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那一刹那的“光辉” 关于伊斯兰国的纪录片的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50年的光辉历程
  回顾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50多年来的历史,我们清晰地看到: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不断地进行着自我调整、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并在中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连续前进。
  一、新中国穆斯林的新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民族穆斯林获得了新生,确立了自己的民族地位,各自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享受到了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从而结束了宗教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历史。伊斯兰教界的爱国人士广泛地参政议政,他们中有的当选为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的代表;有的被推荐为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的委员;一些代表性广泛、影响较大的宗教人士,还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广大穆斯林群众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不断提高,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为发展生产和国家建设事业贡献了力量。
  (一)创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为了使各族穆斯林期盼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伊斯兰教组织的夙愿得以实现,1952年,我国穆斯林知名人士包尔汉、刘格平、赛福鼎、达浦生、马坚、庞士谦、杨静仁、马玉槐等人发起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筹备会议,立即得到全国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各族穆斯林的响应。同年7月27日至31日,筹备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主席达浦生阿訇在开幕词中深情地说:“在反动统治时期,要想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当时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都处于被统治、被压迫的地位,宗教信仰也受到歧视。今天,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认真地执行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扶持和帮助真是无微不至,并且处处照顾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民族平等友爱的大家庭。只有在这样的大家庭里,才有可能开这样的盛会。”达浦生阿訇朴素诚挚的致辞,真实地道出了解放后各族穆斯林的心声。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伊斯兰教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宣布成立,会议通过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章》规定,协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爱护祖国,保卫世界和平。”
  (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初期的工作。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后,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强同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穆斯林的意见与要求;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推动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加时事政策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组织朝觐团,研究教义,解答宗教的有关问题;开展我国穆斯林同世界各国穆斯林之间的友好联系与交往;出版伊斯兰教经典,编译介绍我国穆斯林新生活的画册;创办专门培养伊斯兰教高层次爱国爱教的教职人才的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刊《中国穆斯林》杂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所做的宏扬伊斯兰教基本精神、为穆斯林大众服务的诸多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反映。
  二、新时期中国伊协教务工作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后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共产党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地分析了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了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党对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也逐步得到恢复和贯彻落实。
  (一)教务工作的启动。1980年4月,中国伊斯兰教第四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中国伊协进入新时期的一次盛会。会议确定中国伊协进入新时期的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组织中国穆斯林赴麦加朝觐;团结伊斯兰教界人士及广大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穆斯林,为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共同努力;出版《古兰经》及伊斯兰教其他经书典籍,恢复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中国穆斯林》杂志,搜集整理伊斯兰文物史料,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工作;促进中外伊斯兰文化交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传统友谊,支持各国穆斯林的正义斗争,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伊协目标确定以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扩大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影响。
  (二)办好伊斯兰教教育。1982年,我国伊斯兰教的最高学府——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恢复招生,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的高层次伊斯兰教专门人才的工作重新启动。为了进一步推动伊斯兰教育的发展,自1983年起,国家帮助各地伊协先后在沈阳、兰州、银川、郑州、北京、西宁、乌鲁木齐、昆明、石家庄等城市办起9所伊斯兰教经学院,大大促进了伊斯兰教育的发展。经学院培养出的人才,有的擅长《古兰经》诵读,曾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所举办的国际比赛中受到好评;有的在阿拉伯文书法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诣,作品受到中外穆斯林的称赞;有的在外事活动中因既懂伊斯兰教义又能做翻译工作而取得出色的成绩;有的因善于钻研经典教义,勤于学习而逐步成长为伊斯兰教学术研究方面的后起之秀;有的在教学工作中勤奋努力,受到学生们的欢迎与好评,已成为各地经学院教师队伍中的骨干力量;有的因工作出色、品学兼优而当选为部分省、巿、自治区伊协的委员、常委和负责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的学生,曾在全国高等院校阿拉伯语水平比赛中名列前茅,受到各专业院系和阿拉伯语界的好评。为了做好派遣留学生的工作,1995年,中国伊协作制定出《选派留学生工作暂行条例》,使派遣中国穆斯林学生到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知名学府留学深造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纳入正常渠道。
  (三)办好会刊《中国穆斯林》杂志。1981年,中断了20年的《中国穆斯林》杂志(汉、维文版)复刊。该刊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报道和反映国内各地方伊协的活动和穆斯林的生活,介绍伊斯兰教的教义、基本知识和国内外有关伊斯兰教的论述和研究情况;以及有关伊斯兰教的历史,著名清真寺,文物古迹等。并报道和反映我国穆斯林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往来,学术文化交流等。
  三、教务工作开拓新局面
  开展教务活动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进入新时期以来,根据中国伊斯兰教的实际状况,中国伊协确定,协会工作的重点在国内,并为了正确的引导和推动全国教务工作的开展,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教务部。
