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公司发生安全了,会不会玩橙光文字游戏戏,擦边球游戏?

这种营销,违法法律还是合理打擦边球。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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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营销,违法法律还是合理打擦边球。
广东-深圳&05-07 16:03&&悬赏 25&&发布者:xrk123…… & 回答:(8)
手机短信群发,销售网络视频,日发送量万条以上.
&&&&短信内容为:高清欧美,高清日韩,国产等等,宅男最爱,狼友福利,你懂的!百度网盘,一对一修改密码,无任何绑定,电脑和手机可以直接观看!联系QQ......
&&&&销售过程:客户加QQ沟通后,直接付款或担保交易,给客户发放一个真实有效的百度网盘帐号,网盘内存放内容为动画片机器猫和变形金刚.
&&&&这里是否涉及到短信骚扰、传播黄色淫秽信息、虚假宣传、钓鱼销售、侵犯它人版权著作权、偷税漏税,或者其他违法项目。
问题补充:
短信骚扰,侵犯著作版权,偷税漏税这些很清楚,可以认定,主要问题是下面:
1&涉及传播黄色淫秽:&在短信内容上对方就是大玩文字游戏。网盘视频上存放的是合法健康的儿童动画片,究竟如何认定?
2&涉嫌虚假宣传:机器猫是日本动画片,符合日韩高清;变形金刚是美国动画片,符合欧美高清;账号一对一确实是对的,也可以修改账号,究竟如何认定?
3&涉嫌诈骗:如何认定?
&&&&把一个合法健康的视频,通过文字包装,利用部分人不健康的心理,从事商业活动,以上三点,请具体说出认定的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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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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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后具体分析
我的补充:
一、骚扰短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未经接受者同意一般的短信骚扰,都是在没有事先征得短信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发布;
(2)侵犯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征得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短信接受者的通信自由权等一系列权利;
(3)违法性:短信的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
二、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如果内容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严重也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四、如果经营期间偷漏税问题,要面临税务部门处罚和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释〔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的补充:
也可能涉嫌诈骗。
也可能涉嫌诈骗。
这里我需要一个肯定的答案。一个合法健康的儿童动画片,经过包装设计成容易误导成年人不健康心理的产品,宣传过程中大玩文字游戏。机器猫是日韩高清动画片,变形金刚是欧美高清动画片,宅男最爱,狼友福利,你懂的!字眼上如何能认定?一对一账号确实是可以修改,也符合宣传。表面看上去涉及黄色淫秽传播,实际上文字内容和产品内容完全没有,如果对方也有法律顾问,胜率有多少?涉嫌传播黄色淫秽,具体认定的东西是什么?
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毁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刑法也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排除了科学艺术作品成立淫秽物品的可能。因此,有学者认为:“能够挑逗刺激人不健康的性欲,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关于是否涉嫌淫秽物品实际中标准不一。一般不是非常漏骨宣扬不认定为淫秽物品。满意请采纳!谢!
感谢您的耐心回答,问题来了:
欧美高清 符合变形金刚动画片
日韩高清 符合机器猫动画片
宅男最爱,狼友福利,你懂的! 这句话的文字游戏玩的很巧妙,法律上如何判断这句话,或者短信其它哪个地方具体涉及到了。
如果仅文字没有实质黄色内容,那么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如果以文字来诱导可能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给准确回答,可能涉嫌诈骗。
如果修改广告词,只有这两句:欧美高清无码 日韩高清无码 再没有其他广告词语。具体哪句话,哪个字形成文字诱导涉及欺诈。
请给明确回答,不要用“可能”这个词语,谢谢!这广告宣传,涉及哪条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被定性。
仅凭这两句话“欧美高清无码 日韩高清无码”什么也够不成。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对方是违法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对方让您打款,也可能涉嫌诈骗罪。所以请您谨慎处理,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由于本罪来源于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刑法第452条精神,虽然该《决定》的有关刑法规范已失效,但其中的行政处罚规范仍然有效,故该《决定》第2条第1款后半段关于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于情节较轻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
对方大玩文字游戏,机器猫是日韩高清动画片,变形金刚是欧美高清动画片。宅男最爱,狼友福利,你懂的!字眼上看上去很容易误导成年人的不健康心理,但仅从字眼上能认定涉及黄色淫秽传播和虚假广告宣传构成诈骗么?账号一对一,可以修改密码,这个也没问题,如果对方也有法律顾问来辩护,胜率有多少?
