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员简单介绍美乐家笔记工作笔记

2015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笔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_中大网校
>> >> 正文"
2015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笔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发表时间:日10:5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第五十条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五十二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第五十三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五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七章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五十九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收件单;(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四)土地登记审批表;(五)地籍图;(六)土地登记簿(卡);(七)土地证书签收簿;(八)土地归户册(卡);(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第六十条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第六十一条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第六十二条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六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第六十五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六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七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七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十三条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自日起施行。例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A.15B.30C.45D.60答案:A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
共2页,当前第1页&&&&&&网络管理员复习笔记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span class="g-ico g-ico-star g-ico-star-on" style="width:%">
<span class="g-ico g-ico-star g-ico-star-on" style="width:%">
<span class="g-ico g-ico-star g-ico-star-on" style="width:%">
网络管理员复习笔记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46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一、&&&&&&&&&&立法背景、制度沿革民以食为天,为了保证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人民在任何形势下有饭可吃,中国实施号称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土地管理,最重要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耕地、控制建设规模。它在实践中意味着控制耕地面积在指标之上,控制建设用地面积在指标之下。于是,一些的地产开发商把房价高企的恶源指向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的修正版,为了达到土地管理的目标,它规定了三项基本制度和一项核心管理制度,前者包括土地权属制度、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后者是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见《土地管理法》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耕地、控制建设规模。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诞生,随后经历了两次修正和一次大的修订。分别于1988年进行第一次修正,1998年进行修订,2004年进行第二次修正。诞生的背景是三十年前改革开放、生产力大发展,导致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大量耕地被转化为建设用地。同时,由于缺乏一部专门、完整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行政管理城乡分立、政出多门、职责不清。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明确制定土地法的立法任务。严峻的形势迫使三个月就完成了立法任务。同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基本确立了土地权属制度、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但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0s末,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的深圳、上海等地看到了土地的巨大价值,开始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随后全国各地相继仿效。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性得到了广泛认同。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应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1990s未,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再次导致耕地面积税减,根源在于原土地管理法缺乏科学的用途管制制度。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要求修订《土地管理法》。因此,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对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做出重大变革。核心变革是确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征地及补偿制度(实质是提高补偿标准)。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区分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二、&&&&&&&&&&土地权属制度(一)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换句话说,我国有两个地主,一个是国家,一个是集体。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权属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原则】1.禁止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原则上申请国有土地,法定列举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土地。3.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既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何理解《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呢? 【确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权属争议的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他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指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也不仅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国有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包括:【家庭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简称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其他形式承包】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但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有关规定】2002年国家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9年国家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制度“征收土地”与“征收房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大。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房屋,即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指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省一级政府和国务院征收以下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上述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实施机关:珠海市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县级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条例》第24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珠海市土地管理条列》2015第15条又规定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要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即按用途补偿。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如下:【耕地】土地补偿款(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被安置人数=被征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人均标准=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一级规定)。【其他土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一级参照耕地的标准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一级规定)。【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实行“谁安置,支付谁”的原则,即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用。(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及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拟定、公告、批准、实施机关】《土地管理实施条列》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四)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管理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1.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的除外。2.严格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审批程序。涉及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出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为了细化上述四种情况,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制订了《划拨土地目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管理局于1992年发布《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2003年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临时用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5.1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指标服从上级指标,建设用地指标限高,耕地指标限低】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公式如下:耕地保有量之和≥上一级总体利用规划的控制指标;下级建设用地指标之和≤上一级总体利用规划的控制指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三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公告、修改程序,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条。【分区分点确定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红旗镇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单位:公顷调控指标调整前2020年调整后2020年增减情况指标属性总量指标耕地保有量2322.02322.00约束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61.01761.00约束性建设用地总规模2382.02382.00预期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200.02200.00约束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150.02150.00预期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规定,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类和划定地利用区的具本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即关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公式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为实施建设规划管制,国家于1989年通过了《城市规划法》、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随后,这“一法一条例”被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所吸收。《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法》要求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落实土地利用的规划管制。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不但包括总体规划,还包括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城乡规划法》通过设置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制,如:“规划用地许可”(出让土地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规划建设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完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2)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应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5.2农用地(1)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省一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2.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农用地,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报上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2.有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七七大叔(gh_ee99ab857d5e)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大不六文章网立场
gh_ee99ab857d5e为你解忧热门文章最新文章gh_ee99ab857d5e为你解忧&&&&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3-
举报邮箱:
Copyright(C)2016 大不六文章网
京公网安备7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管理法学习笔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