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证局工作人员台风提前下班通知可以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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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2016深圳民政局上班时间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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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民政局上班时间一览  一、罗湖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原区检察院)  2.联系电话:3、 、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周六下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元旦、情人节、七夕、劳动节、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的上午将办理结婚登记服务,请及时上网预约!  二、福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16楼  2.联系电话:(1、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南山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3楼  2.联系电话:3、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及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盐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盐田区深盐路盐田行政文化中心4楼  2.联系电话:4、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宝安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宝安区龙井二路99号妇儿大厦一楼  2.联系电话:(6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龙岗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5楼  2.联系电话:(2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光明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光明新区碧翠路1号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2.联系电话:1、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坪山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公路331号1号楼  2.联系电话:5、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09:00—11:30 ,下午不对外办理业务。(公众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九、龙华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龙华新区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园综合楼1楼  2.联系电话:3、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大鹏新区民政局上班时间  1.联系地址: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大厅  2.联系电话:9、12349  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0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拓展】  婚姻登记预约:  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婚姻登记机关现场自助录入等方式办理。  万年历温馨提醒:婚姻登记预约须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可以预定两个月内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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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民政办政务财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情况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助理、成员共9人。主要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拥军优抚、拥政爱民工作。2、严控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等调查摸底上报工作,做好低保金发放、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济及其管理工作。3、及时进村入户调查,了解优抚对象、低保人员、五保户、特困户、灾害情况,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身体状况,认真做好救灾救济、扶贫解困和大病救助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4、认真做好扶持工作,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按时定额发放抚恤补助,积极推动“双拥”工作开展。5、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及时上报灾情,做好救灾款物和其他民政事业经费的发放工作。6、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负责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及民政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工作。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办事内容、依据、程序、纪律、时限及服务承诺,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办事内容:1、双拥工作2、优抚工作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五保供养工作5、城乡医疗救助工作6、救灾救济工作7、慈善事业工作8、老龄工作9、福利彩票发行工作10、村民自治工作11、殡葬改革工作12、收养登记工作13、行政区划工作14、地名管理工作15、民间组织管理工作16、婚姻登记管理工作17、计财工作18、残疾人事业工作19、地震工作20、侨务工作21、信访工作 ?优 抚 工 作一、残疾军人调残条件及报批材料(一)对因战、因公致残人员要求调整残疾等级,必须是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后加重、原等级明显偏低方可申报。(二)调残人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3、乡对其残情变化的证明;4、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5、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6、经县级以上残情鉴定小组检查鉴定;7、县民政局填写呈批表,报市、省审批。二、烈属、革命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死亡后处理办法:停发抚恤定补金,同时注销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加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费。