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没有被注册通过线上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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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本可以参考?
我朋友开了一家店,已经注册了商标,最近发现有一家店的商标与他的相似,他想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但是不知道商标异议怎么写,请问有没有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本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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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a(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 (详见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 (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 “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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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本格式如下: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2.本书式为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式。异议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用中文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以从商标局网站http://sbj.下载。 3.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4.异议人名称与“异议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或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异议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异议人也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6.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一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异议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2.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页码。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商标异议申请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的,应提交异议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由异议人直接提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异议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异议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6.每份商标异议申请规费为人民币1000元整。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人可以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采取汇款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的,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富力支行 帐号:001886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7.有关商标异议申请的其他事项请访问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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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 (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的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信息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以上就是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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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为此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来规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商标法实施细则内容有哪些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做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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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懒人团”、“小城故事”、“我行由我”、“第6天出发”……随着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前刮起一股旅行线路商标注册之风。在越来越重视旅游产品包装策划的今天,对旅游线路进行商标注册是否意味着旅游线路产品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能否规避旅游同质化的风险?游客在选择出游线路时,会优先选择被注册商标的线路吗?本期游一说一针对此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精城旅游公司总经理张朝看来,旅游线路注册风之所以盛行,是因为不可小觑的潜在效益,“同样的线路,每次出团所住的酒店也许未必相同,每次给人带来的感受或许不一样,但注册过的线路,其服务必有独到之处。注册旅游线路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旅行社将更加注重品牌质量和口碑,有助于提升旅游企业形象以及品牌影响力。”
  记者从温州市兴业商标事务所了解到,温州旅行社注册的线路商标不下20个,每条线路都赋予不同的旅游主题,涵盖吃喝玩乐等一条龙服务。不管游客想怎么游,基本上都能找到相应的品牌。
  目前中国有一万多家大大小小的旅行社,绝大部分旅行社没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和产品特色,旅游线路更是趋于严重的同质化,出现了大量重复并无偿使用同一个旅游线路产品。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旅行社自身的原因和政府部门的原因。
  (一)旅行社缺乏产品开发的能力,没有长远的经营战略,是造成市场中旅游线路同质化现象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部分旅行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有限、人才缺乏,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旅游线路的设计与开发。另外小部分旅行社虽然具有设计和开发能力,但考虑设计开发需要旅游社耗费大量的人财物,还要冒着失败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经营风险,不愿意进行开发工作。因此,旅行社经营的旅游线路产品一直集中在相对比较成熟的线路上。
  (二)政府部门的保护不力,甚至错误的引导是造成市场中旅游线路同质化大量出现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保护,一些旅行社花大力气设计开发的旅游线路在短短的数天内即被同行模仿和抄袭,而开发旅游线路产品的旅行社又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江海华认为,注册商标的方法不可行。其一,中国目前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规范很不健全。其二,希望凭借法律,来达到独占旅游线路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旅行社只有凭借实力,下工夫打造自己的“品牌”,才可能在竞争中取胜。
  国外的情形如何?他举了一个例子:新加坡的华盛游轮公司,在推出新的旅游线路时,首先做的就是铺天盖地的搞广告宣传,同时采取低价促销等手段,想方设法吸引游客,而不是利用注册商标等法律手段来独占市场。对于旅游线路的竞争问题,江海华说:“不要怕模仿,只要做得好,服务更到位,推出好品牌,别人就没法模仿。”
对于旅游线路注册商标的做法,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态度鲜明:没有用。他认为,旅行社首先应该从满足游客需要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想着法子独占市场,事实上独占路线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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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商标过期后,我如何注册?有没有注册服务.
比如别人的域名日过期.那么到日就过宽展期,不能再续展了.
我如果想申请这个商标(保持原类别),应该最早哪一天递交申请呢?
我看到有说宽展期后1年内,商标局不会批准申请.那么我是应该日申请,还是说可以早点申请呢?毕竟等商标局真正还是审核还要几个月时间.
另外,这种申请的成功率高不高?
你在到期前的3个月提交申请就可以了
原帖由 zgip 于
15:40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在到期前的3个月提交申请就可以了
是实际到期日前3个月提交(9年9个月后)?还是宽展期到期前3个月(10年3个月后)?
我怎么觉得这么搞很容易钱打水漂啊,人家续展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啊.
建议你等到宽展期以后再提交,也有可能是在商标宽展期内续展的也有可能的
第二,商标到期一年之内,不是说不会批准别人的申请,而是指的在同一时间提交的,原注册人享有优先注册的权利,
本来商标注册就不是100%成功的事情;提前申请把时间先占了再说
原帖由 dvda2k 于
23:57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比如别人的域名日过期.那么到日就过宽展期,不能再续展了.
我如果想申请这个商标(保持原类别),应该最早哪一天递交申请呢?
我看到有说宽展期后1年内,商标局不会批准申请.那么我是应该日 ...
不是说,到期1年内不能申请这个商标,只是说,如果原来那个申请人没有续展的话,过了宽展期之后,一年内,如果你们同时申请,会先批他的. 如果他没有申请,你申请了,并且在你之前有没有近似的,你的商标就可以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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