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出院单上出院医嘱范文写的继续康复医院治疗我没去,对以后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后续治疗费(二)
;(4)有其他情形,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第20条:“对于受害人提出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今后护理费等尚未发生的费用,经审查如认为确需支出,且支出数额能够确定的,应予支持,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或不属必须支出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或驳回该诉讼请求。”第21条:“对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赔偿数额,并一次性判决给付。判决给付后受害人继续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超出医疗机构证明的数额,或因病情需要,需经一定时间后方可产生的治疗费用,可告知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第66条:“……(7)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终止审理,告知当事人以后另行起诉。”北京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1日)第6条:“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的,侵害人还应赔偿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受害人伤疾已经治愈而仍继续不必要的诊治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属于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当事人对是否治愈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有证据证明的其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1月1日豫高法〔1997〕78号)第25条:“医疗主要应当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作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人民法院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继续治疗费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治疗医院一般应为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如需紧急援救,也可以到其他就近医疗单位进行治疗。需转院治疗,应有原经治医院证明。借助机械的、电子的、光学的、核能的医疗检查设备,对伤处、病理组织等进行检测化验的,必须由治疗医生建议。需要住院的,必须有医院证明。伤情已痊愈,医院通知出院的,应按通知日期出院,未按通知日期出院所导致的费用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医药费应当是医生认为治疗创作所必须使用的药品费用。非经治疗单位同意,伤者自购的药品和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疾病的药品费用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虽然没有诊断证明,但治疗医院证明当事人所持的医疗费单据确是其出具,且经人民法院审查也认为合理的,也应予赔偿。对继续治疗费用,应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计算时应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并考虑有关专家的建议。”
4.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9月29日浙司办〔2009〕71号)第1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伤残程度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第3条:“后期医疗费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当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非必需的康复等医疗措施的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但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
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失去自理能力的当事人就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提出请求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对于失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的,因后续治疗费难以估算,一般不必一并判决,待当事人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鉴定结论可以肯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的,可一并判决。而对于失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一般不必一并判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解释的规定,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五年至十年。”○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否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只要有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就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额医疗费应属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医疗费采取‘差额赔偿’的方法作为赔偿标准,对后续治疗费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人民法院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审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受害人提供的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已经足以证明是基于已发生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虽然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又提供相应的的反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可予以支持。”
5.参考案例。&#年重庆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6月,张某驾驶公司货车不慎碾压行人翁某双足致7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公司连带赔偿翁某13万余元。1年后,翁某再次起诉,要求给付续医费、护理费及鉴定费,经鉴定属部分护理依赖,2009年4月,经法院调解,张某及其公司给付翁某续医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8万余元。其后翁某因左踝部破溃,多次到各医院治疗,2010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公司给付翁某续医费、护理费共计2万余元。2011年1月后,翁某因咳嗽、喘累、腹痛、呕吐等症状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先后诊断为:慢阻肺急发、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型)、快速性房颤、心衰心功能3级、缺铁性贫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糖耐量减低、左踝关节感染、左足外伤后畸形伴感染。由此,翁某第4次起诉要求续医费、护理费5万余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翁某因受伤部位左踝部破溃、反复流液而进行治疗属于后续治疗的范畴。但在本案中,翁某在其要求主张的三次住院费用,均不是因翁某受伤部位左踝部破溃到医院住院治疗,是因其他病到医院住院治疗。现翁某无证据证实住院治疗与受伤部位左踝部破溃有关的费用,亦未申请鉴定,故本院认为,本案中,翁某要求主张的医疗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主张。对翁某要求主张的护理费,根据第一次鉴定机构有关“目前属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和当时的“需专人护理”的出院医嘱,结合翁某的受伤治疗情况,翁某所请求的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25日共计725日天护理费36
,250元(50元/天&725天),其护理期限长短合适、护理人数合理、护理费计算方式符合护工的市场价格,故对护理费36,250元予以支持。&#年陕西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9月,黄某骑自行车与姬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黄某受伤,交警认定姬某全责。法院判决姬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之后,黄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近2万元。2011年,黄某向法院再次起诉。法院认为:黄某本次的诉讼主张是首次诉讼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的损失,其所举证据证明了其所治疗的伤病与交通事故有关,故姬某所持的黄某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不能赔偿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黄某所接受的是间接性的门诊治疗,多次治疗可视为一个治疗的过程,若黄某每次门诊治疗后都立即起诉,既无必要,也不合情理,故姬某所持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理由不能成立,黄某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黄某治疗一直未终结,其对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姬某称此次交通事故已经一次性赔偿过,黄某权利已消灭,其再次起诉要求姬某承担赔偿义务属于权力的重复主张,原审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判决姬某赔偿黄某1.9万余元。