  (一)恢复朝觐工作。1979年10月,中断了14年朝觐工作得以恢复,并立即组团赴麦加朝觐,受到沙特政府和穆斯林的盛情接待。此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都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中国数千名朝觐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这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也使中国穆斯林通过朝觐活动广泛接触各国穆斯林人士,树立中国穆斯林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穆斯林与世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关系。
  (二)举办全国性的“《古兰经》诵读比赛”和“‘卧尔兹’演讲比赛”。1995年3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办的“首届全国《古兰经》诵读比赛”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创举,也是新时期促进中国伊斯兰教教务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来自全国17个省、巿、自治区的61名选手参赛,比赛取得了圆满成功,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新华社、《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发布了这次比赛的消息,国外许多新闻机构也对此作了报道。通过这次比赛,进一步引导了我国穆斯林按规则诵读《古经兰》,并发现了一批优秀选手,为参加国际《古兰经》诵读比赛储备了人才。
  1996年3月,“首届‘卧尔兹’演讲比赛”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举行,各民族穆斯林优秀选手,不仅引经据典,就伊斯兰教的教义、教法、教规、功修、人生观、道德观和圣贤们的事迹等内容进行演讲,而且对如何宏扬伊斯兰文化,提高穆斯林爱国爱教精神和道德风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激励广大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两个文明建设等内容,作了富有新意和时代精神的演讲。这次演讲比赛的内容,都赋予传统的宣教方式以新的内容和命题,对宏扬伊斯兰教基本教义,鼓励穆斯林群众发扬爱国爱教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均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以上两项教务活动连续隔生分别举行至今,大大推动了广大穆斯林学习《古兰经》的正确诵读法及“卧尔兹”宣讲的技巧,在伊斯兰教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开展解经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为了维护伊斯兰教信仰的纯洁和促进中国伊斯兰教自身的健康发展,对当代中国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依据伊斯兰教经训的精神,从教义和教规的角度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解释,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面临的新的工作任务。本此宗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于2001年4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这是新时期中国伊斯兰教和各族穆斯林宗教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创新措施。教务指导委员会以正确解释经典教义,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为已任,把全国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为确保我国伊斯兰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教务指导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编写符合时代发展和伊斯兰教真精神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对伊斯兰教所提倡的热爱祖国、崇尚知识、追求“两世吉庆”、坚持团结、反对分裂、鼓励穆斯林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等,作了许多深入浅出的讲述。这对规范伊斯兰教宣教工作,纯洁穆斯林信仰,塑造穆斯林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风范,服务于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学术文化研究迈上新台阶
  新时期中国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在宽松的社会环境里有了空前的发展。在推动伊斯兰教学术文化研究方面,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先后召开了“伊斯兰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学术研究会”、“中国伊斯兰教历史与发展学术研讨会”、“中国·伊朗《古兰经》文化艺术展”等重要会议。举行了纪念著名穆斯林学者马坚、王静斋、庞士谦等学术座谈会,还举办了纪念伊斯兰教界著名人士马松亭、刘品一的座谈会。对新时期中国伊斯兰教的发展趋势和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问题,也曾进行过专题讨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陆续出版了阿拉伯文《古兰经》、《简明古兰经注》、《圣训珠玑》、《伟嘎业教法经解》、《教典诠释》,以及汉文《天方至圣实录》、《埃及九年》、《伊斯兰教基础知识》、《圣训珠玑》等经典及译著共10余种,80多万册。特别是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促成和组织全国伊斯兰教研究界专家学者编撰的《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以其学术的权威性和高质量,在国内外伊斯兰教界获得好评,并荣获了首届全国辞书奖和第二届国家图书最高奖。2003年编辑刊印的大型画册《当代中国穆斯林》,比较全国地反映了中国伊协50年来的光辉历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正在编撰的大型资料工具书《中国伊斯兰教志》,将对中国伊斯兰教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全国伊斯兰教的基本概况集中地进行反映。另一部正在撰写的《中国穆斯林的爱国主义》一书,也将比较系统地对中国各族穆斯林爱国主义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全方位的阐述。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领导,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负责落实组织编写的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宗教课统编教材:《〈古兰经〉简明教程》、《圣训简明教程》、《伊斯兰教义简明教程》、《伊斯兰教法简明教程》、《世界伊斯兰教史简明教程》、《中国伊斯兰教史简明教程》、《〈古兰经〉诵读学简明教程》、《阿拉伯文书法简明教程》等也将先后问世,这在中国伊斯兰教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加强伊斯兰教学术文化研究,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五、对外交往呈现新气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本着“宣传自己,了解对方,促进友谊,广交朋友,推动交流”的原则,把积极稳妥地开展伊斯兰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与交流作为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在对外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继续加强同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及其他国家的伊斯兰教组织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与文化交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0年至2003年的23年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同40多个国家的相关机构及伊斯兰教组织进行了友好交往与学术交流活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除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来访的伊斯兰国家总统、议长等贵宾的接待工作外,本身还邀请接待了110多起500多人次的国外穆斯林代表团来华进行友好访问。在此期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还应邀派出130多起近600人次的代表团,前往西亚、北非、南亚和东南亚等伊斯兰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参加国际伊斯兰学术会议。中国伊协接待到访的重要外宾包括: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苏丹总统尼迈里、伊朗议长拉夫桑贾尼、沙特阿拉伯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印度尼西亚前总统瓦希德、伊朗副总统穆罕默德·哈希米、埃及宗教部长泽格祖葛和几内亚总统夫人等重要来宾。
