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卢静,女,身份证号为260027,原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现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联系电话为。
申诉请求:补偿我小孩(彭紫涵,女,身份证号为270022,原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拆迁征收款。
申诉理由:我家原居住在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因2009年7月份修东九线,洋塘组上有部分村户可以代收(也就是申请拆迁)我家当时就是根据征收政策“103”号令代收的,我小孩于2009年11月27日出生后,就随我的户口落在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为农业户口,2009年12月初不知为何又被当地派出所私自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我小孩(彭紫涵)一直没有享受到农转非的拆迁征收款。
星沙街道回复:卢静为原星沙街道广生村洋塘组居民,2009年参与拆迁,其女儿彭*涵要求补偿拆迁征收款一事,经社区工作人员与长沙县拆迁中心联系核实,其具体情况是:卢静,在东九路项目中参与拆迁,该项目为103号令进行征收,并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拆迁第三公告,卢静签订拆迁协议日期为2009年7月3日,其女儿彭*涵于2009年11月27日出生,是在第三公告之后出生的,属于103号令新增人口,按政策不再享受拆迁补偿。
长沙县公安局回复:经查,2009年12月2日,卢静在星沙派出所申请为其新生儿彭紫涵(身份证号为270022)申报户口,因其上户时户主为其父卢建文,户头上还有其母亲柳文华及妹妹卢宇,当时其户口所在地广生村洋塘组已参与拆迁,拆迁中心将参与拆迁的名单报予星沙派出所,星沙派出所将其整户农转非迁至星城社区安置房b18栋149号,虽然名单上并无彭紫涵的名字,但彭紫涵系未成年人,不能留在广生村洋塘组单独立户,其户口只能随父母转移。
星沙街道回复的2009年修东九线拆迁第三公告是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2009年7月23日 至2009年12月02日这几个月的时间,你们拆迁中心为何不将参与拆迁的名单交由派出所,偏偏等到2009年12月02日彭紫涵农业户口上在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后,你们拆迁中心才将参与拆迁名单(名单内没有彭紫涵)交由派出所办理了转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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