革命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一、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一)选举准备阶段。1、资料准备;2、组织准备;3、宣传发动;4、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登记办法、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二)提名阶段。1、候选人条件;2、初步候选人提名;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三)组织选举阶段。1、选举和投票方式的确定;2、投票前的准备工作;3、投票的程序;4、推选村(居)民小组长;5、推选村(居)民代表。(四)健全完善阶段。1、村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设置;2、建立各项规章制度;3、培训村(居)委会成员;4、村(居)委会成员的撤换与补选;5、检查验收。二、村(居)务公开工作村(居)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居)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居)民公开。公开时间为每月的1-5日,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福利工作一、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及报批材料(一)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1、无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但赡(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4、日以后的有女无男户,由女儿赡养的,原则上不办理五保供养。(二)报批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4、村委会审核报乡民政复核;5、填写审批表;6、报县民政局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二、救灾款物发放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评议,张榜公布;3、乡政府复查批准;4、会计办理。 ?城乡低保工作一、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一)农村低保对象的条件。主要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居民;2、因家庭成员有重病,致家庭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居民;3、因自然灾害致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二)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主要是指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下四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扶)人的,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养老金后,仍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低于低保标准的其他贫困居民。二、城乡低保审批程序1、户主申请;2、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残疾的,必须附残疾证复印件,如是重大病的,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如有上大专本科院校的,必须出具入学通知书或者大专本科院校出具的在校情况证明。3、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注明联系电话;无单位由村出具收入证明但需2名以上邻居证明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如涉及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村应出具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4、城乡低保户主提供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5、农村、城乡医疗卡(带卡号)复印件1份。6、本户房产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无房,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协议。7、农村户口的,需出具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由村委会出具并加盖公章。8、户主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一折通”,并复印1份。9、丧偶的,要出具火化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10、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乡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11、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公示不少于5天;12、填写审批表;13、乡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公示不少于7天,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14、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低保领取证。 民政办公室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身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对来访或办事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丈明礼貌,切实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违法乱纪,不以权谋私,发放救济款,救济物资,做到两公开一监督。  四、深入实际,不尚空谈,定期深入各村、社区了解工作情况,及时指导协调工作。  五、热爱本职工作,讲求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发扬奉献精神,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做群众的贴心人。  六、严格工作办事程序,增强组织纪律性,主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七、每月召开一次民政工作例会,汇报,交流,研讨民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放改革务实进取的精神,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八、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促进民政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民政办事公开制度1、公开民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城乡低保制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2、对大额度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3、公开民政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公务事项,进行长期公开;对于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期限较长的进行定期公开;对于阶段性工作要分段公布,重大事项和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4、设立民政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和处理群众投拆,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及时处理和纠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每年开展两次民主监督评议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收集的意见向乡民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及时研究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民政限时办结制度  