  结束语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50年来,始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中国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传统,在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积极开展教务工作,团结各民族穆斯林,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信仰的光辉 第三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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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光辉 第三辑(上)
民主与伊斯兰民主 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一样,它们都是每一个社会文化体系的主体内容,同时又是文化的衍生物,是价值观的技术化和外在显现。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无论是民主制度还是集权专制,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 正是基于以上的这一认识,美国学者塞廖尔-亨廷顿在他的著作《文明的冲突和世界秩序重建》中下了一个总结性的定论:民主和人权是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产物,而伊斯兰世界则适合于专制统治而不适应民主体制。 ――事实是否如此呢? 西方民主理论是在十八世纪晚近三四百年间逐渐发展起来的,而现代民主制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的确立,则以1776年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以及其后的美国宪法为标志。《独立宣言》以大量的篇幅陈述了英国国王倒行逆施的暴劣行径,并阐述了现代民主制的核心理念: (1)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各民族都拥有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与平等; (3)尊重人类公意; (4)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 (5)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6)如果政府损害了人民的权利,那么人民就有权力起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正是这些原则构成了现代民主与人权的理论基础。如果要从严格意义上来讨论这些政治原则是否基于基督教,或是否和基督教的教义有什么关系,那么,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无论从圣经旧约还是新约来看,基督教所倡导的都是等级制度和种族歧视、种族清洗、君权神授―― 《创世记》9章24-27节,挪亚对他的孙子迦南说:“迦南当受诅咒,必给他弟兄做奴仆的奴仆。”又说:“耶和华&闪的神是应当称颂的,愿迦南做闪的奴仆。愿神使雅弗扩张,使他立在闪的帐篷里,又愿迦南做他的奴仆。”12章1、2节,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使你成为大国……”17章3-6节神对亚伯兰说:“我与你立约,你要做多国的父……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你出,君王从你而出。” 《约书亚记》中所记叙的每一场战争,都是占领一个城市,就赶尽杀绝,男女老少杀得一个不剩,并且这种灭绝人性的大屠杀都是以神&耶和华的话为依据进行的,不仅不算恶事,并且还作为好事传诵:“那些城邑所有的财物和牲畜,以色列人都取为自己的掠物;惟有一切人口都用刀击杀,直到杀尽。凡有气息的,没有留下一个。耶和华怎样吩咐他仆人摩西,摩西就照样吩咐约书亚,约书亚也照样行。凡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约书亚没有一件懈怠不行的。”(《约书亚记》第11章14-15节)更为要命的是,旧约中的“外邦人”的观念:“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申命记》23章19-20节)犹太人的“外邦人”的观念,以及对犹太人“将来大大复国”的许诺,酿就了今天中东连绵不断的战火,和犹太人手上累累的血债。 新约《罗马书》13章则完全成为集权专制的教科书:“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服从他;因为没有权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取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为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管这事。凡人所当得,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显而易见,圣经的这些理论有利于集权专制,是为种族清洗服务的。同样,按照圣经的逻辑,当时的美国人就不应该反抗英王的统治,独立宣言有悖于基督教精神。也就是说,当代民主制度既非源于基督教正统教义,也根本谈不上和基督教有什么默契。 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西方政治运作方式的形成与基督教文化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但是这之间的关系则完全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正如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是在基督教教会法的刺激下形成,并受到教会法的深刻影响一样,现代西方政治运作方式同样基于基督教教会组织的运作方式的刺激和影响,这种作用的复杂性同圣经教义自身的多样性、不确定性是完全一致的。 换言之,现代西方民主思潮是在对基督教圣经的反思过程中形成的,民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政治制度的确立,则是美国清教徒在建国之前的英属殖民地背景下形成并成熟起来的。这一制度与其说是出自基督教文化,倒不如说是对基督教的反叛。尽管“伊斯兰民主”这一概念,是在对西方民主制度模式的回应过程中生造出来的,但事实上,民主和人权思想并非是西方人发明的新东西,相反却是古已有之,伊斯兰的民主和人权观念不但源远流长,并且要比西方人更发达,更清晰,更全面,它们是伊斯兰信仰的一个天然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独立宣言》的核心内容对熟悉古兰经的人来说,并没有什么新鲜的感觉,其实,早在公元七世纪,穆斯林就已经把民主和人权付诸于实践了。 1、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 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和基督教神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宗教进化论”的观点,即:人类的宗教活动总是要经历“万物有灵”的多神崇拜阶段,然后在这些拟人化的多神中设立或“选出”一位或几位最高的神,最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化”到今天的一神论。与此相类似,人类历史也被人为地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等五个社会阶段,并且认为这五个社会阶段是一个逐步进化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五个社会阶段中,原始社会被认为是最落后、最野蛮、最愚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据说人们过着原始的共产主义生活,到了原始社会后期,据说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先的原始共产主义分配方式被私有制所取代,而私有制导致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产生。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直接把国家定义为“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和“机器”(也即,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并由此而导致了前苏联近大半个世纪的国内集权专制,国际霸权扩张。正如“宗教进化论”包含着对上帝的神圣性的嘲弄和否定一样,“历史进化论”也同样包含了对人性和永恒价值的否定和蔑视。 &&&与上述思想截然不同的是,伊斯兰彻底地否定了“宗教进化论”。在伊斯兰的历史观中,人类历史自始至终在经历着“认主独一”与多神论、无神论的反复斗争,人类自身自始至终在经受着正义与邪恶的反复斗争,社会的进步与倒退问题总是在不断纠缠,这种斗争与阶级无关,与“生产力”无关,也与国家无关,而是与人性的相善和堕落息息相关。人类历史无所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递进”发展关系,而是被直接划分为蒙昧时代与伊斯兰时代、野蛮时代与文明时代,并且蒙昧与文明相交接。在这里,物质财富并不凌驾于人的自由和尊严之上,而是被视为真主对人类的恩惠和考验。 最初的国家起源于人性的堕落:贪婪使人类中的一部分自然而然地倾向于不劳而获,从事偷盗拐骗,直至抢劫和结伙抢劫,而团伙性质的盗匪如果不加以制约,就必然会发展成黑社会集团,黑社会集团如果继续扩张到一定阶段,也就演变成一般意义上的军阀、政府、专制国家,随着权力的合法化,其掠夺财富的犯罪行经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名义也被美化为“赋税”,甚至被说成是臣民的光荣义务。这就是国家的最早起源。这一起源模式中包含着这样几个含义: (1)专制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盗贼由己及人、又人及伙,然后成群结党的黑社会无限扩展过程; (2)专制国家是罪恶势力的集结产物; (3)专制国家是非法的犯罪集团; (4)专制国家的掠夺本性决定了它的扩张侵略性质; 专制国家的强盗性质决定了它的野蛮本性,这一野蛮机器对内实行集权专制,对外进行殖民侵略,当被统治者和被殖民者反抗时,国家机器就对他们进行残酷的种族清洗和灭族大屠杀以震慑之。 专制国家的罪恶本质决定了它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国家的消亡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专制国家事实上只给统治集团带来满足私欲的机会,却给更多的人带来了压迫、剥削和战争、动乱,与其有一个专制政府在统治人们,倒不如没有政府、没有国家。