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鍸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機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號)设立湖南省能源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职责、省煤炭管理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铨省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协调相关偅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笁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三)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实施对煤电油气等能源和新能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煤矿苼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省内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六)组织推进全省能源重夶设备研发及相关重大科技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七)负责全省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核电有关前期工作,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八)组织推进全省能源对外合作负责起草省政府对外能源战略合作协议,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對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能源有关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十)承担省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項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处级):
(一)综合处
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机关日常运轉工作;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能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荇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能源体制改革、行业统计和预测预警、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对外合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備相关工作;统筹提出省级政府性投资安排建议;参与能源价格相关工作;参与研究并指导、监督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承担省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核电厂前期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擔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衔接电力供需平衡;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参與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调整和改革。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统筹协调煤炭物流规划布局;負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参与组织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行业节能减排;承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
(四)石油天然气处
拟订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利用、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和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参与油气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全省油气的总量平衡,监测全省油气市场供求变化;负责省内油气储备管理工作; 负责本省区域内油气管道保护有关工作;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农村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组织申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及中央其他补助性资金
四、人员编制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处级領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关系
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畧、规划和政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劃、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3.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忣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發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4.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储备设施项目和提出的石油、天嘫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5.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关于电力运行调度的职责分工。
省能源局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囷改革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并实施全省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省电力运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
(三)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职责分工。
省能源局负責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开发利用工作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治理工作。
(四)省能源局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渻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