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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迪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宝迪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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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时间: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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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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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器械,教育/培训/院校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701、703、704、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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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迪康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立足于医疗行业的高端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将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引入中国,使中国的广大医务工作人员和患者有机会了解、掌握和享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目前公司已经成为国内耳蜗行业领军企业,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龙头。&&&&&&& 作为国内从事人工耳蜗事业时间最长、拥有用户最多、服务体系最完善的公司,近二十年来,公司与世界人工耳蜗发明者、领导者科利耳公司(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合作,在中国推广人工耳蜗技术,通过此项先进技术帮助数以万计的聋儿获得听觉,回归主流社会。公司还与美国Cyberonics公司(美国上市公司)合作,把国际最先进的治疗癫痫的新方法—VNS(迷走神经刺激仪)引进中国,此项技术正在惠及中国广大的癫痫患者。
&&& 目前,公司与北京协和医院、301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山东省立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天津一中心医院、天津儿童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大连友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顶级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近年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服务团队、维修团队、康复团队等;公司的康复团队还聘请了来自澳大利亚、台湾的听力学、康复学方面的专家,与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等十余家各省市级聋儿康复中心、聋哑学校建立了康复合作关系,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宝迪康肩负“高端设备,领先科技,卓越服务”的使命,秉承“为爱而生,服务患者,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坚守“诚信、务实、专业、严谨”的企业理念,为打造行业“一流企业、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而努力!加入宝迪康,就加入人工耳蜗行业的正规军团队,有机会接受“黄埔军校”式的培养和锻炼,有机会成为听力行业内的佼佼者,从而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 因为爱,为了爱,付出爱,听到爱,有爱才有事业,事业因爱而辉煌!宝迪康大家庭期待您的到来!
&&& 公司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7号线磁器口站A出口右转即到,公交106电车、 25路、 39路 41路、60路、623路、 684路、685路 磁器口北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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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城区
地点:北京-东城区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不限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及部门规定,执行销售任务和完成销售全过程; 2、定期走访医院科室、残联、聋康等机构,沟通交流产品技术以及服务方式,并与之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熟练掌握产品知识,为听障人群提供治愈解决方案; 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任职资格: 1、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有较强的沟通、...
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城区
地点:北京-东城区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及部门规定,带领销售代表执行人工耳蜗销售任务和完成销售全过程; 2、定期走访医院科室、残联、聋康等机构,沟通交流产品技术以及服务方式,并与之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熟练掌握产品知识,为听障人群提供治疗解决方案; 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任职资格: 1、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
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品牌推广文案的撰写工作,包括各类媒体的软硬广告文案等;
2、负责制定微博、微信互动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微信、论坛等)进行网络营销;微信、微博推广信息及公司网站、OA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按时完成信息更新上传;
3、负责专家宣传推广方面的工作,独立策划项目与专...
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城区
地点:北京-东城区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不限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及部门规定,配合销售代表执行人工耳蜗销售任务和完成销售全过程; 2、和销售代表一起定期走访医院科室、残联、聋康等机构,沟通交流产品技术以及服务方式,并与之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熟练掌握产品知识,为听障人群提供治疗解决方案; 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任职资格: 1、全日制本科以...
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区
地点:北京-朝阳区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中澳听力语言康复培训中心是 2007年3月在澳大利亚科利耳技术专家、国际听觉口语法认证委员会委员Andrew
Kendrick先生的率领下成立的全球第五家,亚洲第一家集康复、人工耳蜗调试、专业人士培训为一体的听障儿童早期干预机构,是北京市残疾听障孩子定点康复培训机构。
中心成立9年来,先后接待听损孩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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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  16:54:12 【】 
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石刑初字第002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6号305室,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1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英。&&
诉讼代表人王晓英,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文安县,中技文化,首钢三建设安装公司综合管理部打字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4栋3门501号。&&
被告人王辉,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36栋2门208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雄、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晓英,被告人王辉与其辩护人张文雄、曾志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3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职员被告人王辉为使本公司少交税款,伙同该公司经理王晓飞(另案处理)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3月间,被告人王辉与陆梅联系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材料。后冉景祥掌控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28722,金额人民币446 153.85元,税款人民币75 846.1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22 000元。王辉取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开票好处费39 150元,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5 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2004年5月间,被告人王辉与陆梅联系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材料。后冉景祥掌控的北京宝迪康贸易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票号:81361,金额人民币598 320.49元,税款人民币101 714.5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00 035元。王辉取回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开票好处费59 500元,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7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2004年6月间,被告人王辉与陆梅联系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虚开专用发票所需材料。后冉景祥掌控的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45450,金额人民币446 666.65元,税款人民币75 933.3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22 600元。