在目前,国家(包括专制国家和民主国家)则是武器生产商的最大买主,大量的钱被用来购置、研究用以毁灭人类和所有生命的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武器,无数的年轻人被招集军营训练杀人的本领,大量的劳动力就这样被耗费在邪恶的事业上了。 就国家与私有制的关系来说,私有制并不必然产生国家。而且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非私有制,因为人的个体性源自人的生理结构,每个人的肢体仅属于个人所有,这就决定了个人生理需求的不可替代和不可共享,“原始社会”也不存在公有制,如果是几个人或多个人共同拥有财产,那也只能说是群体私有制,因为在这个群体之外的人无权分享财产。中国封建时代的所有制是皇帝私有制,什么都是他一家的,前苏联的“公有制”事实上是苏共一党私有制,那里是什么“公有制”呢? 如前所述,国家的本质是专制,专制国家尽管其专制程度不一,但其专制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 (1)权力至上。国家的起源是对强权、极权的罪恶追逐过程,权力的高度集中是权力追逐游戏的必然结果,对权力的崇拜是一切专制社会的文化特征。在权力追逐过程中,为了得到权力,可以让他人家破人亡,可以血流遍野,也可以父子相残兄弟相杀,可以欺诈哄骗可以不择手段。这样好不容易得来的权力,的确应该好好享受一番,于是所有的臣民都俯伏在皇帝的脚下,人统治人必然带来金字塔式的权力等级制度和个人欲望的无限恶性膨胀。个人独断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天下,是所有专制国家的第一大特点,一旦最高当权者死亡或下台,高度私有化的权力就马上面临着重新分配问题,残酷的权力斗争,必然带来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倒退――贫穷是专制的副产品。 (2)草菅人命。这是一切专制者的共同特性,是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一方面权力的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决定了其权力的不稳定性,专制者随时都有可能会被反抗和推翻,以及权力斗争的残酷性,都促使专制者不断地使用暴力;另一方面,绝对的权力给予了专制者生杀予夺的权力,无限膨胀的权力意识使他们视人命为草芥;再就是专制国家的黑社会出身从根本上决定了当权阶层杀人不眨眼的罪恶本性。 (3)权力核心化。权力私有化必然导致权力体系的核心化。被私有化后的权力,必然被用来谋取私利。因此权力就直接等同于物质利益,每个当权者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就会拼命地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其对平民阶层的管辖权即被无限扩大,管得越多得到越多,对平民阶层的刁难越多获利越丰厚。因此,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都有行政管理者的干涉,籍各种名义加以无孔不入的敲诈。全社会的行政化使得每一个平民在一生中大半以上的时间里都得遭受当权者以及权力机构的干扰和纠缠&,整个社会都被权力机构的阴影所笼罩。在这样的社会里,人民没有自由,个人权利随时都可以遭受行政机关的剥夺和侵犯,当权者的声音压倒一切,政治、经济、文化都成为权力机构的姘妇,政治舞台由当权者一手遮天,经济活动处处受到当权阶级牵制,文化艺术必须时时为当权阶级歌功颂德,当权者的所有公开活动都被当作重大的历史事件,即使是一句废话,都被反复强调反复鼓噪,当权者总是力图把自己的个人意识强加在每个人身上,整个权力体系的社会作用被无限扩大。 (4)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制。专制阶层在杀人不眨眼的同时,也采取“使民愚之”的思想意识上的全面围剿,全面把持垄断各种社会舆论工具,神化美化专制者,神化当权阶层,全面压制异己分子的声音。 (5)权力交接方式。权力的私有化、物质化,权力体系的核心化,决定了专制国家的权力交接方式或是以暴力夺取,或以宫廷斗争夺取,或是世袭方式给当权者的家族子孙,或是以选择接班人的方式在权力阶层内部递交。但无论何种权力交接方式,都不会脱离黑社会老大换坐交把椅的那种原始性质。 (6)权力带来渎职和腐败。在专制国家中,渎职和腐败理所当然,人民愚昧,道德败坏,盗贼四起,这些都不足为怪。腐败或许会促使一个王朝的覆灭,但腐败并不必然导致这一罪恶社会制度的改弦更辙。 专制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崇拜,人对人的崇拜,人对人的奴役,专制制度是偶像崇拜的必然产物。只有打碎一切人为的偶像崇拜,树立起对独一、永恒和无限的造物主的崇拜,才能彻底改变“国家”这一事物的罪恶本质。 2、民主理念与当代民主制&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和签著者们在历数专制者的罪恶的同时,他们提出了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民主理念。在此基础上,西方国家和西方化国家纷纷建立和发展了全新的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以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为基本模式,通过全民普选、多党竞选确立代议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以确保公民的天赋权利。 与专制体制相比,民主制能够避免国内暴政或民族内暴政&,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普遍的自由,自主的决定,道德的自主、人性的培养,保护基本的个人利益,实现政治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平与繁荣。从美国民主制度的整体分析来看,“民主”一词和“忏悔”、“赎罪”一样属于宗教概念,这种概念蕴含在“上帝造物”教义之中,既然万物皆由上帝所造,那么就必然推导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的结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着想,必须受制于民众的意愿,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公民自愿的有限转让,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公民意愿,整个行政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有足够的透明度,以保证公民对关于自己的切身利益的一切政府行为能够随时随地有所了解,在公民感受到政府侵害了自己或未能尽职的时候,就有权选择和废黜政府;政府的所有运作资金来自于纳税人――公民,因此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的服务。 民主制的确立必须遵循一个内在的平等原则,即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宪法对待它的成员,应当把他们当作具有同等资格参与决策过程制定社团未来政策的平等个体,也就是公民的政治平等权利 。如果政府无视这种内在平等原则,那么“政治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民主”也就成了一句动听的谎话。 现代民主制的发展有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可以把西方民主的脆弱性比作是随时可能被扼杀的婴儿。另一方面,西方的民主制是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着强烈的民族国家意识,对内实行民主,对外政策却是“国家利益至上”,能抢就抢,能夺就夺。所以说,西方民主是一种狭隘的“民主”,是一种内部民主,他们集体地对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实行专制集权统治,因此,西方民主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伪民主。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西方国家一向热衷于在全世界推销民主人权,而当伊朗人民同巴列维专制政府进行斗争的时候,美国人却坚定地站在专制者一边,对付伊朗人民,当伊朗人民建立了其民主化程度不亚于美国的政治制度至今,美国仍然始终想要瓦解、推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社会制度;当1991年阿尔及利亚国家议会的第一轮选举中伊斯兰拯救阵线以压倒性优势获得胜利时,美国政府又全力支持阿尔及利亚军队残酷镇压阿尔及利亚人民。&& “民主世界”之所以会常常上演这种反民主、反人权的丑剧,这跟民族国家格局下的选票制度有关。对民主制国家的政治家而言,本国选民的选票才是最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前途。而本国公民则认为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别国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他们认为政府应该把“国家利益至上”作为自己的立国信条,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往往被认为是捍卫个人利益的理所当然的最有效武器,因此在民族国家基础上建立的民主制生产出来的领袖人物几乎百分之一百都是民族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民主和人权是对内的,而对“外邦人”来说就无所谓了,什么样的手段都可以使用,生化武器、贫铀弹、种族大屠杀、集束炸弹都不违背他们的民主和人权。 西方民主制在实践操作中有许多技术环节几乎已成了无法逾越的民主障碍。选票制自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选票本身代表的是选民的利益和好恶,一个总统当选只是意味着多数选民认为他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并符合他们的好恶,但这并不意味着真理和正义就站在选票多的人这边,相反有时却恰恰代表了大众的错误甚至邪恶。在一个民众受教育程度较高,道德风尚普遍良好的社会,选票可能会生产出优秀的政府,而在一个道德素养普遍低下且具有悠久专制传统和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的社会,选票却极有可能产生出一个专制的政府,希特勒和小布什不就是通过选票选出来的吗?!而议会选举中的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都有着明显的缺陷,多数代表制可能带来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和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多数暴政”:“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按比例的,而是按综合素质。