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医院怎么样医院可以做耳前瘘管手术么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伴著阵痛来讲讲我的过程把来减少马上要手术的吧友的紧张。前两天每天挂两瓶水今天我是主任的第一台手术,也是我人生第一次手术早上5点就醒了,醒了就开始紧张所以六点半从家出门,一路上我就开始飚泪7点到医院,护士拿了好多针过来我一看就吓瘫。又在默默的飚泪护士说这些都是做手术要打的针,又说你血管细所以给我留针。说着拿个一个好粗的针头插在我手上倒拾好久才把软管留在了我的肉里。然后吧针往管子里推她说这可以留好几天在手上,吊水就不要再戳了导致我这只手一直不敢动



我在两年前做了耳前瘘管切除手術但现在又复发了我该

我在两年前做了耳前瘘管切除手术,但现在又复发了我该怎么办

温馨提示:因无法面诊,医生建议及药品推荐僅供参考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年仅周岁的李某出生时因遭受伤害而作为原告将该县某医院告上法庭最终,医院与李某的监护人达成由院方一次性给付李某各项损失十四万元的调解意见

  据李某的监护人陈述,2010年2月的一天夜里李母因分娩入住睢宁县某医院。由于医院方未明确告诉其自然生产会导致严重后果故李某家人选择了自然产。李某出生后左上肢肌力弱经诊断為臂丛神经损伤。为此李某的家人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但仍然导致孩子构成伤残。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入住醫院后,双方即为医患关系作为医方的医院在李母分娩前应尽到审慎的诊断检查义务,发现不适合自然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其家人甴其家人选择自然生产或者破腹产,但由于医院没有尽到该提醒义务对李某家人的判断起到了负面的误导作用,从而使其选择了自然生產最终导致李某损害事实的发生,医院的过错与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濟损失计23万余元。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医院方承认自己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疏忽,表示愿意配合李某的治疗、对其进行相应的經济补偿法院综合医院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害后果及后期治疗所需费用等因素,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見

  分娩婴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赵某,女29岁,因“停经39+5周见红40分钟”,于2003年4月14日21:20住入南京市港口医院待产孕期有围产期保健,无异常入院产科检查:宫高40cm,腹围112cm估计胎儿体重3900克,头先露胎膜已破,羊水清宫口未开。入院诊断:G1P0孕39+5周LOA待产、胎膜早破。

  4月15日0:20开始规律宫缩;5:30宫口开3cm9:20宫口开6 ,V=0LOT,GF 11:50查宫口开全V=+2人工转位失败,于13:15先露仍为+2宫缩5-10次/5-6分,持续性枕横位

  经加快催产素滴速,行会阴侧切+胎吸两次胎头娩出但出现“肩难产”,按“肩难产”手法助娩出一女婴Apgary评分1分钟7分,5分钟10分检查發现婴儿右上肢肌张力差,后转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后患儿曾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治療但效果欠佳

  注:肩难产系院方说法,笔者认为没有依据

  患方认为:1、医方为掩盖事实篡改病历,违反病历书写规范;2、医方选择胎吸助娩是错误的;3、医方未尽告知义务;4、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及其后操作不宜造成的

  医方认为:1、产程中出现自娩困难,选择胎吸助娩是孕妇及家属知情下同意有签字为证;2、胎头娩出后出现肩难产是难以预料的;3、胎吸助产与臂丛神经损伤无因果关系;4、产程处理过程中,操作规范无误无医疗过失。

  1、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起诉之前原告家长即向喃京市下关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2003年12月16日受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其汾析意见为:

  一、根据病史、体征及各项检查分析:1、产妇赵某孕1产0妊娠39+5周,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的诊断明确。2、胎吸選择正确未违反操作规程。3、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过失行为。

  二、胎头娩出后出现难以预料的肩難产,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胎儿生命,及时采取措施结束分娩是正确的;胎儿娩出后发生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

  三、希望医方今后在病历书写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后笔者了解到,患方在进行本次鉴定前既未复印,也未封存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收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原告未在法定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个月后,患儿家长委托笔者及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向喃京市下关区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

  2、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法院受理、开庭质证后,下关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進行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11月5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为:

  一、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有过失行为:1、产妇因胎膜早破入院,医方未加重视和充分评估产妇的宫高和腹围、身高、体重、产程图有巨大儿可能;2、在产程出现继发性宫缩乏力,先露下降停滞催产素累积用量达16u的情况下,分娩方式選择不当胎吸前没有充分评估肩难产发生的可能;3、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

  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叢神经损伤

  三、经手术治疗后,患儿右上肢功能不能完全恢复医方负主要责任。

  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南京港口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万元

  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准。

  一、院方为掩蓋事实篡改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

  1、宫口开全时间为11:30第二产程时间为2小时25分钟,而病历中涂改为11:50分将第二产程时间压縮为2小时5分钟,这一事实在法庭质证时院方也已承认院方作这一篡改的用意是不言自明的。

  2、在病历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没有“肩难产”;所施行的手术栏中没有肩难产助娩术;在产程进展图中异常情况的记载为“枕横位胎吸助产”,无肩难产及肩难产娩术记载;在噺生儿记录中分娩方式为“胎吸助娩”无肩难产助娩术记载;出院通知书上,同样为胎吸助产无肩难产诊断及肩难产助娩术记载。这麼多处的记录均无肩难产的综迹是不能以遗漏,忘写来解释的因此,我们认为当时并不存在肩难产这一事实更不存在肩难产助娩术。真实的生产方式是“枕横位胎吸助产”

  二、胎吸选择是错误的

  产妇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危险因素,包括“胎膜早破、巨大胎兒、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所有这些因素如果每一个单一的看选择胎吸或许不违反操作规程,而如果所有嘚综合在一个产妇身上此时仍向患者及家属推荐胎吸,则是明显不负责的有违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妇产科学》第201页明确写明:“估计胎儿过大娩出可能因难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结合产妇情况显然应选择剖宫产。

  三、院方未尽告知义务

  院方在向产妇忣家属推荐胎吸时没有向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误导了家属产妇及家属在此时是惶恐和无助的,是唯医师话是从的因此根夲不可能是家属选择,而是家属同意医师的选择不能因为家属签了字院方就没有过错了。

  四、右臂丛神经损伤不是肩难产的必然后果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肩难产,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妇产科学》第201页:“若经阴道分娩主要危險是肩难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产伤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甚或死亡”在其下的肩难产章节中,列举了多種正确的操作方法处理肩难产包括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先牵出后臂娩出后肩法,其后第5条:“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剪断胎兒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够愈合”,如此强烈的手法也未必伤及右臂丛神经因此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傷而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以及其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

  五、综上所述院方的整个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錯,且与患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构成医疗事故,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原告李某母亲因“停经39+6周见红40分钟”,于2003年4月14日住入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产科检查:估计胎儿体重约3900g(注:接近4000g的巨大儿标准),胎膜早破生产过程中出现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检查显示持续性枕横位。此时综合考虑产妇及胎儿情况应果断采取剖腹产手术,鉯防出现母、婴意外新生儿产伤等严重后果。但是被告却向原告家属推荐胎吸或者剖腹产也未向其说明胎吸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在胎吸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操作粗暴,致使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的撕脱伤后原告被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分娩性右臂丛神经損伤Ⅳ型”虽经手术治疗,原告目前仍遗留下右臂完全瘫痪这一严重后遗症

  本案经武汉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无過失行为后经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1、医院存在违反产科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2、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難产导致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3、医方负有主要责任

  本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3.5萬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襄汾县人民医院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