如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无意识的、不经过斗争的产物,或者作为自然法,是普遍地、超国民地从理性产生的东西。”[19]这个伟大的说教其实也不过是“美丽的梦”,[20]学者们说它是“童话”是不无理由的。说到底,与现实中的法律牵手的并不是理性或被继承下来的智慧,而是从“非感情的、非理性的意识和权力中推导出来的”[21]东西。拉德布鲁赫不知疲倦地指出,或多或少被隐藏的实定法和“社会权力阶层”之间的密切联系的一面和强迫“社会弱小阶层”不平等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拉德布鲁赫是赞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实质来说,资本主义法是一个阶级法。即,资本主义法是人对人的社会支配的体现或者是其统治的工具”这个经典看法的。
  拉德布鲁赫对资本主义法的“经验上的实际状态”所进行的批判,在其形式上是以正义的特殊理念,实质上是以“超验的目的理念”为指针来进行的。他是通过属于目的理性中的“有可能形成绝对价值的”三个价值中,把“个人价值”置于“团体价值”和“作品价值”之上,以此来表明自己对“个人主义见解”的赞成。[22]这种态度很明显地告诉我们,拉德布鲁赫是摆脱了“相对的自我限制”[23]而断然采取“社会个人主义”的立场。[24]实际上,拉德布鲁赫是通过对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法的否定性批判,以个人主义来构筑他的法哲学之基础的。
  以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法是通过法律上具有实际效力的行为,并且通过消除一切人之差别的“个人”的法律概念来假定实际存在社会不平等的地方也具有平等性,并认为那是绝对的东西而贯彻的。这个“人格的概念是一个平等的概念,在这个概念里人们之间的一切差异都被抹消了。有钱人和没钱人,弱小的个人和强大的团体人的人格都是一样的。人格概念统一地考虑一切人的法律平等、所有权自由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平等。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强者所具有的所有权的自由和契约自由,实质上是和弱者所具有的所有权的自由和契约自由不对等的。”[25]在拉德布鲁赫来说,这种差异在劳动和工资的关系中最为明显。只能看到劳动和工资的关系之间的被视为同质的能力和财产的交换――即劳动和工资的交换――的人是无法看到“劳动与其他财产不同,不仅是财产并且是人格的事实”。[26]其结论是“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自由包括对物的处分和对人的处分的自由。支配劳动手段的人拥有对工人的命令权”。[27]所以,法律仅仅是“表面上意味着对一切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秩序”,[28]就这样,法律实际上是在形成不平等关系的实质就很清楚了。
  资本主义法体系的实质是强化强者的地位而更加弱化弱者的地位。作出上述结论的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根据是这个法体系对“应该平等对待地位相同的人,而对地位不同等的人应该分别对待”,对亚里士多德定式造成了破坏。法律以自由的观点一视同仁地对待社会的有权阶级和弱小阶级的时候,或许能够实现平均正义这个绝对平等,却不能实现构成“正义的根源形式”的分配正义。所以,虽然“法律的平等”存在,但那的确是“适用标准的不平等,即,法的相对不平等”而已。[29]的确,“给有产者以财产,而从无产者那里剥夺财产”。[30]相反,“根据人格和其他地位不同而具体地对待人格,给弱者以对强者的特殊权利,即,分配正义这个相对平等,才能实现标准的平等,真正的终极性的平等。”[31]拉德布鲁赫是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法律中发现相对不平等的,并且在其中发现了违反正义本质的东西,即“不法”的东西。他认为,任何法律部门都无法避免这种“不平等”的价值判断,[32]尤其在部门里,这一不平等表现得最为明显。他说:“在不平等的社会里,对一切人平等的刑罚恰恰意味着对无产阶级的惊人的不平等。”[33]他还引用了看破绝对平等之幻觉的阿纳多尔?弗兰斯(Anatole France)的话语:“法律确实以堂而皇之的公平来禁止无论是富者还是贫困者在桥下睡觉、街头行乞、偷窃面包等行为。”[34]
  四、“社会法解释”的意义
  拉德布鲁赫对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法的形式的批判,即,对隐蔽在社会上的和现实上的不平等的资本主义法的形式的批判,是得到法的本质并不是体现为法对人们保持“严肃”的距离,而是体现为“和人们的生活具有密切相关的东西”[35]的事实支持的。因此,可以说拉德布鲁赫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的同时,为了构筑“崭新的法时代”[36]的基础,而开始进行“社会法解释”的时候,要求“法律人的类型向着社会现实接近”[37]的确是逻辑一贯的表现。
  能够实现向社会现实的接近,在拉德布鲁赫看来,只限于一切法律将“人的一般类型”[38]作为其普遍性的依据,成功地把这一方针构成为包括人的一切本质的场合。依拉德布鲁赫的见解来看,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法律正是忽视了这个要求,才形成了符合“孤立的、利己的人”[39]之类型的法律特征的。[40]因此,这个法律承担着本质上把个人构成为社会中“作为自由的个人而存在,但同时又不与他人交往的个人”[41]的任务。也就是说,法律实际上是在完成“法的反社会的功能”[42]的时候成立的。与此相反,如果把“具体的社会化的个人”[43]置于法律中心的话,“比自由主义时代的自由、利己这样的抽象的图式,和生活更密切的人的类型”[44]具有更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如此,这一类型“同时还要考虑权利主体的知识、经济、社会的势力关系。‘法律中的人’已经不再是鲁宾逊?克鲁索或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化的‘集体中的人。’”[45]拉德布鲁赫着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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