选举人的多数总是有多数的代表,而选举人的少数也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另一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部分影响。这违反一切公平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作为它的根基的。”(密尔《代议制政府》)而从理论上来说,比多数代表制更符合民主原则的比例代表制,却在事实上造成议员和选民意愿之间的脱节,反而成为各种政治丑闻的摇篮。 正因为民主制是一种时髦的国际政治潮流,也正因为民主制本质上依然不脱离民族国家的樊篱,民主制更多地被理解成一种政治形式,所以许许多多的专制政府把自己打扮成“民主政府”,用受操控的“大选”和“议会”来为自己的专制找合法性,如埃及和叙利亚、伊拉克的总统选举竟然有“唯一的候选人”得票96%、99%当选的闹剧。在外交政策上,无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大部分情况下奉行的都是金元外交,在联合国议会投票镜头的背后却隐藏着令人恶心的投票权与金元的交易黑幕――民主确实是好的,但民主制和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政治家们变成骗局了。 那么,人们是否还能从西方政治模式之外,寻找出另一种比现代民主制更贴近民主理念的政治模式呢?人们是否还能够从历史合理性的经验中梳理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理论呢?对此,伊斯兰学者们提出了“不要资本主义,不要共产主义,只要伊斯兰”的第三条道路,也即所谓的“伊斯兰民主”。 3、伊斯兰民主理念 && 同“伊斯兰社会主义”、“伊斯兰女权主义”、“伊斯兰人权”等半土不洋的概念一样,“伊斯兰民主”也是一个作为对西方思潮的回应,而被生造出来的新名词。这里之所以仍然沿用这个名词,一是因为除了先知穆罕穆德时代和其后的四大哈里发时代之后,伊斯兰的政治体制从穆阿维耶开始就步入了世袭制,而世袭制是不符合伊斯兰的原则的,二是现代民主理念只是古老的伊斯兰政治原则的一部分――不论西方人承认或是不承认。 纵观整个伊斯兰复兴历史,“政教合一”一直是伊斯兰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特征首先来自于伊斯兰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阿丹子孙皆兄弟”的普世情怀。伊斯兰并不纯粹是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精神生活意义上的“宗教”,和基督教明显不同的是,伊斯兰不但没有“神的国是在天上”的说法,相反,建设一个和平、文明的人类大同世界自始至终是伊斯兰的终极理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伊斯兰是一种宗教,倒不如说伊斯兰是以古兰经为指导核心的社会制度。伊斯兰政治理念的“政教合一”,既不是指让阿訇、毛拉去管理政府,也不是说“宗教阶层”参与国家事务,正确的表述是:政治必须以伊斯兰为指导原则。穆斯林把今生看作是后世的种植园――今生种下的庄稼,后世来收割,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作恶者自受其害,行善者得到真主今生后世的平安和幸福。对真主的信仰和敬畏必须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来体现,要获取真主的喜悦,就必须在今生的种种考验中坚守止恶行善的伊斯兰信念。怎样履行主命,经营好自己的今生,完成自己的社会责任,是决定后世进天堂还是下火狱的关键所在。因此,对穆斯林来说,以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为伊斯兰奋斗,建设公平正义的伊斯兰社会,是信仰者最根本的主命。 伊斯兰民主的核心理念,是由古兰经关于人和真主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确立的:真主是创造全世界的主宰者,人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古兰经围绕着人应该怎样履行“真主的代治者”这一神圣职责,进行了全面的指导,既包括了穆斯林个人信仰、价值理念、为人处世、伦理道德、饮食卫生、功修等方面的原则,同时也包括了法律案例、法律程序、经济合约和政治原则。这些原则综合起来,就归结到人的责任意识,每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社会负责,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后世向真主负责的终极目标。在这里,政治义务和其他社会义务、个人信仰功课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从属于“为自己行善”这一行为道德范畴,这就确立了伊斯兰民主理念以“善”为核心、以“善”为准则的鲜明特征,从而超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局限,从而真正实现“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伊斯兰民主和西方民主的重要区别就是,当一个整体(政府或国家、民族)的利益同社会正义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他是否能无条件的放弃自身利益而维护社会正义,也就是说是自身利益第一位还是社会正义第一位。 伊斯兰民主的关键在于对“乌玛”的理解上。乌玛被很多人解释为“穆斯林公社”、“伊斯兰帝国”:“穆罕穆德利用伊斯兰教,建立了统一的阿拉伯民族国家……”类似于这种对乌玛的曲解和误导比比皆是,但事实上,“乌玛”一词的含义,既不是&“公社”,也不是“伊斯兰帝国”,更不是什么“统一的阿拉伯民族国家”。穆罕默德也不是什么“伊斯兰教的创始人”,更不是什么国家元首,他从来就没有建立过什么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概念是在近现代以来,随着西方基督教殖民主义者的殖民运动才被传播到世界各地的。乌玛是一个政治实体,有着明显的政治组织特征,但是这一政治实体并不是以国家边界来划分的,更不是像犹太人那样以民族来划分的,而是以信仰作为核心的一个政治实体。尽管从四大哈里发时代之后,直到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乌玛只在形式上象征性地维持着哈里发制度,甚至,在1924年连哈里发这一乌玛的组织象征都被土耳其的凯末儿彻底废除,伊斯兰乌玛的政治组织形态(哪怕是象征性的)已不复存在,但每年一度围绕天房克尔白的数百万穆斯林大聚礼,却自始至终在激励着全世界穆斯林道义和感情上的相互认同,并且进而激发了伊斯兰复兴的世界性运动,“重建乌玛”的呼声强烈地震撼着穆斯林世界。茂杜迪、哈桑-班纳、赛义德-古图布、霍梅尼、哈桑-图拉比等等穆斯林世界杰出的思想家们对“乌玛”的政治含义的每一次重新阐释,都足以激起声势浩大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而伊朗、苏丹、前阿富汗的伊斯兰政治制度的建立,更给这个黑暗的世纪带来了新的希望。 尽管伊斯兰的敌人每天都在拼命地丑化、诋毁伊斯兰,俄罗斯美国以色列以及那些西方国家信口雌黄地肆意歪曲和诬陷穆斯林是“伊斯兰恐怖主义者”,甚至把伊斯兰政党组织参加合法竞选说成是在“劫持民主”――但是他们依然无法阻挡伊斯兰复兴运动的蓬勃发展,伊斯兰“天下一家,世界大同”的社会理想,伊斯兰超越民族、国家、地域、种族、种姓和性别、肤色、阶级的民主理想,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走向伊斯兰的信仰和道路,“重建伊斯兰乌玛”的世界理想正激励着更多的热血青年用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为伊斯兰这一人类正义事业奋斗。    乌玛不是一个地理概念,也不是一个人种概念,它可以被理解成世界范围的伊斯兰社会。这一概念来自于古兰经:“天地的主权都属于真主。”(古兰经2:255)“你说:“难道你们和我们争论真主吗?其实,他是我们的主,也是你们的主;我们将受我们的行为的报酬,你们也将受你们的行为的报酬;我们只是忠于他的。’”(古兰经2:139)它不受国界和阶级、人种、民族的限制,是以伊斯兰的信仰为纽带的一个群体。 与乌玛相对应的是伊斯兰国家的概念,因为在民族国家主义的世界格局下,伊斯兰乌玛的重建只能通过各国穆斯林在本国的斗争和努力来最终由点到面地实现。在哈桑-图拉比的政治学说中,它确立了伊斯兰国家的四个基本属性:1、伊斯兰国家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2、伊斯兰国家不是民族国家;3、伊斯兰国家不是绝对的主权实体,主权在于真主;4、伊斯兰国家不是国家的原型,而是乌玛,国家的历史是短暂的,而乌玛是公益组织,将永存不朽。”真主主权论的三个主要内容是:1、立法权和最终审判权在于真主;2、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归真主;3、土地所有权归真主。由此,伊斯兰否定了“国家利益之至上”的国家主权论,以及“主权在民”、“文化多元论”,而是要求按古兰经的教诲以及先知的榜样建立统一的伊斯兰乌玛,通过伊斯兰法学家的仲裁和管理,贯彻实行伊斯兰法,从而摆脱人统治人、人压迫人的蒙昧状态,建立起全社会的伊斯兰秩序,实现真主的统治。在伊斯兰的政治理念中,穆斯林坚信正义必然战胜邪恶,“真主应许你们中信道而且行善者:他必使他们代他治理大地,正如他使在他们之前逝去者代他治理大地一样。”(古兰经24:55)“如果真主援助你们,那么没有人能够战胜你们。”通过宣教和圣战推翻不义者的统治,消除人对人的奴役、人对人的迫害,履行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的职责,实现全人类同为乌玛成员的伊斯兰正义社会,是穆斯林神圣的职责。因此伊斯兰民主与西方民主制有着一个本质性的区别: 1、西方民主制是以民族国家主义为基础的,而伊斯兰民主则首先把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视为民主的障碍,伊斯兰民主是超越国界和民族、血统的真正民主。 2、当代民主制首先考虑的市政府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伊斯兰民主则首先强调“阿丹子孙皆兄弟的”普世价值观。 3、西方民主制认为只有实行“政教分离”,才能保证政府的司法公正和行政独立,才能保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才能消除宗教间野蛮的相互迫害。这一似是而非的观念的形成,与西方基督教中世纪的历史经验有关,在基督教历史上,有过残酷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裁判所,因此,基督教世界只要政教合一,就会导致各教派之间的残酷斗争,社会就会四分五裂。但是基督教的历史经验不适用于伊斯兰,而仅仅只适用于基督教社会。政教分离在实践中,助长了民族主义情绪,也强化了国家主义思想,加深了国家和民族间的矛盾,加剧了军备竞赛,乃至频频发生军事冲突,只喂肥了军火商和美国、以色列。