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出了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没有相关的细化规范,实践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始终是导致医
疗事故罪难以追究的瓶颈。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者划分的标准是事故的引起是由于不负责任还是技术水平低下,而医疗事故罪就仅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所谓不负责任是指不忠实于自己的职责,对病人的诊疗不用心等,其衡
量标准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贻误抢救;违反交接班制度遗漏重大事项等。而技术水平低下则主要是指诊疗方案错误,操作不
当;对病人的特殊病情认识不足而采取错误诊疗方案;因经验不足而操作失误造成损伤;不考虑病人具体情况而机械采取救治措施等。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作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显然也就不再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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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253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现在的一些医院由于各种其他原因造成了,当医疗事故构成犯罪的时候,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我国《》对于这方面是怎样来规定的?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脑力与体力、知识与经验、情感于意志等诸因素相统一的有机体。法人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有自身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除了人们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还有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处罚法人组织本身,只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处罚法人本身,而且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在属性上的差异,所以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并不相同。法人只能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通过阅读律师365小编带来的有关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责任由谁承担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医疗事故方面的内容,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答您想了解的法律方面的内容,提供您需要的资料,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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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  医生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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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互联网医疗:监管需先硬起来_2016年第19期_中国政协传媒网
互联网医疗:监管需先硬起来
 来源:中国政协 
文◎雷后兴
随着“互联网+”模式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医疗已经走入人们视线并开始改变人们的生活。然而,由于国内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空白,互联网医疗面临的安全形势并不容乐观。
安全隐患突出。单凭互联网简单问诊,就出诊断和开处方,容易误诊;互联网数据安全缺乏有效保障和监管,一旦发生大规模健康数据信息泄露,将会造成严重影响;互联网医疗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时,有可能出现互联网医生“裸奔”现象;国家尚未出台互联网医疗平台建设标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互联网医疗企业、医生及患者均难以提供有效的举证资料以维护自身利益。
医生真假难辨。通过对数十家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调查求证,大多数互联网医疗平台均未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业医生注册数据库进行有效对接。同时,执业医生注册数据库中未能提供执业医生人像资料,患者难以识别互联网医疗中“执业医生”的真实性。
药品真假难分。就目前而言,我国药品电子监管查询数据库建设还不够完备,有关互联网医疗平台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平台未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有效连接,消费者难以对网购的药品真假作出判断。
网监人才短缺。一是从现有法规文件来看,互联网医疗监督尚未真正列入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内容。二是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执法岗位人员结构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卫生监督部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已难以适应互联网医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互联网医疗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难题,是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何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的多重作用,我认为必须在“监管”二字上下功夫,监管够硬,互联网医疗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部门监管,建立网上诊疗禁止目录。国家有关部门应推动建立“全国互联网医疗医药导航”官方网站,凡是通过许可认证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平台均需在该官方网站进行备案式连接,引导消费者到规范的互联网医疗医药平台消费,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在试点基础上,分批公布《禁止互联网诊疗病种目录》《禁止互联网处方目录》《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等,以引导培育、规范安全可控的互联网医疗、医药服务项目,为我国互联网医疗医药产业健康可持性发展创造积极条件。
加强社会监督,强制连接相关数据库。建议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并明确规定,凡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药品经营服务的平台,必须强制连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有关执业医生注册数据库、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库、网上医疗信用评价数据库(待建)、举报投诉中心,便于互联网医疗消费者及时有效查询、甄别信息。
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互联网医疗保险赔付制度。凡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药品经营服务的平台,必须建立网上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由保险公司会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先行赔付。
加强能力建设,培养与时俱进的网监队伍。国家卫生计生部门要确立互联网医疗监管职责和机构,落实监管人员,推动互联网医疗监管工作向纵深延伸;要根据新形势,制定互联网医疗监管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度;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医疗监测体系,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分级查处;建立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实现监管数据对接,有效开展监督检查。(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丽水市中医院院长)
[责任编辑:芸子]
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2000多位政协委员深入协商议政,认真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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