1、各窗口工作人员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4、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责任追究制度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责任追究内容:不认真履行整改工作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本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3、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负责人4、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民政工作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每天上午8:00上班,中午11:00可以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上班时间随乡机关上班时间调整而作调整。2、点名未到或未签到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记4次迟到或早退,但公务、请假等情况除外。迟到而又未报到的,一律视为旷工,累计五次迟到记作旷工一天处理。3、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前请假。请病假一般2天,超过2天必须出示医院证明,如无证明,视为旷工。请事假一般3天,如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履行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而未上班的,视为旷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4、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民政助理可随时抽查,查出一次按五次计算。5、每月的出勤天数于次月5日前予以公布,旷工及请病事假一律扣除考勤费。每旷工1天扣除2天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只发给一半出勤费,超过20天的不发给出勤补助费并按工资制度执行。二、值班、卫生制度1、工作人员都参加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时一定要在岗在位,如检查时发现不在岗或无故早退的,计旷工一天。2、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的卫生,要全天候保洁,确保工作环境卫生整洁。3、在岗值班时,一律不准干私活,办公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等,一经发现,严肃批评。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一、乡民政专项资金帐务统一由乡财政所管理、记账。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乡分配民政专项资金必须经过党政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三、乡在收到县财政、民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四、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乡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县监察、财政和民政部门。五、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加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工作失职,使资金出现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服 务 承 诺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主题,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履行“维护民权,改善民生,保障民利”的核心职责,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难,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高效廉洁,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求真务实,热忱服务,创一流业绩。 投 诉 渠 道1、设立监督箱2、投诉电话: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婚姻法》、《殡葬改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及民政厅出台的政策、规定以及传达的精神为准绳。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选举。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镇(乡)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市、区)、镇(乡)应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体部署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来信来访;(五)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镇(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村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确认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及地点、方法;(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六)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因为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并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意愿代为填写选票。第十八条 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选举有关规定,提出选票填写的具体要求。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一条 投票箱应当当众验箱,加贴封条。多余选票,予以销毁。