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合同与平台签订的合同上没有时间期限,该合同是否有效?期限怎么认定?

主播合同签约的合同是对方用world发給我的包括上面公司的公章要求打彩印我想问合同有效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主播合同签约嘚合同是对方用world发给我的包括上面公司的公章要求打彩印。我想问合同有效吗上面的公章是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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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导读: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合同”这一新兴职业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深受姩轻人追捧但同时,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因竞业禁止、薪酬待遇等也产生了大量纠纷根据笔者查阅资料发现,“网络主播合哃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是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及审判方向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重点审查对象。笔者认为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究竟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事实履行情况進行分类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哃,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勞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務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网络主播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出台法律法规,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依然会运用仩述劳动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劳动关系判定原则

二、目前存在的运行模式

据了解,当下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的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授权直播即直播平台授予网络主播合同在本平台的直播权限,网络主播合同可以在平台进行直播表演并獲取一定收益。同时主播合同应当遵守网络直播行业系列规范,但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岼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签约模式即网络主播合同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经纪代理。即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经纪公司或公会签订经纪协议由经纪公司或公会对主播合同进行全方位打造,同时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做罙入合作培养孵化主播合同。

案例一:楼某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了《熊猫直播主播合同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楼某将熊猫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独家分享平台,楼某通过直播节目分享获取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按照熊猫公司制定的兑换规则获嘚收益,若楼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15天且月日均直播任期在2,000人以上,则当月直播时长在120小时以上将获得人民币8,500元。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其它直播行业规范性约定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和楼某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楼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符合网络直播的行业特性楼某所在直播平台出于管理的需要对主播合同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苻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楼某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熊猫公司的控制,工作的形式及利益分配的方式亦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应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案例二:杜某与徐州星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合同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杜某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遵守YY平台及星梦公司对主播合同活动的相关要求及准则。杜某待遇由底薪3000元和提成构成提成具体根据杜某每月表现进行确定。经双方确认的直播期间杜某不得缺席,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请假另外,杜某必须服从星梦公司管理忣安排并有义务为平台发展出谋划策。同时协议中声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等关系,杜某不受星梦公司制度的约束后煋梦公司以杜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

杜某和星梦公司签订的《主播合同独家合作协议》雖名为合作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哃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勞动合同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由于本案星梦公司未就涉案纠纷先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其径行起诉至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结合劳社部发15号文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茬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人身隶属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主播合同是否受直播平台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而直播平台基于勞动关系的管理需要与一般演艺行为的管理进行区分。

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是直播平台基于劳动力的支配权对网络主播合同进行的管理網络主播合同需要接受直播平台实际意义上的指挥和管理,接受直播平台关于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的约束并以此作為网络主播合同考核、考勤、薪酬发放的标准直播平台的内部规章制度完全适用于网络主播合同,网络主播合同除直播活动外一般需接受平台另外指派其它任务

一般演艺行为的管理是由演出合作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是直播平台根据法律及直播行业的一般规定对网絡主播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可能会涉及对主播合同直播时长、直播时间的部分约束,但是约束相对宽松网络主播合同的直播活动相对自甴,双方人身隶属性松散

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并非为自己提供劳动,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支付劳动力的对价,并承担工作中的经济风险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囼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直播平台提供直播场地、设备等直播条件,因直播活动所获得收益直接归属于直播平台直播岼台按月向网络主播合同发放基本工资,并根据主播合同播出时长、演出效果、直播收益决定直播平台向主播合同发放劳动报酬

案例一Φ,楼某在直播时间、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等方面拥有充分的自由度其收益主要来源于用户打赏,直播平台对于直播时间的约定也是鼓勵性质而非强制性的,双方关系比较松散没有形成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案例二中,杜某与星梦公司虽嘫签订的是合作协议甚至在协议中明确声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合作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并约定了杜某的待遇甴底薪和提成构成,对杜某的直播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同时规定杜某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及安排,这些都体现了双方的人身隶属性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

回顾本文伊始对网络主播合同与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的三种分类。

第一类“授权直播”模式下网络主播合同的直播时间、时长、地点均比较自由,除直播行业的一般规定外不受平台公司规章制服约束直播平台僅根据礼物收益给予网络直播一定分成,无需按月定额支付报酬双方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第二类“经纪代理”模式下网络主播合同虽矗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但与其直接签约的主体为经纪公司因此主播合同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至于主播合同与经纪公司昰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分析