&#年新疆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5年6月,杨某因达成张某的出租车肇事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2011年,杨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续医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法院认为:杨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后续治疗费,不属“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张某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年河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11月,陈某驾车撞伤王某,交警认定陈某、王某分负主、次责任。法院未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只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200余元。第二次起诉后,经鉴定,王某后续治疗的三颗贵金属烤瓷牙修复费用为元,平均7—8年需更换一次。法院认为: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陈某称王某的修复费不应该一次性赔付,而应该在王某每次修复过后拿到相关票据后才能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陈某称王某不应该用价格昂贵的贵金属烤瓷牙修复,而是应该用普通材质修复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后续治疗费用1.6万余元。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治疗终结】伤残评定的原则是对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治疗终结”在《伤残评定规定》中则被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可能是医疗结束,也可能是医疗依赖。案见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刘某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鉴定申请】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其他疾病到医院诊疗产生费用,因受害人无证据证实后续诊疗费用与受伤部位有关,亦未申请鉴定,故其主张后续医疗费用证据不足,不予主张。案见重庆九龙坡区法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04360号“翁某诉张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诉讼时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后新发生的续医费损失,时间跨度虽超过两年,但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受害人所接受的是间接性的门诊治疗,多次治疗可视为一个治疗的过程,若受害人每次门诊治疗后都立即起诉,既无必要,也不合情理,故不应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案见陕西榆林中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2号“姬某与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一事不再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续医费,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案见新疆乌鲁木齐中院(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1843号“张某与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5.【必然发生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案见河南郑州中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176号“陈某与王某等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参考案例索引: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刘某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刘长生诉陈玉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赵旭东、钦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事:381)。①重庆九龙坡区法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04360号“翁某诉张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②陕西榆林中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2号“姬某与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③新疆乌鲁木齐中院(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1843号“张某与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④河南郑州中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176号“陈某与王某等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参考观点索引:●失去自理能力的当事人就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提出请求的,应如何处理?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失去自理能力的当事人就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提出请求的,应如何处理?》,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22)。○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否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只要有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就应支持?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否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只要有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就应支持?》,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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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入院治疗康复后拒出院 男子“挂床住院”503天索赔12万
  覃某骑单车横过马路被撞,入院治疗好转后却拒绝出院,“挂床”住院长达503天。覃某把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住院时间存在不合理性,酌情认定相关费用应按150天计算。  男子骑车被撞索赔12万余元  日下午,汪某驾驶货车经凤岗镇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覃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覃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第6和第9肋骨骨折;左肩峰撕脱骨折;双侧少量胸腔积液伴胸膜肥厚;双肺下叶感染”。  覃某于日出院,共住院503天,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50591.86元。上述费用由货车登记车主况某垫付42591.9元,保险公司垫付8000元。覃某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  日,覃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况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赔偿他住院503天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25790元。  保险公司多次派员探视取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在长达一年半的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几次派员去探视覃某,多次发现覃某未在医院住院治疗,更没有护理人员护理,并提供覃某住院期间拍摄的医院床位照片佐证。  另外,保险公司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对覃某的伤情治疗终结时间作出的评估鉴定,证明覃某的伤情正常情况下治疗终结为5个月时间,护理期间为90天。  经法院调查,覃某的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证据显示,覃某需要在医院住院用药的日期至2010年11月为止,2010年11月之后的药品均非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才产生的用药。  同时,覃某的主治医生亦出具书面说明,表示覃某的伤情诊断“双肺下叶感染性病变”不是急性创伤引起,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理论上讲覃某的伤情正常情况下需要治疗3个月,可基本康复,后因其一直说肩部腰部疼痛,活动受限,致住院时间延长。后期医院多次建议其出院,但覃某却一直表示伤口疼痛、拒绝出院,医院也无可奈何。  法院核定相关费用按150天算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结合从医院调查的证据,认定覃某住院503天存在不合理性,酌定其必要的住院治疗期为150天。覃某诉请的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均应按150天计算,同时已产生的住院费用中因覃某拒绝出院产生的损失属其扩大损失,予以扣除。  法院最后核定,覃某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1077.9元,扣除况某已支付的42591.9元、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其仍可获赔偿13997.6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覃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了覃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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