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第二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镇(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召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者少于三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两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差额或者等额补选,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养对象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三章 供养内容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第四章 供养形式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苏政发[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我省经济迅速发展,城市人民生活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部分城市职工及居民因各种原因生活出现困难,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探索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组织部分。这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现就在全省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作出如下通知: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进。从1996年开始,在全省各省辖市市区逐步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社会保障原则。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共同组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对象自力更生、亲友互助的基础上,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共同负担。二是保障最基本生活原则。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对象提供最基本生活需要,确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财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在工作上实行分级负责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二、范围和标准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为省辖市市区。最低生活标准应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障金标准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在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是:苏南各市不高于140元。苏中各市不高于120元,苏北各市不高于100元。各市制定实施细则时按上述原则确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三、保障对象和办法凡我省省辖市市区享受国家定价粮油供应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以直系亲属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婚姻法》、《收养法》规定的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所有成员。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包括家庭成员除抚恤金外的各种收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采取补差法,即在保障对象原有收入基础上补足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保障对象的单位人员和70岁以上老龄人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一般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保障资金实行按月发放。保障资金的申领,有在职人员的家庭,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核实。无在职人员的家庭和民政救济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管段民警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对所有的保障对象,都要发放专门的“救济证”,以享受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各有关单位对保障对象要登记造册,分类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领保障资金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冒领或重领保障资金。发放保障资金要张榜公布,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定期检查复核。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一般每年复核一次,其他保障对象一般每季度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应立即停止保障资金发放。严禁挪用、拖延和克扣保障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四、保障资金的负担和管理保障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不得层层吃“大锅饭”。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职工单位负担,家庭中有两个以上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由职工单位共同负担。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下发。五、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保障了救济对象的最基本生活,这部分人面临的困难很多,还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研究建立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落实的措施。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就业。保障对象自办经营摊点、搞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要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减免工商登记费。教育部门对保障对象子女入托和上学的要减、免学杂费。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措施,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六、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劳动厅、统计局、粮食局、公安厅、人事厅、物价局、工商局、教委、卫生厅、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职能部门,责任很大,要认真、过细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的平稳实施。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六、人员分工情况单维礼 负责民政全面工作。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农村低保、重点优扶对象工作。张龙舞 负责双拥、救灾救济管理工作。做好电子文档及信息上报工作。刘占云 负责五保户、孤儿、敬老院、南片安息堂管理工作, 协管庇护所工作。王 建 协管南片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夏兴富 负责信访、婚姻查询、北片安息堂管理工作,协管北片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曹加广 负责重点优扶对象工作(小乡干、老党员、六十周 岁退伍、残复参军人、烈士子女等),财务报表工作。