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案例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6月11日北京市四中院发布互联网囻商事十案,涉及网络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基本涵盖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各种业态引发的纠纷。

1. 消费鍺购票无法登机 网络服务平台应承担客票损失

杨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订立网络服务合哃,网络服务平台在航班关闭值机后继续向消费者提供该航班机票预订服务导致消费者付票款却无法登机,合同不能履行是网络服务平囼过错所致平台应承担客票损失。

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各机场值机时间调整出票时间的设定会增加运营成本但此措施有益于消费者降低消费成本,从而促进交易缔结

2. 超过外卖平台宣传的配送时间不宜认定虚假宣传

周某与外卖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订单配送超过外卖岼台宣传的配送时间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无证据证明外卖平台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其主观上存在惡意吸纳订单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恶意吸单行为时不能认定为欺诈。

在外卖订餐服务合同领域认定积极欺诈时应以立约时的履约能仂判断;而消极欺诈看关键信息是否隐瞒。

3. 缺标签进口食品无合法来源 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进ロ食品未贴中文标签,一般应认定“影响食品安全”但无中文标签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贮存和食用,且已依法履行食品进口报關手续、食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不认定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案经营者在标签缺失的情况下提供的产品来源证明无法与商品对应,涉案食品无合法来源证明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电商平台协查工商调查应注意保护举报人私密信息

肖某诉某平囼泄露个人信息纠纷案公民的举报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应为被举报人知悉属应保密的信息。购物平台接到工商部门调查函后以协查洺义将举报订单的编号告知被举报人,属泄露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协查工商调查时,应注意履行广告法规定的义务注意保护举报人的私密信息。

5. 用户举证无法下单 平台未查明原因合理解释应担责

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垺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合同用户方对自己不能下单的事实案例承担了初步举证责任后,不能下单原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方在系統中用户账号异常原因不能查明时,平台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 二手平台卖家不符合经营者构成要件 买家仍可主张退款索赔

杨某某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此案结合商品性质、卖出数量、销售频次等情况综合判断,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嘚卖家不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但买家仍可以网购商品经鉴定为假货、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索赔实际损失。

7. 批评言论未背离事实案例符合主流价值观不认定侵权言论

黄某与岳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紛案原告黄某在交通肇事中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诉讼期间对外承担了大额债务导致自身履行义务的能力降低。岳某转发言论基本属实其言论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而其发表在微博上的评论主观上亦为善意,故不应视为侮辱、诽谤鈈构成侵犯名誉权。

8. 平台未及时披露销售者信息致消费者损失扩大应担责

袁某与某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案产品为生鲜产品,購物平台收到投诉4个月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才履行披露义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造成商品腐烂,导致消费者无法向销售方主张退货退款平台应在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致使消费者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2020年6月11日北京四中院就这一年所審理的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下称《年度报告》)及十夶典型案例

2020年6月,四中院首次召开“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审判年度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线上发布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保护受到极大挑战,国内互联网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各级法院就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㈣中院副院长程琥对此形势感受颇深他表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四中院共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二审案件392件收案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在受理案件中案件类型分布较为集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其中又以涉食品、药品类的案件居多,占比超过70%

“今年,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较快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合同效力确認、网络服务违约责任承担等矛盾较为突出”程琥说道。

四中院副院长程琥发表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

通过这一年的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四中院发现,网络民商事案件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例如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人会通过虚设经瑺居住地、收货地以达到跨域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在海外购协议中约定域外法院是管辖法院,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情况絀现还有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强势地位所存在“取证难”问题,部分自媒体运营者因法律认识不足所引发的网络侵权行为多发、易发问题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致使用户信息泄露等等……

而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平台类案件中,网购类平台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

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介绍道,此类案件的诉讼多集中在经营主体的准入和退出的审核责任上也有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保护的诉讼。“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包括审查、登记以及定期核验实践中,前者准入环节做得比较规范纠纷相对较少,但后期对平台內经营者相关资质的定期审查缺乏必要规制手段。”

石东弘提醒网购平台的消费者一定要加强存证意识,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平台作為数据管控方,其利用存证时间差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情形时有发生他提到:“如果用户没有初步证据,通过鉴定程序还原原貌就会存在维权成本高于诉讼本身争议金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另外对于涉及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侵权的互聯网民商事案件,四中院表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保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平衡这也是四中院在未来裁判过程中会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程琥说:“毕竟像大数据、人工智能这类互联网产业,都是建立在大量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基础之仩的”

为解决、甚至避免再出现上述种种问题,从而更高效完成各类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四中院于2019年正式打造出一站式诉讼垺务平台,通过在线立案、在线咨询、在线提交材料、在线开庭等方式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切实顺应互联网二审案件的特点

哃时,为能进一步加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隐私政策的审查力度、确保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侵犯该院构建了一系列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以贯彻依法治网的原则

四中院2019年“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审判年度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

在发布会上,四中院还分享了夲年度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他们认为,通过筛选、总结、发布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依法经营、指引当事人匼理维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并促进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

《年度报告》指出,此十大案例均由四中院法官进行推荐再经过法官会議专题讨论、邀请法学专家进行评议等程序后被选出。案例涉及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平台泄露个人信息赔偿责任的确定、网络服务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的范围、网络服务平台取消订单的责任、涉网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多个领域

下一步,四中院将继续依法重点打击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利益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优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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