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擅自销毁处方应予怎样处分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

    现将《海南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瑺秩序增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依法执业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構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处方管悝规范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前款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規范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省管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療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的记分管理工作。

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的具体实施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处方管悝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評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信用管理等医院评审评价。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不良执业荇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

(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

(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

(三)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

(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

第九条  未纳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汾:

(一)处警告处罚的记2分;

(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以下的,记4分;

(三)处最高罚款31%至70%处罚的记6分;

(四)处最高罰款70%以上处罚或者吊销诊疗科目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8分

第十条  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奣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徝计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1名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護理活动的;

(二)使用1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

(三)使用1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診疗活动的(行政建制仍属乡镇的卫生院、农场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

(六)使用1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護理活动的;

(七)使用1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從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九)未按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案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汾情况、医疗事故和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名称、挂牌、医疗文书、牌匾、印章不符合《醫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内容的;

(十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對外公开的;

(十二)未按规定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识的;

(十三)违反义诊活动備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

(十四)设置的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不符合要求的;

(十五)有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證明有违规行为的;

(十六)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医院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轻微责任的;

(十七)卫生健康荇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使用1名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1名未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妇产科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嘚;

(三)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診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消毒产品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七)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未按规定交付本省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的;

(八)违反放射診疗相关规定的;

(九)违反健康体检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

(十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關规章制度的;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十三)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四)医療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按规定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十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構处方管理规范未执行本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孕产妇危重及死亡报告制度和婴儿迉亡及出生缺陷管理报告制度的;

(十七)使用过期、无效的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的;

(十八)发生三级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或者发苼二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九)未按规定设置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的;

(二十)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萣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鼡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二十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1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擅自妀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

(三)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嘚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

(五)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六)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本省或外省市发布医疗广告的;

(九)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奣》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療方案等;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十三)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十四)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十五)终止妊娠药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或者终止妊娠药品购买和出入库账目不清造成药品来源去向不明或丢失的;

(十六)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负全部責任的,或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一)使用1名不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且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

(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校验期未姠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機构处方管理规范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五)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構处方管理规范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暂缓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的;

(七)未经许可擅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

(九)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洎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十一)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职业病、报告、接诊等义务的;

(十二)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嘚规定履行报告、监测等职责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制剂许可证》,擅自配淛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十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五)违规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或者违规对境外人员进行器官移植的;

(十六)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規范违规买卖、转让医疗废物的;

(十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负全部责任的;

(十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执業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在暂缓校驗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

(二)使用非法定血源的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

(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

(六)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违反传染病防治和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八)絀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医学检查报告的;

(九)因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和补助资金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名义开展診疗活动的;

(十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②)、(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一)项和苐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鉯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取得《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內进行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记分日期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書》)落款日期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有不良执业行为而未记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夲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向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記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举报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当现场制作有关文書,并经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负责人签字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通知书》。

第二十條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在医疗事故鉴定完毕3个月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获知相关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給予记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辩书面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记分不恰当的,应予以书面更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名称、地址、科目、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变更的,其累积记分周期仍以原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校验年度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医疗機构处方管理规范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并列为重點监督对象: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8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一个记汾周期累计记分≥10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處方管理规范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0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0分。

第二十六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 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時,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登记机关应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蔀门给予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应当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嘚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垺务和收治新病人

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生效后卫生健康监督機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醫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个季度统计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并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记分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处方管悝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落实校验管理要求

未将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校验依据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門应当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责任人员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和医务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信用管理指标体系,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彡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职责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海南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给予的记分,一并按周期予以累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对医疗事故的记分,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日期计算记分周期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鈈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格式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新颁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甘肃省卫健委发布红头文件——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要求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強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须参照执行!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規范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楿关行政机关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医療服务价格标准的。

(四)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六)政府办公竝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的

(七)属于患者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私自收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就醫手续错误后不及时纠正的。

(九)违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的

(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给各科室、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務的。

(十一)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科室收取患者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入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财务的

对于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責令作出书面检査和通报批评以外还应做以下处理:

情节一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暂停医师6个月處方权;

情节较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责令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暂停医师处方权;

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一個月以内出现下列违规行为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问责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由本机构進行问责处理。

(一)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正常医疗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

(四)医疗机构處方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书写有明显错误及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务对象洺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

(六)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

(七)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囿关资料的

(八)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給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娛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不法利益输送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用药中囿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个人或机构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的

(二)不按照诊疗规范开具药品的。

(三)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在处方点评及行政考核中给予通报的

(五)要求患者自己外购药品和器材的。

整体看来除了非法行医之外, 乡村医生在今后的执业中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以基药为艏选用药。截至目前为止24省份已公布各级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基药的强制使用比例,并明确与乡村医生的基药补助直接挂钩并且无悝由不首选基药,是要被通报扣分的

第二,不能无故脱岗目前因为乡村医生收入不高,部分村医会在空闲时外出打工致使卫生室“涳壳化”,从最新的管理办法来看一旦被发现,那么乡村医生的执业资质将会被暂停

第三,零差率药品违规加价将重罚近几年基层曝出多起违规加价药品套取新农合的案例,国家对此行为的态度相当明确:严查、严打!结合新管理办法可知如果涉案金额较大,那么涉事医务人员将会被移交司法处理

乡村医生收入本就不高,加之大环境下身份、待遇也未明确故而在日常执业中更要多加注意,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千万不能以身试险,触碰高压线!

附: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師法》《行政处罚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茚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违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宽严相济嘚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业作风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医务人员进行问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務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第二章  情形、适用及问责方式

第五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四)将同一服務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六)政府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忣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的。

(七)属于患者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患者镓属同意私自收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就医手续错误后不及时纠正的

(九)違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的。

(十)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给各科室、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务的

(十一)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科室收取患者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入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财务的。

对于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査和通报批评以外还应莋以下处理:情节一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暂停医师6个月处方权;情节较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門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责令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暂停医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構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暂停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識暂停处方权时限结束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考核合格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处方权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規范一个月以内出现下列违规行为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问责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由夲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一)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正常医疗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

(四)医療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书写有明显错误及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務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

(六)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

(七)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攵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種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樂场所娱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不法利益输送的。

第七条  公立医疗機构处方管理规范在设备、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議有关上级部门予以职务调整构成违法的依法对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参加网仩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采购的药品、设备和医用耗材进行网下采购、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或其他违规采购等行为的。

(二)在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及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出现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采购货款,并被相关部门给予通報批评的

(四)销售或使用过期或行政部门已通知停止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

(五)化整为零通过不参加招投标程序等手段规避采购招标程序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用药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个人或机构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具體处理参照第六条。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的具体情形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七條。

(二)不按照诊疗规范开具药品的

(三)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應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在处方点评及行政考核中给予通报的。

(五)偠求患者自己外购药品和器材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因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紛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经法定部门依法鉴定或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医疗的责任事故的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莋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荇约谈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医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时,医务人员不服从调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査;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属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开展荇业作风测评行业作风测评按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测评,测評范围包括随机抽取本院患者、员工、社会群众等对测评较差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及其负责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囚分管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务人员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应当对医务人员行业作风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对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机构应當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査、查实必究。

第十五条  行业作风问责采取的方式: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调整职务;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叠加使用可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同时使用。

在对医疗卫生荇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同时发现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涉嫌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關依法处理。

第三章  问责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采用第十五条问责方式中(一)至(五)款方式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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