张 标 负责八十周岁尊老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潘家祝 负责陡沟片残联、庇护所、残疾人辅具发放等工作。许步勇 负责南岗片残联、庇护所、残疾人辅具发放等工作。 七、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上级布置)1、敬老院升级改造南岗乡敬老院于日上午九时开始招投标会议并顺利结束。目前我乡第一敬老院已启动新楼建设,总投入107.69万元。规划面积655.28平方米,设有活动室、医疗室、办公室、寝室,下一步将进行合同签订,并在今年年底完成新楼施工建设。2、全乡低保核查我乡按照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暨特殊困难残疾人核查方案》的通知(灌政办〔号)的要求,开展了为期一月的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乡共有33个行政村、36个自然村,2014年初,全乡现有低保2227户,共3715人。目前已全部核查完毕,已核减300人左右。3、全乡贫困残疾人核查县残疾人联合会定于日全天在南岗乡孙庄村为南岗乡所有贫困残疾人进行核查,目前已全部通知到位。我乡贫困残疾人共有491人。 八、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本单位决定)无 九、单位推荐评优评先情况(单位、个人)无 十、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南岗乡民政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 2013年,我乡民政工作在乡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在县民政局的业务工作指导下,乡民政办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加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理念和十八大精神服务于社会的各类特殊群体,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真诚的服务态度,做好各类人员思想工作,狠抓社会稳定,抓好农村低保户公示与调整工作。对年内发生重病灾户给予救助,强化村级管理和村级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加大敬老院的管理,创建星级文明敬老院、殡葬管理工作等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一、扎实救灾,服务社会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把扶贫工作作为农村几件实事来抓,作为我乡民政办是服务社会办实事的职能部门。年初我们就拟定今年工作思路和扶贫济困任务,拿出计划,订立措施,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年内工作有重点、有中心、有方向。在全面掌握全乡各类人员情况下分清全乡救济对象和低保户扩面工作,抓好残疾人办证换证、抓好对重度残疾享受政府生活补助工作。八十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对每项工作做到一丝不苟抓好落实。二、加强领导,分工明确在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村扶贫服务小组,有村书记负总责。村委会搞服务,乡民政办进行认真安排各项任务的落实。(一)规范救济款物发放,抓好灾情上报今年在发放救济款物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按时按生活困难、灾情轻重发到农户手中。在落实上报工作中,民政一班人高度负责,始终保持下大雨、暴雨天不离岗、不脱岗,雨天跑遍全乡,确保灾情到来时做到天天有统计,并且灾情准确及时上报。(二)加大农村低保户投入,全面落实完善保障户政策今年,我们民政办根据省、市、县统一要求,对全乡低保户实行公示制,并对照生活保障条件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脱贫、死亡、婚出、外出打工的481人进行调出,并调入321户,650人(其中重度残疾390人),都是当年病灾家庭,主要劳力死亡和无依无靠人员列入低保。这些户的调出和调入,都由本户申请,并在各村广泛进行讨论和研究,实行公开、公正、公示,整理材料上报申批,享受最低保障。现在全乡共有低保户2228户3781人,全年发放低保经费741万余元。三、狠抓政策落实,构筑和谐社会(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首先,成立乡、村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体系,乡三套班子成员建立联系村和联系点,帮助“三老”人员解决平时困难和问题,定期发放工资,实行一折通。其次,强调今年各项工作的落实。民政一班人狠抓为“三老”人员服务,帮助解决困难169件。(二)抓政策落实,推动双拥工作更新发展民政一班人做好服务工作,更新发展思路,完善服务体系,即:为“三老”人员解“三难”,一是解决生活难、二是解决住房难、三是解决思想不通难。1、678人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全年共发放330万元,平时救济优先,对“三老” 人员家属生病优先照顾。2、狠抓复员军人、遗属、六十周岁义务兵、六十周岁烈士子女等补助材料整理、上报工作,到目前为止有368名相关人员享受补助待遇。3、搞好带病回乡材料上报,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四、狠抓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在省委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思路后,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民政的任务就是要抓好特殊群体,这些人员复杂,思想单纯,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集访和群访,民政办把这些工作当着头等大事来抓。首先组织班子,选出“三老”人员代表,由代表反映问题。成立残疾人协会,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理在基层。全年无一人越级上访。平时,我们狠抓动态管理,对外乡外地区到我乡联络人员进行耐心教育,特别是现在、交通电信方便,不来人就能集合到一起。“三老”人员代表及时反馈,我们用真诚的、耐心的语言和他们进行沟通思想,让他们说出心里话,对各类人员的接待也是如此。我们民政虽然无较多的经费解决临时病灾户和重灾户人员的困难,只有用语言来感动他们,教育他们自食其力,我们做到不推诿、不上交,尽量让他们感到满意。五、重抓五保供养,办好一流敬老院(一)第一敬老院第一敬老院五保老人74户84人,其中只有10名五保老人,因有传染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外,其余都全部入院,入院率达85%,超过省、市入院率。由于院内管理严,衣、食、住、医安排得当,连续六年两次被评为“省文明敬老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市文明敬老院”。我们主要狠抓以下几项工作:1、狠抓政治思想工作,坚持每周一学习,加强道德修养,评论五保老人优缺点。2、抓好院办经济收入,加强现蔬菜地投入和管理。今年共投入0. 3万元买粪肥,新菜地4.5亩,新种韭菜1.5亩,全年五保老人吃菜全部自给,价值2.5万元,还出售市场收入达1.5万元。共计收入4万元。3、抓好内务管理,统一布署,统一要求。每周进行室内卫生评比。做到每天打扫一次,有专人负责,花木有专人管理。关心五保老人的生活待遇,伙食费每天6元,五保老人的零用钱每月30元。一年共养生猪30头,全年自宰生猪15头,价值计.2.2万元。还出售15头,计2.5万元。全年盈利1.5万元。春、夏、秋天帮五保老人各购服装。(2) 第二敬老院第二敬老院共有五保老人163个,其中集中供养57人。共有床位90张,建筑面积为2200平方米。今年我们着重抓院民思想教育、内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供养政策,各种规章制度上墙,建立健全院民档案、健康档案,实行财务公开、院务公开、严格实行安全定理制度,每人每天菜经费都控制在6-7元。突出抓环境卫生与饮食卫生,分成五个小组,五个责任区,室内卫生一天一清理,两天一检查,一星期一评比,实行奖惩制度。