伊斯兰不主张政教分离,伊斯兰主张世界秩序伊斯兰化――伊斯兰的“政教合一”。 4、西方民制的核心理念是“主权在民”,立法权在议会,行政和司法向议会负责,而伊斯兰则认为所有的人都应该向真主负责,因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议会制上还设立了一个“伊斯兰指导委员会”,议会的议案必须符合古兰经,也就是说最终的立法权在真主。 伊斯兰民主实质上就是对古兰经政治原则的整理和实践。作为理论,伊斯兰的民主理念是完备并具有超前性和永恒性的,而作为实践操作,伊斯兰的政治原则在先知时代四大哈里发时代得到过实践,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经受了几十年的风雨考验,穆斯林有足够的信心把伊斯兰信仰付诸于实践。 伊斯兰的民主精神包括这样几个原则: 1、平等。穆斯林的平等意识基于“信主独一”的伊斯兰信仰,基于“阿丹子孙皆兄弟”的普世情怀:“你们所当崇拜的,是唯一的主宰。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他是普慈的,是特慈的。”(古兰经2:163)“人类啊,我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并使你们成为许多部落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的人,就是你们中最敬畏的人。真主是全知的,是彻知的。”(古兰经49:13)也就是说,真主是全人类的主宰,这就奠定了伊斯兰民主的平等意识是超越国界和人种、阶级的,这个平等意识体现在真主对人类的教诲《古兰经》中,而不像西方民主制那样,只有在具备了某一国籍之后,才能享受到该国当作宪法内在平等成员的权利和得到该宪法的权利保护。在伊斯兰民主体制下,任何一个人都将得到伊斯兰法的保护――即使他不拥有任何国籍和任何公民身份。按照古兰经和先知时代的先例,任何人都可以向穆斯林要求保护,并有权得到穆斯林的保护,不论他是不是穆斯林。对造物主的独一崇拜足以消弭人类社会间的文化鸿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战争和冲突,足以消弭人对人的奴役、压迫关系。  尽管在每一个文化体系中都或多或少存在对造物主的崇拜意识(如中国的上帝崇拜,犹太人的耶和华崇拜),但没有任何一个文化体系能像古兰经那样把“信主独一”提升为最核心最严肃的信仰理念: “你说:真主是独一的,他是万物所仰赖的,他不生,也不生,没有任何和他相等的。”(古兰经112章) “你应当奉你的创造主的名义而宣读,他曾用(水蛭样)的依附之物创造人。你应当宣读,你的主是最尊严的,他曾经教人用笔写字,他曾经教人知道自己所不知道的东西。”(古兰经96:1-5) “真主是独一的主宰,赞颂真主超绝万物,他绝无子嗣,天地万物只是他的。真主足为见证。”(古兰经6:136) 信主独一的纯洁性决定了伊斯兰平等意识的彻底性,在伊斯兰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类似于美国建国及至南北战争时期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也从来不存在当代西方社会流行“文化多元论”所带来的思想混乱。伊斯兰平等意识的彻底性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尊重和对话上,在伊斯兰政治原则中,强者压迫弱者、强势群体压迫弱势群体是不允许的,同情弱者、扶助弱者、保护弱者是强者应尽的义务,古兰经说:“压迫甚于杀戮。”在财产分配上天课的八种接受对象除了为主道奋斗者和管理帐目者之外,其余六种都是弱者:穷人、赤贫者、负债难还者、途中贫困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政治生活中,平等也并非无差别的平等,人的等级不是由出身、地位、职业、财富、性别、年龄决定的,而是由行为决定,由道德和知识所决定:“行善的人和作恶的人都有若干等级,(以报应)他们所作的,你的主并不忽视他们的行为。”(古兰经6:132)“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超越另一部分若干等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古兰经6:165)也就是说,在伊斯兰政治体制中担任重要官职的人员,必须符合“行为端庄、道德良好、知识丰富、能力较强、信仰虔诚”这几个基本条件。 2、公正。公正是民主社会的应有之责,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不公正的社会能实现民主,不公正的社会秩序只能依赖国家强制力来压迫人民遵守,但绝不会让人们自觉地出自内心地热爱这一社会。不公正的社会秩序随时都潜伏着动荡不安的因素,并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大崩溃。古兰经以天启的法律强化了“公平近于虔诚”这一伊斯兰政治理念――公正无国界: “你们不要临近孤儿的财产,除非依照最优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们应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我只依各人的能力加以责成。当你们说话的时候,你们当公平,即使你们所代证的是你们的亲戚;当履行真主的盟约。他将这些事嘱咐你们以便你们觉悟。”(古兰经6:152)   “你说:我的主,命令人主持公道,在每次礼拜的时候你们要专心致志地趋向他,要心悦诚服地祈祷他。你们要象他创造你们的时候那样返本还原。”(古兰经7:29) “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舍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霸道;他劝诫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16:90) 3、法治。伊斯兰民主理念中的“法治”一词涵盖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遵守公正的社会契约,包括政府和平民、平民和平民之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必须遵守相互间的契约;二是实行真主对人类的统治,履行古兰经的法律原则,遵守和管理社会秩序: “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当履行。你们既以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结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古兰经16:91) “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真主用来劝诫你们的事物真优美。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古兰经4;58) “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你的而替众人判决。你不要替奸人辩护。”(古兰经4:105) “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偏离真主的大道;偏离真主的大道者,将因忘却清算之日而受严厉的刑罚。”(古兰经38:26) 一个社会的政治运作,必须依靠两个方面的支撑,一是人的内在自觉性,一是社会外在的秩序(制度),前者来自人对造物主的敬畏,和对后世的顾虑以及良心,从而起到道德自律的作用,后者依靠的就是以平等公正为原则的社会契约,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单纯指望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因为人性生来软弱,人很难摆脱自身的贪婪和自以为是的主观愿望的左右,古兰经就充分肯定了人性的软弱: “我确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态,然后,我使他变成最卑劣的。但信道并且行善者,将受不断的报酬。”(古兰经95:4-5) “绝不然,人确是悖逆的。”(古兰经96:6) “人对于主,确实是辜负的。他自己对那辜负确是见证的,他对于财产确是酷好的。”(古兰经100:6-8) 在失去外界监督的情况下,一个道德自律能力较强的人,也难免禁不起欲望的诱惑,从而犯罪作恶,因此在一个政治权力机构里,不仅要求掌权者要有高尚的品德,并且还要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约、分化、监督机制。但单纯依靠外加的强制力、依赖于制度的约束,是不可能杜绝腐败、专制的,因为人所设计的社会制度永远也达不到完美无缺,当人心向恶的时候,就谁也制止不了专制腐败和暴力、犯罪迅速膨胀的势头。因此,信仰和制度缺一不可,“政教合一”势在必行。 政府和平民间的契约是制定一部社会精英们设计的宪法,并籍此以保证政府和平民一起循规蹈矩谨守诺言;人和人之间的契约是各种伦理道德、合同誓约、既定秩序。而这种种的社会契约则必须符合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才能获得其合法性,以及永恒的神圣性,得到社会大众的充分信赖。一旦人们失去对契约的信赖感,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人的自由空间随时都可能遭到威胁和侵犯,犯罪率飚升。而在伊斯兰民主社会里,由于古兰经是真主对全人类的教诲,是造物主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置的一道安全屏障,伊斯兰神圣律法的实施,则能够保证每一个正直善良的人生活在一个高度安全、高度秩序化的自由社会里,这才是人类社会理想化的民主时代――和平、文明、和谐、公正。作为真主和人类之间的契约,古兰经具有无可比拟的天启神圣性,天启法律的最高权威性,使古兰经从1400年前下降的那一刻起就一字未改,其永恒性和超前的指导价值足以抚育人类一个全新的伊斯兰民主时代。 4、宽容和协商。宽容和协商作为真主对人的一项基本要求,不仅体现在人和人之间的日常交往中,更体现在伊斯兰的政治原则上: “只因为从真主发出的慈恩,你温和地对待他们;假如你是粗暴的,是残酷的,那么他们必定离你而去;所以你要宽恕他们,要为他们向主求饶,当与他们商议公事;你既决定行事,就要信托真主。真主的确喜爱信托他的人。”(古兰经3:119) 宽容和协商既是民主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民主的程序和形式。宽容,就意味着对待不同政见的人要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就像真主命令我们的那样:“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姿态和他们辩论。”不同政见之间要和平、文明、礼貌地辩论,如果一方确实受到迫害,那么就应当允许反抗。以和平的方式完成政权的交接更替,是伊斯兰一贯的立场。这一基本精神,可见于先知穆罕默德为之奋斗的23年风雨历程,也体现在古兰经的各个章节――如穆萨兄弟奉真主的命令,以和平的方式与残暴的法老辩论。