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怎么分配什么兵种最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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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当兵要去几年 回来后可以得到工作分配吗? 还是...现在当兵要去几年 回来后可以得到工作分配吗? 还是...匿名大约2万元。退伍后取消了分配制度但地方人武部会有所推荐。我就是这样的啦义务兵2年志愿兵4年签一次合同。城市户口会根据当地状况领取一部分钱款。农村户口没的拿李淑华现在兵役年限是义务兵为两年,志愿兵以合同而定,工作是给予适当的安置不是包分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zghnxzwxg义务兵两年 转志愿兵
如果在志愿兵期间考上军官 就长期在部队吧有混头
可是不好考呀!名额也要争取才能有!
志愿兵 军官有工资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2、严格按政策规定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一般情况下30日之内为其落实户口、粮食关系。
3、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接收后一年半之内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4、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安置完毕。
5、按规定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志愿兵,凡手续齐全,自找接收单位的,年内安置完毕。
6、定期检查各级安置部门、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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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入伍新兵思想稳定工作的几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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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兵对体重身高均有严格的标准,而且不同的兵种对身高的要求也不一样,详细标准小编为你介绍。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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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当兵那会,新兵连集训结束后要分配到各个连队,我被分配到某部的三大队,九中队。大家都站好队等着被分割,我前面站着一个从来没见过的兵,没带衔。从那站的姿势来看,新兵连肯定是个好兵。我就人来疯的问他“没见过兄弟啊?哪个部队的?”
沉默!C,尽然不理我。十分钟后我和他都被分到了四班,回到班里我继续找他聊天,“兄弟,听说咱们班班长是个狠角色,有暴力倾向的。据说在以前的部队老打兵。”
沉默!我勒个去,又不理我。大家都收拾完东西以后,楼道喇叭里通知让各班开班务会,我从里屋走出来一看班长席上坐着刚才没理我的那个兄弟。我当时大脑就一片空白,石化了。班务会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不会打自己的兵的,尽管我们部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到绝不会发生在我们班,请大家以后不要从小道消息去了解一个人!”
汗呀!!!!!
⊙﹏⊙~班长是来暗访的-O-
果断献上菊花,搞基。
后来惨了吧
喜欢传小报的兵不是好兵
后才能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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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欢迎的爆笑笑话2015年度征兵政策规定解答
2015年度征兵政策规定解答
  问:适龄青年想当兵,怎么去登记报名?
  答:今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或者是今年年满17周岁本人自愿应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应当在6月30日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青年在进行兵役登记后,可进行应征报名,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都需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军意向等基本信息,并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还需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所有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的青年需持所打印的表格到户口所在地镇(街)武装部(含企业、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问: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答:一是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二是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三是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小于600度。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四是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问:初审初检的流程是怎样的?应征青年应注意什么?
  答:初审初检由镇(街、高校)武装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应征青年入伍的相关标准,对适龄青年现实表现、身体、病史等情况进行初审初检。应征青年应当按照镇(街、高校)武装部的统一安排,及时参加初审初检。
  问:怎样会被确定为预征对象?
  答:镇(街、高校)武装部从初审初检合格的青年中,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上报区征兵办公室,区征兵办公室会及时把预征结论录入&全国征兵网&,届时,青年可登录网站查询是否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对于大学生,区征兵办将会同高校把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问:何时体检?体检结果什么时间能公布?
  答:区征兵办公室在网上平台确认送检对象,通过系统向送检对象发送短信通知体检时间、地点等信息,体检完成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征青年的体检结果录入网上平台,应征青年可登陆网站自行查看。体检结果分为&合格&、&待复检&、&不合格&三种情况,不合格的会注明简要原因。
  问:身体上的瘢痕,有什么规定要求?
  答: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白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问:体检前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体检前3日内保持正常饮食,不吃过于油腻、高蛋白食品,不要饮酒,晚上应早休息,避免疲劳。体检前需禁食至少8小时,否则将影响血糖、血脂、肝功能。体检前3天不要服用药物,因为各种药物在体内作用可能会影响到体检的准确性。
  问:什么条件会被确定为预定兵对象?
  答:预定兵对象必须符合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区征兵办公室将会对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青年,择优确定为预定兵对象。大专院校等高学历青年将优先被确定为预定兵对象,区征兵办会及时将预定兵结果录入网上平台,应征青年请注意及时查看。
  问: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报名进展情况?
  答:征兵期间,应征青年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上平台,实时查询掌握个人预征、体检、政治考核和预定新兵的进展情况。
  问:参军年龄如何计算?
  答:年龄的计算:年龄=报名年份-出生年份。
  问:应征年龄有哪些要求?
  答:研究生:17至24周岁(-出生的);本科生:在校生、毕业班生17至22周岁(- 出生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4周岁(-出生的);专科生:在校生、毕业班生17至22周岁(-出生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3周岁(- 出生的);高校新生:17至21周岁(- 出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1周岁(-出生的),其他17至20周岁(-出生的);初中生:18至20周岁(- 出生的)。
  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是是多少?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从2015年开始,城乡义务兵家属实行同一优待标准, 每人每年7800元,由区民政局统一一次性发放。义务兵退伍后由区民政局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金6.5万元至8.4万元。
  问: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标准是多少?
  答:2015年将本专科学生学费补偿代偿标准从每年6000元提高到8000元,研究生提高到12000元。
  问:大学生入伍有哪些优先政策?
  答:大学生入伍可以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大学文化程度青年未批准入伍前不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问: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申请保留高校入学资格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入伍的高校新生本人或其委托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高校新生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等证件,到入伍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征兵办在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天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问: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给予资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问: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到部队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问: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除享受其他退役士兵的各项政策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研究生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问:大学在校生士兵退伍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大学在校生入伍服兵役后退出现役愿意复学的,可以在原就读学校进行复学;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问:2015年大学生征兵新增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家在去年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指标体系。鼓励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学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具体比例由省确定。
  五是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册,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问:应届大学毕业生男兵入伍的流程?
  答:网上报名阶段: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学信网进行实名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初检初审阶段: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实地应征阶段: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放假离校前完成预定兵;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须持《登记表》和《申请表》7月30日前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
  批准入伍阶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问:对在部队立功的战士,我们应该如何宣传他们?
  答:战士立功后,所在部队会向区武装部寄发喜报和受奖通知书,我们会协同民政部门和所在镇街武装部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并协同增城电视台和增城日报进行宣传报道,以此激发战士及战士家庭的荣誉感。
  问:当兵有什么好处?
  答:联想创始人柳传志的一句话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正是曾经的军营,才成就了今天的我。&通过当兵可以拥有一副素质过硬的强健体魄、一批感情深厚的亲密战友、一段丰厚宝贵的人生经历、一次社会认可的工作履历、一次弥足珍贵的学习机会、一个提升能力的成长平台、一次改变命运的难得机遇、一笔走向社会的创业资金、一份全家受惠的政治荣誉、一段终生难忘的美好回忆。所以说,当兵的好处很多很多,终生受益。
  问:对于廉洁征兵,区征兵办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完善监督机制,牢固树立为应征青年服务的思想,努力创建征兵工作阳光工程,区征兵办为落实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现公布廉洁征兵监督电话:广州市征兵办:电话:020-,增城区征兵办:电话:020-、QQ:,廉洁征兵举报邮箱:。今年征兵政策变化较多,请应征青年及时关注全国征兵网上的相关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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