今年第二敬老院已初步通过省民政厅“二星级敬老院”验收。同时投资8万元对敬老院环境、房屋等附属设施进行维修,还配备了冰箱、冰柜、电风扇、餐桌等设备,大大地改善了院民生活质量。 2014年工作打算为了全面落实县局民政工作任务,促进全乡民政工作全更新发展,落实责任制,加大扶贫救灾、农村低保、解决好病灾户困难。构建和谐社会特作如下计划:1、狠抓灾情及时上报工作。救济款物发放到群众手中。2、努力抓好农村低保核对调整落实工作,做到按季度兑现,解决贫困生入学。3、加大五保户、孤儿和老龄工作管理,建立老人档案,敬老院宿舍楼基本建设,确保全乡五保户达80%入院,并抓好维修。4、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彻底根除农村乱埋乱葬现象,利用清明节前后加大宣传。乡要重点研究解决这些问题。5、做好“三老”人员、现役军家属稳定工作,确保无人上访和闹事。6、按时发放优待金费,五保户财政转移自付。抓好双拥工作。7、抓好村级规范化管理,抓好36个行政村财务政务公开。8、制定各种制度,管理民政一班人工作,责任到人,严明纪律,为民办实事,积极参加争外援工作。9、抓好敬老院菜园管理和生猪饲养。10、全面落实县民政局安排我乡第一敬老院与第二敬老院食堂和办公室建设工作。我们南岗乡民政办公室虽然在2013年工作中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2014年要学习先进单位经验,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构建和谐社会。  南岗乡民政办公室2013年10月30日  南岗乡民政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南岗乡民政工作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在县民政局的业务工作指导下,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真诚的态度,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狠抓社会稳定,抓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大病救助、殡葬管理等工作,现将全乡民政各类人员具体情况总结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总结(一)敬老院全乡共有两个敬老院,第一敬老院和第二敬老院。全乡现有五保对象244人,其中集中供养89人,分散供养155人,入院率为36.48%。第一敬老院集中供养51人,第二敬老院集中供养38人。今年4月份,根据五保供养服务中心“三有三能六达标”的改造要求,我乡于4月20日对第一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目前,一期投入17万元,改造住宅楼1080平方米,共5单元。改造内容有铺设地板、墙面刷新、新开下水道、自来水管道,配齐立式空调、电热水器、马桶、安全扶手,完成内外线改造,升压增容、更换内门、床、厨柜,改建浴室、洗衣房等。近期将对楼上5个单元进行改造和打井建水塔。(二)重点优抚对象南岗乡目前共有优抚对象595人。1.重点优抚对象185人,包括三属17人、复员军人41人、病退军人70人,伤残军人57人。今年上半年共需要抚恤补助金元,其中第一季度为元,第二季度为元。乡按43.26131%负担上解县局2.遗属144人,今年上半年共需要补助费为304500元,第一季度为153300元,第二季度为151200元。乡按43.26131%负担上解县局。3.两参人员85人,今年上半年共需要补助费163200元,第一、二季度都为81600元。经费由省财政负担。4.六十周岁义务兵145人,今年上半年共需要补助费43080元。第一、二季度都为21540元,乡按12.5%负担,每季度需要上解县局2692.5元。5.烈士子女36人,今年上半年共需要经费28080元,第一、二季度都为14040元。经费由县财政负担。(三)低保户我乡目前共有低保户2212户,3748人,第三季度新增126户,216人,删除245人。(四)残疾人全乡有重度残疾人596人,其中享受低保待遇有222人,享受每月161元生活补助有374人。(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61元,由上级财政负担)。(五)临时救助今年春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款共发放150000元,救济米、面分别为30000斤、230000斤。棉被210床、棉衣100件、棉裤100条、被单被罩60套。今年上半年春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款发放75000元,救助对象147户。资金全部由上级财政负担。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发放15000元,63户。全部发放于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一)敬老院升级改造目前我乡第一敬老院已完成旧楼拆除、改建浴室、洗衣房等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启动新楼建设,总投入107万元。规划面积650平方米,设有活动室、医疗室、办公室、寝室。图纸正在设计中,力争达到三星级敬老院。(二)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做好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预算工作,保证每个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出错。(三)低保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坚决纠正“关系保”、“人情保”及错保、漏保,严惩骗保。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到位,最大程度的用于低保家庭。并且通过建立临时求助机制,切实解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更好落实、水平逐步提高。(四)残疾人做好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认真接待人员来访、咨询政策等事宜。做好年底的残疾人的核查及换发证工作。(五)社会救助国家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救助法,我们会及时的对弱势群体施以援手,使那些弱势群体能够安居乐业、生活更加美好,及时的帮助他们。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 南岗乡民政办2014年工作汇报南岗乡民政工作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在县民政局的业务工作指导下,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真诚的态度,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狠抓社会稳定,抓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大病救助、殡葬管理等工作,现将全乡民政各类人员具体情况总结如下:1、 敬老院:全乡有两个敬老院,第一敬老院有五保户86人,其中集中供养63人,分散11人,孤儿12人(都在伊北学校读书)。院长方怀琪,副院长肖正慧,会计殷素军。第二敬老院有五保户163人,其中集中供养36人,分散供养127人。院长单为永。供养费:集中五保户供养费为全年4500元,分散五保户供养费为全年4000元(包括其中每人每年扣除火葬费100元)。2、 重点优抚对象:南岗乡有各类优抚对象599人。1.重点优抚对象187人(三属17人、复员军人43人、病退军人70人、残疾军人57人)。全年需要抚恤补助金元,季度为元,乡按43.26131%负担上解县局,每季度需要上解县局元。2.复员军人遗属146人,全年需要补助费为613200元,季度为153300元,乡按43.26131%负担上解县局,每季度需要上解县局6639.59元。3.两参人员85人,全年需要补助费326400元,季度为81600元,经费由省财政负担。4.六十周岁义务兵145人,全年需要补助费为86160元,季度为21540元,乡按12.5%负担,每季度需要上解县局2692.5元。5.烈士子女36人,全年需要经费56160元,每季度为14040元。经费由县财政负担。3、 残疾人:全乡有重度残疾人596人,其中享受低保待遇有222人,享受每月161元生活补助有374人。(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61元,由上级财政负担)4、 老党员:我乡有解放前入党老党员15人,乡财政负担每人每月80元,其余补助费由上级组织部门负担。