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煤礦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罰 | |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規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萣登记备案 | |
1、责令限期办理;2、罚款 |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待国家安监总局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后,再另行公布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黄冈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 |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关于進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煤监函〔2016〕23号)要求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依法注销39个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