王辉取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了平帐用的转帐支票,对方在扣除本次开票好处费44 420元后,将其余款项转到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后王辉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5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虚开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承兑汇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门头沟国税局证明,陆梅所记帐目,王晓飞供述,证人冉景祥、陆梅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晓英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王辉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未提出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只是按王晓飞指示找陆梅取票,不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辉的辩护人张文雄、曾志俊的辩护意见是:王辉第1 次从陆梅处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主观上不知情,只是按王晓飞的指派完成任务,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第2次从陆梅处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晓飞才告诉其实情,其行为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辉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量刑时考虑对王辉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于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晓英,实际经营者为王晓飞(另案处理)。&&
2004年3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王晓飞为使本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与冉景祥(另案处理)预谋,由冉景祥掌控的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向冉景祥掌控的公司支付好处费。后王晓飞指使本公司职员王辉经办,由冉景祥掌控的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三次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款总额为人民币253 494.01元。&&
一、2004年3月间,王晓飞与冉景祥预谋好由冉景祥的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后冉景祥公司的陆梅打电话给被告人王辉,核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材料。被告人王辉在明知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陆梅提供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信息。后陆梅以冉景祥掌控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28722,金额人民币446 153.85元,税款人民币75 846.1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22 000元。陆梅电话通知王辉后,王辉取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5 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5张,票号:28722证实,日陆梅以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每份价税合计10 4400元,税额15 169.23元。&&
2、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证实,日,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帐目中显示应收票据(汇票)60万元。&&
3、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2004年3月报送的票号2872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总计75 846.15 元系认证相符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税款。&&
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5份,票号28722及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证实,日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帐目显示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税款75 846.15元。&&
5、陆梅记录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现金日记帐显示,日,冉景祥交给陆梅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39 150元。&&
6、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证明证实,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3月申报抵扣。&&
7、王晓飞供述证实,其实际经营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为使公司少交税款,2004年初,其与冉景祥谈好由冉景祥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票点”钱。谈好后,其让公司职员王辉把需开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出来,又将冉景祥的电话交给王辉,让王辉再跟冉景祥确认一下“票点”。之后,王辉把开票所需内容(销售额、名称、税号、开户行等基本情况)传真给冉景祥的公司、取票、支付“票点”。第1次王辉取回5份盛泰拓丰科贸公司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冉景祥供述及辨认记录证实,2004年3月,王晓飞向其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与王晓飞谈好“票点”后,其通知其公司的陆梅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辉找陆梅取回发票。&&
9、陆梅供述及辨认记录证实,2004年3月,冉景祥给其1份中天科贸的票单,让以拓丰的名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单子上的字迹不清楚,其用冉景祥提供的电话号码给王晓飞打电话,王晓飞让其找王辉,其与王辉核实开票单子的内容后,将票开好并打电话让王辉到公司取票。&&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晓英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王辉与其辩护人曾志俊均认为依照王晓飞的供述,足以证实王辉系接受王晓飞指派经手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上述证据,均系合法取得,证实被告人王辉在明知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陆梅提供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信息,并取回陆梅以冉景祥掌控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的事实。故被告人王辉及其辨护人曾志俊、张文雄关于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事实不知情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二、2004年5月间,被告人王辉与陆梅联系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材料。后陆梅以冉景祥掌控的北京宝迪康贸易公司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票号:81361,金额人民币598 320.49元,税款人民币101 714.5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00 035元。王辉取回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开票好处费59 500元,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7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辉与其辩护人曾志俊、张文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第四联)7份,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平帐汇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记帐凭证,门头沟国税局证明,陆梅所记帐目,王晓飞、陆梅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4年6月间,被告人王辉与陆梅联系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虚开专用发票所需材料。后陆梅以冉景祥掌控的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45450,金额人民币446 666.65元,税款人民币75 933.3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22 600元。王辉取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对方提供了平帐用的转帐支票,对方在扣除本次开票好处费44 420元后,将其余款项转到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后王辉到北京市门头沟国税局进行认证。本次虚开的5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辉与其辩护人曾志俊、张文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第四联)5份,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支票存根,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记帐凭证,门头沟国税局证明,王晓飞、陆梅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辉查获。&&
在诉讼期间,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补交税款人民币253 494.01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辉,为使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辉作为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员,为使本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直接参与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已补交偷逃的税款,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自愿认罪,结合其在此次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辉的辩护人曾志俊、张文雄关于已补交税款避免了国家损失,王辉系受指使参与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中天蕴科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单位补交的税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三千四百九十四元零一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刘艳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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