5、 小乡干:我乡有小乡干部4人,每人每月工资为1169.50元。全年为56136元,全部由乡财政负担。6、 六十年代退职人员:我乡有六十年代退职6人,每人每月补助105元。全年为20160元,全部由乡财政负担。7、 农具厂下岗职工:我乡有农具厂下岗职工16人,每人每月补助105元,全乡为20160元,全部由乡财政负担。8、 义务兵:2013年我乡有66位义务兵,享受每人每年7321元(按城乡居民支配收入的45%计算优待金),全年需要优待金483186元,乡财政负担75%,需要负担金额355000元。9、 低保户:我乡共有低保户2228户,3781人,全年共发放经费688万余元,全部由上级财政负担。10、 安息堂:我乡有两个安息堂,陡沟安息堂、南岗安息堂。每个安息堂都存放2000多个骨灰盒,平时有五保户专门看管并负责亲属凭吊事宜。看管人员工资、房屋维修,电路更换、骨灰架添置维修等都从骨灰看管费中列支。11、 八十周岁尊老金:我乡有八十周岁以上老人2073人,每人每月发给尊老金50元。全年共需发放尊老金1243800元,全部由上级财政负担。由于我乡是革命老区,弱势群体较多,突发事件时常发生,平时还需要临时生活救助款3万元。 南岗乡民政办日   十一、单位成员廉政承诺情况南岗乡民政办工作人员个人廉政承诺落实情况我办把落实廉政承诺制作为强化工作服务人员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求我办工作服务人员公开廉政承诺事项,强化监督措施,督促他们践行廉政诺言,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办每位党员都要围绕个人如何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个人的廉政承诺内容。同时,要求承诺人向纪律检查部门递交个人廉政承诺书。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力促我办工作服务人员履行承诺。通过推行廉政承诺制,严肃了纪律,转变了作风,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十二、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情况述职报告单维礼2012年,我任南岗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综治办主任、计生助理、民族宗教事务助理,主要负责党委宣传、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族宗教工作。分管文化、广电、教育、卫生、药品食品安全、旅游工作。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的悉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本人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尽责,勤政廉政,摆正自身位置,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埋头苦干,努力工作。下面我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将2012年以来的工作情况陈述报告如下:一、思想品德追求高尚。2012以来,本人积极参加了“三创三先”活动系列学习,进一步树立了党员意识、执政为民意识,深刻体会到共产党员不仅是一个崇高的称号,更代表着一种责任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利益为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日常工作中,能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党性,坚定而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力倡导和实践科技创新。工作中坚持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始终追求高尚的道德品质。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一年来,本人以勤勉的工作作风和高度敬业的工作态度干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难“不畏难”。通过认真学习政治、经济与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使自己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基层群众的信任。通过一年的工作,本人觉得收获很大,自己在工作中的能力也不断得到提高。三、工作实绩成效明显。1、强势推进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一是我乡社区教育中心的600平方米办公、教学楼通过装修完毕,配置教学桌椅、电脑、多媒体投影仪、图书等。二是中心小学的2000平方米三层教学楼,在11月上旬已竣工完成,中学的400平方米综合楼正在施工建设中。三是乡社区教育中心、中、小学的教育现代化创建硬件设施及软件资料,已通过市、初步验收。2、强势推进医疗卫生改革。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35000人,农业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全乡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执行江苏省基本用药目录制度。新改建连云港市星级卫生室3个,共360平方米,总投资额24万元。岗东、大杨两个村1718户农村改厕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3、稳步推进广播电视文化事业发展。新安装村级调频机主机1台,接收机喇叭 6只。完成往年有线电视月租费欠款收缴2万元,新安装有线电视用户200户。村级农家书屋达到全覆盖,全乡新增图书1.5万册,新安装4个村健身运动器材。4、扎实推进药品食品安全工作。建立乡村药品食品安全网络体系,乡配备协管员,村配备信息员,及时掌握药品食品安全情况,今年来多次组织工商、公安、卫生和乡食安办人员到全乡超市和市场上检查药品食品安全情况。一年来全乡未发生药品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5、强势推进社会宣传工作。一是结合“三创三先”主题教育活动,抓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定了学习制度和详细的专题学习计划,明确每个专题的授课人和集中学习时间,同时实行学习考勤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四项制度”建议和推广东王集乡韩圩村“一碑四谱”的经验,4月份县委宣传部组织各个乡镇宣委流动现场会到岗东村观摩“四项制度”建设。岗东、岗北、大杨3个村建起“一碑四谱”展厅,正常接收群众展览。三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闻报道工作,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省级新闻单位上搞一篇,市级20篇,县级70篇以上,同时积极协调化解有关负面报道工作。四是提前足额完成党报党刊征订工作。6、积极利用南岗花卉苗木发展乡村旅游业。今年新建花卉苗木旅游观光园大门、环园路、出入口标志性项目,花卉苗木观光园绿化等工程改造。通过一年来的硬件投入,目前南岗乡花卉苗木旅游观光园,已获市批准为二星级乡村旅游景点。7、积极推进班子成员配合工作,协助分管信访领导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对82辞退民师上访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四、廉洁自律警钟长鸣。今年以来,本人能继续严格按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约束自己,自觉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平时注重公众良好形象的塑造,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肃财务制度,力求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在实际工作中,本人始终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尊重班子成员,团结每一位同志,坚决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虽然取得了有限的成绩,但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方面还有很多:一是政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远远不够,下一步要合理安排好时间,进行系统详细的政治理论与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今后要平时多调研、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多掌握一手资料,为进一步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供帮助。