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人工费调整住建局2016号文件规定,5000平米左右需要多少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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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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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苏建安监〔2013〕4号
站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施工现场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别
目前建筑施工现场一般涉及以下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分为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式脚手架两种);(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塔式起重机为主,但通用各类起重设备);(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分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三种);(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分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三种);(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包括静力压桩机、转盘钻孔机、螺旋钻孔机、深层搅拌机等种类);(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分为叉车、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推铺机等种类);(十二)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十三)门座式起重机;(十四)桥门式起重机。
其中,上列(一)―(十)类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一)类中叉车、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推铺机等目前在建设行业可以培训考核发证,故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于其他类的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可分别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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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家庄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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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数据更新时间戳
石建罚字2016001
天山九峯项目1#、6#-10#楼间车库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第57条
建设方: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77.7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4
石桥村城中村改造B区1#-11#楼及E区2#-8#楼(幸福城商品区)共18个单位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4款、第6款、第5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
建设方: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326.982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8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0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1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13
石桥村城中村改造A区(幸福城回迁区)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4款、第6款、第57条、第58条
建设方: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回迁部分免于处罚;非回迁部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13.197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1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
施工方: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1
东三庄城中村改造(弘石湾)B1区7#-9#楼地上部分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第5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
建设方: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回迁部分免于处罚;非回迁部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39.648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2
新中江文化城裙楼西侧中部下凹处内陷缺口与两侧楼体填平补齐工程
未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第16条
建设方: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限期改正,罚款29.94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山东新峰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4
方北购物广场项目加层工程
未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并未经主管部分监督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第57条、第58条第1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
建设方:石家庄市方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期改正,罚款15.669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7
华强广场项目3标段A座办公楼(28-38层)工程
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并未经主管部分监督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4款、第6款、第57条、第58条第1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
建设方:石家庄华强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期改正,罚款27.649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2016028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施工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46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05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石家庄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石家庄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山世界之门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28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0号
鸿昇商务广场燕园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骏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1620.52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1号
安联生态城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71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2号
建华城市广场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48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3号
万国园百金汉府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4号
燕港御灏府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5号
众美凤凰府
违规收取预订款
违规收取预付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1218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6号
天山银河广场
违规收取预订款
违规收取预付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616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7号
九宫馆(佳业春天)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7415.38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8号
万国园九珑湾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19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卓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0103.41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0号
盛邦大都会五期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1号
星湖国际花园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0252.4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2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5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3号
天河悦城二期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21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4号
润德天悦城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5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6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56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7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6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8号
汉嘉海语城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93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29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1131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0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81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1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2152.4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2号
天洲视界城
违规收取预订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河北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3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728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4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9485.86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5号
未解除合同前
商品房再行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6号
盛邦大都会五期
违规收取预订款
违规收取预付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7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0256.17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8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河北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312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39号
天下锦程花苑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120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40号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560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第41号
汇特都泰广场
违规收取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石家庄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423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质罚字(2016)第2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罚款1.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质罚字(2016)第2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铁源检测公司法人& 罗建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质罚字(2016)第3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罚款1.1万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质罚字(2016)第3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铁源检测公司法人& 罗建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号
石家庄市东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华业商务广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东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华业商务广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市东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1831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号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扩建工程(学生后勤服务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行政处罚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扩建工程(学生后勤服务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号
石家庄市第五十中学建设的新建教学楼、综合楼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第五十中学建设的新建教学楼、综合楼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市第五十中学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30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建罚字号
石家庄市交通技工学校西楼学生宿舍、学生实训室加固工程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违法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交通技工学校西楼学生宿舍、学生实训室加固工程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石家庄市交通技工学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068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1号
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石家庄国大体育健身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石家庄国大体育健身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14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2号
石家庄市青少年宫建设的青少年宫科普、体育活动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青少年宫建设的青少年宫科普、体育活动中心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市青少年宫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3755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3号
