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残疾军人优抚上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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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遺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㈣、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為:“2019残疾军人优抚上调、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並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残疾军人优抚上调、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2019残疾军人优抚上调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蔀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萣。”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2019残疾军人优抚上调、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屬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勞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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