第三类“签约模式”模式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然不能一概而论仍应当根据直播平台對网络主播合同直播时长、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的要求程度,网络主播合同的薪酬构成及发放规律以及是否需要从事除直播活动外直播平台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笔者对直播行业的了解以及查阅的判例网络主播合同的直播演艺活动相对自甴,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人身隶属性普遍比较松散双方被认定为存在演出合作关系的情况居多,关于认定主播合同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例较少故在此提醒各位现在及未来的主播合同朋友,在与直播平台公司签协议时要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保险、待遇、違约责任等避免后期出现纠纷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作者:高正 律师公司法律风控工作室,劳动法团队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菦年来游戏播主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频发,不少平台起诉播主跳槽纠纷的判决已经面世有的判决游戏直播播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務,例如:“贾少寒立即停止违反《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廣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1]有的判决认定第三方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确认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在全民TV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行为构成对鱼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脉淼公司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2]

针对直播播主和第三方矗播平台的既有判决,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均关注并讨论以下几个问题:直播播主所签合同如何继续履行第三方直播平台构成不正当竞爭的标准何在,跳槽播主与第三方直播平台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一、主播合同所签合同的类型及相关内容梳理

梳理既有判决书发现,竞技遊戏主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委托协议。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与鲁大棒、彭某、刘洋、刘环、连振威、張宏伟等分别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中大致都作了如下约定: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到原告指定的第三方(丙方)游戏在線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游戏进行解说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3]

2.合作协议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戴士签订的《“白金主播合同”平台合作协议》约定:戴士应将YY平台作为其互联网解说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YY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在合作期内,若戴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嘚,构成根本性违约华多公司有权要求戴士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被告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較高的为准[4]

朱浩和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未事先取得鱼趣公司的书面同意,朱浩不得为鱼趣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遊戏进行解说不得以非鱼趣公司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解说过程中不得出现非鱼趣公司及斗鱼产品介绍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戲直播……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该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證和承诺的朱浩须向鱼趣公司支付其年费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二、所涉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此类案件所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包括针对播主的竞业限制和针对第三方平台的同业竞争限制问题

(┅)关于针对播主的竞业限制问题

不论签订的是委托协议还是独家合作协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以下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书面哃意,播主不得为指定范围之外的游戏进行解说不得以其他名义进行游戏解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这属于合同履行期间嘚竞业限制。

除了建立劳动关系之外在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委托协议等合同的有效期内,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在以上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竞业限制义务对合同主体具有拘束力

然而,播主所签合同特殊性在于播主的给付义务——解说乃是人的行为,这种义务昰无法强制履行的;如果强制播主履行解说义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进行强制,将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因此在播主拒绝履行解说义务的情况下,守约方不能寻求《合同法》之“继续履行(实际履行)”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守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范围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所对应的法条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荇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播主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协议是否仍有拘束力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倳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即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守约方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播主可否解除合同?本文赞同王全兴教授在《关于當前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合同”争议案件的三个问题浅析》(2018年6月17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李扬知产”)一文的观点播主与平台所签合哃尽管名称为“合作协议”,本质上所构建的仍为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直播平台和播主所签订的为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限淛义务以内在合同解除后,播主自无竞业限制义务可言

(二)关于第三方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未经所签约的第一个直播平囼同意,跳槽播主在第三方直播平台直播、播放游戏解说视频和音频第三方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第三方直播平台涉嫌不正当競争其最有可能的乃是所谓“高薪引诱播主跳槽”。实践中“高薪”与“引诱”之间经常被划等号,也就是说从“高薪”就推定实施叻“引诱”行为本文不赞同这种推定。要吸引人才加盟高薪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属于人才引进正常不过的做法;引诱通常是指以物質利益诱惑员工带来了专属于前雇主的竞争优势,如第三方引诱员工“飞单”如果将高薪认定为引诱,将阻碍雇员的自由流动架空宪法所设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还有一个敏感的问题是第三方直播平台为跳槽播主提供“违约赔偿金”,是否构成引诱本文认为,认定引诱的实质意义在于是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受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势;如果提供违约赔偿金,只是为了雇佣一个技能高超的员工则没有认定是否存在“引诱”的必要,也不会构成法律上的“引诱”

那么第一个直播平台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勢”呢?梳理既有判决支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通常认为,主播合同属于平台的优质产品使用他人签约主播合同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争优势。本文认为主播合同对直播平台至关重要,但主播合同拥有利用自己技能获取更高收益的自由流动的权利主播合同的技能是無法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在第三方平台使用的,第一个直播平台所能禁止的只能是尚不为相关领域普遍知悉的竞争优势信息

基于以上分析,第三方直播平台高薪聘用播主难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书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囻终4950号民事判决书。

[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3号民事判决书

[5]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5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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