古兰经对宽容的阐述随处可见: “当禁月过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死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9:5) “恶行应得同样的恶报,谁愿饶恕,而且和解,真主必报酬谁。真主确是不喜爱不义者的。”(古兰经42:40) 宽容和协商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并且还是一种社会制度,“他们的事物是由协商决定的。”((42:38)对穆斯林来说,民主不仅是应该争取的政治权利,并且已由天启的古兰经上升为一种神圣的主命,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5、政治妥协。政治上的妥协并非无原则的妥协,而是一项专门的政治艺术,民主的实践本身就是不同利益和思想的政治集团互相妥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主理念之所以能够得以付诸实际操作,必须基于多方的相互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社会的持续进步。正义的理念如果不知道妥协而只是一味地勇往直前,那么就必然会矫枉过正,矫枉过正到极端就注定会失败。伊斯兰的复兴是一项久远而又艰巨的使命,没有政治上的灵活妥协,伊斯兰的复兴事业就不可能取得胜利,就像古兰经没有明确地宣布奴隶制是非法的,但通过劝导和鼓励释放奴隶,伊斯兰以和平的方式悄无声息地迅速消灭了蓄奴制――这一人类历史上最丑恶的制度。另一个例子是伊斯兰历史上禁酒的过程,真主逐步地下降禁酒的经文: 先是肯定酒是真主的迹象:“你们用椰枣和葡萄制醇酒和佳美的给养,此中确有一种迹象。”(古兰经16:67) 再是告诉人们,酒和赌博有害处也有好处,但害大利小:“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你说:‘这两样都包含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其罪过比利益还大。”(古兰经2:219) 第三次告戒信士:“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说的是什么。”(古兰经4:43) 最后才彻底禁止人们饮酒:“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肮脏的行为,只是恶魔的行为,所以应该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只希望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吗?你们当服从真主,当服从使者,当防备罪恶。你们违背命令,那么,你们须知我的使者只负责明白的传达。”(古兰经5:90-91) 从上述经文中,我们看到真主禁止人们喝酒的方法是渐进的,是以妥协开始,以令行禁止为终。先知宣教也基本上是以这种方式开展的,先是强调信主独一和后世的报应,其后再以人们能够接受的方式逐步地予以引导,与敌对势力的斗争也是一再地予以一系列政治妥协,并最终获得决定性胜利。在伊斯兰民主制中,政治妥协应该是制度性的,各个权力实体互相牵制、互相妥协,以达到权力的平衡和分散,防止集权现象的出现。 6、理性和公益。伊斯兰是理性的信仰,伊斯兰鼓励思想与参悟,与基督教神学家主张“信仰,然后思考”不同,伊斯兰鼓励先思考后信仰,因袭的信仰往往是不成熟的,因为这样的信仰往往缺乏理性和主动。古兰经首先就鼓励人类用理智去思考真主的存在: “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并借雨水使已死的大地复活;对善于听话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在牲畜中,对于你们,确有一种迹象。我使你们得饮那从牲畜腹内的粪和血之间提出的纯洁而可口的乳汁。你们用椰枣和葡萄酿制酒和佳美的给养,对于能理解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你的主曾启示蜜蜂:‘你可以筑房在山上和树上,以及人们所建造的蜂窝里,然后,你从每种果实上吃一点,并驯服地遵循你的主的道路。’将有一种颜色不同而可以治病的饮料,从它的腹中吐出来。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古兰经16:65――69) “你们怎么不信真主呢?你们原是死的,而他以生命赋予你们,然后使你们死亡,然后使你们复活;然后你们要被召归与他。”(古兰经2:28) 理性原则贯穿于伊斯兰的价值体系之中,也贯穿于伊斯兰的民主理念之中,“你们不要跟随自己所不了解的言行,否则心和耳都是要被审问的。”“在我的仆人中,只有有知识的人,才能知道古兰经确是真理。”理性和公益原则决定了伊斯兰学者在整个社会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也决定了伊斯兰民主的本来含义: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全部正当权利,使每一个坚忍者、行善者过上体面和不失个人尊严的生活。 4、伊斯兰民主制度 &&& 伊斯兰民主的最高实践典范就是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时代的政治活动,正是这一时期的实践构成了伊斯兰民主制度的雏形。但这一时期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都是极其特殊的,首先,先知作为真主的最后一位使者这一历史地位是绝无仅有的,他的特殊使命和权威无人可以继承;其次是先知作为真主的使者,其个人品德是全人类的光辉典范,效法先知当然是每一个人主命,但从先知之后,我们已无法再期望那一位政治人物能够具有先知那样的道德高度和处事能力;第三,这一时期的社会环境相对简单,伊斯兰乌玛既不存在任何特权阶层,也不存在职业化的军队和王朝、民族、国家、政府,所有的穆斯林都团结在使者周围,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政治体制。在先知之后,穆斯林乌玛应该怎样构筑一个符合古兰经启示的政治体制,就成为一个最迫切、最重要的任务――但是千余年来这一问题却始终悬而未决,从四大哈里发后期起,战乱和动荡就始终在困扰着伊斯兰世界,奥斯曼之死,阿依莎和阿里的驼轿之战,都说明了解决政体问题的重要性。 在伊斯兰复兴史上,伊斯兰民主政治体制的具体结构是不明确的,但古兰经中完备的民主理念却是十分清晰明朗,在这一基础上,历代伊斯兰学者提出了各种政治学说,并就哈里发的人选和废黜展开了各种讨论,尽管这些学说并未真正被付诸于实践,但毕竟对哈里发、国王、苏丹的专制权力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伊斯兰历史上的专制和中国封建时代的专制是不同性质的。从上个世纪开始,随着穆斯林的觉起,伊斯兰复兴运动风起云涌,伊朗、苏丹、前阿富汗等,穆斯林国家都先后建立了伊斯兰共和国,开始了伊斯兰民主的实际操作,阿尔及利亚、埃及、土耳其等国的伊斯兰政治组织都曾积极参与民主制的政治运作,伊斯兰民主和伊斯兰复兴运动显而易见地已是当今世界和未来政治格局中一股强大的潜在力量。 伊斯兰民主制度的全部目的就是服从真主的命令,保证社会公正,因此综观包括阿富汗尼、茂杜迪、霍梅尼、库特卜等思想家的理论观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实践,在重建乌玛、伊斯兰共和国、穆斯林大众这三者之间,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就是充分发挥清真寺的社会-政治功能,其次是伊斯兰共和国的三权分立、伊斯兰乌玛最高权力机构。 1、清真寺民主 在整个伊斯兰民主制度中,清真寺作为一个集多种社会功能于一身的局部民主机构,它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a.训政。清真寺首先是礼拜的场所,而礼拜可以强化信仰,强化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拜中诵读古兰经可以加深对古兰经的理解和体会,从而增强人和人之间的兄弟姐妹的亲情认同,培养“阿丹子孙皆兄弟”“天下穆民是一家”的人类平等意识,礼拜中认主独一、洁净身心、求主护佑、为先知祝福、赞主、忏悔、为自己和他人祈祷、复习古兰经等内容,对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准、法治意识、净化心灵,无疑有着巨大作用,从而为伊斯兰民主政治的实践打好基础。其次清真寺具有独特的教育功能,先知时代的清真寺是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大学校,一个人信仰伊斯兰的过程,就是终身得到教育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人们则完全可以使清真寺成为社会大学,让人既从中学习真主的神圣启示,同时也得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学习,尤其可以培养每一个人参政、议政的基本素质。 b.信息中心和舆论监督作用。清真寺既是一个人口流动的公共场所,同时也是人们和外界交流传递信息的窗口,通过清真寺,人们可以结交许多新的兄弟姐妹,也可以从清真寺获取大量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在内的社会信息,因而宽阔视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繁荣,传递政治信息,加强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从而对政府和公仆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c.自由论坛,交流思想。在先知及哈里发时期,清真寺是人们自由发表不同政见的集会场所,并且没有其他任何限制,讲的人固然可以自由发表演讲,听的人也可以自由选择听讲。这种和平的言论自由能够保证每一个人思想的权利、发表不同政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强权的干扰。清真寺的这种政治功能在现代伊斯兰民主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伊朗的伊斯兰革命,革命成功前,清真寺起到了组织和发动群众推翻巴列维王朝暴政的作用,革命成功后,政治家们往往充分利用周五的聚礼集会,在清真寺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使民众对国内外政治形势有足够的了解,对自己的政治主张和个人品德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在提升社会透明度基础上,大量地节约了民主竞选费用,为缺乏经济背景的无党派候选人提供了参选总统和议员的政治条件。通过在清真寺的演讲,使民众对每一个候选人的政治主张、思想特征以及个人品行都了如指掌,这一优点是西方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就像美国的洲长、议员、总统选举,竞选费用动不动数亿美元,候选人都是一些千万富翁,所谓民主,其实不过是有钱人的游戏,没钱的人只能做陪练,好象钱和智商就成正比似的。 