总之,本人将通过认真总结,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扬长避短,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单维礼日述职报告单维礼2013年,我任南岗乡党委委员、民政助理、残联理事长、综治办主任,主要负责民政、残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的悉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本人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尽责,勤政廉政,摆正自身位置,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埋头苦干,努力工作。下面我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将2013年以来的工作情况陈述报告如下:一、思想品德追求高尚。2013年以来,本人积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树立了党员意识、执政为民意识,深刻体会到共产党员不仅是一个崇高的称号,更代表着一种责任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利益为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日常工作中,能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党性,坚定而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力倡导和实践科技创新。工作中坚持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始终追求高尚的道德品质。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一年来,本人以勤勉的工作作风和高度敬业的工作态度干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难“不畏难”。通过认真学习政治、经济与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使自己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基层群众的信任。通过一年的工作,本人觉得收获很大,自己在工作中的能力也不断得到提高。3、 工作实绩成效明显。(一)、积极主动做好分管工作2013年本人分管农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2013年全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达到32000人,收缴个人养老保险基金640万余元,做到应保尽保,全乡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已有13612人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二)、扎实推进全乡民政工作一是争取上级扶贫项目。年初,本人利用上级扶贫的契机,在积极争取上级扶贫项目建设上做文章,多次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得到了县民政局的支持,先后对第一敬老院和第二敬老院楼房装修、为在院五保老人每人配置电视机、电风扇,餐厅配置柜式空调,一年来多次接受省、市、县民政系统领导检查验收,第一敬老院创三星级敬老院、第二敬老院创二星级敬老院已通过上级验收。二是做好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调查摸底与政策兑现工作。今年上半年对全乡低保户2249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公示,使全乡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户和已经脱贫的户进行删除,全乡共删除低保户285户,495人。一年来通过个人申请和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到户核查、召开乡村评议会、公示,完成了132户低保户的信息采集上报审批工作,同时为全乡390名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享受待遇。目前全乡共有低保户人,全年发放低保经费247万余元。一年来完成了80周岁以上老人信息资料的采集上报工作,全乡新增382名80周岁以上老人拿到了尊老金。三是做好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双拥工作。做好服务工作,更新发展思路,完善服务体系,即:为“三老”人员解“三难”,一是解决生活难、二是解决住房难、三是解决思想不通难。全乡重点优抚对象608人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全年共发放250万元,平时救济优先,对“三老”人员家属生病优先照顾。抓好征兵,拥兵优属工作,按时按政策兑现全乡66名军属优待金。四是继续规范乡敬老院的管理工作,采取“以院养院”的方式,种植、养殖两策并举。年种植各类蔬菜收入达2万元,年出栏生猪30头,其中种植养殖的收入全部用于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受到了“五保老人”们的欢迎,目前在院老人生活满足,齐声夸赞党的政策好。四、廉洁自律警钟长鸣。今年以来,本人能继续严格按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约束自己,自觉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平时注重公众良好形象的塑造,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肃财务制度,力求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在实际工作中,本人始终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尊重班子成员,团结每一位同志,坚决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虽然取得了有限的成绩,但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方面还有很多:一是政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远远不够,下一步要合理安排好时间,进行系统详细的政治理论与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今后要平时多调研、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多掌握一手资料,为进一步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供帮助。总之,本人将通过认真总结,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扬长避短,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单维礼日 十三、其他无 财务公开情况年月份收支执行情况年票据编号摘要收入(元)支出(元)月日   县民政局汇款    乡财政拨款    付一院供养费 219950   付二院供养费 206600   全乡贫困户救助款 150000   付小乡干工、老党员工资    付办公费 14527   付一院老楼修建费 230000合计余额4731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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