您好,针对您的补充,做如下回答。
例如,目前很多的网站包括弹出的图片都带有黄色的暗示信息,当然,像您说的这些其实都是存在误导的,同时要结合它所体现的内容来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淫秽物品。所谓的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因此,对此认定非常重要。不管对方有什么顾问,最终对淫秽物品认定才为关键,所以,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图片信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最终由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祝您好运。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您好,针对您的补充,做如下回答。
例如,目前很多的网站包括弹出的图片都带有黄色的暗示信息,当然,像您说的这些其实都是存在误导的,同时要结合它所体现的内容来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淫秽物品。所谓的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因此,对此认定非常重要。不管对方有什么顾问,最终对淫秽物品认定才为关键,所以,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图片信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最终由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祝您好运。
再者,如我刚开始所说,对方这种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如果有,也是成立诈骗罪的。所以,建议您收集上述资料报警处理。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建议每机每日不超过1条,一般不违法。
[山东-青岛]
242341积分
回复时间:
1、手机短信群发,肯定是骚扰和垃圾短信,是违法的;2、是否涉及传播黄色淫秽信息、虚假宣传、钓鱼销售、侵犯它人版权著作权,要根据销售传播的内容来认定;3、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等)肯定属于非法经营;4、如果销售传播的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版权的作品,也肯定构成侵权;5、非法经营肯定涉嫌偷税漏税;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简要分析关于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案对方以营利为目的以淫秽信息为手段,传播载体确实一般影视作品,应当属于诈骗罪,不是其他性质犯罪。本案明显就是淫秽信息是个人受到错误的意思理解,然后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要件应该成立犯罪。
&&&其次,您可以线下报警,也可以在网络违法举报网站申请举报。双管齐下,整治此类网络诈骗团伙的。该部分属于信息安全管理范畴,公安部门应该监管的。
&&&再者,对于整个过程您可以到公安机关做一个举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的。
&&&最后,必要时您可以在贴吧或公开媒体上宣传此类案件,以免大家上当受骗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方就是大玩文字游戏,交易内容完全符合宣传内容,机器猫是日韩高清,变形金刚是欧美高清,个人受到错误理解,这样能起诉对方么。如果对方也找律师辩护,胜率有多少,仅探讨淫秽传播和诈骗两个范围。
一,您的描述是正确的,对方采用文字游戏欺骗获取利益,属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已经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损害结果也是存在的。本案我认为涉及面比较广泛的,不建议也不需要个人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本案的问题。
二,方案:提供截图、照片、您个人的汇款记录,传播平台,收集好后,立即向您所在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马上立案侦查,以刑事责任的方式追究。无需您个人起诉。一旦定罪,对方辩护律师也不能完全让对方无罪的。
三、个人民事起诉,可以的,但成本太大,不值得的。
综合方案,您自己考虑,有需要可以联系我的,我给您一些具体的意见
[北京-昌平区]
163173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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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欺诈的恶意就是诈骗,如果没有欺诈的故意就不是诈骗。你可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查明。如果公安不立案,可按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山东-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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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方的真实目的在于骗取钱财,即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方法在于虚构淫秽信息。特点一方面在于受害人可能基于羞耻心理或害怕自身违法而不敢报警维权,另一方面受害人可能考虑到对方并未真实的传播淫秽信息而不构成关于淫秽方面的违法犯罪。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诈骗行为,根据对方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诈骗的钱财。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虚构淫秽信息?对方就是大玩文字游戏:
变形金刚动画片应该符合
机器猫动画片应该符合
宅男福利,狼友最爱,你懂的!
这个属于误导消费者么?
如果对方也有法律顾问,为其辩护,胜率是多少,对方如果提出反诉讼呢。
对方是以直接文字游戏的方式,使人产生误解(误以为是淫秽信息),当事人基于错误的理解支付钱财,而对方的本质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对方所谓的“文字游戏”就是让受害人产生错误的理解,以为是淫秽信息,即使前面的“日韩高清、欧美高清”尚可诡辩,后面的“狼友最爱”如何解释?对方就是通过表面宣传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方式,“使人产生误解然后基于误解而处分自己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符合诈骗的要件。建议通过刑事途径处理,然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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