d.集体商议公事,地方自治。清真寺是拜主的场所,而拜主、敬畏主的实际行动就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这一点也体现在当地穆斯林在清真寺中商议公事,按照古兰经原则公议解决具体事务的地方自治性质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清真寺是没有强制权力的地方行政机构,同时又是充分体现民意和平民政治权利的地方议会。而清真寺的日常事务主持人(或阿訇)则是服务于民众的议会秘书长。清真寺民主的质量取决于“秘书长”和穆斯林自身的文化素养和政治素质、信仰质量。通过清真寺及其他渠道提高民众的受教育程度,是伊斯兰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首决条件。 e.仲裁调解,地方法院。伊斯兰与其他人为的法律体系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它的天启神圣性,法律融于信仰之中,古兰经法律原则的完备性,使伊斯兰法可以通过穆斯林社群的独立自治来贯彻执行。清真寺在伊斯兰民主制度中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的地方法院作用,法律不是政府或议会制定的,法官不是政府委派的,法庭不是由警察和军队来维持的,而是由人们自觉的信仰和拥有渊博知识、高尚品德、足够办案能力的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原则作出裁决,整个裁决过程和结果则充分受到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并由当事人自觉接受。 f.宣教机构,普及教育;慈善机构,社会保障机制。清真寺不仅自身是一个宣教和教育的场所,并且要自觉派员向外宣教,普及全民的信仰、道德、法制、文化、科技教育。清真寺的这一功能在伊斯兰历史上充分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作用。在伊斯兰民主体制中不存在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保险机构,而只有以穷人、赤贫者、负债难还者、途中困难者、无力赎身者、心被团结者、为主道奋斗者、管理赈物者为对象的天课制度和随时的施舍捐助。因此,清真寺就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中介角色。清真寺的这种社会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减弱。 2、伊斯兰国家 西方民主制中的广义的“政府”概念,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门。中国传统的“政府”概念等同于封建社会的衙门和朝廷,而在伊斯兰共和国中,政府在伊斯兰协商会议、行政服务机构、司法三大部门之上,还有一个专门的伊斯兰指导委员会,和一个精神领袖(或集团),指导委员会担负着以古兰经为标准原则,对整个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但不涉及具体的立法、司法、行政事务,精神领袖的设置则是在未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伊斯兰乌玛之前的权宜之计,起着解释古兰经的乌玛“最高法院”的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因为伊斯兰民主制的立法权归真主,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没有立法权,因此伊斯兰协商会议(国会)同样不具有立法权,议员负责代表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愿,国会负责天课和人丁税的征收和分配,负责对行政机构重要职务提名的听证审查,以及对总统的弹劾废黜,对行政提案的审议,负责行使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国会自身也受到指导委员会的监督。行政机构负责国内外的公共事务,包括外交、经济调整、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治安工作、教育等,作为一个行政服务机构,它同时也无权剥削人民,只有为人民提供了行政服务之后,才能获得合理的行政服务费用。在一个完整的伊斯兰民主体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无权拥有军队,军队的指挥权只能归于伊斯兰共和国之上的乌玛组织机构――这个集团&,我们不妨把它设想为一个“哈里发集团”。 在伊斯兰民主体制中,不存在金字塔形式的权力结构,总统和国会议员由民众直接投票产生,除了每个城市中拥有独立建制的市长和市议会(同样由本地市民直选产生)之外,不存在在省、县、区、乡、村等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初级法院的功能已经由清真寺承担,没有另行建制的必要,而过多的行政编制只能成为社会的毒瘤,营造大量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无端侵占民众的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事实上的专制势力;另一方面,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交通、通讯技术,已经为民众直选、直接民主创造了优越的物质条件,无须再在民众和国会和、中央政府之间设置“驿站”。 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伊斯兰共和国的政府权力明显有限,因此民众在伊斯兰民主制中将比在任何一个社会体制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3、乌玛最高权力机构 乌玛的范围包括所有生活在伊斯兰国家中的穆斯林,同时也包括所有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中的穆斯林,也就是说:乌玛之内无国籍。作为有组织的政治实体,乌玛是由多个伊斯兰共和国与伊斯兰共和国之外的全体穆斯林的联合体。在先知时代,乌玛的当然领导者、管理者、仲裁者,就是真主的仆人和使者穆罕默德;在四任哈里发时期,乌玛的领导者就是正统哈里发――先知权力的继承者、被制约者;在伊斯兰民主制中,乌玛的领导者,就应该不再是个人,而应该是一个伊斯兰学者团体,因为除了真主的使者外,世界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胜此重任。这个集团的成员通过世界各地的清真寺全民投票竞选产生,同时当乌玛集团不称职时,也由全世界穆斯林投票解散重组。这个集团是先知的继承者(哈里发),以集体的形式担负起先知宣教者、仲裁者、管理者的历史使命,负责对真主的法律(古兰经)的解释,监督各个伊斯兰共和国的司法情况,并负责整个伊斯兰乌玛与非穆斯林的外交事务,并在集体投票通过的情况下,决定圣战的发动与否,起到维护世界和平、正义与征伐专制集权的作用。哈里发集团的运作经费来自全体穆斯林的天课和自愿的捐款。 结束语 本文对民主制的讨论,主要一美国民主制为典型进行个例分析。 本文对伊斯兰民主的讨论,以古兰经政治原则为基础,参考先知时代和四任哈里发时代,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结构,结合现代社会条件,作出综合分析和归纳,目的仅在于清理伊斯兰政治学的基本轮廓,以期抛砖引玉,填补伊斯兰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空白。
二、法与伊斯兰法 现代社会面临着种种深刻的危机,这一危机在各个区域的表征各不相同。 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高度发达的西方,它所表现出来的是人的异化和严重的精神分裂,在前一个世纪里集中体现为以存在主义为旗帜的精神颓废和传统文化的崩溃,以及近现代以来西方基督教神学思想对法律的强烈排斥倾向,它们把法律与爱,信仰与神对立起来,认为两者互相排斥。同样的立场也反映在一些世俗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青年文化或反交流文化集团里面。“它们强调爱、自发性和激情,轻视乃至拒弃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与结构。”(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序言) 在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黑人社会则以疯狂的暴力犯罪来表达它的社会危机:毒品、抢劫、谋杀、强奸、卖淫…… 在西方殖民主义者撤离后的穆斯林世界,则集中地以各种各样的政治丑闻和频频发生的动荡、爆炸和社会制度的无所适从,表现了穆斯林世界几百年积累下来的危机。 在中国大陆,前期表现为经济上的赤贫和二十世纪前半页的社会大动荡,中期表现为对领袖人物的极端迷狂,和集体性的社会迫害施虐,在后期又以极端的物欲追求、全民族的盗贼心态和社会行为的极端无序化作为专制集权文化下的奴才型人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综而述之,当代人类社会的危机表现就是法律与大众道德、法律与传统文化的相互割裂。立法手段的技术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法律的有效性以及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越来越低,甚至已经进入社会大众全面抵制法律的险境,而其深层的症结则完全可以一语中的:是信仰的深层危机引发了全面的社会危机。 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上,几乎所有地区的所有政府都在极力模仿西方国家,但就我们所能了解的那些地区(如中东、南非和俄罗斯),他们的每一次仿效都以失败告终:三权分立成为集权专制的新工具,律师制度并没有为弱者赢得应有的法律权利,相反却使法律成为一种商品,成为剥削和剥夺贫弱者的新工具,司法程序仅仅只是一个虚假的摆设。司法公正和恶法非法,在现代社会体制下只能算作一种遥远的社会理想。 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远离民众心愿的社会制度都必然会遭到各种形式的反抗和破坏,引发社会性的犯罪狂潮;要么在沉默中死亡,要么在沉默中爆发。在这一社会定律中,民众意愿所代表的既有可能是正义和良心,也有可能是邪恶和私欲;社会制度既有可能是优秀的,也有可能是恶劣的。有时候是优秀的社会制度受到邪恶的民众意愿的强烈反抗;有时候是恶劣的社会制度遭到正义的民众意愿的反抗。更多的时候是恶劣的社会制度和恶劣的民众意愿相互作用,使社会进入恶性循环。 怎样使民众意愿和社会制度合而为一,并使之进入良好运作状态,就成为当代各个社会所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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