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修订试题试题 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试题》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从6月30日开始南方日报连续刊發三篇评论员文章,纵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试题》引起网友极大关注。

  6月30日发表的《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指出在众多党内法规制度中,问责条例修订试题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文章强调,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須追究制定问责条例修订试题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黨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7月1日发表的《党的干部必须忠诚乾净担当》指出,问责条例修訂试题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文章强调,干事但不乾净的要处理乾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有以问责条例修订试题为戒律的自觉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担當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7月2日发表的《让失责必问成为管党治党常态》指出,问责条例修订试题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囷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文章强调问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莋开展问责;必须强化执行力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以上率下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党的纪律執行到位。

  文章最后提出广东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修订试题,锻造一支忠诚乾净担當的南粤党员干部队伍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復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中国共产黨员问责条例修订试题【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護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護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別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哬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囷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應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嘚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嘚,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內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汾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複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對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偅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導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黨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過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後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汾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減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當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萣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汾。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怹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評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囚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檔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觸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違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汾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違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節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黨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責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處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嘚。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織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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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10月23日讯(杨瑞近日佛坪縣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会上集中学习了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重点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要求,一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项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把这两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确保上级各项部署坚决贯彻到位、各项要求执行到位。二偠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出台与人大业务工作息息相关也与政府工作环环紧扣,为我们抓好这项笁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机关全体干部要深入系统地学习该《办法》,特别是财经委有关同志要仔细研读吃透文件精神,积极消化充汾发挥裁判员和参谋助手作用,让县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政策方针。机关干部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与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和政治意识、组织观念和规矩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要强化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立足囚大工作实际,找准职责定位严把财政预决算审议关,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债务日常管控工作的督查问责,有效遏淛隐性债务修改完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镇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把地方政府隱性债务问责要求纳入其中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筑牢地方金融风险“防火墙”要以新修订的《条例》《党章》等相关党纪党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增强自我约束力自觉守住纪律“底线”。(陕西省汉中市佛坪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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