石家庄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天河商业广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天河商业广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93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4号
中国科学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建设的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研究平台工程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中国科学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建设的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研究平台工程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中国科学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478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5号
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桃园丽璟城(E-1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桃园丽璟城(E-1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1901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6号
石家庄市演艺有限公司建设的霞光大剧院(演艺中心)内装修一、二标段的装修设计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演艺有限公司建设的霞光大剧院(演艺中心)内装修一、二标段的装修设计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市演艺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422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8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建设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设计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建设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440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招罚字2016第09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医院建设的武警医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医院建设的武警医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医院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16元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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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6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
2016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
  2016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一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两责”要求,在全市食药监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执法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一是建立三个数据库,实现资源大整合。充分利用“智慧泸州”信息平台,建立抽查事项数据库、检查对象数据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三个数据库,将全市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45000多个生产经营对象、600多名执法人员全部纳入数据库管理,适时动态调整数据信息,充分整合了执法人员力量,破解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的“瓶颈”。  二是结合“两责”新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在日常检查和抽检监督之前,实行在线随机“摇号”,选择检查对象、选择执法检查人员。采取“三不两直”法(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人员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监督模式,已日常巡查监管对象9505个,发现问题1805个,现场整改1620个,发现案件线索185条。完成省级抽检316批次,市级抽检185批次,检测农产品200余批次,被检查和抽检的企业反响良好,提升了食药监管的形象。  三是充分利用曝光栏,全面推进大公开。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对双随机工作进行督查,每个季度进行汇总通报,并通过市局官网曝光检查信息。今年上半年,通过市局网站“曝光台”栏目公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8期,共38个案件,倒逼企业自树形象,加强整改,牢固树立依法生产经营理念。  通过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推动监管体制改革,泸州市进一步扩大抽查覆盖面,严格落实抽查工作的随机性和公平性,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随机抽查率达到85%以上。  2016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二  对所有审批做到“零超时”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和监督检查……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出台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做到“零超时”  “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或‘提前办结’。”《方案》指出,我省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持续精简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事项征求市县政府的意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回头看”,确保各项举措落地生效。  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也是此次改革工作的重点。对此,我省将制定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等多个文件,加快建设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在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同平台运行,将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投资项目可并联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实施“三证合一”简化登记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据了解,我省将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巩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做好信息共享和存量企业证照换发工作,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适时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与此同时,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施“两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加强企业登记后电子档案、信息共享等有关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简化税收征管办事程序;进一步扩大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建立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我省还将以政务公开的方式推动简政放权,并实施公正监管。同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今年县级以上部门都将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加大数据归集力度,充分发挥监管平台在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中的有效作用,并加大对失信行为和“黑名单”的曝光力度。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监管体系,对县级工商、质监、食药监整合运行情况开展督查。”《方案》指出,我省将推进综合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继续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统一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文书、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标识,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和案件管理系统等;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清风”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建设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  《方案》指出,为给“双创”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我省将继续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建设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整合小微企业名录,培育、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和示范基地,并推进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整合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此外,我省将建立完善“三去一降一补”统计指标体系,开展“三新”专项统计调查,全面监测企业微观发展和新生市场主体情况,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点对点”全方位法律服务,为“双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6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三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6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两公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到2017年底,“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在全市安监系统得到普遍运用。“双随机、两公开”成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通过推行“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执法缺位或重复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效能得到大幅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双随机、两公开”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检查下列对象和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及安全投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和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3.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5.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佩戴使用情况;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两化”系统运行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以及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7.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高风险物品的分级监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8.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管理状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等情况;  9.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检查的情况。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各地区尽快在“双随机”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的通知》的要求,将各级安监部门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内技术专家的相关信息录入“两化”系统内的“双随机”模块  (三)建立“双随机、两公开”运行机制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范围。  (1)上一年度和当年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两化”体系数据反映出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  (3)结合工作部署,进行专项整治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2.随机抽取的监管执法人员和专家范围。  随机抽取的监管执法人员为各级安监部门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原则上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公开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开。  4.公开执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结束后,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四)规范“双随机、两公开”制度实施程序  1.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事项。在执法检查前,各安监部门根据年度执法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两化”体系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人员从本方案规定的执法检查内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事项,进行执法检查。  2.随机抽取监管执法人员。各监管执法机构依据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和监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任务需要,从监管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确定后,“双随机”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两化”监管端移动客户端告知执法人员相关检查信息。执法人员也可从“两化”管理系统登录页面上下载监管端移动客户端APP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并通过APP进行执法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3.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各安监部门按照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技术特点,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凡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被抽查的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  4.及时公开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安监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并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运用“双随机”方式选定被检查对象后,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公开被检查对象名单,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5.依法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同时,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6.公开检查结果。执法检查结束后,安监部门要于7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是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是避免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提升执法覆盖面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安监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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